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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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期作业

题目:《文化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班级:文化产业管理131班

专业:文化产业管理

学生姓名:郭孔明学号: 13660123 任课教师:岑孝清职称:讲师

完成时间:2015 年 1 月 1 日

成绩:

案例一:于正侵权案

事件经过:

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宫锁连城》侵权一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四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判决宣布后,琼瑶在微博激动发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案例分析:

《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具体表现为,《宫锁连城》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皓祯、吟霜、兰馨公主三位主人公之出生背景、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作者琼瑶享有下列权利: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修改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否则就侵犯她的修改权;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依据原有的小说续写续集,或者利用原有小说特有的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编造或者演绎创作新的作品,否则就侵犯其改编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歪曲、丑化或者篡改小说中原有主人公的形象和已有的故事情节,否则就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承担侵权的法定责任。个人认为,《宫锁连城》直接侵犯了琼瑶女士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二:快播侵权案

事件经过:

2013年开始至今,快播一直对其版权资源实施盗版,涉及数百部独家影视作品;多家平台的数万部版权资源被快播大量盗链。由此造成版权视频业者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对此,版权厂商已经采取反击行动。被侵权者之一腾讯视频称,已多次函告快播即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线全部盗版资源,停止盗链行为。

2013年11月,国内数十家正版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快播的盗版采取了技术反制和法律诉讼。

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盗版事实,予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

案例分析:

就快播事件而言,它所挑战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法律审查责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这其实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审查责任。

当然,基于促进网络发展的目的和合理保护互联网权益的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却是十分模糊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否则,“避风港规则”就会变成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实践中,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而且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到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然后,再

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

为此,“红旗原则”出台了,它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讲,法律规则的设置不应限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这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讲,任何技术都不应逃离法律的管制,这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从任何单方面看技术中立或法律正义,它似乎都是合理的、理性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价值取向往往是冲突的,尤其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信息领域。

那么,当一种新的技术突破现有法律的边界时,到底是鼓励技术创新优先,还是打击违法犯罪优先?到底“技术中立”至上,还是“法律正义”至上?技术与法律,如何取舍?

显然牺牲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最终的出路必然是妥协的结果。技术创新需要配套法律创新,法律规制需要适应技术发展。

虽说企业在应用一种新技术时应当考虑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板子不该只拍在企业身上。在技术与法律的角斗场,虽然政府并非最后的裁判者,但政府在其中的“比赛”管理职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方面,政府应当为企业技术创新开绿灯,鼓励并引导企业技术

创新。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技术创新闯过红灯时,政府应当加以处罚。然而,在绿灯与红灯之间的黄灯区,政府应当保持谨慎、缓和的态度,尤其在新兴技术与保守法律冲突之时。

就快播事件而言,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前期通过警告等方式加以引导,在引导无效时才可以进一步进行处罚,最后乃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一步到位的“巨额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免操之过急。

案例三:

事件经过:

2014年11月22日下午,人人影视发布公告,称暂时关站,“正在清理内容”,并发布公告称:“本站自2004年由加拿大的一群留学生创建至今已10年多,感谢一路有大家的陪伴,我们一直保持着学习,分享的态度,不管是翻译优秀海外影视剧还是世界名校公开课,希望我们的这些劳动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这就已经足够。”

同日,以电影中文字幕为主的主题资讯交换平台射手网宣布关闭,站长沈晟发表了名为“断·舍·离”的文章,宣布射手网正式关闭:射手网陪着我度过15年了。我所希望射手网所具有的价值,就是能令更多人跨越国家的樊篱,了解世界上不同的文化。如果这个网站有帮到人,我就已经很满足了。但是,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因此,今天,射手网正式关闭。

案例分析:

如果说人人影视的关站是因为提供影视资源下载链接,侵犯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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