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研究

资产转让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货物类√√√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纳税主体转让方转让方转让方双方转让方购买方

25% 0.05% 60% 3%

税率5%(另:城建

税7%,教育

附加3%)

股权转让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货物类√√

√√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纳税主体转让方双方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比较

二、关于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2、自建建筑物转让时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及不动产转让营业税

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30625

【实施日期】1993070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八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不动产转让城建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教育附加税的征收

依据: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下情形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六)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根据《关

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种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1、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3、土地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08-9-22 序号

税种

税(费)率 适用范围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市区 5% 县城、镇

1%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2 教育费附加 3% 3

地方教育附加

1%

注: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2、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纳

3、计算公式:

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1%

档次

级 距

算扣除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说 明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

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

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类型 所得税率 居民企业 25% 非居民企业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注释: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对比较完整的投资并购知识点汇总

相对比较完整的投资并购知识点汇总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 3、公司并购,企业资产与业务规模扩张,通常增加内部管理费用,但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可以带来超额利润。 4、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5、控股合并(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新设合并(混合)。 6、股权并购有二种操作方式:控股权收购、增资控股。

7、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 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8、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 9、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10、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11、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 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并购流程

1、基础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目标市场、目标企业、意向协议。 2、尽责披露与尽职调查。 3、谈判,拟定并购方案。 4、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5、报请公司权利机构批准。 6、合并并购:公告,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对异议股东回购股权。 7、签署并购合同及附属文件。 8、目标公司变更登记(资产并购: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9、目标公司控制权交割(资产并购:盘点接收并购资产)。 10、证照移交、变更、过户。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若干问题

一、股权并购的若干问题 (一)最初文件 1.保密协议 2.意向性协议和备忘录 3.要约和报价 4.框架协议 (二)尽职调查 1.股权并购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在签署意向协议后开始,以出让方披露为主要形式。 3.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发现风险点,制定防范风险的措施。 4.根据尽职调查审视调整并购模式和交易路线。 5.尽职调查的内容。 6.尽职调查提纲。 (三)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 依据:公司是一个持续经营着的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权益不断变动-----择日为准。 转股基准日同评估基准日。 出让方对基准日目标公司的权益额负责,基准日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结果归并购方。 是确定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分水岭。 (四)监管期间 1.监管期间的含义 2.监管期间的计算 3.监管的大致内容 (五)目标公司重组 目标公司重组的原因。 (六)重组的方式 1.转让式剥离 2.分立式剥离 (七)股权作价的几种方法 股权作价的几种方法。 (八)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 或然负债的含义。 (九)或然负债的运行规则 1.不和解及通知义务 2.赔偿义务的豁免及上限 3.赔偿额为或然负债额乘转股比例 4.一般约定赔偿责任的期限,如24个月或28个月,但担保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除外 5.或然负债是股权并购的最大风险之一 (十)如何应对存续股东的优先权? 1.价格对抗 2.采间接并购方法绕开其他股东

(十一)如何应对股东借款? 1.在股权转让的同时作债权转让 2.保留债权由目标公司偿还 (十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对等支付 2.监管账户支付 3.投资银行贷付 (十三)防范股权并购的风险措施 1.股权质押担保 2.滞留部分股权转让价款 3.充分的尽职调查 (十四)如何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略) (十五)建立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机制 (略) 二、资产并购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尽职调查 工程技术围绕资产的质量、效能、转让范围开展。 法律围绕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权力机构决策展开。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进行谈判,商定转让价格。 (二)关于转让资产的范围 1.应当制做明细表,作为资产转让合同的附件。 2.在合同中使用兜底条款(转让资产包括未列于明细表中,但与转让资产相关、相连或处于出让方厂区内的所有资产)。 3.注意要求出让方对厂区内的他人财产作声明。 4.注意区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资产。 5.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需要剥离,但场地与资产需要分离的除外。 6.把目标公司的排污、取水、用电等指标列为知识产权资产转让。 7.资产与证照不符的,要求相关方作出承诺。 (三)关于在建工程资产的处理 在建工程是指在发生并购时,建设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资产,凡验收的统归为固定资产转让。 (四)资产并购的两种作价方法 1.合并计价 2.分别计价 (五)尽职调查后出让方的义务 1.不得处理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 2.对资产尽所有人的各项义务 3.关于特定情况下受让方终止交易的权利 4.资产保险 5.在谈判期间明示,在合同中出让方承诺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债务和债权 1.不可使用接受、承担或者净资产作价的词语。

企业并购税务筹划

目录 一、我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2)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3)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3) 四、股权收购其他涉税税务筹划 (5) 1、股权收购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 (5) 2、股权收购印花税税收处理 (6) 五、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6) 六、资产收购其他涉税税务筹划 (8) 1、资产收购中的印花税处理 (10) 2、资产收购中的契税处理 (11) 3、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处理 (11) 4、资产收购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12) 5、资产收购中的营业税处理 (12) 6、资产收购中的消费税处理 (12) 7、资产收购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处理 (12) 七、企业并购企业所得税其他参照法规税务筹划 (13) 1、97号文关于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处理 (13) 2、118号文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15) 3、390号文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16) 八、外资并购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17) 1、59号文关于外资并购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特殊规定 (17) 2、外资并购其他涉税税收处理 (17) 3、CEPA及其补充协议。 (19) 九、总结 (19)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我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

股权收购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权收购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一、成立股权收购专项工作组,开展初步调研,确定股权收购的目的,选择股权收购的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附件:《公司股权收购之意向协议》 甲 方:乙 方: 鉴于: 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XX有限公司的XX%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如下初步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意向,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股权转让 目标股权数量:XXX公司XXX%股权。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 第三条、尽职调查 1、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XXX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10)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五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甲方已完成对XXX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

并购重组-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精品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作者:兰相洁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即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只有给公司带来绝对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的。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XX年正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计1.2亿元,主要生产啤酒、果酒、果汁等,拥有现代化啤酒生产线3条,果酒、蓝莓果汁、矿泉水生产线各1条。为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生产和销售的战略目标,公司积极寻找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 20XX年1月,甲公司兼并亏损公司乙。合并时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合并后股价市价3元/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购买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合并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75%用来进行股利分配。 筹划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转让所得纳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问题等。甲公司希望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 假设合并后甲公司股价保持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从现金流出量角度进行方案比较。 【方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公司并购方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公司并购方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2014-07-09 搏实资本投行小兵 公司并购也称为企业兼并,投资者进行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一般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方式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究竟采用何种形式进行并购,并购人员必须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建议。 我国的公司并购实质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政府为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实行政企分开,减轻政府负担,将大批国有、集体企业低价转改制成为民营、私营企业。20世纪头10年,纯商业目的的并购风潮从外资开始,外国资本通过并购境内公司逐渐渗入我国的各个经济领域。而近几年内资企业之间的并购风起云涌,除寻求更广阔发展空间外,并购更成了投资过程中避税的一种选择。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一)定义不同股权收购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资产收购则是收购者以支付有偿对价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收购方式。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又可以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 (二)主体不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即资产所有权人)。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股权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和收购方。 (三)收购的标的不同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出售的资产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经过选择的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收购价格一般仅取决于资产的市场价值。股权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而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则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债权债务数额及或有负债。 (四)支付对价的方式选择不同资产收购时用于支付收购款的通常只能是货币,而股权收购的支付手段除了货币外,还有很多种,辟如:股权、实物资产、经营管理权等。 (五)收购受益人不同资产收购后,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分离,收购款进入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项目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操作方式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 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节省费用和时间。 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 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 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 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调查程序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 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 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 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大 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 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 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 风险较低。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 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 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 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 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 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

审批程序记。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 规定,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 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 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 构的审批。涉及外资并购的, 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 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有 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 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 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权 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证监 会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 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 已,通常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 审批或登记。此外,若拟转让的 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 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 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 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 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国有资产 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手续。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 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证监会批 准。 审批风险*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 的股权后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 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履行较为 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外 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 风险。 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 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 的事项较少。 规避限制 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 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 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 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 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 ——

企业股权收购税收筹划一

企业股权收购税收筹划 股权收购(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 A 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 B 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 B 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 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 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 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 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

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 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 整体收购)。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 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股权收购如下操作流程: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 1、股权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即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 2、资产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 (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论企业并购行为与税收筹划.doc

论企业并购行为与税收筹划- 企业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一、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可以加强

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

史上最全公司并购操作实务和流程

史上最全公司并购操作实务和流程!(值得收藏)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 3、公司并购,企业资产与业务规模扩张,通常增加内部管理费用,但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可以带来超额利润。 4、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5、控股合并(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新设合并(混合)。 6、股权并购有二种操作方式:控股权收购、增资控股。 7、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 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8、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 9、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10、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11、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 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并购流程 1、基础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目标市场、目标企业、意向协议。 2、尽责披露与尽职调查。 3、谈判,拟定并购方案。 4、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5、报请公司权利机构批准。 6、合并并购:公告,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对异议股东回购股权。 7、签署并购合同及附属文件。 8、目标公司变更登记(资产并购: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9、目标公司控制权交割(资产并购:盘点接收并购资产)。 10、证照移交、变更、过户。 11、价款支付。 12、向管理团队移交。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二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以股权重组的形式收购一家亏损企业,然后将原公司股权捐赠给被收购的公司。 从以上两种筹划方案来看,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核心是通过捐赠,将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所得,方案一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方案二利用企业弥补亏损的权利,达到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股权收购工作方案

股权收购工作方案 篇一:公司并购通用方案 公司并购通用方案 23小时前 并购重组案例作者: 佚名 根据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兼并界定为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针对D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这两种模式为D公司制定两套具体的并购方案,并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兼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为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方法。 根据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兼并界定为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下面我就针对D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这两种模式为D公司制定两套具体的并购方案,并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一、并购方案 1 模式一:D公司与A公司合并(吸收合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吸收A公司,从而形成一个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2)合并前A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D企业全部、概括承受,这种继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3)合并是合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具体表现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A公司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B公司和C公司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与A公司初步洽谈,商议合并事项;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因为A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A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因此,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即A公司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合并后的D公 2 司为非国有公司,还要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A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资产评估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6条,公司合并必须对资产实施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1、A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准予评估立项的,A公司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中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公司并购中的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公司并购中的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公司并购是公司兼并与企业并购的简称,广义上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合并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和大部分财产。其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为了避免转嫁债务,实践中不经常采用公司合并而经常采用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异同点。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在于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不同点有: 1、定义不同 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现金或其它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有形或无形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营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一定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当其获取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2、主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 3、收购标的不同 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4、价金支付不同

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5、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 二、股权收购的主要特点 1、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统一。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 2、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3、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

直接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直接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操作路径 公司A持有项目土地,收购方通过收购公司A的股权进而通过公司A持有项目土地。 有些情况下,公司A的股权转让存在限制(例如出让合同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的限制等),则可以在公司A的股东层面进行股权转让,即收购方收购公司A的股东的全部股权。 税务处理 通过直接收购股权取得项目土地是最为常见的获取土地方式之一。对于转让方,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对于受让方,需要承担印花税。 提请注意,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广西、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曾出现过针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因此,该等模式下的土地增值税风险仍然无法完全排除。 税务筹划 在直接收购股权模式下,主要的税筹安排是拆分股权转让款,即交易价款=股权转让款+收购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 (让溢价部分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 在该模式下,主要包括几个节点: (i)在支付对价前,构建项目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该等债务的性质可为股东借款、前期工作费用、咨询费用等; (ii)受让方向转让方先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一般而言为平价转让,避免溢价导致的额外税费); (iii)受让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即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实际为股权转让款的溢价部分);

(iv)项目公司取得借款后,专项用于偿还对转让方的借款本息或前期工作费用、咨询费用等,以达到转让方取得全部转让款的目的。 在该模式下,需要注意交易对价的监管、付款进度、支付方式以及担保措施。 同时,转让方通过股东借款合同、前期工作咨询合同等取得的溢价部分仍然可能存在所得税等税费。 (由于每个人的基础不一样,可能同学看不懂,欢迎探讨,谢谢)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主办:XX普瑞思管理咨询XX 时间:2010年10月23-24日 XX 价格:¥3200/人(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证书、午餐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际成文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传说中的59号文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根据这个办法规定,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这个规定说明,即使是在2008年和2009年完成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也可能会受到这个新政策的影响。如果不能充分理解这个办法的要求,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根据广大学员对本课程的强烈需求,我们决定在XX召开一场别开生面的培训,我们将邀请59号文和4号公告的立法者结合具体案例解读这两部文件,实现一次59号文和4号公告的“激情大碰撞”。望广大企业珍惜本次学习机会,积极报名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模块:59号文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引入新概念: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别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3、企业重组基本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般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 二、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别(同一控制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4、合并相关事项的继承问题:亏损、税收政策、计税基础(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的限额的计算、亏损限额是年度限额还是总额、如何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存在亏损弥补) 5、企业合并相关资料准备 三、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的类型及操作 2、税收分立与会计分立的区别 3、企业分立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区别对比(详细)

股权收购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资产收购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区别 通常,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 1.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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