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批的批复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批的批复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报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黑通管联[2003]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3.2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

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批的批复

(黑通管联[2003]10号2003年3月21日)

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批的请示》(黑通信经营[2002]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上报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批复表)。

二、本资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重新报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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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解答一览表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 解答一览表

目录 河南等十九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3页 北京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4页 重庆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5页 山东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6页 云南、新疆、西藏三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7页 吉林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8页 天津、宁夏两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9页 辽宁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0页 黑龙江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1页 江西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2页 各省变更(新增网站、新增接入、变更备案信息)备案所需提供料…………………………………………………………………13页 备案办理注意事项………………………………………………14页 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装订要求…………………………………15页 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7页

纸质照片: 新疆、山东、重庆、云南、西藏、浙江个人备案 电子档:北京 河南(HA)、河北(HE)安徽(AH)、湖南(HN)、湖北(HB)、 山西(SX)、陕西(SN)、上海(SH)、江苏(JS)、浙江(ZJ)、福建(FJ)、广东(GD)、广西(GX)、四川(SC)、青海(QH)、 内蒙古(NM)、海南(HI)、贵州(GZ)、甘肃(GS)(共19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材料 个人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1份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份4)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单位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盖公章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盖公章 1份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1份4)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盖公章 1份5)网站负责人非单位法人需提供网站负责人委托书 +盖公章 1份6)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中国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业务登记 2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 号、网上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登记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 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5.2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3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4 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5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信息承诺书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有的权力和义务。 二、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三、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四、不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租用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五、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的处理决定。 六、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包括业务开通时间、具体服务项目、接入号码、提供接入单位、客服电话等)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七、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公司若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电话电信业务云总机服务协议

电话电信业务云总机服务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基于甲方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先决条件 1.1 本协议签订时及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拥有下述全部条件,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甲方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且正常经营、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能力享有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就本协议签订及履行事项,甲方已依其内部章程等规定取得其内部权力机关的合法有效批准。 (3)甲方具有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各项业务资质、许可文件及相应业务能力。 1.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证明其完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主体证明文件、业务资质证明文件、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乙方补充提交前述资料的年检、变更情况证明文件。甲方所提供的各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3 甲方不得利用所用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攻击、侵入乙方相关设施或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或系统;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云总机服务内容 2.1 天翼云呼云总机是广东电信推出基于天翼云呼平台的SaaS 产品,云总机无需购买硬件设备,无需布线,只需申请一个电信固话号码,在智能手机上安装App 软件(或微信小程序)即可立即使用。可实现总机/ 分机、一机多号、固话携带、即时消息、视屏电话会议、通讯录、智能或人工前台/ 秘书、企业智能名片等功能。还可通过后台管理,实现对通信费用的精确管控。 2.2 云总机通信资费按照标准资费。本地通话和国内长途(不含港澳台、信息台)通话0.1 元/ 分钟;电话会议(含本地和国内长途)通话0.1 元/ 方/ 分钟;视屏会议通话0.3 元/ 方/ 分钟。若有优惠资费则按优惠资费处理。 2.3 本业务的申请和取消均为业务竣工的当月起生效,新装、停复机当月功能费按天折算收取。停机保号收取保号费20元/ 号码/ 月。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通信设备接入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包括知会大楼管理部门,允许乙方使用大楼的竖井、线槽;甲方负责调测自备电

黑龙江Icp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指南

黑龙江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指南ICP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也叫网站ICP许可证。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黑龙江ICP许可证申请材料: 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ICP备案登记表。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新公司仅提供验资报告)。 (六)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七)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八)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含经营服务项目、范围、业务市场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方式和标准)和技术方案(含网络概况及结构、组网方式、网络选用的技术及标准、设备配置等)。 (九)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证明即服务器托管协议(预期服务保障)。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三)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十四)网站必须登陆备案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黑龙江ICP许可证审核机构及办理时限: 黑龙江ICP许可证由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后下发,办理时间是60个工作日。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协议编号:TF-HS-6921-76 编制人:XXXX 审批人:XXXX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本文由4hldh7v1ah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云通信局发[2001]167 号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修定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将信息产业部发布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及的通知 二 OO 一年十月十六日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规[2001]714 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部规[1999]419 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 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二 OO 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价联字[2004]10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电信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电信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密切的_______合作伙伴,建立、保持与乙方的长期_______业务关系,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_______业务。 二、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大客户,提供优先、优质、优惠、快捷的_______服务,承诺在《_______标准》基础上,尽最大能力向甲方提供通信便利条件,满足甲方需求。 三、甲乙双方在目前业务合作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合作方向,根据各自拥有的可利用的资源情况,逐步在宽带上网、数据通信组网、IP电话、声讯查询、网络信息服务等业务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充分进行开发利用达到双赢目的。第二条业务服务收费约定 一、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新的合作意向时,可通过协商方式向对方提出,双方确定具体项目后,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条款规定

的双方权责予以实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中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总机业务。 甲方本次新装_______档企业总机业务,月使用费按_______/月收取,并捆绑在甲方_______号码上计费。 2、全球眼业务。 甲方本次新装全租型全球眼_______点,其中_______点月使用费按_______元/点收取,其他_______点月使用费按_______/点收取,一次性调测费、施工费、材料费三项总费用具体在全球眼协议中体现(该业务协议另签)。 3、光纤接入互联网。 (1)甲方原使用乙方提供的商务领航信息版标准速率_______M 的上网光纤(计费号码。_______),实际收取套餐月使用费 _______元/月(国家资费标准月使用费为_______元/月),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甲方自愿承诺继续使用本业务_______个月以上,乙方相应给予甲方在保持原光纤电路月使用费不变的基础上由标准速率免费提速至_______M的优惠(_______M光纤标准月使用费为 _______元/月)。 (2)甲方若提前退租商务领航光纤电路,甲方光纤电路所享受的免费提速服务相应取消,此外甲方应向乙方补交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含免费提速后甲方所享受速率标准应收标准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通信管理局整改落实方案

通信管理局整改落实方案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 省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印发的《**省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整改阶段工作安排: 一、制定整改方案 1、理论 学习。学习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经济工作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视频,自觉把思想和行动到和省委的要求,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到通信监管工作中,运用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和专题调研,善始善终地整改阶段的工作,学习实践活动实实在在的。 2、制定整改方案。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对照讲话精神、经济工作会议的任务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要求,学习调研阶段和分析检查阶段查找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以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为基础,制定《**省通信管理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三一承诺”,即:整改的、和时限要求,整改的措施,分管和责任,将上述内容向党员、干部公开承诺。 3、修改整改方案。将《**省通信管理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分发局各处室、局属各,请人员修改意见和建议,看整改方案总体上体现了讲话精神、经济工作

和部工作,整改思路明晰、整改、整改措施科学、整改时限可行、整改责任。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吸收各的意见建议,修改整改方案,文件,上报省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十检查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将整改方案向党员、干部公开。 二、解决问题 依据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对制约我省通信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难易程度排序,而为、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具备条件可以解决的问题,马上解放;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向说明情况,措施解决;对情况、涉及面大,单靠、难以解决的问题,向汇报,协助,力量解决。 1、3g网络建设和共建共享工作。把3g网络建设和共建共享工作做为应对金融危机、内需工作及整改措施的内容。、省委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紧密我省通信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我省3g网络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措施和方法。我省3g网络建设和共建共享工作,为我省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我省经济发展和支持。 2、整治通信消费市场。“春节”节日期间通信消费旺盛,通话量和短信息发送量大幅等特点,对通信运营企业的和监管,、消除通信消费市场的不因素,为健康、公平、透明的通信消费平台。

电信服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YOUR LOGO 电信服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which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协议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电信服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说明:本协议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为答谢广大电信客户(以下简称乙方)一贯以来对_________电信的信赖和支持,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开展本地通话优惠套餐活动。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对本地通话优惠套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开展本地通话套餐活动,优惠内容如下:住宅固定电话与小灵通实行捆绑本地通话费优惠。住宅固定电话每月送 _________元本地通话费,本地通话最低消费为_________元,超过了_________元实打实计(含月租和来电显示功能费)。小灵通每月送______元本地通话费,本地通话最低消费为____元,超过了____元实打实计(含月租和来电显示功能费)。购首台小灵通_________元/台,次台购机_________元/台。注:以上住宅电话和小灵通本地网电话话费:含住宅电话和小灵通的月租费、来电显示功能、拨打本地的中国电信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本地移动电话的通话费;不含IP按入费、住宅电话小灵通上网通信费、95/96特殊号码,声讯台信息费、各类代收费、小灵通短信费、长途话费、拨打铁通、网通公司等其它固网运营商客户的通话费

电信服务协议范本

正文: 电信服务协议 电信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山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 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最新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要求通知

最新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要求通知(2012-01-04) 发布日期:2012-1-4 来源:新一代作者:客服中心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广大客户对我司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尊敬的会员: 接广东省管局的最新通知,现在备案有新要求,一般备案分为主体和网站:一、企业、事业单位等的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为法定代表人;核验单上的签名必须是法人签名,对应相关的扫描件必须是对应单位负责人的。 二、个人备案,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为该本人,对应相关的扫描必须是该本人的。 三、高中、大学等要做前置审批。中小学、幼儿园等暂不需要做前置审批。 四、域名证书必须提供域名所有者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的证书,不再受理域名授权,若域名所有者与主办单位名称不一致,请申请域名过户。 五、未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网站不得开办博客内容的网站。开办博客网站,要办前置审批,网站服务内容请选择其它,并在” 网站备注(上交管局)”注明网站具体做什么。 六、广东省个人网站报备的,请重新下载《广东省个人备案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提交页面的模板中下载),参照通知: 把“本人已履行……等相应处理措施。”的字样由备案主体本人在网站负责人签字上方空白处亲笔手抄。(请用黑色签字填写)。 七、主办单位所在地市属广东省的备案,个人备案前缀不相同的域名数超4个(包括4个)或单位超过31个(包括31个)时须提供每个域名的网站建设方案书,请接入商将网站建设方案书原件,并将《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原件、双方接入合同、域名注册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单位授权书原件、照片打印件(负责人照片必须现场拍照,不能PS)等资料提供给管局核验。从即日起凡备案提交的域名个数符合以上要求的,请各网站主办者将以上相关资料邮寄至相应服务商(邮寄地址将在备案记录里标上,)再由服务商统一邮寄给管局。谢谢配合! 顺祝 商祺! 广东金万邦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 新一代数 据中心 2012年01月04日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示范协议)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7967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示范协议)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agreement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示范协议)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2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价格字[2006]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与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持同步和东北三省协调一致的原则,现制定公布增补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类和抗肿瘤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粉针剂为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的价格,普通粉针价格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价格为基础每支减2元;大容量

注射液为普通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价格,塑瓶和软袋可在玻璃瓶价格基础上分别加2元和4元;粉针剂配注射用水的,20ml以下的每支可加2元,20ml(不含20ml)以上的每支可加3元。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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