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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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自查报告

1基本情况

店区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查面积245平方公里,126个行政村。通过调查测量,实际调查面积 13417.25 公顷,发证面积 12850.77 公顷,按面积发证率达95.8%;调查形成808宗地,发证768宗,按宗地发证率达95.1%,尚有40宗因存在纠纷未发证,争议面积为566.48公顷。编辑店区1:5000地籍图64幅,埋设水泥桩451个,钢钉4200个,墙角标志5025个,石灰桩5301,其他标志4899,总计解析实测界址点19876个。

2 检查的目的

为保证项目成果质量,满足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信息化应用要求,按照本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店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国土调查测绘组成检查组对本次调查成果进行县级自查。

3 检查的主要依据

a)《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b)《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c)《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d)《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e)《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f)《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

资电发[2012]41号)

g)《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9号)

h)《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i)《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j)《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k)《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l)《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m)《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n)《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厅发[2012]54号)4 检查的人员和设备

4.1检查的人员组成

为加强对店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项目的质量管理,店国土资源分局和测绘公司分别成立了以贾亚丽为组长﹑伟振为副组长的检查小组,公司质检部专职检查员和区局各土地管理所人员组成的质检小组,严把质量关,杜绝伪劣成果和不合格成果,真正使该项目成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检查组人员如下:

表1:最终检查人员的组成

4.2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

表2: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

5 检查的主要容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外业巡查、外业抽样检测、业查看的方法开展,重点检查成果的完整性、规性和一致性。检查验收的主要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测量成果、土地登记成果、文件资料、数据库成果等。

5.1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业统计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填写附表1。主要容有应完成地籍调查的面积/宗地数、已完成地籍调查的面积/宗地数、应确权登记的面积/宗地数、已确权登记的面积/宗地数、争议地的面积/宗地数、地籍调查完成率(面积/宗地数)、

确权登记完成率(面积/宗地数)等。

5.2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通过业资料和外业实地查看的方法检查权属调查成果,填写附表2。检查的容如下:

a)宗地代码编制是否正确,做到不重不漏。

b)权源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c)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d)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和主体代表认定是否正确。

e)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

f)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界址点的设置、界址线描述与实地是否一致,界标设置是否规。

g)界址点和界线描述与宗地草图标绘是否一致。

h)宗地草图容是否与实地相符、齐全、清晰易读、完整正确。

i)有关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清晰,文字描述是否简练、准确,结论是否清楚、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j)土地权属争议原由是否清楚,争议围是否准确。

k)地籍图与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描述是否一致。

l)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土地、飞地是否扣除。

5.3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采用外业实地查看和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地籍测量成果,填写附表3-1

和表3-2。检查的容如下:

a)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要求。

b)控制测量资料是否完整规。

c)施测方法是否正确,各项误差有无超限。

d)起算数据是否正确、可靠。

e)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f)地籍图上地籍、地形要素是否错漏。

g)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各种符号、注记是否正确。

h)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

i)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分类面积汇总是否正确。

5.4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通过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土地登记成果,填写附表4。检查的容如下:

a)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土地登记表格。

b)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c)土地登记资料是否缺失、不规或存在错误。

d)土地登记结果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

e)土地登记卡是否填写齐全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土地登记专用章。

f)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是否一致,填写是否规。

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核意见是否填写土地登记上岗号。

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5.5文件资料检查

通过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文件资料,填写附表5。检查的容如下:

a)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b)项目经费是否足额并及时到位。

c)各种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d)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是否经过审定。

e)技术方法、技术手段、作业程序、质量控制是否与技术文件具有一致性。

f)填写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论是否真实。

g)检查比例是否符合规要求。

5.6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通过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填写附表6。检查的容如下:

a)权属调查数据是否入库。

b)地籍测量数据是否入库。

c)登记审批数据是否入库。

d)地籍档案是否数字化。

e)是否具有数据浏览功能。

f)是否具有数据输入与输出功能。

g)是否具有数据编辑功能。

h)是否具有数据查询功能。

i)是否具有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6检查的主要方法

对于文字材料、图件、权源资料、权属资料业进行100%核对,对照矢量数据,在喷绘图纸上标注,逐一校对,进行图形质量、属性质量、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检查,检查工作量为100%。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 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和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为相邻两村,为了方便村发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某地的56.75亩土地与乙方在某地的56.75亩土地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互不进行经济补偿(但如果双方同意补偿则不受本协议的限制)。如果互换的土地为承包土地,则双方负责解除与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双方互换为所有权的互换,互换的年限为永久性。任何一方在签订互换协议后不得再主张权利,但双方都同意变更互换协议除外。 四、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收一方的土地,则互换另一方不得干涉,更无权享受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上签订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农村自查报告(精选多篇)-自查自纠报告.doc

农村自查报告(精选多篇)-自查自纠报告第一篇:小城镇及农村关于土地问题的自查报告 县国土局根据《小城镇及农村情况调查提纲》要求,研究安排由局领导牵头负责,组织用地股、县统征办人员参加,到柳树、金华等国家、省级试点小城镇,与试点小城镇的分管国土的镇长、国土所长和相关人员一起,通过座谈;查找资料;汇总数据,基本弄清了有关现状和问题,主要情况是: 一、目前的土地政策对小城镇建设的影响 自2014年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扩大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发[2014]2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试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22号)以来,土地优惠政策落实到了我县8个试点小城镇,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加快发展了我县国家级试点镇柳树、省级试点镇金华、广兴、金家、仁和、太乙、洋溪、复兴。主要体现在: (一)200亩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到位。如柳树镇2014年以来城镇发展共占用土地409亩,用够了200亩指标。金华等镇建设用地指标经省政府批准,分期使用;金华镇现实际使用60余亩指标。这些指标的使用一是贯彻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只能占用劣质地、非耕地,如柳树镇就使用了劣质地和非耕地247亩。二是按项目审批节约用地,没有出现囤积和闲置土地情况。 (二)认真开展了土地整理,大力开展旧城、旧村改造。土地

整理后做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与新增耕地的动太平衡。金华镇大力进行旧城改造、少占耕地,现已进行了前期旧城改造。金华镇的九坝造地列入了国土资源部的全国示范范围,经省厅验收新增耕地3360余亩。今年又配合县局进行陡磨子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410亩,工程将年底前完工。 (三)土地的有偿收益按政策返回试点城镇,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地价显著上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返回柳树镇120余万元,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柳树镇中心街、花园大街等处土地价格由120元/平方米升值到700元/平方米左右。 二、前几年以地生财情况 各试点城镇以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方式以地生财,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留镇70%,增强了财政实力,扩大了招商引资。如金华镇招商引进港发饼业租地100亩,投资1500多万元;华西硅业投资3000万元,产值将上亿元;金磅公司投资1000多万元,产值达5000万元。同时引进抗州老板,改建了频临倒闭破产的华山丝厂。 三、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一是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全部现金支付到位,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补助收益。二是地理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电工、缝纫、管道、餐饮等技能培训,改靠拼体力挣钱为凭技术挣钱,多输出技能工增加劳动附加值。三是动员、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社区社保,对符合条件的全征社农民老小实行农转非后进行社区低保,使他们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四是在项目开发、街道开发中预留一定的商业门面给失地农民建设。通过自主经营或从事二、三产业或租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 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1、调查证据 2、审查证据 3、先行调解 4、进行确权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 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见18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 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

xx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自查报告 xx区xx分局 xx分局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后,领导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以XX为组长,XX为副组长,法规科、办公室、XX科、XX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归口负责本业务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和发展情况 自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区合作社迅速发展,2007年新建合作社XX家,到2012年6月,我区以蔬菜产销、水产名特优生产、高效农产品种植、优质水果生产以及乡村休闲为主导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XX家,每年都大幅增长。其中有国家级农机示范合作社X家,省级示范合作社X家,市级示范合作社X家。合作社总注册资金XX万元,社员人数XX人,带动农民XX 万户,带动和服务基地面积累计XX万亩。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XX亿元,纯收入XX万元,社员人均获得分配收入XX元。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达到XX万余元,较全区农业人均纯收入高出X%。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呈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合作组织,在其运行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规模小,实力弱。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范围为本乡本村,或是相邻几户组建,尽管我区合作社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区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结构单一,没有形成一定的气候,全区百余个合作社,还没有一家合作社产值达到几千万、上亿元。 (二)、服务层次较低。虽然合作社相比之前已经得到了相当大的进步,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进入市场的产品以初级或粗加工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主要依靠土地资源,科技含量低,没有形成新的发展模式与观念,市场竞争力较弱。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过于粗放,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财务制度也不健全。有些合作社发起人往往既是理事长,又是总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社,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对经营不关心。一些由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图文稿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 度研究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出现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其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必须重视主体制度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其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应当由村委会的介入。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法人总有新型总有民事主体 一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 (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二)缺陷及分析 由上面列举的法律我们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1].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

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集体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权利运作机制上的简单粗糙的规制,所以必须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三)两点补充 1 研究主体制度有助于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不完全的现状。土地既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也是一种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在我国在我国却泛滥开来,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方面,明显存在国家土地管理权排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倾向[2].我认为这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正因为主体制度在法律上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极大限制了其所有权权能的发挥,其私法自治的能力受到怀疑,国家公权利才会强势介入,替其包办一切,而当我们明确了集体所有有权的性质并健全其权利运作机制,才能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才能保证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 “虚化所有权,强调用益物权”的改革思路是不妥的。有学者主张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上,而不应纠缠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因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利用价值,物权法的

工作报告之村精准扶贫自查报告

村精准扶贫自查报告 【篇一:精准扶贫工作汇报】 蒿坪镇黄金村精准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2015年5月22日) 尊敬的吴主席,在座各位领导: 现将县政府办驻蒿坪镇黄金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黄金村位于蒿坪镇西北部,全村辖10个村民小组,216户783人,其中贫困户128户430人,低保户15户,五保户20户,353人常 年外出务工。全村耕地面积1650亩,林地面积5700余亩,退耕还 林面积763.5亩。村内通村公路共有17.8公里,其中,硬化公路 9.8公里,普通泥土公路8公里。全村约一半的农户存在不同程度的 饮水困难。全村有砖房33户,进城入镇购房46户,土墙房118户。(在即将进行的镇村机构改革中,原黄金村与龙泉村合并成黄金村,合并后全村共456户1763人,其中贫困户181户610人,低保户 26户,五保户22户。全村耕地面积3620亩。辖区内现有三处小型 移民安置点。) 二、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4年包联黄金村以来,经过联村领导多次实地调研,驻村工 作队员深入群众走访座谈,结合村情实际,确定了“抓搬迁、建果园、促务工、搞三讲”的扶贫工作思路,制定了《黄金村精准扶贫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真抓实干,使村容村貌大改观,村民走上致富路,建成家富、人和、村美的社 会主义新农村。 (一)抓搬迁,改善居住条件“挪穷窝” 由于前期精准扶贫工作没有具体的项目及资金扶持政策,但县上给71个贫困村开了口子可以建村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享受陕南避灾移 民搬迁补助,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才是能够真正惠及群众个人的,因此,驻 村扶贫工作首先确定了抓搬迁。 (二)建果园,特色产业增收“换穷业” 抓搬迁解决了住房的问题,如何让群众利用现有土地增收成了摆在 驻村扶贫工作队面前的又一大难题。黄金村土地条件差,发展的都 是传统农业,无特色农业产业。为此结合黄金村实际,县政府领导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总有/联合所有/集合共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在中国,对农业生产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主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对象。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存在认识上分歧、立法上模糊和实践上混乱。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甚至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存续。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关键。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准确定性的意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备受学界重视。其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种:其一,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1]其二,主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形成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2]其三,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再造。3]土地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且现代社会对其依赖为以往任何时代所不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地国有化思路确有许多优点。但中国目前实行农地国有化方案面临很大障碍。首先,选择国有化途径的障碍。一般说来,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无偿宣告为国有;二是有偿购买。第一条途径显然将引起农民不满,如果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国有化,农民就有一种被剥夺感,很可能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第二条途径受国力的制约,政府无法提供一笔巨额资金来对农地进行有偿购买。其次,土地管理上的障碍。农地国有化后至少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农村社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如何存在和运行;二是国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效地行使它的所有权。农地私有化方案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永久的土地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应无限上纲。但该方案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地私有化的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的方案。由于无法确定公平的土地分配方案,在私有化进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一方面,人口是一个变量,无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基准;另一方面,土地分配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计量和评估。第二,农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自然背道而驰。第三,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率和管理的无序。中国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的实际,决定农地私有化并不会产生出规模经济的效益。相反,会出现管理上的无序,分散的家庭、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国土,很难禁止农民的投机使用、闲置、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第四,国外农地私有化的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化不是济世良药。“所有中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在私有化初期都遇到了困难,农业生产总值在改革开始后的几年里连续下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集体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遇到的问题更严重,农业生产下降的时间更长、幅度也更大。”4]比较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是切实可行的,这也是目前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尽管在具体方案上仍存在分歧,但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即对集体土地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针对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权利内容残缺等缺陷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学界大多是从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为切入点的。“就现行立法而言,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有名无实的状况。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5]然而,只要我们对现行法进行正确的解读,我们就不会得出上述的判断。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

自查报告 土地流转体制机制自查报告范文

土地流转体制机制自查报告范文 位于县城以北6公里处,总面积84.6平方公里,耕地7.5万亩,辖20个村(街),256个村民组,总人口7.3万人。xx年以来,乡继续以实施土地单季流转和长期流转为抓手,以创办合作社为载体,以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经营为目标,全面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力促土地向种粮大户、合作社、农字号企业集中。一是争取3000万元农资综合补贴项目和投资xx万元,小农水项目对流转区进行田、路、渠的配套,推进了小田并大田的进程;二是实行惠农政策倾斜,倍增计划落实,为打造粮油核心产区提供了条件;三是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财政每亩以不低于10元的标准,对流转大户提供奖励,激发了流转和积极性。截止目前,全乡土地流转面积已达44936亩(其中单季流转11142亩),占承包面积的80%,占总耕地面积的60%。目前,乡有各类合作社25个,其中:养殖合作社5个,种植合作社14个,农机合作社5个,林业合作社1个,其他合作社3个涉及13个行政村,解决了200多人的就业问题。建有飞翔现代农业示范园,连片达xx多亩,年产值达1500万元,村民就业安置200多人。今年,在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中,乡实施土地单季流转为抓手,以创办合作社为载体,以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经营为目标,全面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力促土地向种粮大户、向合作社、向农字号企业集中。截止目前,全乡流转总面积已达44936亩,土地流转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今年以来,我乡土地流转工作曾在信阳日报、

信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省、市、县多次在我乡召开土地流转工作现场会。 一、组织到位,制度健全 为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乡充实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村(街)土地流转服务站人员配齐。制订完善了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农村土地流转须知,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各村文书为该村土地流转工作员,及时做好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乡村两级建有流转台帐,成立乡村土地纠纷调解组织。 二、广泛宣传,加大投入 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帮助群众算好经济帐、生产帐、生态帐、资源帐,消除顾虑。运用“4+2”工作法宣传引导,通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宣传讲解流转政策,开展流转工作。乡里投资5万元配置了电脑和大型电子显示屏,对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群众需求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先后发布各项信息312条。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从党委书记、乡长到村民组长,人人办点,分包到田;实行分村划片责任制,要求村村办示点,片片有亮点,严格督查,严格奖惩,对土地流转成效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落实处罚。在204省道建立乡科级干部每人不少于200亩的土地流转示范田,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发挥我乡20多家等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着重在沿路、沿线实行规模流转,带动全乡的土地流转工作,全乡仅专业合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以“三农”问题为背景的分析 关涛烟台大学教授 关键词: “三农”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保障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互助合作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 [1](P27-52)当初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第一次变革的标志是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将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阶段至1953年中共中央宣告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结束。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为了执行“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通过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过渡。这一阶段从1953年开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结束,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模式。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中,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受到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制约,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无偿调拨生产队资金和劳动力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民公社经常无偿征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2〗(P110)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地方在同一块土地上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个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一物一权”的民法原理是相矛盾的,土地的利用效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农村土地流转自查报告(精选多篇)),亦或是身体不便, 只得留在家里务农的残障者。 在我们回收上来的问卷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家里既没有流入也没有流出土地的人”很少,我们甚至没能完成10份问卷的量;而家里有流入土地与家里流出土地的村民相当之多。我们了解到,当地土地流转现象其实相当的严重。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当地劳动力的过多流失,为了处置闲置的土地, 很多村民就选择了转让土地给想要种植更多物的村民。这样一来,既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不会使得土地撂荒,又能收的租金,充作另一份收入。 问卷中还反映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会签订文字合同的村民几乎不存在。在村民们看来,他们选择的合同对象都是熟人,邻居,亲友,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不会违约,因此口头合同足以。他们反而觉得签订文字合同是对对方不信任的表现,而且文字合同又繁琐,对于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村民也是一种障碍。因此,他们只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用口头协商。 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在于,他们中很少会有人去登记流转合同。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避免日后发生的各种纠纷。大部分村民都表示,他们不登记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要登记,这也放映了当地的村干部在宣传土地转让事项的过程中有疏忽,没能让村民了解到完整的转让过程。因此加强基层土地转让制度的宣传力度,对于完善土地转让政策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还有少数部分人表示,他们也是知道要登记的,但是他们不知道要去哪里登记,不知道应该如何登记,他们同时也很害怕麻烦,因此也就选择了不去登记。而不登记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各类转让纠纷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受害方又难以获得应得的司法保护,这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 当然可喜的一点我们还是要看到的,就是很少村民表示他们曾经因为土地流转问题而发生过纠纷。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因为都是熟人,而且村风淳朴,即使遇到了一些问题,他们也能够在村政府的调解下,化解纠纷。 在我们统计后发现,大多数村民选择的流转方式都是转包或者出租,少数村民选择的是委托代耕。流转租金的支付方式要么是分年度以现金支付,要么是一次性全部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选择用粮食等食物支付。另外就是大部分的土地转让之后用途跟之前保持的都是一样,没有浪费或者用他用的。 土地流转问题作为当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建设发展,因此对其的关注很有必要。土地流转政策首先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同名11744)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摘要: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探讨。其中,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土地的归属应是制度设计的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能激发土地效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2因此,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

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

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农业合作化以后,各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存,且界限模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标志,政治上的隐喻性很强。现实生活中,它又存在着性质模糊,主体虚位,权能不全等问题,这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保障等内容冲突。如何更好地阐释和完善集体所有权中集体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的理论观点各异。论文从集体所有权的来源历史和它的不足之处来论述集体所有权的现状,同时,对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上述问题,参考各家的观点,旁征博引,在论文中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运动;农民集体;总有制度;社员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依法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项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农民集体和国家。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在法律中十分明确,行政性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导致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直接来源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其背后则是马列主义关于将“小农”改造成“大农”的理论。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态,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而最终形成的一种所有权形态。纵观其历史,政治上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达成了将土地权利分配给农民的政治契约,革命的目标即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摧毁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完整的权能,农民对其土地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保障。随后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采取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形式,即“三大改造”中的农业改造运动。农业合作化在高级社形式中表现为农村的土地转归高级社使用和所有,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合作化过程中对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构建和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合作化运动过程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政治动员的方式来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化运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加上新生国家面临社会主义建设压力,导致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而在政治压力和政治动员下,集体化成为必然“。自此以后,合作化运动造就了集体所有权这一新型的所有权形式,这一权利形式依托于国家公共权力,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和公共利益色彩。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全国在政治动员下涌起了将小型合作社并为大型农业合作社的浪潮,即人民公社。本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绝大多数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所有,公社和生产大队也拥有部分土地。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完全是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的,脱离了农民的生产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农民的意志。改革开放以后,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制度。虽然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规定的所有权主题依然是集体。 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承载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的政治上的象征意义。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实际意义远远大于抽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坚持了集体土地公有的观点,反对“私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可以以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出租甚至抵押等形式来对土地进行流转,集体的地位和功能就被虚化了。虽然说,所有权压倒使用权,但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了法律概念上的理论本体。 在我国法律中,可以找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民法通则》在第74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方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五、权属调查 1.权利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除农村住宅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厨房和厕所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2.基本要求 权属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前期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工作的逐步推进,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地籍调查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选取调查方法,查清农村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3.调查单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是被连续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界限的也称为一宗地。过境公路、铁路等国有线状地物,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如住宅区内的街巷用地、排水沟渠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须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使用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要逐户分宗进行调查。 4.宣传与技术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各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及队伍进行培训,根据县局编制的培训材料制定培训材料和计划。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参与此项工作的队伍进行资质审查。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完成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工作人员的相关配套培训。 5.宗地划分与地籍编码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按使用权划分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国有土地按照使用权分宗。一个地块由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的划为一宗地,一个地块由几个权属单位共同使用,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划为共用宗地。 有争议土地的宗地划分原则:有争议的土地按双方各自所指的界线划出争议区,设为争议宗地,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与调查员意见栏内记载争议情况。 参照《宗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在同一个地籍子区内,宗地号按照“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XXXXXX – XXX– XXX –XX - XXXXX 宗地号5位 土地所有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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