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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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罗书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1995年元月在中南海怀仁堂向江泽民、李鹏等当今中国最高层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专题时强调指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当不受制裁。……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①

可以说,这是我国首次在最高规格的法律知识讲座中提出了既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问题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在古往今来的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涉及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

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颁布的众多的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中,对时间效力问题大都作了规定。但遗憾的是,其中许多规定既不统一、完善,也不规范、科学;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中,对时间效力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大都停留在“注释法学”式研究或教科书式的解释阶段,对现行法律中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方面往往很少有人问津,这不仅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也影响到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为此,笔者不揣冒味,选了有关刑法的时间效力这个课题进行研讨,旨在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抛砖引玉。

本文所指的刑法,除有特别标注的以外,均指广义上的刑事法律,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同时,为论述方便起见,本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基本刑法,将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简称为特别刑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新的刑法对于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它是刑事法律规范中较为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成文法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都把刑法的时间效力规定在“总则”部分,放在较为显著的位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①《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再完备的刑法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同时,犯罪又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运用刑法同犯罪行为的斗争,一刻也不会停止。统治阶级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也不会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统治阶级总会根据不断发生变化的犯罪现象和社会治安状况,不失时机地修改、补充现行刑法,使之日臻完善。我国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来,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已先后颁布有关修改、补充这一基本刑法的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特别刑法24个。这样,在新旧刑法之间,特别刑法与基本刑法之间,就涉及到新的刑法何时生效、旧的刑法是否失效及何时失效、新的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一系列问题。

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刑事立法也不会完全相同。其中,涉及到诸如刑法的时间效力这样一些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肯定也有差异,这是不足为奇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刑法的时间效力上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人类社会,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总是应当不断地继承和发展,并逐步向国际社会接轨的。因此,借鉴各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关时间效力的规定,对于繁荣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有效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事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施行的时间。

就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事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另一种是在刑事法律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期限再生效施行。从目前情况看,各国刑法的生效时间以后一种为多。如前苏联《苏俄刑法典》是1960年10月27日通过,1961年1月1日起生效;罗马尼亚刑法典是1968年1月12日通过,1969年1月1日起生效;前民主德国刑法典是1968年1月12日通过,1968年7月1日起生效;波兰刑法典是1969年4月19日通过,1970年1月1日起生效;南斯拉夫刑法典是1976年9月28日通过,1977年7月1日起生效,等等。

建国初期,我国刑事法律都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1条规定:“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该条例是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于次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施行的,因此,这个条例的生效时间就是1951年2月21日。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18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该条例虽未明确何时生效施行,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2年4月21日命令公布即可得知,公布之日也就是生效施行之日。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期限生效施行。如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这样,这一基本刑法从通过、公布之日起,将近半年才生效。据统计,在24个特别刑法中,从公布到生效有一定期限的有6个,其中最长的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该条例的公布时间是1981年6月10日,生效时间是1982年1月1日,长达近7个月;最短的

法学研究 第18卷第5期(总第106期)

期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的通过时间是1982年3月8日,生效时间是1982年4月1日,从通过到生效的期限不足1个月。

(二)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除基本刑法外,24个特别刑法中,属于通过、公布、生效时间“三同一”的有17个,占绝大多数。其中,对生效时间的表述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特别刑法条文中设专条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6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特别刑法条文中未作规定,而是在“公布令”中加以明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生效时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无明确的生效时间。22个特别刑法中,属于这种情形的只有1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6月23日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该决定既无明确的公布时间,也无明确的生效时间。

二、关于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终止时间。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看,刑法的终止失效时间,通常也有两种情形:一是立法机关明令废止,即在刑事法律本身的条文中或其他专门决议、命令中明确确定其失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日本刑法明治40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修正令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明治13年第36号公布的刑法应予废止”。二是自行废止,即在新的刑事法律生效施行后,如果新法取代了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即自行失效。如果旧法中只有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则只是这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去效力。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刑法的失效时间在立法上均未作规定,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行的基本刑法和24个特别刑法中,往往只是重视了对新的特别刑法的颁布实施,而忽视了在新的特别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的刑法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出现了新、旧刑法同时生效,甚至有明显冲突抵触的条款同时并存的不正常状况,给刑法理论研究带来困惑,也使刑事司法实践将无所适从。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立法机关明令废止。建国以来,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由国家立法机关明令宣布刑法失效的只有一次,即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中,正式公布了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共111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1956)、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定》(1957)等4个刑事法律规范文件。

尽管这一明确宣布有关刑法失效的决定姗姗来迟,但它毕竟开创了建国以来我国明令宣布刑法失效的先例,为刑事立法的逐渐修改完善提供了立法和理论依据。

此外,有学者认为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也明确规定了包括刑事法律规范在内的法律的失效问题。②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这一决议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批准

②参见邵晏生编:《中国刑法通论》,上,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

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③首先,该决议主要解决的是在建国以后至五届人大以前的法律、法令在什么条件下“继续有效”的问题,而未明确规定失效的问题;其次,尽管从《决议》内容的逻辑含义上可以推理得出在“相抵触”的情况下即可视为无效的结论,但这毕竟是比较笼统和原则的推理,且并未涉及哪些法律、法令的哪些内容相抵触的问题,因此,该决定并未明确规定和解决哪些法律、法令失效的问题。

(二)司法机关宣布废止。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鉴于《决定》对刑法第140条和第169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④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鉴于《决定》已对刑法第171条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有关走私毒品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因此《决定》公布施行后适用《决定》判刑的案件,在司法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法律条款,而应当直接援用《决定》的有关条文。”⑤实事求是地讲,“两高”的这些司法解释是非常及时和完全必要的。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些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因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在新的特别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的基本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相关的条文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而这涉及刑法条文本身效力问题的解释权显然属于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⑥由此可见,“两高”这一司法解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自行废止。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失效问题,绝大多数属于自行废止的情形。如前所述,自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施行以后立法机关已先后颁布并生效施行的特别刑法就有24个,而且,这些特别刑法可以说都是对基本刑法的修改、补充,那么,就必然出现原有刑法的某些条文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的情况,也就必然出现特别刑法取代基本刑法中的某些内容,后一特别刑法取代前一特别刑法某些规定的情况,同时,也将势必出现有关的刑法规定失效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失效问题往往无暇顾及,既未在新的特别刑法中规定其失效的时间或条件,也未规定在新的特别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的特别刑法是否失效的问题,更未制定出有关明令宣布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文件,致使我国现行刑法的失效问题成为立法上的一个“盲点”,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面对众多的内容交叉重叠甚至前后冲突的刑事法律规范,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完全由法官去“自由裁量”,以致出现对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的法院适用基本刑法,有的法院适用特别刑法;或有的适用前法,有的适用后法的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③④⑤⑥《司法手册》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298页。

《司法文件选》1995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司法手册》第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79页。《司法手册》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81页。

法学研究 第18卷第5期(总第106期)

三、关于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制定并生效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从旧原则。指新的刑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一概适用行为时的刑法。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及美国数州。(二)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的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的刑法。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最多,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南斯拉夫等许多国家。如南斯拉夫刑法典第3条规定:“凡是社会主义法律事先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并不受惩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受惩罚。”这一规定正是体现了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除非新法溯及既往有利于行为人。(三)从新原则。指新的刑法对于新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完全具有溯及力,都要适用行为后变更了的新的刑法。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前苏联及瑞士数州。(四)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的刑法原则上要溯及既往,但旧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旧的法律。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及瑞士数州。⑦(五)从轻原则。即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只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如《日本刑法》第6条规定:“由于犯罪后的法律有变更致刑罚发生变更时,适用处刑较轻的法律。”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作为国家基本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较为明确,即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依照这一规定,对建国以后,基本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按照下述办法解决:

1.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使基本刑法规定为犯罪,也不应以犯罪论处,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对此行为,基本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依照基本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基本刑法也没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但基本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处刑较轻时,则属例外,适用基本刑法的规定,此时,基本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所犯罪行,按照他们犯罪时施行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对他们进行审判时的基本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基本刑法与《惩治反革命条例》相比较,基本刑法处刑较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就依照基本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江青等10名被告人予以判处。

⑦参见谢兆吉、刁荣华:《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出版,第48页。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施行后立法机关先后通过的24个特别刑法中,对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就不那么明确和统一了。据统计,在24个特别刑法中,对溯及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的就有22个,对溯及力问题作了规定的只有2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而且在规定了溯及力的这两个决定中,对溯及力问题所适用的原则不仅与基本刑法有所不同,而且彼此之间,甚至在同一决定中,所适用的原则也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条件的从旧或从新原则。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决定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条第2款规定:“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1982年5月1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这一规定表明,该决定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是附条件的。一是附条件的从旧原则,这个“条件”就是:(1)犯罪发生在1982年4月1日以前;(2)在1982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前投案自首、坦白认罪、如实检举。二是附条件的从新原则,这个“条件”也是:(1)犯罪发生在1982年4月1日以前;(2)在1982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前拒不投案自首、不坦白认罪、不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一句话,该决定对溯及力问题所适用的原则完全是以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为转移的。对此,有的教科书和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它可以说是对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溯及力问题上的具体运用”。⑧

2.从新原则。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案件,适用本决定。”对此规定,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专家学者都一致认为是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适用“从新原则”的立法例。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在该决定生效施行后审判决定所规定的流氓、故意伤害、拐卖人口、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七个方面的案件,无论这些案件发生在决定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只要是在决定生效后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或者虽然是决定生效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但在决定生效后发现犯罪分子还有漏罪需要进行审判的,决定都有溯及力,都要适用决定。同时,对于该决定新增的罪名(传授犯罪方法),无论该犯罪行为发生在何时,决定同样具有溯及力,即都可以依据决定对其定罪判刑。

此外,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所适用的是“从旧原则”。⑨其实,这是没有根据的。该决定第4条规定:“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可见,决定的这一规定仅仅解决了它的生效时间问题,并未解决该决定生效后对发生在它生效前的有关“两劳人员”的犯罪是否适用的溯及力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绝大多数特别刑法对溯及力问题未作规定,立法机关也从未作出必要和及时的立法解释,致使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溯及力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就出现了以下不正常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解释。自198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全国人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以下。

⑨前引〔2〕,邵晏生书,第95页。

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关于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等8个没有规定溯及力问题的特别刑法作了司法解释,而且内容大都基本相同,即:对在决定或补充规定生效以前发生、生效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基本刑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只有在对《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溯及力问题进行解释时规定:“《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显然这一司法解释文件遗漏了在该决定生效前发生,而在该决定生效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以业务部门的名义对有关溯及力问题所作的答复。如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前后均有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时指出:“《决定》施行前组织他人卖淫,持续到《决定》生效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决定》施行前后组织他人卖淫,不属持续状态的,对其《决定》施行前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依照《决定》、刑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定罪量

刑。”1

0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答复代替立法解释。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通过并公布施行不几日,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即请示两个决定有无溯及力问题。对此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2日作出电话答复:“《决定》实施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应依照刑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办理。”1

3.大量的特别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如前所述,在未规定溯及力问题的22个特别刑法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司法解释的8个外,还有14个特别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既无立法解释,也无司法解释。尽管有学者主张:“上述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亦适用于后来通

过的《决定》、《补充规定》”,1

2但这仅仅是一种学术观点,并无法律依据,自然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由于这些特别刑法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两劳人员”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偷税抗税罪、劫机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在特别刑法生效施行后,必然出现对在特别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这类犯罪是否适用特别刑法,即特别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也无章可循,致使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识和作法都可能发生分歧,往往是各行其是,有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的则适用从旧原则或从新原则。法学研究 第18卷第5期(总第106期)1011

2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汇编:《四川审判手册》第2辑。第6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四川审判》1995年第6期。第48页。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四、对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法律思考及立法完善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在有关时间效力的规定上存在诸多问题。

(一)在刑法的生效时间方面,既有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的,也有从公布之日经过一段期限再生效施行的,还有大量的特别刑法的通过、公布、生效均为同一时间的。这种“三同一”的立法现状可以说对刑法的广泛宣传和有效实施极为不利,也必将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因为所谓的“三同一”,只是一个理论或法律概念,事实上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一个法律文件同时通过并公布,自然也很难做到同时生效施行。在通过、公布、生效这三个时间概念之间,毕竟还存在一个“时间差”,而且这个“时间差”往往还可能以“日”来计算。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某一决定后,可能会立即通过广播、电视形式向社会公布,然而,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布立法”,而只是“新闻”,且这些“新闻”大都是在当天晚上的“黄金时间”或“晚间新闻”播放的。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布立法”,最快也往往要待次日由中央级的报纸刊载新华社的“通稿”,立法情况才正式与公众见面。因此,我们可以作个假设: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立法机关通过特别刑法之后而在正式与公众见面的“公布”之前,那么,新的特别刑法对该行为应否适用,即是否有溯极力呢?如果有溯及力,显然不合情理,无异于将法律变更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让行为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溯及力,自然又与立法上“三同一”的规定相悖,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两难”的困惑。

(二)在刑法的失效时间方面,从立法上看,几乎成了“空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施行后,我国已先后通过并生效施行的特别刑法已多达24个。然而,在这些现行的刑法中,既没有哪一个规定了新法颁布施行后原有的法律是否失效的问题,也没有立法机关就失效的刑法作出明确的决议或立法解释。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宣布《惩治反革命条例》等4个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议,也是在基本刑法都生效7年多的1987年才作出,这也就意味着在基本刑法生效以后并不短暂的时间中,新旧刑法同时并存,一起生效。正是由于立法者在刑法的失效时间上留下了“空白”,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又大量存在刑法适用方面的个案需要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判,这样,要么促使最高审判机关或上级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或解答取代立法解释,要么导致司法机关及其法官完全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处理具体案体,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

(三)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更为突出。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有条件的从旧或从新原则在同一个国家的生效刑法中均同时出现,这在现代刑事立法例中实为少见。尤为突出的是,绝大多数的特别刑法对溯及力问题根本未作规定,也无相应的立法解释。这样,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有关溯及力的问题,要么由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代替,要么是各行其是,由法官自己去“自由裁量”。须知,“法官不是立法者,解释法律的权力就不能属于法官”,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溯及力作出的解释的法律效力是值得研究的。

在一个统一的法制国家中,对有关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特别是溯及力问题究竟应适用何种原则,是否应当规范、统一?这个问题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刑事司法实践影响极大。例如,对于有关修改或者补充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新增的罪名或加重的刑罚,如该行为发生在决定或者补充规定生效之前,能否适用该决定或补充规定?这不仅涉及到刑法的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问题。

法学研究 第18卷第5期(总第106期)

犯罪是一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作为惩治犯罪的刑法也不应一成不变,而应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和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进行及时、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中,新的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和基本趋势,除非新的刑法对行为人有利。关于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追溯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我国第一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溯及既往有利于行为人。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溯及力问题规定得更加明确。该法第29条规定:“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应受惩罚外,不受刑法处罚。”法律上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立法意义在于:任何公民不会因为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担心行为后法律有变更将受刑事追究而心存疑虑。它对于抵制和消除过去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所发生的“无限上纲,出入人罪”等弊端,防止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不仅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对于有关修改和补充刑法的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特别刑法也应当同样适用。否则,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而行为后变更了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对其先前行为定罪判刑,无异于“不教而诛”,将使法律失信于民,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则,如果完全以行为人是否投案自首、坦白认罪等“态度”来决定对其行为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作为确定刑法溯及力原则的依据,必然导致执法的主观随意性,也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再从基本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关系上看。我国基本刑法第89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这里所指的“其他法律”,应当理解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者批准公布的法律,而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或补充法律所作出的“法令”。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法律”包括单行刑法在内,13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不同级别法律之间的法律效力原则的。如果说“其他法律”确实包括“单行刑法”之“法令”在内,那么,前述基本刑法第89条就完全没有必要在“本法总则”的适用对象中称“法律、法令”,而在“除外”的“但书”规定中只仅指“其他法律”。可见,并不是一切“法律、法令”都可以作出与基本刑法总则相悖的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才可以作为“例外”作出与基本刑法总则不同的规定。此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一宪法规定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这种“部分”修改和补充必须是在遵循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如果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与被修改、补充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则是“违宪”的。众所周知,“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刑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时,自然不应违背这一基本原则,否则,该修改或者补充的立法即可被视为无效,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第62条第10项的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对于在补充、修改基本刑法的特别刑法中,如果特别刑法对溯及力问题未作规定的,自然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基本刑法所确立“从旧兼从轻原则”,无须由司法解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释和上级解答去代替立法解释,更不允许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推翻自己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14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所以特别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法律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正是为了维护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同时,宪法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这种法律体现的“内部和谐一致”,明确地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立法机关在全面修改完善我国刑法时,对刑法的时间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从通过、公布到生效施行之间均应有一定间隔时间,这一方面是向广大公民进行宣传教育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准备的需要。要彻底摒弃现在将刑事立法的通过、公布、生效时间“三同一”的习惯做法。当然,从通过、公布到生效的“间隔时间”的长短,可由立法者根据立法的内容、治安因素、实施准备情况等酌情决定。

(二)关于刑法的失效时间。应逐步改变过去相当长时间对已被新的刑法取代的原有刑法条款“自行废止”或新旧刑法“同时并存”或司法解释、上级解答宣布刑法条款失效的不正常状况。对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被取代或相冲突的条款,应由立法机关明令废止。

(三)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根据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并结合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同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这是因为法律总是相对稳定并将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一方面,按照罪刑法定主义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对凡属法律没有作禁止规定的行为,都应视为合法;另一方面,一旦新的法律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必然标志着原有法律在某些方面有不尽合理和完善之处,此时,如果按新的法律处理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理应作此明智的选择,方符合立法的精神。当然,我们主张在刑法溯及力上坚持适用统一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妨碍立法机关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治安等情况对有关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进行及时、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只是这种修改或者补充的特别刑法对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应当与基本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 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 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 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 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 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 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 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 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 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 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注意只是“可以”

2009年刑法真题

2009年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时间效力

基本案情」 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观巢镇京桥村委舍江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某和周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 起来嘴里塞上毛巾,然后逃离现场。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3710元及国库券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本案的行为是发生在1991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等人蒙面持刀入室,抢劫现金3710元及其它物品,虽不应以入户抢劫或数额巨大来定罪量刑,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豸说法」 进入案件之前,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也就是耳熟能详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 予以适用。用最简洁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现行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 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 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 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大一刑法试题

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刑法效力题目

刑法效力题目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牙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AC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D选项中的“外国”不符合)、领空(A选项符合)、领海(B选项中的“公海”不符合),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C选项符合)和船舶。 2.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驱逐出境 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3.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考点:保护管辖原则 详解: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考点: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详解: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有四种:(1)从旧原则,即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有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无溯及力。关于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A、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说法正确。 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罪犯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故正确。 D项,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甲只是支付了劳动报酬,而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 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 定 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1〕9号)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

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题以及答案简析

2016年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268题以及答案、简析 刘凤科编著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 B.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和内容贯穿并规制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以及执行权 C.为贯彻民主主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以民意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D.个案裁判过程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突破法律规定 答案:CD。 C选项,民意审判不可行:司法人员不能变相立法,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要求。D选项,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不能随意突破,“有法必依”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 2.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B.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立法上配置法定刑的指导原则,还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裁量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法定刑幅度内或者以法定刑为基础确定适当的刑罚 答案:ABCD。 C选项,刑罚轻重应与法益侵害程度即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选项,刑罚裁量要考虑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即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会影响刑罚的适用。 3.关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立法上分别为不同犯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B.平等定罪不排斥法官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身份犯的规定处理案件,也不排斥法官根据共犯的规定区别情况定罪 C.平等量刑不排斥法官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累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适用刑罚 D.行刑平等意味着只要犯罪客观危害相同,无论教育改造效果好坏、悔罪表现是否明显,都不得进行减刑、假释 答案:ABC。 D选项,减刑、假释需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即改造效果、悔罪表现等会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 4.关于禁止溯及既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行为时有法律禁止但未以刑罚禁止即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B.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可能性的做法被禁止,因其滥用刑罚权 C.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不影响实体问题,故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D.继续犯的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无论新法轻重,都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A选项,“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是刑罚禁止的犯罪行为。B选项,“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上升,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C选项,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若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则意味着扩大了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利于行为人。D选项,继续犯行为持续到新

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练习题 刑法论练习题 1.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3.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现摘抄如下: 一、对于行为人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犯罪分子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前罪判处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四、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又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六、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七、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八、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刑法概说(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刑法概说(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刑法解释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各种解释方法的区分,包括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的含义及区分。由于涉及到刑法分则具体条文、具体罪名的解释,以及对不同条文中相同字词含义解释含义的归纳,故具有相当的难度。 【解析】 A选项,考查体系解释。体系解释要求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其核心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

矛盾性。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大部分情况下指“买或者卖”(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例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50条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少部分指购买并卖出,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经营)。此外,刑法中的“贩卖”一般指“出售”;“倒卖”一般指购买并卖出,如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6条的解释,指“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所谓“同类解释规则”是体系解释或类比解释之下的次位规则,指的是对于并列、同位、同类的概念,进行相同性质的解释。显著的情况是,对于先有列举后又有并列的兜底型规定的概念,比照之前的列举进行性质相同的解释。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解释“其他危险方法”时要求与之前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性质相当。该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区分。《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条文规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尽管重心落在“诽谤”上,但通常形式(一般文义)是“捏造+诽谤”。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的,虽未超出“诽谤”的最大文义(散布虚假事实),可构成诽谤罪;但超出一般文义,故解释应为扩大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当然解释,说法错误。

刑法解释的含义梳理解读

刑法解释的含义梳理 摘要: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由于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 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内涵、外延结合法律解释的含义展开,尽可能的对刑法解释的含义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使刑法解释的含义有一个立体的架构,方便更好的学习刑法学,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法解释含义分类现实使用 Abstract: the explan atio n of crim in al law refers to the crim in al law contains paper. Due to the crim in al law article has a certa in degree of abstract ion and stability, determ ines the in terpretati on of crim in al law in the correct un dersta nd legislati on inten ti on, accurately apply the law of n ecessity.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nno tati on. exte nsion comb ined with the meaning of legal in terpretati on on, as far as p ossible to the explan ati on of crim in al law the mea ning of comp rehe nsive card ing, make the mea ning of the explan ati on of crim in al law have a solid structure, convenient better lear ning scie nee of crim in al law, its have more dee p un dersta nding. Keywords: the explan atio n of crim in al law meaning classificati on real use 、我国刑法解释的现实品相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而在我国,刑法解释具体可以分为三种解释,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刑法解释之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 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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