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技术咨询费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其有哪些要求

向境外支付技术咨询费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其有哪些要求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向境外支付技术咨询费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其有

哪些要求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中,其中一道综合题为:位于某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税金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指导专家常年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

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相关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北京市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指导安全评价行业规范执业,提高评价、咨询服务水平,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针对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一、本指导意见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评价咨询的评价类型、服务行业、复杂程度、工作时长、所担风险等因素,最终确定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指导意见不包含评审费用及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用。在评价咨询活动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按相关规定另行收费。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资质许可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委托方提交合格的安全评价、咨询报告,可按照约定收取安全技术服务费。 (二)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实行行业指导价,由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机构自觉遵照执行。 1.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强制服务或收费。 2.安全评价机构经与委托方协商,服务收费可以在收费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收费标准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4.本收费指导标准未涉及的行业,可采用基于工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公开、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业务。 附件: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 2016年3月28日

向境外支付技术咨询费 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支付技术咨询费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中,其中一道综合题为:位于某市区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税金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指导专家常年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相关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 1.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试题解析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由于本题中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高于15%是符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本题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该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20×20%×10%= 2.4(万元)。 外国非居民企业为国内居民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代扣代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该制药公司为增值税等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 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图1.1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 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

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如果抵扣要用,除了取得银行缴完税的回单,还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技术中心两部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产业集团收费标准修改码0 HBHY01-03-2011 页次1/6各公司或部门针对技术中心两部2011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了若干意见及建议,对此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了对接单位之间的多次沟通与协商,现将最终达成的结论整理如下,并以此作为技术中心两部与各分公司技术服务收费的标准。 一设计部与对接单位的收费标准 1 设计部与对接各单位收费标准统一条款 1)由于因方案设计严重缺陷而未中标,将取消设计部中标方案设计费计提,若有争议,由总公司裁决。 2)未中标项目的方案设计,按表一标准计提设计费,但计提的设计费少于500元时按500元计;对未中标而又多次优化的方案设计,初次可按面积收取设计费,再次优化可按初次收取设计费的50%进行计提,以后逐步降低50%。 表一: 3)对于中标工程项目设计,如不需设计部进行后期技术服务相关收费比例将上浮30%。4)如需提供效果图和平面功能布置图服务,另按表二、表三标准收取费用。 表二: 级别效果图内容取费(元/张) Ⅰ级1)室外1~2层小门面、小入口 2)室外简单小空间、卫生间、电梯厅、走道等。 3)小型会议室、小型接待室、写字间、小型营业厅。 600 Ⅱ级1)中性建筑外观。 2)中性会议室、电梯间、客房、营业厅。 3)门厅、餐厅、咖啡厅。 850 工程规模(㎡)计费标注备注1000以下0.5元/㎡ 1000~3000 0.4元/㎡ 3000~5000 0.3元/㎡ 5000以上0.2元/㎡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产业集团 收费标准 修改码 0 HBHY01-03-2011 页 次 2/6 Ⅲ级 1)大堂、舞厅、游泳池、多功能厅、宴会厅等。 2)中型欧式建筑外观。 3)大型会议室、报告厅等。 1050 Ⅳ级 1)制造复杂的中式及欧式建筑外观 2)造型复杂的建筑群外观、鸟瞰。 3)五星酒店大堂、中庭等。 1250 表三: 级别 面积(㎡) 设计收费(元/张) 备注 Ⅰ级 500以下 100 1、左边报价为办公室空间平面设计费 2、餐饮、娱乐空间、多功能组合平面图设计费×1.5 Ⅱ级 500~1000 200 Ⅲ级 1000以上 300 2、内装、门窗栏杆部委托项目设计费计提标准 1)中标工程项目计提标准按该工程决算额乘表四中系数计提。 表四 : 服务项目 工程内型 已中标设计和技术服务 前方案设计 施工、竣工图 加工、提料、现场服务 内装工程 3.35‰ 3.45‰ 3.2‰ 门窗栏杆工程 1.55‰ 2.65‰ 3.3‰ 2)由于设计或提料错误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设计部按下列比例承担,直接在设计计 提中冲抵。 直接损失费用1万元以下,设计部承担50%; 直接损失费用在1万元~5万元之间,设计部承担30%; 直接损失费用在5万元~10万元之间,设计部承担20%; 直接损失费用超过10万元的,设计部承担10%; 设计部所承担的损失费用最终不超过该项工程设计计提费。 3、钢构公司、幕墙公司委托项目设计费计提标准 1)中标工程项目计提标准按该工程决算额乘表五中系数计提。

境外支付扣缴税款关键点

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 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 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

(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 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所得,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即视具体情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 (一)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 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服务费合同

2018 技术服务费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 。 第二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 服务内容: ________ 。 2. 方式:

o 3. 要求: ________ 。 第三条工作条件: ________ 。 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 方负担。 方负担。 2. 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元,由 中介方的报酬为:元,由方支付。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为如下第种: (1) 合同生效后 ______ 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 %;

(2) 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 ______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 其它方式: ______ 。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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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标 签】扣缴税款,境外人员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请问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劳务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属地原则纳税? 答:1、贵公司应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 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属于“建筑业——安装”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日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日本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日本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日本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附加税费。贵公司扣缴的税款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属于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安装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日本公司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借鉴OECD发布的防范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整理、,归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提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提出税务机关主要的及应对措施。 本指引,旨在规范指引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引导企业主动防范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收要与经济活动及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应重点关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以下税收风险点:(一)通过不合理的费用支付侵蚀居民企业税基 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注册于避税地的关联方(特别是具备无税或低税、无自有资产、无具体经营活动、无本地办公人员、无经营场地的情形),无能力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履行相应功能或承担相应风险,以提供劳务或特许授权的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为无价值或者价值已经耗尽的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费用;等等。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 (1)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集团公司通过全球子公司服务费用分摊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与其承担功能无关或者匹配度较低的的服务活动并依此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将开展路演、投资者关系维护、集团公司社会影响力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分摊给境内企业;等等。 (2)为自身已经购买的劳务活动或已经实施的劳务活动重复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了相应的劳务,或者自身能够完成经营所需的劳务活动,仍向关联方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等等。 (3)为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在向关联方采购设备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仍然就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辅导(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设备安装和辅导)支付费用;等等。 (4)为自身已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技术、专利和品牌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本土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或拥有的品牌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使用的专利型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年限已经结束,从公开渠道就能获取相应的技术信息,却仍向关联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5)为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特许权支付费用。例如,企业具有很好的经营能力,但因为大量与其实际经营活动不相匹配、或与相应费用能够带来的收益不相匹配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导致其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单一功能企业(如合约制造商),其产品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政策已经排除了产品的技术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额技术许可使用费;企业所有的产品均返销给境外关联方,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仍向关联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等。 3、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因间接受益但无需支付的费用。

原创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评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与工艺、技术有关的指导、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评审费是指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用等。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照执行。 2 费用涵盖范围 2.1技术服务费涵盖范围 2.1.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艺和生产流程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研发项目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2评审费涵盖范围 2.2.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项目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项目进行符合性鉴定(如:加计扣除)而聘请有权的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3操作流程 3.1技术服务应当签订纸质协议,协议应包括需要技术服务的原因、服务内容和

支付标准,原则上一个项目一签。 3.2技术服务应当对每次提供服务做出书面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服务内容。 3.3技术服务应当在每次提供服务后出具小结,对服务的内容和产生的效果做出文字描述。 3.4技术服务应当在一个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结束时对服务提供方做出总结性的书面评价(应包括服务效果的验证和续不续签合同的原因的描述)。 3.5效果是指本办法第2条所述项目接受技术指导和服务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可以是项目因接受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时间效益、资金效益等利益,或者是最终形成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成果。 3.6评审费应有评审原因(有文件规定的提供文件,无文件规定的提供书面报告)、评审过程记录(比如:会议通知,签到记录;鉴定费也如此)、载有评审(或鉴定)结果的文件。 4支付 4.1技术服务协议的签订部门应根据合同进度支付技术服务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支付时应提供协议、服务记录、小结(或总结)、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4.2评审费(或鉴定费)的支付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生部门应在费用报销时提供第3条3.6款所述资料和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 贷:银行存款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 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图1.1 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 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如果抵扣要用,除了取得银行缴完税的回单,还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WORD格式 附件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1概述 1.1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2收费原则 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具体协商确定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费用。 3收费指导价格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 表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价格 检测项目类别检测标准及方法指导价格(元/样品) 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2004130~160 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130~160

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130~160 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130~160 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130~160 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130~160 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130~160 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130~160 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130~160 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130~160 锂及其化合物GBZ/T160.11-2004130~160 镁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130~160 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130~160 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210~260 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130~160 镍及其化合物GBZ/T160.16-2004130~160 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130~160 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130~160 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130~160 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130~160 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130~160 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2004130~160 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130~160 钒及其化合物GBZ/T160.24-2004130~160 锌及其化合物GBZ/T160.25-2004130~160 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130~160 硼及其化合物GBZ/T160.27-2004120~150 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8-2004120~150 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4120~150 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160.30-2004130~160 砷及其化合物GBZ/T160.31-2004210~260 氧化物GBZ/T160.32-2004120~150 硫化物GBZ/T160.33-2004120~150 硒及其化合物GBZ/T160.34-2004120~150 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130~160 氟及其化合物GBZ/T160.36-2004120~150 氯及其化合物GBZ/T160.37-2004120~150 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38-2007210~260 烯烃类化合物GBZ/T160.39-2007210~260 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160.40-2004210~260 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160.41-2004210~260 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210~260 多苯类化合物GBZ/T160.43-2004210~260

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所得税一般流程

#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所得税一般流程】本流程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所得税一般流程 注:本流程适用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按企业所得税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第一步:组织临时登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2.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3.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来华承 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步:合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三步: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以下指定扣缴三种情形之一的,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第四步: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可以跳过此步骤)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但具体范围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财税〔2009〕111号这一个文件列举了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进出口企业对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在列举范围,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缴纳方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纳税方式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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