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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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意义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先对2012年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案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保证金制度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讨论了保证金制度落实的方法并提出了几条建议。

关键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责任对策研究

1 案例分析

游客赖某投诉L国际旅行社在办理香港游中拒绝退返押金人民币5000元案,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于2012年3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2011年8月21日,赖某向L国际旅行社原总经理刘某交款人民币1600元,委托L 国际旅行社办理香港游。出游前,赖某向L社交了香港游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收到由L 社原总经理刘某签名并盖有该社公章的收条。该社将赖某送给福建省H出境游组团社出团,9月14日,赖某参加H社组织的香港团赴港旅游。赖某因有事须提前返程,向香港某旅游公司交款300港币后,于9月20日返回内地,没有滞留行为。赖某回来后向该社要求退还押金人民币5000元,L社以团款人民币1600元及押金人民币5000元被刘某私吞、要等司法部门对刘某刑事案处理终结后再来处理退还押金案以及企业困难等理由拒退押金。

刘某作为L社原总经理,是L社原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以L社名义对客人办理香港游收取客人押金的民事行为是法人行为,应由L社承担法律责任,因此L社在客人按时返程后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但L社无正当理由拒退押金行为已侵害客人的合法权益,对此L社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刘某个人在职期间职务犯罪,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结果如何,L社均应对拒退押金行为向赖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福建省旅游质监所以省旅游局名义于2012年3月21日做出责令L社退还赖某押金5000元的处理决定,要求L社自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还赖某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时,新《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是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目前,关于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障金的规定主要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适用范围

2.1 管理

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2.2 适用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2.3 不适用的范围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行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赔偿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3 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缴纳质量保证金可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旅行社不断提升守法、守约,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这两个的颁布,标志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已经被上升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本身也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而成为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所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够完善

针对一般民事纠纷而言,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有其特殊性:第一,从单个旅游者权益损害来看,往往赔偿数额较小,国家目前尚未制定小额赔偿法,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第二,随着国内旅游的兴起,一些旅行社只注重眼前利益,往往以损害旅游者利益,降低服务质量标准为代价,来获取利润,使得国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些权益纠纷,容易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第三,海外来华旅游者只有在其接受有关服务之后,才能判定其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如果让其回国后,有关权益纠纷仍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会在海外给我国旅游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4.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作用没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那么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可否并存呢?这就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了。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

5 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对策

5.1 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

一是继续对旅行社门市部非法从事组团活动和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绿盾行动”的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二是通过旅游行政手段和旅游行业自律手段,加大对“黑社”、“黑车”、“黑导”和其它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黑社”、“黑车”、“黑导”和其它违规行为和扰乱旅游市场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办法,比如,加强旅游协会工作,健全各分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促进旅游行业自律,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三是继续做好对旅行社门市部的清理整治工作。四是打击不法分子对游客的欺诈勒索行为。

5.2 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管理

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法规、政策。在全行业中增强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大对其保证金制度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其服务质量。二是杜绝旅行社和导游队伍存在的违规经营、收费不合理、私拿回扣、服务质量低和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提高旅行社的总体素质,处罚、淘汰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树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在行业管理中的权威性。三是针对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

方面的问题。其上级领导部门应对其进行督导,明察暗访,并配合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力争把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5.3 违反合同规定时可动用保证金

旅行社成立时就要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当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来对游客进行赔偿。另外当旅行社在收了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后,却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将费用退还旅游者的时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来对游客进行赔偿。

5.4 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

该项制度在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得以确立。此后,在1996年10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1996年11月28日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一项管理制度。2013新旅游法更是加强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体现出了其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国堂,洪帅.旅游法规与政策.——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2] 汪传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重设[J].2008,(21):3

[3] 郑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纳机制研究.2010.10

[4] 窦群.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旅游学刊, 1996,(4):26.

论文评分标准

论文要求及得分

总 分 要 求 观点明确

选题得当,密切

联系实际,符合

课程要求。论点正确,且中心论点突出 (30分) 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清楚,能熟练应用所学景观生态学理论,进行精辟透彻的分析 (20分) 思维拓展 较强的创新意识,有独特的见解与认识,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 (20分) 逻辑与结构 思路清晰,论据充分,符合推理,结构严谨

(20分)

语言与书写 语言通畅,书写规范,无病句错字 (10分) 得 分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

旅游法规案例解析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一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 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 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 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 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 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 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 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 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丁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 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 “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 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 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

《旅游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旅游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2004年7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2、旅游资源法 3、企业所得税 4、《公司法》 5、旅游运输合同 6、旅游法律关系 7、质量保证金 8、旅游保险 9、不正当竞争 10、要约 11、旅游法: 12、旅游投诉: 13、合同: 14、民事责任: 15、风景名胜区: 二、选择题 1、法的类型()。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E共产主义法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事实 B、主体 C、客体 D、内容 3、旅游饭店有权拒绝接待旅客的情况有()。 A、客房已满 B、客人手持凶器 C、因不可抗力原因 D、客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有权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机关是()。 A、旅行社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经营单位 D、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下列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伪造认证标志 B、伪造产地 C、冒用名优产品标志 D、冒用认证标志 6、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D、违约终止 7、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人员不得少于()。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实行履行 B、采用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 D、交付违约金 E、罚款 9、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A、10% B、15% C、17% D、20% 10、下列属于自然旅游资源的是()。 A、自然风景区 B、气候 C、动植物保护区 D、社会风情 11、我国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A、150万美元 B、150万人民币 C、75万美元 D、75万人民币 12、国务院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1999年5月14日 B、2000年5月14日 C、1999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13、申请参加四、五星级评定的饭店,对具星级评定的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 )日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 A、15 B、60 C、30 D、10 14、企业名校权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 A、占有权 B、排他权 C、转让权 D、共享权 15、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 )。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劳动改造 16、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E、死刑 17、凡在一年内接到()次警告通知书的星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已定的星级。 A、一 B、两 C、三 D、四 18、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选择() A、通常的线路 B、约定的线路 C、最近的线路 D、最好的线路 19、商标权的特点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实用性 D、专有性 20、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A、保险性 B、附合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E、最大减信性 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出资 A、货币 B、实物 C、工业产权 D、信用 22、合同履行的原则是() A、正确全面履行的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助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E、合同自由原则 23、依法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 A、卷烟 B、酒 C、化妆品 D、小汽车 24、下列属于我国现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C、《导游人员管理条列》 D、《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5、下列属于我国被列入世界级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是() A、庐山 B、泰山 C、武夷山 D、九寨沟 26、我国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A、30万元人民币 B、20万元人民币 C、75万元人民币 D、45万元人民币 27、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A、一 B、二 C、三 D、四 28、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用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在()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A、60天 B、30天 C、15天 D、7天 29、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A、1000万元 B、2000万元 C、500万元 D、3000万元 30、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金额国内旅行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所属学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 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 一、概述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 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和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和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和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 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一章《宪法》基本知识 一、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哪些具体 内容。 二、重点和难点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中国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地位;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教学方式: 讲述式、启发式 四、教学时数: 教学内容:第一课时第一节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导入新课: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成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 们学习宪法的历史,最根本的目的,是能够从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更好 的运用于和服务于今天的宪政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以至最后消亡的过程, 宪法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也逃不出这个规律。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的产物。 一、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策源地。 2、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先驱 3、法国是欧洲大陆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8 4、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商 品经济的发展,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要求人们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平等、 自由成为商品经济的时代精神,而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 )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资产阶级在 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使资产 阶级以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 在革命胜利之后便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这种政治制度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所以,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3)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是自由、民主、人权等宪政思想的传播和深入人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宣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 等民主宪政观念,并为人们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宪法产生的条件。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是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也逐渐增多,这 就需要一部法律为各部门法规定所遵循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宪法应运而生。 (二)宪法的发展 1、近代宪法的发展: 2、现代宪法的发展: 3、宪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的主要发展趋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汇编

旅游法规与政策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 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 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 .统筹兼顾 B .以人为本 C .全面协调可持续 D .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 .一个中国B. 两制并存C .高度自治D .和平谈判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 .科教兴国 B .党C. 发展D .政策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 .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 .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 .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 .50 C .80 D .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 .15 B .30 C .50 D .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 .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 .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D .拒不参加年检的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 .要约 B .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 .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 .食宿费及机票 C .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 %的违约金 D .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2004年1月 B .2005 年3月 C. 2006 年4 月D .2007 年5 月 12?当发生较大(H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 .国家旅游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人民币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14.外国人前往我国类地区旅游应办理旅行证。 A .甲 B .甲、乙、丙C. 丁D .乙、丙、丁15.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2. 我国的护照分为( )。 三类 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 1. 格式合同 2. 文 物 3. 旅游保险 4. 旅游资源 5. 移送管辖 、单项选择 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受 ( )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 业不足 1 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 )年。 A 、 3;2 B 、 3; 1 C 、 5;1 、5;2 A 普通护照、旅游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B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C 、旅游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D 、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旅游护照 三类 3.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 ( 定或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国务院决 A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C 出境旅游业务 、特种旅游项目

8 小时 B 、 12 小时 C 、 24 小时 D 、 48 小时 9. 从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来划分,旅游纠纷可分为( 4. 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为标准来划分,旅游保险可以分为( )。 A 、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 、意外事故保险与责任保险 C 、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D 、人身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 5. 某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某当事人( )。 A 、 因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 B 、 因不可抗力,责任得以减轻 C 、 不能免除责任 D 、 责任双方分担 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 )。 A 、生效的合同 B 、无效的合同 C 、可撤销的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7. 小李现年 17 岁,在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并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顺利通过,获 得导游资格证书,她想办理导游证, ( )。 A 、 不可以,因她不满十八岁 B 、 可以,但要满十八岁 C 、 不可以,因她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 可以,因她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 )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A 、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通过授课,建立和巩固学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结合旅游行业实际,使学生对我国 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准确把握有关法规条款。 通过案例分析与 讨论,使学生能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发展的旅游市场, 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 分析能力,并能在后续专业学习和实践当中不断总结和提高。具体培养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 了解旅游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条款 了解法学核心基础理论 能力目标 会对旅游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会采用有效法律手段维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能处理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素质目标 具备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 获得法学基本理论素养 养成较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 本课程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旅游法总论,计划 2学时,主要介绍中国旅游业与旅游立法 课程内容、 要求及教 学整体设 计 现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与权限,国外的旅游管理体制,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构成要素及其确立与保护;旅游相关法规,计划 28学时,结合案例,逐一介绍相关法律 规范,着重讲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重要条款。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计划 4课时,介绍旅 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概念、 范围和及内容,国内、国际法律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旅游投诉的概念及处理程序。本课程计划 34学时,2学分。 教材和参 考书 教材:浙江省旅游局:《旅游政策与法规》,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7年版 参考书目:乜瑛:《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考核方案 设计 本课程的学生学业评价由平时考核( 30%和期末考试(70%两部分构成。平时考核内容 包含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课程资源 的开发与 利用 完善课件、试题库的建设,拍摄和整理音频和视频资料;建立起课程网站,为进一步丰富 课程资料提供平台;通过天空教室,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充分利用学院图书馆、资料室 丰富的期刊、参考资料。 进度表 附:教学日历 课程培养 目标设计 (能力目 标、知识目 标和素质 教学目标)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旅游法规知识点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它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它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旅游法草案,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洼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旅游基本法。 (2)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 (3)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4)地方旅游法规。 (5)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二)旅游立法机关和旅游法规的效力 我国旅游立法机关是多层次的,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 4.地方国家机关------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由于旅游立法机关层次的不同,它们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在我国,旅游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法规与规章。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1.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2. 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3.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课件)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案例二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本文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cc16908385.html,/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 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

旅游法规考试重点

第一章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 1.我国旅游法规特点: ⑴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⑵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 ⑶灵活性。 2.旅游法规、旅游政策和旅游职业道德: ⑴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 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规的依据和“灵魂”,旅游法规要体现党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旅游法规起着指导作用。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它是实现旅游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两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a.不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 b.实施保证同; c.表现形式不同; d.确定性不同; e.稳定性不同。 ⑵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

基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3.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⑶平等互利原则; 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⑸兼顾旅游法规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⑹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⑻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4.旅游法规的作用:

⑴规范作用:引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⑵社会作用:宏观调控、微观调控。 5.旅游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规定。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分类: ⑴根据行为模式分类: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 范。 ⑵根据不同强制程度分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⑶根据确定性分类: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 ⑴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⑵内容: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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