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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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XX铝型材厂

2016年5月21日

目录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 0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0

1.2技术路线 0

1.3核算方法 (2)

2核定依据 (3)

2.1法律依据 (3)

2.2环境标准 (3)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 (4)

3企业现状及基本信息 (6)

3.1企业基本信息 (6)

3.2企业概况6

3.3生产状况 (7)

3.4企业周围环境情况及附图 (12)

4水污染状况调查 (14)

4.1产污环节分析 (14)

4.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17

4.3污水排放口情况18

5大气污染状况调查 (19)

5.1产污环节分析19

5.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20

5.3废气排放口情况21

6噪声排放状况调查 (22)

6.1企业主要噪声产生源 (22)

6.2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23

6.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23

7企业固体废物状况调查 (23)

7.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 (23)

7.2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24)

7.3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情况 (26)

8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26)

8.1环境管理机构组成及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26)

8.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内容执行情况 (30)

8.3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执行情况 (32)

8.4污染减排要求及执行情况33

8.5其他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33)

9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 (37)

9.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37

9.2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41)

9.3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核算 (45)

9.4噪声情况 (45)

10申请核定总量指标分析 (46)

10.1大气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6)

10.2水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7)

11结论 (48)

11.1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11.2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附件:

附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二:企业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附件三: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附件四:2014年度、2015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附件五: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六:2014年度、2015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4次/年);

附件七: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2014、2015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据)。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环保法》要求,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XX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省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我厂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测算了我厂相对污染物排放量,编制完成“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与排污许可量”核定评估报告,以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1.2技术路线

如下图1-1。

图1-1 技术路线图

1.3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采用以下核算方法:

(1)在线监测数据核算;

(2)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

(3)排污系数法核算;

(4)排污绩效法核算;

(5)验收监测数据核算;

(6)环评批复总量数据核算;

(7)环境统计数据;

(8)环保部门下达排污许可数据。

2核定依据

2.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XX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XX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XX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5)《中华人民XX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6)《XX省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15日);(7)《XX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4月1日)。

2.2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3)《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熔铸熔炼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1;氧化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

表2,硫酸雾—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小于8.8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围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2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的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2。

表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表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2.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然后经市政管网进入第一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 3;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 4。

表2-4 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

(1)《项目备案通知书》(青经投备案【2007】69号,2007年12月21日);

(2)《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型材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XX省XX市环境科学院2008年4月编制);

(3)《关于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宁环建管【2008】35号,2008年5月22日);(4)《关于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试生产的批复》(宁环发(2010)523号,2010年12月13日);

(5)《XX铝型材厂5万吨/年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宁环监站字2012-184号;2013年3月);

(6)《关于XX铝型材厂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预审意见》(东环分局【2013】第21号),2013年4月9日);(7)《关于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宁环验【2013】9号;2013年4月29日);(8)《XX省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与排污许可量核定试点工作方案》;

(9)《XX省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与排污许可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3企业现状及基本信息

3.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XX铝型材厂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法人代表:X国兴

设计能力: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

关键设备:熔炼炉、挤压机、时效炉、氧化生产线、喷涂生产线等设备

地理位置:XX省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3号

联系人:X汉章

联系方式:0

3.2企业概况

XX铝型材厂位于XX省XX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3号,厂区占地面积100多亩。企业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目前公司共有员工300多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达40多人。

企业是XX省首家专业从事建筑型材、装饰型材、工业型材、旅游休闲型材身缠和经营的现代化民营企业,企业集产、供、销于一体,内、外贸并重,实施大流通、大生产、大市场的生产经营战略,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综合优势成为铝型材行业的佼佼者。目前拥有500吨至1600吨挤压电脑程控生产线10条,并具有多条与之配套的设备齐全、工艺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的熔铸、阳极氧化、磨砂、电泳喷

漆、粉末喷涂等生产成线,可以生产推拉系列、平开窗系列、地弹门系列、幕墙系列及铝母线、柜台、茶几、镜框、箱包、暖气片等各类铝型材和装潢铝材共30个系列1500多个品种,并可以提供各种颜色的电泳涂漆产品,其颜色有银白色,古铜色、香槟色、金黄色、钛金色、仿不锈钢、磨砂等多种颜色和品种,产品具有色泽均匀、强度高、耐腐蚀、耐磨损等特点,可以广泛用于建筑、装饰装潢、商业、电力、交通、家具等各个行业。

XX铝型材厂在XX、XX、XX、XX、XX等省自治区设有几十处商业网点,并在XX、XX、XX、XX、XX打开了销路。公司注册商标“胜强”牌铝型材规格齐全,品种配套,在国内知名度不断提升和扩散。

3.3生产状况

3.3.1近二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

表3-1 近二年原辅材消耗及能源消耗表

3.3.2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

3.3.2.1生产工艺

图3-1 生产工艺流程图

3.3.2.1.1熔铸生产工艺

(1)配料:根据需要生产的具体合金牌号,计算出各种合金成分的添加量,合理搭配各种原辅材料;

(2)熔炼:将配好的原材料按工艺要求加入熔炼炉内熔化,并通过除气、除渣、精炼手段将熔体内的杂渣、气体有效去除;

(3)铸造:熔炼好的铝液在一定的铸造工艺条件下,通过深井铸造系统,冷却铸造成各种规格的圆铸锭(铝棒);

(4)锯切:按规定锯掉棒头、尾后,根据后工序(挤压)需要提供合适长度的铝棒。

3.3.2.1.2挤压生产工艺

(1)加温:将铝棒、模具分别在在铝棒加热炉、模具炉内进行加

热,同时挤压筒通过电热管直接加温,待“三温”满足工艺要求;

(2)挤压:将加热好的铝棒送入挤压机通过各种不同截面的模具进行挤压,并在出料口后采用风冷或水冷淬火;

(3)矫直:对挤出弯曲、扭拧型材通过矫直机进行拉伸校直、矫正;

(4)锯切:型材校直、矫正后按客户或国标要求长度进行定尺锯切;

(5)时效:经检查合格的型材装框送至时效炉进行人工时效(热处理)。

3.3.2.1.3氧化工艺

(1)上排:将时效炉处理后的型材(基材)按工艺要求上架;

(2)氧化:将上架好的基材在氧化槽硫酸液中通电电解后,在基材表面生成国标要求的氧化膜;

(3)水洗:在水洗槽中清洗氧化后型材表面的硫酸液;

(4)封孔:在封孔槽中对氧化膜的孔隙进行封闭;

(5)电泳:氧化后的型材经着色、电泳后进行固化;

(6)下排:将处理完的型材晾干、凉冷后卸下,送包装车间贴膜、包装。

3.3.2.1.4喷涂工艺

(1)上架:将时效炉处理后的型材(基材)按工艺要求上架;

(2)前处理:将上架好的基材在除油槽中浸泡数分钟后,放入清水槽、纯水槽中清洗,再经无铬转化槽浸泡数分钟,在水槽中清洗后

烘干;

(3)喷涂:将基材上排后经粉房喷粉,经固化炉固化;

(4)下料:将固化后的型材卸下,送包装车间贴膜、包装。

3.3.2.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3-2 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一览表

3.3.3企业生产能力、产品性能及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我厂从互助中路20号整体搬迁至XX经济开发区XX工业园区,搬迁扩能改造完成后挤压生产线由原来的6条增加至10条,设计能力由年产2万吨提高到5万吨建筑铝合金型材;但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量还处于1万吨左右的水平。

铝型材以其优越的保温、节能、强度高性能以及重量轻、价格相对便宜等优点,广泛用于工业、航空、民用等各行业根据需要,铝合金建筑型材采用不同的隔热及中控玻璃配置,可获得不同的传热系数K 值以满足目前建筑市场要求的保温、节能、抗风压、合理的排水设计等需求;同时具有较强的耐老化和耐腐蚀性能。

XX铝型材厂建筑铝合金产品符合2005年“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鼓励类,项目同时也符合XX经济开发区XX工业园区准入项目名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4企业周围环境情况及附图

3.4.1企业周围情况、

XX铝型材厂位于XX省XX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昆仑东路23号,左邻昂大实业集团、右邻金三角面粉厂、北邻昆仑东路、南靠金畅路。占地面积110.7亩,总建筑面积64112平方米,办公楼6336平方米,厂房46000平方米,深加工中心5376平方米,职工宿舍6400平方米。

3.4.2XX铝型材厂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图

XX铝型材厂

图3-2 企业地理位置示意图

昆仑东路

金畅路

图3-3厂区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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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污染状况调查

4.1产污环节分析

4.1.1水污染产生工序

废水

4.1.2物料平衡分析

将配好的铝锭、辅料(中间合金、镁锭、ALTIB线杆)加入熔炼炉中熔炼,在熔炼过程中,因氧化、精炼、扒渣等原因均会产生金属的损耗,《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型材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XX省XX市环境科学院2008年4月编制);如下图4-2。

图4-2 物料平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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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水平衡分析

根据《XX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型材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XX省XX市环境科学院2008年4月编制);见图4-3。

图4-3 水平衡图

关于开展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 1 -

附件2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重点工业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2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3 -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则应分别进行申报。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其它燃料——涉及使用其它燃料的将“其它燃料”修改为具体燃料名称。 (7)表中锅炉/炉窑情况和主要原材料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8)燃料情况——类型按能源消耗中燃料分类填写,年使用量中气体燃料单位用万立方米,其它的均用吨。 - 4 -

- 5 -

填表说明: (1)如项目较多,本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类。 (3)产品方案 ①应按照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及产能进行填写,其中设计产量为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年产量。 ②改扩建项目涉及对改扩建前产品有所削减的在“设计产能”栏以负数表示; ③产品的计量单位主要以吨为主,如无法以吨进行核算,请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④涉及以下工艺的企业,需单独附页提供以下信息: ●涉及表面处理工段(如电镀、阳极氧化、发蓝等)的企业需提供表面处理 件名称、镀种及其对应的镀层面积; ●涉及铸造工段的企业需提供工艺原料名称及铸造件产能; ●火电机组需提供装机容量及对应机组数量、热电比; ●钢铁企业需提供生产线/装置类型、数量及设计规模;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需提供各套装置名称、设计规模、原料类型 及其消耗; ●水泥行业需提供熟料设计产量; ●肉类加工企业需提供屠宰量、原料肉加工量等; ●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需提供产品类型(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 四层以上层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有金属 芯印制电路板、齐平印制电路板、碳膜印制电路板、其他印制电路板、覆 铜箔板)及对应的层数和出货面积; ●信息化学品制造企业以平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平板玻璃行业以平板玻璃重量箱量为单位提供产能; ●人造板制造、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技术玻璃制品行 业按照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 6 -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 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 组长:王班祥 副组长:张建欧和群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解说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七条(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 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doc

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 篇一:绩效值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XX〕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 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 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

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XX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XX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XX〕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六、造纸行业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邯郸市中心医院

目录 1总则 (1) 1.1任务由来 (1) 1.2编制依据 (1) 1.3执行标准 (2) 1.4产业政策分析 (2) 2 企业基本概况 (3) 2.1 企业基本信息 (3) 2.2 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 (3) 2.3 能源消耗 (4) 3 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 (6) 3.1 工艺流程 (6) 3.2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 (10) 4 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11) 4.1 污染防治措施 (11) 4.2 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 (13) 5 初始排污权核算 (14) 5.1排放标准确定 (14) 5.2废水量的确定 (14) 5.3初始排污权的确定 (15) 6 核算结论 (16) 7 附件 (17)

1总则 1.1任务由来 按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单位按照《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自行编制了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2编制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9)《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山西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六项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核定对象主要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41个行业范围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在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之内: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但尚未建成投产或已建成但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试生产的生产设施;

3、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应关停或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逾期未关停淘汰的,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4、2010年底以前已经履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手续且不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中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 第五条申报。排污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县(市、区)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初始排污权,属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直接向其申请。申报流程为首先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生产设施若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应分别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初始排污权;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由排污单位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属于本级核定的,直接核定;属于上一级核定的,提出预审核意见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编制单位: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1.企业概况 1.1.企业基本信息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美丽富饶的鄂尔多斯西部,XXXXX工业园区与XXXX接壤,和XXXX市XXX县隔河相望,XXX镇是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小金三角的核心区域,这里公路、铁路纵横、航空通讯便捷。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依托DDDDDDD有限公司先进的管理优势和优质的产品,结合当地丰富的石膏资源和XXX县电厂优质的粉煤灰,采用国内先进的设备和高科技技术,使公司形成年产10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稳步发展”的发展理念,遵循“科技、人才、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精心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生产的产品经内蒙古建材产品监督检验的标准,设置产品经内蒙古建材产品监督检验所和XXXX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产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其内控指标优于国家标准,为生产合格的,顾客满意的产品,公司郑重承诺,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和袋装重量数量合格率100%,顾客投诉处理率100%。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X。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挂牌成立;占地面积300000M2。企业基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试运行日期:CCC年CCC月, 劳动定员:劳动定员为XX人,其中,生产工人XXX人,占总人数的63%,管理人员20人,占总人数的36%。 工作制度:水泥厂年工作制度为360天,每日三班制作业,每班工作8小时,年生产时数为7200小时。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环评,完工后通过了XXX环保局的验收。并且核发了排污许可证。历年来环保部门对公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九条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

南京市排污权初始核定总体思路及存在问题

南京市排污权初始核定总体思路及存在问题 程涵1袁进辉2管蓓1尚毅林1 (1.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3;2.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南京210037) 摘要:以南京市为例,从核定范围、核定对象、调查内容、核算方法选取、核算结果校核等方面分析了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总体思路,设计了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工作程序。总结归纳了实践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技术性问题以及其他普遍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对策建议,以完善和优化排污权核定工作,并为其他城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初始排污权;工作程序;对策建议 The General Idea and Problems on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Assessment of Nanjing Cheng Han1, Yuan Jinhui2, Guan Bei1, Shang Yilin1 (1.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anjing 210013,China; 2. Nanjing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Nanjing 210037,China) Abstract: Take Nanjing as an example, it analyzed the general idea and designed the work procedure from the approved scope, authorized object, research content, accounting methods selection and calculation result checking of initial emission right assessment. Summary sums up the practice in the presence of policy issues, technical issues and other general issu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s proposed with some innovat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work, and for other cities to carry out this work provides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Key words: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Work procedur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初始排污权核定是指对区域内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情况、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性核查,以及对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指标排放情况进行定量核算的行为[1]。科学核定并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是在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关键环节,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将区域总量指标分解至各个排污单位,使得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得以贯彻落实;被初始分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被确定,明确了排污单位相关污染物指标的允许排放量,具化了排污权单位的权力与义务,为实现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抓手的环境管理创新提供了可能;排污单位通过初始排污权分配取得了可以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为启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奠定了基础。结合南京市正在开展的排污权初始核定,理清其工作总体思路,指出在排污权初始核定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今后其他城市和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 1南京市初始排污权核定总体思路 1.1核定范围的划定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企业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均会产生影响。因此排污权核定工作的推进不可盲目冒进,应该做到成熟一批核定一批。南京市在初始核定实践中,抓住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首先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污权初始核定,核定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后期可以视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核定的范围至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并在适当时机考虑将总磷、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烟粉尘等纳入核定指标体系。 1.2核定对象的确定

(环境管理)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

益康造纸

保定市满城县益康造纸厂排污许可技术报告(此报告只针对本次申请排污证有效)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委托书 按照《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委托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保定市满城县益康造纸厂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委托单位公章)

评估机构承诺书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保定市满城县益康造纸厂进行了全面评估,对生产设施、环保设施等逐一进行了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对本报告中使用的文件、资料、数据和图片进行了审查,承诺在本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结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加盖单位公章)

排污单位承诺书 保定市满城县益康造纸厂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本技术报告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生产、排污等情况,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目录 1总论 -------------------------------------------------------------------------- - 1 - 1.1前言---------------------------------------------------------------------- -1- 1.2编制依据---------------------------------------------------------------- -2- 2排污单位现状 -------------------------------------------------------------- - 6 - 2.1地理位臵及周边关系------------------------------------------------- -6- 2.2环境功能区划---------------------------------------------------------- -7- 2.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8- 2.4环评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9- 2.5总量控制要求-------------------------------------------------------- -13- 2.6环境管理实施情况-------------------------------------------------- -13- 2.7排污口设臵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13- 2.8排污单位生产状况-------------------------------------------------- -14- 2.9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分析-------------------------------------------- -18- 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 - 21 - 3.1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21- 3.2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23- 4影响排污总量变化的因素分析 ---------------------------------------- - 24 - 4.1原辅材料的变化----------------------------------------------------- -24- 4.2能源消耗的变化----------------------------------------------------- -24- 4.3产能的变化----------------------------------------------------------- -24- 4.4工艺的变化----------------------------------------------------------- -24-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XX铝型材厂 2016年5月21日

目录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 0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0 1.2技术路线 0 1.3核算方法 (2) 2核定依据 (3) 2.1法律依据 (3) 2.2环境标准 (3)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 (4) 3企业现状及基本信息 (6) 3.1企业基本信息 (6) 3.2企业概况6 3.3生产状况 (7) 3.4企业周围环境情况及附图 (12) 4水污染状况调查 (14) 4.1产污环节分析 (14) 4.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17 4.3污水排放口情况18 5大气污染状况调查 (19) 5.1产污环节分析19 5.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20 5.3废气排放口情况21 6噪声排放状况调查 (22) 6.1企业主要噪声产生源 (22) 6.2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23 6.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23 7企业固体废物状况调查 (23) 7.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 (23) 7.2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24) 7.3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情况 (26)

8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26) 8.1环境管理机构组成及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26) 8.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内容执行情况 (30) 8.3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执行情况 (32) 8.4污染减排要求及执行情况33 8.5其他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33) 9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 (37) 9.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37 9.2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41) 9.3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核算 (45) 9.4噪声情况 (45) 10申请核定总量指标分析 (46) 10.1大气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6) 10.2水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7) 11结论 (48) 11.1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11.2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附件: 附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二:企业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附件三: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附件四:2014年度、2015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附件五: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六:2014年度、2015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4次/年); 附件七: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2014、2015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据)。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试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2007年11月1日前),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已经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企业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后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环保部门根据《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指标进行核定,经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具体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事宜。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为5年或20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第六条排污企业获得排污权后,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企业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5年期或20年期两种方式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申购指导价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并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为鼓励企业申购初始排污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最高40%的优惠;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30%的优惠;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20%的优惠。 第九条尚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视作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已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当其实际排污量(经环保部门确认)超过核定排污量时,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办手续,其超出部分视作新增排污量,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依据核定的排污指标和企业的申购请求,向排污企业送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排污企业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获取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所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用作本企业新建项目的排污指标,也可向交易机构提出出让申请或探索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但未申购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无偿收回。此类企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要按市场价一并购买初始排污权。 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新建项目排污量或未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申购新增排污量,视作超总量违法排污,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市环保局及时公布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财政专用账户,并出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已申购初始排污权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项目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市环境保护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依据文件 2.1、《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9〕12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2.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9〕21号); 2.5、《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19〕182号); 2.6、《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19〕189号); 2.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9〕148号); 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10号)。 3、术语和定义 3.1、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

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6、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3.7、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4、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4.1、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2、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 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4.3、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4.3.1、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重点污染物排 放量,与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排放绩效值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有排污单位获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由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今后国家、省上新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的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 第三条试行期间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的范围为建成投产环保手续齐备且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基准年为2016年。后期与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污权交易同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需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五条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 第六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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