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 B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二、将4.9条修改为: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增加“4.10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10.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1.1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料堆应覆盖或喷洒覆盖剂。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厂内铁精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1.2烧结及球团焙烧

a)原料和燃料破碎、筛分、混合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b)烧结机尾(球团带式焙烧机尾)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烧结矿冷却机应在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成品筛分装置、转运点、成品矿槽顶部移动受料点和底部卸料点等工位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2.1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c)物料运输、输送、卸料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2烧结及球团焙烧烧结及球团焙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

国家标准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标准编制组 2017年7月31日

目录 一、工作简况 (1) 二、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论据 (2)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技术经济认证或预期的经济效果 (6)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6)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6)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列入了《2011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11694-T-469。 通过对智能运输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智能运输系统中数字证书应用的安全消息的语法和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安全消息语法的基本元素格式进行了定义。 本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8)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协作单位 标准编制参加单位为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360企业安全集团、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3、主要工作过程 2011年10月~2012年1月,将《智能运输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标准,作为交通运输部信息化课题《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应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纳入标准课题研究计划,成立标准编写组。 2012年1月~2012年7月,对国家政策、相关标准进行搜集整理,先后到卫生部、水利部、民航空管局、中科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专题调研。 2012年8 月~2014年1月,确定标准编制技术方案后,先后在公路网出行报送系统、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国家干线路网信息系统中进行验证性工作。 2014年1月~2014年6月,编制组起草了标准草稿,并对标准草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 2014年7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 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8.4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8.5.3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 “充装纯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2016年最新版《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4) 3.1民用建筑分类 (4)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 3.4建筑与环境 (4) 3.5建筑模数 (5) 3.6防灾避难 (6) 4 规划控制 (7) 4.1建筑基地 (7) 4.2建筑突出物 (10) 4.3建筑连接体 (11) 4.4建筑高度 (12) 5 场地设计 (13) 5.1建筑布局 (13) 5.2道路与停车场 (13) 5.3竖向 (15) 5.4绿化 (15) 5.5工程管线布置 (16) 6 建筑物设计 (17)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 6.2平面布置 (17)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18)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8)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6.8楼梯 (22)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 6.10墙身和变形缝 (26) 6.11门窗 (27) 6.12建筑幕墙 (28) 6.13楼地面 (29) 6.14屋面 (30) 6.15吊顶 (31)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 1

6.17室内外装修 (32) 7 室内环境 (33) 7.1光环境 (33) 7.2通风 (35) 7.3热湿环境 (36) 7.4声环境 (38) 8 建筑设备 (41) 8.1给水排水 (41) 8.2暖通空调﹙燃气﹚ (42) 8.3建筑电气 (44) 2

1 1 总则 总则 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01所、中质协等单位负责起草,任务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编号:20141415-T-469)。 二、名称变更 本标准批准立项名称原为“服务企业质量分级通则”,在后期组织的多次专家研讨会中,多位专家提出了该标准应重点解决服务质量评价的问题,而“服务质量分级通则”在不同领域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进行分级,故建议本标准更名为“服务质量评价通则”,标准起草组采纳了专家的意见。 三、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服务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大批新兴的服务行业,而且它们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管理落后。因此,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业竞争力将成为我国服务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些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又是重中之重。虽然有关制造业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日臻成熟,然而由于服务质量的特殊性质,其相对应的理论方法研究则显得相对滞后,对服务质量评价方法的研究更是不能

满足实践中的要求。 在我国,近年来虽然人们对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已经有所认识,但是由于相对落后的服务业发展现状,人们对于如何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及如何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实践中也没有或者很少去做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服务质量是服务或服务业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特性是用以区分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的概念,如旅游有陶冶人的性情给人愉悦的特性,旅馆有给人提供休息、睡觉的特性。特征则是用以区分同类服务中不同规格、档次、品味的概念。服务质量最表层的内涵应包括服务的安全性、适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一般要求。 鉴于服务交易过程的顾客参与性和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质量必须经顾客认可,并被顾客所识别。服务质量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质量是顾客感知的对象; ——服务质量既要有客观方法加以制定和衡量,更多地要按顾客主观的认识加以衡量和检验; ——服务质量发生在服务生产和交易过程之中; ——服务质量是在服务企业与顾客交易的真实瞬间实现的; ——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内部形成有效管理和支持系统。 四、标准起草过程 (1)2015年12月;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服务质量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录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1) 1 总则 (2) 2 基本规定 (2) 2.1 功能要求 (2) 2.2 性能要求 (2) 2.3 验收交付 (3) 2.4 使用维护 (4) 3 布局与配套 (4) 3.1 用地与建筑 (4) 3.2 场地 (4) 3.3 配套设施 (5) 4 建筑空间 (5) 4.1 户内空间 (5) 4.2 公共空间 (7) 5 结构与地基 (8) 5.1 上部结构 (8) 5.2 地基基础 (8) 6 室内环境 (8) 6.1 声环境 (8) 6.2 光环境 (9) 6.3 热环境 (9) 7 建筑设备 (9) 7.1 给水排水 (9) 7.2 供暖、通风和空调 (10) 7.3 燃气 (10) 7.4 电气 (11) 7.5 电梯 (12) 附:起草说明 (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 2.2 性能要求 2.2.1 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1 的规定。 表2.2.1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年06月29日 笫二条企业内部操纵规范包括差不多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等。 差不多规范规定企业内部操纵的差不多LI标、差不多要素、差不多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差不多依据。 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依照差不多规范制定,是对企业有效执行差不多规范作出的具体规定和应用讲明。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小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能够参照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操纵。 (-)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成效;(三)财务报告及治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治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操纵LI标。 第五条企业内部操纵涵盖企业经营治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能够结合实际情形,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建立健全内部操纵。然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操纵,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差不多要素: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阻碍、制约企业内部操纵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操纵的基础。内部环境要紧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 (二)风险评佔。风险评估是及时识不、科学分析和评判阻碍企业内部操纵

LI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汁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要紧包括LI标设定、风险识不、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三)操纵措施。操纵措施是依照风险评佔结果、结合风险应计策略所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操纵LI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操纵的具体方式。操纵措施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要紧包括职责分工操纵、授权操纵、审核批准操纵、预算操纵、财产爱护操纵、会计系统操纵、内部报告操纵、经济活动分析操纵、绩效考评操纵、信息技术操纵等。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治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要紧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五)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操纵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要紧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操纵的整体情形进行连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操纵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企业内部操纵自我评估是内部操纵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操纵在层次上应当涵盖企业董事会、治理层和全体职员,在对象上应当覆盖企业各项业务和治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幸免内部操纵显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操纵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能够为内部操纵LI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全体职员应当自觉爱护内部操纵的有效执行。内部操纵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咨询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干、辣椒粉等辣椒制品为原料,经萃取、过滤、浓缩、脱辣椒素等工艺制而成的辣椒红,可以用食用油脂调整色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3 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3.1 分子式 辣椒红素:C40H56O3 辣椒玉红素:C40H56O4 3.2 结构式 辣椒红素: 辣椒玉红素: 3.3 分子量 辣椒红素:584.85

辣椒玉红素:600.85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深红色油状液体。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5.1 鉴别 5.1.1 溶解性 不溶于甘油,几乎不溶于水,易溶于植物油、丙酮、乙醚、三氯甲烷,溶于乙醇。 5.1.2 显色反应 在1滴试样中加2~3滴三氯甲烷和1滴硫酸,应呈现深蓝色。 5.1.3 最大吸收峰 样品溶解在正己烷中,在约470nm 处有最大吸收峰。 5.2 色价 5.2.1 试剂 丙酮。 5.2.2 仪器 分光光度计,附1 cm 比色皿。 5.2.3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 g 试样,精确至0.000 2 g ,用丙酮稀释于100 mL 容量瓶中,再精确吸取稀溶液10 mL ,稀释至100 mL ,用分光光度计在460 nm 波长处,用丙酮作参比液,于1 cm 比色皿中测定其吸光度。 注:比色液的吸光度范围宜在A=0.30~0.70范围内。 5.2.4 结果计算 色价(吸光度)按式(1)计算: 100 1 460%11?= m Af nm E cm ………………………………(1) 式中: nm E cm 460 %11——被测试样为1 %,1 cm 比色皿,在最大吸收峰460 nm 处的吸光度; A ——实测试样的吸光度; f ——稀释倍数;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 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 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 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 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

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67号),《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国家标准列入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40435-T-607),由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起草,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 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自2008年10月份成立以来,致力于清香型白酒标准体系的研究与中国白酒产业国际化的推行。分委会在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引领下,秘书处承担单位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委员单位配合支持下,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通过分委会的平台,共同开展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研究。 自2010年以来,分委会秘书处在充分收集行业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汇集各委员单位意见,认为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已经不能很好满足当前白酒现状,对指导消费与确保行业监管存在一定局限,一定程度上对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服务消费和强化行业监管都产生了影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对现行国标进行修订。为使标准修订更具科学性与先进性,清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查阅各类清香型白酒资料,为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起草阶段: 2016年10月,全国白酒白酒标准化委员会会同清香型白酒分委会秘根据前期工作基础上,发文筹建了《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国内清香型白酒十多家主要生产企业积极申请参与标准修订工作。 2017年5月17日,在山西汾阳正式召开“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会上对清香型白酒的定义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研究方向,并对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整体安排。 2.1调查取样工作 2017年6月,根据标准修订启动会安排,清香型白酒标委会下发了“征集清香型白酒标准修订工作样品的通知”与“关于征集清香型白酒分析方法实验室比对的通知”,并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此次,共征集汾酒、内鄂尔多斯、中国劲酒、云南玉林泉、重庆江津酒业、北京红星、河南宝丰酒业、青海青稞酒、北京牛栏山、山西梨花春等16家酒企,不同工艺、不同档次、不同酒度172个酒样品。 (1)企业的基本工艺特点 目前,清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采用的工艺主要有三种:大曲清香工艺、麸曲清香工艺、小曲清香工艺。 (2)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验证样品抽样情况 本次调研抽取了16家大中小型清香白酒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不同工艺,不同价位成品酒共172个样品。其中大曲清香酒77个,小曲清香酒20个,麸曲(包括大麸混合)清香酒76个;高度酒55个,低度酒61个,原度酒54个(信息均由生产企业提供)。

国5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共发出126份。期间,回函单位有60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单位有35个,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单位有25个。返回修改意见共305条,其中:采纳116条,占38.03%;部分采纳90条,占29.51%;未采纳66条,占21.64%;其他(问题和不涉及《方法》本身修改的建议)33条,占10.82%。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1.关于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及其限值要求 在欧5法规中有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及其限值的要求,但国五标准征求意见稿未采纳。当时我们考虑到欧盟还在进一步完善实施粒子数量标准测试方法的细节;且国内汽车制造厂应对粒子数量测量的技术与国外相比还有差距,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准备,因此未引入粒子数量测量要求。 反馈意见中,环保部门和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等单位提出应在国五标准中保留这项规定,并详细分析了其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标准编制组对此进行了重新研究,决定参照欧5法规采纳此项要求,增加了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及其限值要求。主要考虑如下: (1)为了保证标准实施所带来的公众健康收益和环境效益 越来越多证据表明细微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0.1μm)污染会对健康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因此控制细微颗粒物排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去掉对粒子数量的限制要求会大幅度削弱本标准控制细微颗粒物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实施本标准所能带来的公众健康收益。 (2)引导柴油车生产企业采用正确的颗粒物排放控制技术路线 避免减少了颗粒物排放质量,却导致增加了对人体更为有害的颗粒物细微粒子的排放数量。 目前,汽车颗粒物排放控制技术主要有分流式过滤器、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等。颗粒氧化型催化器(POC)是常用的分流式过滤器,也是目前国内企业用的较为普遍的技术,该类技术能够一定程度的减少颗粒物质量排放,但同时有可能会使颗粒物细微粒子的排放数量增加,这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都是极为不利的。壁流式DPF可以解决分流式过滤器存在的问题,对颗粒物质量和数量

[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怎样写

[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怎样写 按编写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对某一项标准首次起草的文稿,称为标准征求意见稿(亦称标准讨论稿)。下面给大家带来标准征求意见,供大家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__、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 __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12月8日 标准征求意见函审单标准名称:GB/T《水位测量仪器通用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函审表决单总数:本单号:发出日期:投票截止日期:表决态度:赞成□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可另附页): 审查单位(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名称)。 附件:《(标准名称)》征求意见 稿联系人: 联系地址: __: 传真:邮箱: ××××年××月××日 标准征求意见相关文章:

GB7718现行2011版标准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二、食品伙伴网标签合规部解读征求意见稿亮点 现行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2年04月20日实施至今已超六年,随着我国食品行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标准的深入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越发引起关注。为了更好规范管理食品标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对该标准进行修订,结合本次GB 7718修订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新增内容的几大亮点,具体如下: 1 食品名称的变化 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这一变化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方便,尤其是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因为在GB 7718中没有明确企业标准的地位,采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类别)名称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针对进口食品企业变化更加明显,分类(类别)名称可以解决企业因无标准采用无法命名食品名称的尴尬境况。 2 配料表的变化 2.1增加了归类标示类别。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原先的条件:橄榄油除外已删除,并且增加了前提条件: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针对这一变化,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现在纠结的问题“传统菌种如何标示名称”可以通过标示“发酵菌种”不标示具体名称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另一个一直存在的争议“食品用香精”到底该标示为“食用香精”还是“食品用香精”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方便了企业。 2.2修改了需要标识强调的特殊配料和成分的添加量和含量的条件。对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果不是来源于标准或法规中的属性名称时,也需要标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对于属于GB28050营养素的成分,一定要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

征求意见报告范文对上级征求意见稿回复如何写

征求意见报告范文对上级征求意见稿回复如何写正规的回复要有抬头/需要表示意见的原文/有关意见.按顺序一条一条写下去就可以了。 如果意见是属于整体性 ___或者原则性 ___,可以单独列出来说明。 标题居中:关于对《XXXXXXXXX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回复 XXXXX(上级部门名称): 接贵部下发的XXXX征求意见稿,我们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经过详细研讨,并无相关修改意见。 特此报告。 本单位名称: XXXXX 日期:年月日

1、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 2、一般由政府、团体、机构等组织对外发出的征询性文件。 3、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复(回复格式)******:对于你局草拟的《******意见》收悉,经广泛征求******单位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1、****** 2、****** 3、****** 此复。 ****年**月**日。 4、(征求意见稿)里面最后一条,说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里面的内容和(征求意见稿)有一些出入删减。 5、征求意见稿是还在征求意见的初稿,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效力的文件必须是有权部门正式颁布实施的盖了公章文件。 1.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本质的区别

一、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二、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三、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 ___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 四、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2.人大代表和我国公务员只能是部分交叉关系。即人大代表中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公务员中有的人兼任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不一定要高学历,否则, ___和农民中的代表怎么办?他们的学历一般较低,个人认为学历高些还是好些,分析问题,考虑问题的视角,观念会不一样。其实还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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