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批准使用的林地,如涉及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审批的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被占用的公益林地相关信息(如森林经营单位名称、使用面积、图班号以及现状图等)报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

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含权属证书明细表或林权证明明细表等);

2.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林地证明材料:

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

②没有权属证书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的名称(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所有权(集体、国有)、林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和永久性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须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2.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式)或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式);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式)或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还须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其内容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5.违法用地应视情况提供相关案件查处情况材料。行政案件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结的刑事案件提供判决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对于正在查办、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待《侦查终结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完成后再予办理。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核后,须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其内容包括使用林地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情况等。

2.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公示后第三人反馈意见等。

(四)视情况还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一)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公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的,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申报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申请使用林地,应如实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需报省、国家审核审批的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行文。所有申报材料连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审批: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其它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对于不予作出使用林地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用地单位(个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不予使用林地决定文书由政务大厅(中心)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五、严格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制度。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包括临时用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审核审批并行办理制度。同时,各地要创造条件,完善网络设施和审批流程,争取早日将所有申报材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中,完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打印。

(二)严格开展林地可行性调查评估工作。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林地可研中介服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用地单位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图表齐全。承担林地可研的单位(个人)应对作出的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评估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制度,省厅将定期公布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个人),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不得再从事林地可行性研究评估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和湘财综〔2015〕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人为改变林地类型、森林类别和城镇规划区性质。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四)严格林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指导和配合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申报;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积极开展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对于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违法违规批准使用林地以及未经批准使用林地、不按批准内容和要求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厅有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人[2005]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11 【实施日期】200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林人[2005]56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 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开发林业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实现全省林业系统内外各级各类、各区域人才全面协调整体发展,以人才推进林业的发展,用林业事业凝聚和造就人才,实现务林人与林业事业的共同进步。 二、突出能力建设,着力抓好人才培养和队伍结构调整 3、立足现有林业人才队伍,以“挖掘潜力、提高素质、强化能力”为目标,大规模开展林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实现各类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大力提倡在职学习,完善带薪学习、定期进修、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在职进修、出国深造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建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 决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信[201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湘林信〔2011〕5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息化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推进林业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既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和主题,也是今后林业发展的旗帜和方向。发展现代林业是林业工作的总任务,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工作的总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是林业工作的总要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均与林业信息化紧密相连,也赋予了林业信息化建设广阔的空间、光荣的使命和艰巨的任

务。 信息化是改进林业管理的必然选择。落后的管理是人治、科学的管理是法治、先进的管理是数字化。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千山万水,只有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管理动态化、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是帮助林农致富的有效途径。只有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才能把服务网络迅速延伸到千家万户,让广大林农在家门口就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林业科技、市场信息、行政审批等服务。信息化是确保廉洁从政的重要平台。在林业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费用高,而且无法及时监控和管理。实行电子办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各类证件环环相扣,各种报表自动生成,实现了自由裁量的“零弹性”,有效防止了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传统办证过程中的超额办证、重复办证等难题迎刃而解。信息化是打造林业强省的重要引擎。信息化正成为抢占科学发展制高点的利器,林业强省建设只有在信息化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高人一筹,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可以说,没有信息化的强势,就不会有林业发展的强劲。实现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跨越,迫切需要信息化的有力支撑。 当前,各省围绕林业信息化竞相发力,各行业为加快信息化进程争先恐后。我省作为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面临着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局面,承担着扩面提质、筑基增效、兴林富民等艰巨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夯实基础,继续发挥优势,确保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二、明确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省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围绕厅党组的工作部署,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和数字湖南建设为契机,以林权权属数据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 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民险函[1995]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02.28 【实施日期】199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民险函(1995)44号) 省委、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省委、省政府又转批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湘办发〔1995〕2号)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其它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引导农村人口(含乡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的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和县级民政部门内分别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同时确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要在利税上给予支持,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将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5〕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5〕2号1995年1月15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办发…2006?31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 民政部办公厅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 2 -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全省 - 3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湘林产[201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14〕9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对龙头企业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4年8月25日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林业企业规模效益,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林业建设,实现兴林富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在省内从事林业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质量稳定,产业关联度大,通过利益机制与农民(林农)相联系,在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和绿色湖南建设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认定管理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坚持绿色增长原则,推动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挥省林业产业协会在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运行监测管理。 第四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为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具有优先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策[2005]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办林业的步伐,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森林资源管理司、国家林业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依法、有偿;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8]9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政[2008]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湘林政[2008]1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各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 自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全省现已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现场核实面积9000多万亩,发放林权证200多万本。实践证明,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理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各地换发证工作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为不应该发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了林权证;有的地方不严格按操作程

序发证,造成林权证无效;有的地方不按要求发证,存在证地不符、一证多主、证不到户的现象;还有的地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林权证填记内容存在差错等等。换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质量问题,必将给今后的林地林权管理埋下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法律证书,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拥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高质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避免林权纠纷、规范流转、经营森林资源和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的基础。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对事业、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一定要依法核发林权证,不得发放质量不合格的林权证,确保换发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质量要求 工作质量是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核心。确保工作质量就是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湘政办函[2004]153号文件要求,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主动配合搞好工作,形成良性互动。要在精心选调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也是确保发证质量的关键。各县一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严格把关,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要明确发证工作人员责任,实行发证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并实行严格的发证质量问题责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湘民发〔2015〕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融

合社区居民、提升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3号)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措施,较好地推动了全省社区老年协会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当前,我省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日趋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老年协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个别地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创新还有待加强,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登记不规范、备案数量少,扶持政策缺乏等问题,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履行好部门职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思维方式,着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 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3]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湘林资[2003]12号)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

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三)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挖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建立专门办证台账,列入森林采伐限额。 (六)经批准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林业规费。林业规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湘价费字[2001]262号、湘财综[2002]53号、湘财库[2003]11号和湘林计[1994]21号通知执行。 (七)全面开

湖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

湖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财社[2015]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老龄委 【发布日期】2015.09.24 【实施日期】2015.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 度的通知 (湘财社〔2015〕2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二)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实施全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和措施等。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动态管理。采取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出。 二、主要目标 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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