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不仅在经济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在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办法和措施,以确保自贸区高效运行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

一、自贸区设立及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自贸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施更开放、更便利、更有竞争力的经济制度,建立起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特殊区域。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旨在通过内外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一系列措施,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

自贸区的建立,不仅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创业活力,吸引优质资本和人才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因此,合理规范自贸区的管理是确保自贸区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二、上海自贸区的管理原则

1. 高效简便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坚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2. 一贯性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统一,确保自贸区的管理与全国一体化。同时,也要坚持自贸区内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一致性,实现自贸区内的公平竞争和规则透明。

3. 创新性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自贸区的管理模式与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自贸区的发展。同时,也要鼓励企业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措施

1. 放宽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对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并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次,放宽服务业准入,鼓励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再者,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度放宽对外资企业投资控股比例限制。

2. 简化行政审批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还对行政审批做出了优化和简化。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建立便民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3. 推进金融创新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在金融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首先,实

行负面清单管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其次,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再者,

鼓励金融创新,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与启示

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不仅适用于自贸区,也为其他地区的开放型

经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高效简便的管理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速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其次,一贯性的管理原则可以保证自贸区与全国一体化,在政策和

规则上实现协同,增强企业的信心和投资的稳定性。

再者,创新性的管理原则可以激发自贸区的活力,培育创新创业氛围,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同时,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也为其他地

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我们相信,在各

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自贸区的建设和管理将取得更加辉

煌的成就。

上海自贸区政策

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 则(总19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2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中对特定高风险业务采用子账户方式的专户管理模式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3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不仅在经济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在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办法和措施,以确保自贸区高效运行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 一、自贸区设立及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自贸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施更开放、更便利、更有竞争力的经济制度,建立起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特殊区域。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旨在通过内外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一系列措施,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 自贸区的建立,不仅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创业活力,吸引优质资本和人才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因此,合理规范自贸区的管理是确保自贸区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二、上海自贸区的管理原则 1. 高效简便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坚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2. 一贯性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统一,确保自贸区的管理与全国一体化。同时,也要坚持自贸区内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一致性,实现自贸区内的公平竞争和规则透明。 3. 创新性原则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自贸区的管理模式与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自贸区的发展。同时,也要鼓励企业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措施 1. 放宽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对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并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次,放宽服务业准入,鼓励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再者,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度放宽对外资企业投资控股比例限制。 2. 简化行政审批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还对行政审批做出了优化和简化。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建立便民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3. 推进金融创新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简称FTZ)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为 提供更加便利的贸易与投资政策环境,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实行 一定特殊管理制度的区域。上海自由贸易区(Shanghai Free Trade Zone,简称SFTZ)是中国自贸区的第一个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 挂牌成立。为了更好地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和管理,上海自贸区管 理办法逐渐完善,并逐步为其他自贸区提供经验借鉴。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首先确立了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根据办法规定,上海自贸区内的范围包括浦东新区的全境以及规划陆续启动的其他自 贸区片区。这一范围的确立有助于确定自贸区内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实 施范围,为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根据办法规定,上海自 贸区设置了一个管理和监管机构,即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 自贸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自贸区内建立了一套 特殊的政策执行机制,包括更加便捷的投资审批制度、适用自贸区内 企业的海关监管模式等。这些特殊的运行机制有助于为自贸区内企业 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此外,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还对自贸区内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推动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办法鼓励自贸区内的企 业进行自贸试验项目,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办法还规定 了鼓励创新金融业务的政策措施,为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加灵 活和创新的发展空间。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自贸区的成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经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自贸区的改革试验也对中国其他地区的经济 发展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此外,通过自贸区的实践和探索,中国 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国范围内更深层次的改革开放提供了 参考。 总而言之,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 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自贸区的特殊管理制度和政策机制 为自贸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服务。上海自贸区 的成功经验也为中国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和运行提供了重要参考。 随着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深入推进,相信自贸区的影响将进一步放大, 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或交易中心”)会员及其相关业务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创作、生产、经营、收藏、投资等活动并在交易中心平台成功注册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按照交易权限划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经纪会员。交易业务只在会员间进行,未注册为会员的客户,不能入市交易.交易中心制定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普通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成功注册后,通过交易系统从事买卖业务的会员,若申请挂牌交易业务,需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 (二)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成功注册后,不仅可以从事买卖业务,还可以从事自营挂牌业务,以及接受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受托申请挂牌业务的会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的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应业务细则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第五条按照会员的类别,分为自然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一)自然人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开户信息(个人信息表、身

份证复印件或照片、相关信息需与开户银行信息保持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艺术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和经验; 3、对交易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对交易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3、对于交易行为,已履行完毕法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根据会员的权限,分为普通会员和经纪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审核注册开户后,参与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二)经纪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自然人或机构会

上海自贸区运行的创新经验及推广探讨

上海自贸区运行的创新经验及推广探讨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经验 自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其创新经验吸引了 无数国内外企业的关注。这里不断推进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制度改革等,成为引领经济新常态的探索领地。 1、市场准入创新:首创负面清单管理 市场准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关键,准入的限制不仅制约了外商投资的促进,同时也束缚了国内企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上海自贸区首创了负面清单管理,即在规定的领域内,所有不在清单中的投资实行市场准入自由的政策。这种政策打破了以往的管制型管理模式,让企业更自由地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 2、贸易便利化创新:将通关服务外包给第三方 常言道“一百个人有一百种办法”,这在通关环境上也是如此。上海自贸区采用了创新的方式,将通关服务外包。这样一来,除了使通关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还能节约企业大量时间和成本,缩短货物通行周期,提高通关质量与管理效力。 3、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改革 金融创新是上海自贸区的重要领域之一,依托独特的外汇、利率、金融衍生品等政策优势,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其中,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人民币资金便捷程度、资本市场定价及投资纷

繁程度等不断提高,为企业和个人出境投资和母子公司融资创造了新的机遇和平台。 4、制度创新:未来“及时就地”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上海自贸区未来将建立“及时就地”企业注销登记制度。该制度可以及时得到企业注销登记,摆脱困扰企业的行政复杂性问题,加快不良企业的淘汰过程,增加优质资源的配置效率。 推广探讨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推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各地区的引领新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还有其他地区也在不懈努力,不断探索创新自贸区的发展,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创新经验,成为了全国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推动者。 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思路应该是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逐步推进。整体推进是指邀请上海自贸区相关负责人或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地方试验区建设,分享经验和技术。逐步推进则是指从上海自贸区创新经验的具体方案入手,设计出符合自己地方实际情况的计划,逐步推进实施。 从推广的角度来看,自贸区经验的传播不仅可以提供帮助,更有助于拥有创新理念的地方或企业寻找到前行的新路径。总之,在现代经济的浪潮中,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创新经验,是各地必须跟进和推进的趋势,同时也是国家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重要保障。

上海自贸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小结

上海自贸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小结 在国内自贸区以外,企业境外投资要经过几个步骤:首先是根据资金投向和金额,经过不同级别的发改部门的审批/备案、再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备案,然后在拿到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去外汇局办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最后持核准件到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可以看做是把上述发改和商委的程序合一了,主要分两步走: (1)备案。主要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备案办法》”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这里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根据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指除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或涉及敏感地区、行业的投资项目以外的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地方企业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 《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备案材料包括:“(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自贸区管管委会的网上平台可以在线提供以上材料)《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2)换汇.在取得项目备案后到外汇办核准件这一环节一般不存在太大障碍,在自贸区以外,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自贸区

专题四上海自贸区 一、基本概念 自由贸易园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外经济活动中在货物监管、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企业设立等领域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自由港、自由经济区、对外贸易区等多种类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TA)是指根据多个国家之间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经济体。 中国此前已经建立了与自贸区类似的六类特殊经济园区,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区、保税港区等,但上海自贸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 二、基本特征 国家行为、境内关外。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功能突出、高度自由,是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集聚生产要素、参与经济全球分工与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基本体现“三大自由”:1.货物进出自由:凡合乎国际惯例的货物进出均畅通无阻,免于海关常规监管;2.投资自由:投资不会因国别差异带来行业限制与经营方式限制;3.金融自由:主要包括外汇自由兑换,资金进出与转换自由。 上海自贸区将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很可能以“一国之内”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出现,它采取特殊的监管政策和优惠税收,对一国内的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将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主要内容 1.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社会各界对上海自贸区试点中最为期待的金融改革内容之一。在此次的方案中,明确表示在区域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据了解,上海上报的方案里就有这些内容,而最终官方初步确定的版本里面也明确了这些内容。 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风险可靠前提下) 在目前的方案中,没有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做更为细化的表述,但明确表示在风险可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07 中(沪)自贸管〔201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结算管理组织办法

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或交易中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会员交易结果,对会员的货款、手续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与挂牌交易相关的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仓储机构、指定鉴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结算业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部门 第四条交易中心设立结算部,由结算部统一管理会员的交易结算,防范结算风险。 第五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监督结算业务; (三)统计交易结算情况; (四)保管结算信息档案; (五)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结算银行 第七条“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办理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会员资金存管、结算及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九条结算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开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二)根据交易凭证和数据,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会员交易资金的划转,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三)对交易中心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护会员资金的安全; (四)根据交易中心和会员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五)配合交易中心建立会员的数据对账制度; (六)保守交易中心和会员的商业秘密等; 第四章日常结算 第十条交易中心账户分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和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管会员交易资金的银行专用存管账户。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指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取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上海自贸区四大制度创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大制度创新及初步成效 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上海自贸试验区自挂牌以来,在推进四大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创新投资管理制度。一是实施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领域实行了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共有190条。经过2年调整,2015年版负面清单中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压缩到122条,调整率达35。8%,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二是创新外商投资备案制度。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5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新设外资企业3326户,是2014年的1。5倍,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审批向备案登记的转变。三是创新境外投资备案制度。上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办法简便高效,自开展以来,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借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开展的境外投资活跃.截至2015年6月底,上海自贸区累计办结境外投资备案项目411个,上半年保税区办结境外投资备案项目208个,中方投资总额71。7亿美元,同比增长10倍。四是创新工商登记制度。建立了由工商部门主导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并拓展到业务变更和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质检部门推出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税务部门推出“办税一网通”等创新举措,实现了由多头受理向一口受理的治理流程再造。试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入驻企业已经超过原上海综合保税区过去20年存量企业总数。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随着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城市竞争力,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服务,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一、背景和目的 上海临港主城区是上海市重点发展的区域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为了进一步推动该地区的发展,上海市政府决定出台《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提高人才 的吸引力和留存率,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具体管理办法 1、分配标准:人才公寓的分配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职位、贡献等 因素进行评估。具体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入住流程: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将按照分配标准获得人才公寓的入住资格。

3、物业服务:人才公寓将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包括安保、保洁、设施维修等。同时,公寓管理方还将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如超市、餐厅、健身设施等。 4、退出机制: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或不再符合入住条件,将面临退出公寓的风险。同时,退出时需按照公寓管理方制定的流程办理。 三、总结和评估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该办法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地区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人才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然而,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分配标准的具体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才需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其次,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监管,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此外,还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为了确保《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定期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1)分析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2016〕4号)精神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 (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 (三)上海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条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或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上级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 1

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三)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 (四)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4);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2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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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中对特定高风险业务采用子账户方式的专户管理模式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 第二章分账核算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试验区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指导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 第八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建立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分账核算管理机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网络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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