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试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2007年11月1日前),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已经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企业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后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环保部门根据《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指标进行核定,经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具体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事宜。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为5年或20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第六条排污企业获得排污权后,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企业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5年期或20年期两种方式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申购指导价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并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为鼓励企业申购初始排污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最高40%的优惠;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30%的优惠;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20%的优惠。

第九条尚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视作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已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当其实际排污量(经环保部门确认)超过核定排污量时,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办手续,其超出部分视作新增排污量,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依据核定的排污指标和企业的申购请求,向排污企业送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排污企业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获取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所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用作本企业新建项目的排污指标,也可向交易机构提出出让申请或探索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但未申购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无偿收回。此类企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要按市场价一并购买初始排污权。

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新建项目排污量或未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申购新增排污量,视作超总量违法排污,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市环保局及时公布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财政专用账户,并出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已申购初始排污权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项目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市环境保护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根据《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嘉政发〔2010〕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指标。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控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指标是环保部门按照《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污量进行核定,并经确认的排污指标。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2007年11月1日前),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已经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指标核定和有偿取得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初始排污指标的购买、转让和回购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取得

第七条 排污单位可按5年或20年使用期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

(一)5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2万元/吨,二氧化硫

(SO2)0.5万元/吨;

(二)20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8万元/吨,二氧化硫(SO2)2万元/吨。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优惠申购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逾期申购的一律视作新增排污量,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执行。

第十条 根据排污单位申购的时间,给予阶梯式价格优惠:

(一) 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40%优惠; (二)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35%

优惠;

(三)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30%优惠; (四) 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25%优惠;

(五) 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20%优惠; (六) 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支付的给予15%优惠。

第十一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但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购时不享受价格优惠;实际排污量超过核定排污量的排污单位,超出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

第三章 初始排污权的申购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嘉兴市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确认的排污指标向交易中心提出购买申请。交易中心依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嘉兴市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

书》和《嘉兴市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与排污单位签订《嘉兴市初始排污权申购合同》,并出具《嘉兴市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嘉兴市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使用费缴至指定银行。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排污单位凭此票据到交易中心申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完整地记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帐。

第十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纳入“嘉兴市财政局排污权交易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初始排污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获得初始排污权期满一年,通过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在扣除减排任务后富余的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出让,也可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未申购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当排污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必须按市场价同时购买初始排污权;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后有富余的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确认后,通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污指标总量不得超过原来核定的排污量。

第十九条 责令关停或被取缔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通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与排污单位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环保局 面试现场

环保局面试现场 徐建华:各位考官,下午好,我叫徐建华,来自浙江永康,现任市委书记,今天我们到了临安市进行考察,听了临安市委书记的介绍之后,我感触很大。临安早就熟悉,但临安的生态工作做的这么好,环境工作也这么好,确实深受启发。有几个体会,第一个贫穷不是生态,发展不能破坏。临安过去也是很穷的,但现在通过几年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工作,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把经济生态化、把生态经济化,也就是说,原来很贫穷的地区,通过生态附加值,打出了生态品牌,生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又反过来促进生态得更好的保护和环境得更好的保护。 第二个感觉,我感到绿水青山真正是金山银山。我们过去都讲金山银山,他举了一个例子,这个村过去卖山头,以后卖山货,现在卖生态,发展农业特色企业,特色产品,这些的发展,这些生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就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创收。农民收入达到8000多元。 第三个体会,我感觉到了发展环境要投入,保护环境要投入。 临安市这几年大力投入,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生态经济的开发工作,走一条生态经济保护,农业生产特色发展的路子。这个投入是政府有先见之举。这是我深深的三点体会。 我感觉到临安的经验很好,回去之后,我们怎么办?我想第一个就是要抓好思路和理念,也就是进一步树立起生态可以转化为经济,经济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生态的保护,走一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之路。第二个要做好规划,特别是做好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规划,使生态产业成为农民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支柱。第三做好农村的治理工作,让农民看得到、听得到、闻得到的东西都生态起来,真正使农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能够有一个大的提高;使远方慕名而来的客人们看到农村的整洁的村庄,使他们感到高兴,流连忘返。第四,我们还进一步抓好农村的污水和垃圾的清理。这是农村当前环境建设当中最薄弱的环节,这样使农村整洁起来,清洁起来,进行垃圾清洁化的处理,既可以节约水资源,同时也可以达到再利用,无害化的目的。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主评委:第二部分,请结合报考职位实际,就如何做好本职工作进行陈述。 徐建华:我报考的是浙江环保局副局长的职位,我还不知道怎么分工,但是我想,我第一个要做就是要深入地调研研究,我们感到只有调研之后,才能了解我这个岗位所肩负责任和今后应该履行的职责。 进行调查,首先要到基层去调查;第二个要向各个处室进行了解和调查;第三要向一些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我要做的第一个。 第二个要进行有重点的了解和安排,然后抓好重点工作,抓住关键工作。如果分管的工作和省环保局“811”工作相吻合的,我要抓住重点,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要抓住典型,任何东西典型带动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抓好落后的典型,在分工的工作里面工作的薄弱环节,第二个抓好先进的典型。我可以把处室之间的工作进行平衡,突出重点,抓好两头,带好中间。最后可能更重要的是和同志们一起,大家共同努力合作,按

关于开展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 1 -

附件2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重点工业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2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3 -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则应分别进行申报。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其它燃料——涉及使用其它燃料的将“其它燃料”修改为具体燃料名称。 (7)表中锅炉/炉窑情况和主要原材料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8)燃料情况——类型按能源消耗中燃料分类填写,年使用量中气体燃料单位用万立方米,其它的均用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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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如项目较多,本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类。 (3)产品方案 ①应按照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及产能进行填写,其中设计产量为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年产量。 ②改扩建项目涉及对改扩建前产品有所削减的在“设计产能”栏以负数表示; ③产品的计量单位主要以吨为主,如无法以吨进行核算,请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④涉及以下工艺的企业,需单独附页提供以下信息: ●涉及表面处理工段(如电镀、阳极氧化、发蓝等)的企业需提供表面处理 件名称、镀种及其对应的镀层面积; ●涉及铸造工段的企业需提供工艺原料名称及铸造件产能; ●火电机组需提供装机容量及对应机组数量、热电比; ●钢铁企业需提供生产线/装置类型、数量及设计规模;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需提供各套装置名称、设计规模、原料类型 及其消耗; ●水泥行业需提供熟料设计产量; ●肉类加工企业需提供屠宰量、原料肉加工量等; ●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需提供产品类型(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 四层以上层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有金属 芯印制电路板、齐平印制电路板、碳膜印制电路板、其他印制电路板、覆 铜箔板)及对应的层数和出货面积; ●信息化学品制造企业以平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平板玻璃行业以平板玻璃重量箱量为单位提供产能; ●人造板制造、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技术玻璃制品行 业按照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 6 -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 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 组长:王班祥 副组长:张建欧和群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解说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七条(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 易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4]27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 (兰政办发〔2014〕272号2014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放涉及第二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银行探索向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提供抵质押贷款融资。 第四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制定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的具体规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 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

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新老有别、属地管理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向环境直 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对依法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建立全市排 污权储备体系;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与分配以及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核 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市价格部门依据职能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依据省授权制定排污权交 易基准价;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县 (市)、区价格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排污权交易费等收入项目增列,列为国有资 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交易收入管理 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污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协助市环保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 限一致。 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等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环保设备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81593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917429246.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81593←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iChangXianZhuangYu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我国环保设备领域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内企业结构分散,从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集中度不高,企业产品中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仍然较少。另外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该领域的公司数量有限,而且很少有在技术或市场规模上占据显着优势的企业,行业代表度也很弱。不过国家正在运用政策和市场双轮驱动发展行业发展,未来两年行业将加速发展,此次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就将给环保设备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对环保、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对环保设备行业来讲,很明显将受益于此。环保产业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产业,到2020年环保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保设备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业需求者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环保设备行业中的翘楚。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是所有工业的核心发展问题,虽然国内对于环保生产的关注和执行力度比不上发达国家,但防止盲目扩张之风盛行、杜绝重复建设、减少生产能耗大、效率低等问题依就是当下全局之重。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环境矛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国家政策刺激下,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环保设备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市场容量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环保设备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5年)认为,我国的环保装备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doc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 篇一:绩效值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XX〕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 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 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

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XX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XX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XX〕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六、造纸行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

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06 15:2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邯郸市中心医院

目录 1总则 (1) 1.1任务由来 (1) 1.2编制依据 (1) 1.3执行标准 (2) 1.4产业政策分析 (2) 2 企业基本概况 (3) 2.1 企业基本信息 (3) 2.2 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 (3) 2.3 能源消耗 (4) 3 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 (6) 3.1 工艺流程 (6) 3.2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 (10) 4 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11) 4.1 污染防治措施 (11) 4.2 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 (13) 5 初始排污权核算 (14) 5.1排放标准确定 (14) 5.2废水量的确定 (14) 5.3初始排污权的确定 (15) 6 核算结论 (16) 7 附件 (17)

1总则 1.1任务由来 按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单位按照《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自行编制了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2编制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9)《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山西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六项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核定对象主要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41个行业范围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在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之内: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但尚未建成投产或已建成但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试生产的生产设施;

3、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应关停或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逾期未关停淘汰的,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4、2010年底以前已经履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手续且不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中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 第五条申报。排污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县(市、区)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初始排污权,属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直接向其申请。申报流程为首先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生产设施若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应分别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初始排污权;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由排污单位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属于本级核定的,直接核定;属于上一级核定的,提出预审核意见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29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完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规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交易规程,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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