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

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
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

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推广项目名称

项目推广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填写说明

1.项目推广单位:为项目技术依托和具体组织实施推广工作的卫生计生机构(相关学会和社会团体可为协作单位),最多只能填报两个。

2.推广技术内容:所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与基层现有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3.推广应用范围: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及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和层次(如县级、乡级)等。

4.推广单位可提供的条件及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推广项目所需的人员、物质及设备等条件。特别要写明在推广工作中可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

5.推广计划要求具体、可行,细化到拟完成推广的县(市)、培训人数;经费预算要求详细列出各项支出预算;目标要求量化、可评估。

6.专家推荐意见: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书面推荐意见。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成熟程度、推广的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7.地级市卫生计生局(委)(或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及推荐理由。

8.本申请书一式五份,用A4纸复印,并提供电子版本。

9.与本申请书同时应申报如下资料: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

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与申请书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推广单位(1)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项目推广单位(2)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经费总额万元申请经费万元配套经费万元

项目

获奖

何年何月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部门

情况

专利

情况

配套产品报批情况二、推广技术内容

(包括: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与基层现有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适宜技术推广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适宜技术推广 申请书 推广项目名称 项目推广科室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填写说明 1.推广范围: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层次(如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2.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推广项目所需的人员、物质及设备等条件。 3.推广技术内容:所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国内外本领域技术水平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本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4.专家推荐意见: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填写书面推荐意见。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成熟程度、推广的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5.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用A4纸复印,并提供电子版本。 6.如有以下资料,请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一并报送: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 7.从内蒙古卫生计生委推广适宜技术项目中选取的项目只需填报本申请书(其中获奖及专利情况不需填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职务电话 项目完成情况结题( ) 验收( ) 成果鉴定( ) 其他 (请注明) 项目 获奖 情况 何年何月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部门 专利情况 已推广应用情况 推广范围城市: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其他(请注明): 培训对象 接受单位具备的条件 推广方式 讲座 ( ) 培训班 ( ) 现场观摩 ( ) 进修 ( ) 对口支援() 其他形式(请注明): 二、推广技术项目简介(包括: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推广方式等)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NO[2016]525附件: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2016年版)

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申请书 推广项目名称血管介入辅助技术在高危妊娠中的应用 项目推广单位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填写说明 1.项目推广单位:为项目技术依托和具体组织实施推广工作的卫 生计生机构(相关学会和社会团体可为协作单位),最多只能填报两个。 2.推广技术内容:所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 性分析,与基层现有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3.推广应用范围: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及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 和层次(如县级、乡级)等。 4.推广单位可提供的条件及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推广项目所 需的人员、物质及设备等条件。特别要写明在推广工作中可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 5.推广计划要求具体、可行,细化到拟完成推广的县(市)、培 训人数;经费预算要求详细列出各项支出预算;目标要求量化、可评估。 6.专家推荐意见: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书面 推荐意见。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成熟程度、推广的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7.地级市卫生计生局(委)(或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的初审 意见及推荐理由。 8.本申请书一式五份,用A4纸复印,并提供电子版本。 9.与本申请书同时应申报如下资料: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 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与申请书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放射介入辅助技术在高危妊娠中的应用 项目推广单位(1)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项目推广单位(2)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经费总额万元申请经费万元配套经费万元 项目 获奖 情况 何年何月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部门 专利 情况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q 项目编号: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OO三年十月

申报要求及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科技示范工程总结出的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通过验收(以下统称“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应用技术含量,具备申报单位编制实施的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国家已发布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鼓励申报单位编制高于国家发布标准要求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3、成果新的研究(研制)进展报告; 4、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包括: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其相关部分内容等;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近期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工程和单位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10、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现拥有该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修订施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依法修订,一般情况下,条例修订的周期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但为了让广大育龄群众及 时享受政策调整成果,省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正联手推进,积极 协调,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争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尽早修订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 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产假规定 20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 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 是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

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 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产假规定20XX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 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 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从晚婚晚育产假新规定可以看出,晚婚晚育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晚婚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产假相关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 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表

榆林市中医医院院内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科室 申请负责人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一、本院内凡申请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科室,均应如实 填报本表。 二、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申报科室应如实填写,不够可另附页。 四、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科室留存,一份由科教科留存。

榆林市中医医院院内 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科室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负责人 开展该项目必备的 技术条件、人员和 设施及准备情况 操作规程 该项目在市内、省 内、国内开展情况 技术优势及特色 预期年完成临床病 例数,其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以及对 本学科发展和提高 的作用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立项背景及意义 包括:开展项目的重要意义、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项目所开展的技术在本领域的关键程度,以及本项目技术对相关领域或医院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 二、承担科室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 1、开展科室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情况等。 2、开展技术、项目的能力:承担新技术、新项目科室的开发研究情况,包括开发人员、设备、技术成熟程度、主要成果和自有知识产权状况等,特别介绍本项目可依托的前期开发情况;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主要承担人员简介,重点介绍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经历。 3、开展科室的技术及医疗业务管理状况。 三、项目实施主要技术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 1、详细说明本项目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技术路线。 2、重点说明本项目的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使用效果的创新等。 四、临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对项目实施后预期的临床、经济、社会效益作简要分析。 五、项目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对项目的风险性(不良后果、可能的并发症等)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并就项目的风险性进行实事求实的阐述。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及发生以后的解决办法和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 六、项目承担科室和撰写日期 注:提交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文本需打印(A4),一式两份,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一、加强医疗服务区域合作。研究形成三地检验、影像等互认项目和质控标准,积极推进互认工作。研究拟订医师电子化(区域化)注册方式,推进医师、护士资质互认。建立区域会诊转诊中心、医学影响和检验结果共享中心。开展三地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推动品种审核结果互认,探索三地资质审核互认,招标价格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创建区域化采供血保障体系,建立采供血协调联动机制。打造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平台,促进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 二、推动公共卫生计生区域联动。构建分工协同、紧密合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共同建立沟通顺畅、科学有效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和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三地毗邻县(市、区)卫生应急合作。加强区域饮用水、空气污染等环境卫生协同检测和评价机制建设。搭建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妇幼保健信息互通、人员交流、技术协作机制,共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建立视屏安全工作交流与协作机制,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互承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互相通报。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的协商与协作。推进京津冀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均等化服务。

三、强化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对接。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做好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对接工作。 四、构建卫生计生共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人才培养,广泛开展业务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统一指挥调动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快区域卫生健康信息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协同管理平台。研究区域内信息协同共享协作机制和医疗卫生大数据分析研究机制。深化区域间远程医疗、预约诊疗、采供血、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共享、食品安全注册备案及生育服务等业务信息化应用,提高信息协同水平。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加强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建立区域内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优质医学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优化优势学科布局。三地互认继续教育学分。加强京津冀卫生计生发展智库建设,促进优势学科和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卫生计生发展政策研究、多中心基础与临床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 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 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 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 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26号)精神,根据《“健康XX”实施方案》和《XX自治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规划(X-X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工程,以互联网医疗、公立医院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和居民健康卡普及应用等项目为抓手,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框架体系。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院和XX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互联网医疗”(含远程医疗)的硬件环境和监管服务系统,为患者提供网上预约挂号,就诊咨询,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疑难病会诊等常态化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在旗县级以上医院建设影像中心和心电中心,实现XX 镇中心卫生院做检查,旗县级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盟市级医院为旗县级医院提供疑难病例诊断服务。在自治区级部分综合医院和盟市级综合医院建设病理诊断中心,实现旗县级综合医院做病理切片,盟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

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间的有效沟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3.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区所有医疗联合体和旗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XX镇卫生院和XX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二)开展“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4.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框架体系。自治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并在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统一部署,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血液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等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关于《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最新消息是什么?有无最新进展?晚婚假是否取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昨天通过,全面二胎政策已于20xx年起实施。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新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新条例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相关阅读 广东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以及三胎罚款标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

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方案

2014年基层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方案 一、项目目标 加强我县部分地区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应用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基层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和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中藏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项目范围及内容 (一)项目范围 1、县级中藏医院项目建设单位:湟中县中医院 2、乡镇卫生院中藏医院项目建设单位:湟中县田家寨中心卫生院 (二)项目内容 1、县级中藏医院建设内容 (1)县级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平台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项目单位配置包括网络服务器、视频会议系统、投影仪、视音频采集编辑、计算机系统及适宜技术网站接口等设备,完善适宜技术多媒体教学、远程教学、视频会议及网络培训等功能。 (2)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县级项目单位开展45项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并选择不少于10项技术向基层进行推广实施。 (3)中藏医诊疗设备配备:按照提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

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特色优势的原则,选择并购买中医诊疗设备。 2、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院建设内容 (1)改善中藏医诊疗环境:将中藏医药科室集中设置,形成中藏医药特色浓郁、装修装饰风格明显的中藏医药文化氛围,便于群众接受中藏医药服务,同时向群众宣传中藏医养生保健知识,集中开展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一体化中藏医服务。 (2)提高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水平:重点加强不少于6种中藏医药技术(一般针法、灸法、推拿、刮痧、拔罐、敷熨、熏洗、耳诊)的开展与规范化操作。 (3)配置中藏医诊疗设备:配备用于连接基层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投影仪等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中藏医诊疗设备,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中藏医药服务。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项目总体规划和相应的建设标准,确定湟中县中医院为县级中医医院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对湟中县田家寨乡镇中心卫生院项目单位进行备案,对项目实施进行宏观管理与效果评估。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三)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日常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托付县级中医医院、湟中县田家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 ng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2020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 改文档 2、篇章2:202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文档 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进行了修改,下面小泰 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x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 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x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技术推广立项申请书

新技术推广立项申请书 编号: 新技术推广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研制单位 承担推广单位(盖章) 推广起止日期 胜利石油管理局科技处 200 年月日 一、立项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 1 — 二、国内外技术发展应用现状及趋势: 三、项目来源、技术鉴定(鉴定或评定单位、结论及意见)、技术获奖及知识产权情况: — 2 — 四、主要研究推广内容、技术关键及指标: ,一,主要研究推广技术内容 — 3 — ,二,推广的关键技术 ,三,需要完善的主要技术 ,四,实施地区、规模、工作量及主要技术指标 — 4 —

五、立项条件: ,一,本单位技术条件,包括技术装备、人员情况及实验室条件等, ,二,协作单位简介及主要协作研究内容: 1、协作单位简介: 2、主要协作研究内容: 注:若需要外协~则必须填写,二,部分 — 5 — 六、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经济效益预测: — 6 — 七、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二级单位自筹、申请油田补助及资金使 用说明。 — 7 — 八、研究推广人员情况: 1、主要研究推广人员表 性年职务承担的主要研究职责姓名单位从事专业别龄职称任务负责人 技术首席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 8 —

2、首席专家资历表 参加工作从事目前专业姓名时间工作时间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位主要技术资历(完成项目、承担在在研项目及获奖情况等): — 9 — 九、承担单位审查意见: 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单位科技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10 — 十、科技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广东的计划生育新政策

广东的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的新政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 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 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 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简介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简介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医药法》“发展中医药教育,培养中医药人才,运用并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要求,经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双方共同合作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 二、项目概述 根据国务院《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精神,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委托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生康复专委会)负责本方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并由养生康复专委会牵头组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专家委员会),养生康复专委会负责项目教育培训工具开发、项目师资培训及考核平台建设、教学点及项目日常运营工作。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中医药适

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工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标准化培训服务,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项目体系 项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为参考依据,结合中医药适宜技术,围绕针法类、灸法类、按摩疗法、中医外治疗法、中医内服法、中药炮制及女性健康调理开展七大类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为要求,通过开展针对健康服务岗位职业服务需求为导向的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提高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服务技术水平,进而形成“人民健康需求+职业化培训+健康服务职业化发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以“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为基本原则,整合中医药行业专家、高等院校及行业专业学术团体资源,以岗位技能培训为核心,以社会化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搭建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建立项目培训管理制度、开发项目培训服务工具,积极为医药卫生行业的学历教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健康服务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及管理服务,共同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工作。 通过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体系,编制《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对项目开发、机构遴选、培训实施、考核管理等建立全流程的制度管理体系,以保障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工作实施的规范化要求。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三章_生育调节_第十九条_【释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释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条例》“生育”应作广义理解,即生育应包含依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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