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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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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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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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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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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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第二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条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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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六)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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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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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街区的空间环境;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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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修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措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二)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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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内部设施。

(四)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建筑物保护分类提出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

第三十六条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环境。

第三十七条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内基础设施改善和消防等防灾规划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外部设施以及垃圾箱、电话亭、铺地、检查井盖等街道公共设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与镇总体规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深度要求与村庄规划相一致,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能够指导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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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七)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提出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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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规划措施,包括:

(一)协调新镇区与老镇区、新村与老村的发展关系。

(二)保护范围内要控制机动车交通,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范围,交通环境的改善不宜改变原有街巷的宽度和尺度。

(三)保护范围内市政设施,应考虑街巷的传统风貌,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保障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对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街巷提出特殊消防措施,对以木质材料为主的建筑应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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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规划应当合理提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防洪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工程改善措施。

(六)保护规划应对布置在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提出迁移方案。

(七)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核心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包括:

(一)提出街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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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3)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设施。

(4)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建等活动,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近期规划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抢救已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重要历史环境要素;

(二)对已经或可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造成威胁的各种自然、人为因素提出规划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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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的近期建设项目;

(四)提出近期投资估算。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四十六条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保护规划文本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述保护规划的各项内容。语言简洁、规范。规划说明书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评估、历版保护规划评估、现状问题分析、规划意图阐释等内容。调查研究和分析的资料归入基础资料汇编。

]

第四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包括历史地图、照片和图片。

(二)现状分析图,包括现状照片和图片。

1、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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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镇、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建筑高度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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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规划图。

1、市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城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风景名胜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3、视廊和高度控制规划图。

4、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图。图中标绘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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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地规划图。

6、表达总体层次规划要求的规划图纸。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5000或1/10000。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和保护规划图的比例尺可适当缩小。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不同规模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其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

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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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文物古迹分布图。

\

3、用地现状图。

4、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5、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

1、保护区划图。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主要街道立面保护整治图。

8、规划分期实施图。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1000。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九条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镇域文化遗产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25000。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

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7、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8、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5000。

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护规划制图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5日原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同时废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 .

? 目录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3) 《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5) 《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7) 《城市电信工程专项规划》 (9) 。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11)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3)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16) …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一、规划文本 (一)总则 内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等。 (二)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内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三)| (四)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五)给水工程规划。 包括供水工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六)节水规划。 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七)分期建设规划。 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规划实施措施。从法规保障、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事故应急反

应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八)附则 提出本规划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要求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 三、规划图纸 (一)供水现状图 (二)水源规划图 (三)给水工程总体规划图 (四)输水管线工程规划图 (五)配水管网工程规划图 (六)配水管网最大时平差图 (七)配水管网最大时加消防时平差图 (八)分期建设规划图 四、附件 (一)说明书 - 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二)基础资料汇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公路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规划范围:城市市域。 二、规划依据、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规划依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公路交通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与综合标准,公路交通规划及设施标准; 2、研究思路: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针对问题,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切实解决公路交通及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去,保证逐年投资建设,以保证公路交通设施规划的顺利实施; 3、技术路线:以问题为切入点,采用定性、定量与定位综合分析的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多轮的检验、比选与完善,增加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 三、规划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1、公路主要指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多级公路、包括专用公路、旅游公路等。 2、调查城市公路交通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公路的现状情况(数量、长度、等级)、公路交通设施的现状(车辆、场站、运量)、公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公路网络、客货运输),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与策略; 3、制定公路交通的发展战略与目标,进行公路交通发展预测; 4、公路交通规划主要包括:公路网选级规划(网络形态、构

成)、新增公路规划(起止点、走向)、公路红线控制(红线宽度、绿化带宽度)、公路运输场站设施规划(枢纽格局、场站位置、功能、面积、等级)、城市出入口规划(出入口路由、方向、等级、道路红线宽度、断面); 5、确定公路交通建设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及投资估算; 6、提出具体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四、成果要求 1、文件:文本、图纸与说明书 2、图纸:公路网络图、场站设施规划图、城市出入口规划图等 图纸内容:公路网布局、公路枢纽、场站设施位置、城市出入口位置等 城市铁路、民航交通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规划范围:城市规划区。 二、规划依据、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规划依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铁路、民航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与综合标准,铁路、民航规划及设施标准; 2、研究思路: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针对问题,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切实解决铁路、民航及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以保证铁路、民航设施规划的顺利实施;

给水专项规划编制深度说明

给水专项规划编制深度 说明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给水专项规划编制深度说明 编制说明部分: 1概述 本节主要收集阐述编制专项规划的一些基本资料如城市概况、布局要点、自然条件(人文、气候、水文、地质)等。 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目标、编制的年限等 各级相关规划成果(指导本次给水专项规划相关资料的说明) 2.给水现状及存在问题 调查城区现有供水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引出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如现状水源、供水设施、供水范围、供水人口、供水普及率等。 水源、水量、水压、水质以及供水系统、供水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状资料的收集是重点) 3.城市给水量预测 水量预测中一个重要的是给水量指标(如采用人均、单位建设用地给水量指标)。 本节根据城市性质及规模、工业布局及结构、人口增长等确定不同规划年限用水量指标。结合供水普及率、变化系数、不同控制用地情况等最终确定分区供水规模。 规划成果:不同规划年限水量指标、供水普及率指标、用水规模。 4.城市水资源的规划 水资源规划需对城市的水源水文进行调查论述、、分析原水水质状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及对原水水源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析论证。论证不同保证率(90%~97%)时候拟选水源的可供水量及水位。

给水水源规划:含水源选择(单一水源或多水源)、水源保护规划(水源水质恶化措施)、取水设施(含取水形式的比选)以及输水干管的规划(分期限进行规划)。 节水方案(含节水规划:节水措施) 此外在进行核心水厂以及供水管网规划之前应深入调查工业用水自备水源、原水系统的调蓄设施,探讨是否需要进行分质供水(工业原水系统与市政用水分开设置)。 5.水厂的规划 水厂的规划方案(考虑是否分区设置水厂) 主要是水厂厂址、规模及用地控制方案、供水水质、水厂供水压力规划、各水厂之间供需平衡进行方案论证比选。推荐水的净化工艺流程以及处理程度。 6输配水系统的规划 输配水系统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管网系统展开。 干管系统规划首要明确是否应设置中间加压泵站、采用水塔等措施,即分区、分压、设置调节设置。该部分应充分论证。主要包括干管定线、水塔、加压泵房位置规模占地等。 规划成果:整套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含管径、布局、节点水压等)、平差成果、相关图集 7控制性规划 对水质监控、生产监控以及综合监控的要求进行规划。 8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上述规划结论,安排近期建设重点部分。 9工程效益分析与估算 分析规划带来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规划中近期建设的重点进行估算。 10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doc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

目录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3) 《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5) 《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7) 《城市电信工程专项规划》 (9)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11)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3)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16)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一、规划文本 (一) 总则 内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等。 (二) 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内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三) 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四) 给水工程规划。 包括供水工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五) 节水规划。 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六) 分期建设规划。 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规划实施措施。从法规保障、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事故应急反应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七) 附则 提出本规划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要求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规划图纸 (一) 供水现状图 (二) 水源规划图 (三) 给水工程总体规划图 (四) 输水管线工程规划图 (五) 配水管网工程规划图 (六) 配水管网最大时平差图 (七) 配水管网最大时加消防时平差图 (八) 分期建设规划图 三、附件 (一) 说明书 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二) 基础资料汇编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 第一章编制说明 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 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 一、规划文本 (一)总论 (二)排水体制 (三)污水系统规划

(四)雨水系统规划 (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 (七)再生水利用规划 (八)近期建设规划 (九)投资估算 (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规划说明书 (一)总论 1、规划依据 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 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且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规划范围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并应考虑与远景发展的衔接。 4、规划目标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以显著提高城镇公共排水功能和改善城镇水环境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城镇排水设施标准、布局、建设时序,达到雨水能及时排除、污水能有效治理,同时,要兼顾初期雨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排涝与治污并重,处理和利用并举,改善城镇水环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提出近远期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镇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城镇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等规划指标值。 (二)城镇概况 1、自然条件 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行政辖区、气候气象、降水与蒸发、水文、工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

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山西省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xxxx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试行)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内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等。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内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第三章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第四章给水工程规划 内容包括供水工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第五章节水规划 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第六章分期建设规划 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从法规保障、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事故应急反应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第八章附则 提出本规划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要求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二部分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编制依据; 二、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规划设计资料(地形图、水源调查或勘察报告、工程地质报告、相关可研报告或设计等); 五、采用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 六、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章xx概况与规划分析 一、城市概况。包括城市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社会基本情况、与城市相关的河流水系及水文地质概况分析等。 二、城市规划概况。介绍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与范围、城市性质、规划人口规模、规划城市总体布局、发展方向、规划经济发展指标等。 第三章xx供水现状分析 一、城市供水现状分析。包括现状供水人口、供水普及率,城市自来水公共供水水源、水厂、加压站、管网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供水现状概况。

最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1994年09月05日执行日期: 1994-09-05 编辑: 杨静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

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区别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区别 一、编制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有关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与城乡空间布局关联度较大的规划。其内容包括各专业设施的发展规模、规划原则、空间布局安排等。专项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 专业规划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业的规划。 二、编制主体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 三、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制定计划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编制计划。专项规划可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在总体规划编制前或后,根据需要单独专门编制。 (二)委托编制 编制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水平的设计机构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三)组织论证 1、编制主体同相关部门组织前期论证,确定编制的原则及方向。 2、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论证。 (四)审查报批 1、编制主体会同县规划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初审; 2、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协助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4、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采纳,修改后的方案由编制主体组织相关单位评审;必要时,应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审查通过后,编制主体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审批。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县规划局意见。 (五)公布宣传 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公布。由编制主体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组织宣传活动。 四、修改 编制主体可以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对专项规划、专业规划进行修改并按原程序组织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容及深度要求

目录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 (3) 《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 (5) 《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 (7) 《城市电信工程专项规划》.......................................................................... .. (9)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 (11)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 (13)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 (16)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容及要求《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一、规划文本 (一) 总则 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围等。 (二) 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三) 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四) 给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精选版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 纲要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二部分规划图纸 第三部分规划说明 第四部分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1.1 规划目的。说明规划编制背景及目的。 1.2 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有关政策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规划范围。 1.4 规划原则。 1.5规划期限。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第二章规划目标 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实现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涝灾害等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 3.1排水体制。根据城市发展水平、环保要求等综合因素,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3.2排水分区。划分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 污水管网工程规划 4.1污水受纳水体。 4.2 污水管网布置。根据污水排水分区,明确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4.3 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4.4 污水资源化回用。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 雨水管网工程规划 5.1 雨水受纳水体。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 5.2 雨水管网系统。根据雨水排水分区,明确雨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5.3 雨水泵站。雨水泵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等。提出雨水工程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城市内涝应急措施等。 5.4 雨洪调蓄及资源化利用提出雨、洪调蓄利用及雨水资源化途径。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类排水设施及排水管道近期建设内容,并对近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提出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排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第八章附则规定本规划的调整修改、审查批准、解释权归属等程序性内容。对规划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规范性解释。 第二部分 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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