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法人示意图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1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示意图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有一定区别,我们简要地进行对比。

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是拟上市公司在IPO时披露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标准,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股票的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时,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关联方;在此后的申请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需要遵守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披露范围不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上

内容上的区别包括:(1)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因此,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原图摘自:=,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图中黄色方框为关联自然人。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应重点披露与不属于并表范围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明确将潜在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一)总体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程序合法

《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定价公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

在重大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

3影响独立性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分割,因此本文将其合并为一个原因。

情形:……(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该规定隐含着募投项目不应导致关联交易增加的含义。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总体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推定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来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因此,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也成了判断关联交易合法与否的核心问题4。

4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在本

质上是一个问题。例如,下文涉及的成飞集成就将“关联交易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独立

性影响的分析”列为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证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需要由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发表意见。5上述各方的意见必须建立在详细说理的基础上。

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以及律师判断关联交易公允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第二,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具体包括比较市场价格、历史成本、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产品利润率等。第三,由管理层、独立董事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二)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试举几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成飞集成6。这一案例的特点在于,拟上市公司成飞集成的主营业务是为关联方一航成飞提高配套产品,即使上市后也将产生持续性关联交易。成飞集成论证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

1、军品定价和军代表最终审价制度,保证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6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3、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4、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5、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证交易较为公允。

案例二天龙光电7。如果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可达成一致协议,还可以采取由全体股东确认的方式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在天龙光电案例中,律师论证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

1、发行人管理层确认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相同或相近产品在交易当期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如果没有前述可供参考的成交价格,则根据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

2、独立董事确认;

3、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案例三智飞生物8。该案例的特点是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及专有技术系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受让取得。

7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说明该交易的作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律师论证的方法包括:

1、考虑标的的历史形成过程及各方对标的的贡献程度;

2、考虑标的实际花费的研发成本;

3、预期标的未来的收益水平;

4、参考相近技术的市场转让价格。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总体分析

截止2012年3月5日,证监会最近两年来累计公布了对80个融资项目(包括75个IPO和3个非公开发行案例、2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的不予核准决定及原因。经核查,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不规范而被否决的项目共计19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请见下图:

因关联交易被否决的项目所占比例

融资项目被否决的具体原因9

9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指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关规则披露。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将与关联方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指出,无法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该公司是否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指出,该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另外该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金额较大的贷款担保行为且无法判断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因此,凯迪电力、中矿资源勘探、万润精细化工均有两个被否决的原因,在原因分析时分别按两个案例计算。

基于上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因关联交易而被否的具体原因及其频繁程度。

(二)案例分析

1、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

因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而被否的案例包括同力重工、玉龙钢管。同力重工因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签署书面合同,与关联方存在融资租赁交易,且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而被否10。玉龙钢管因报告期内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等情况被否11。

2、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无法判断是否公允

信得科技因将自己拥有的商标许可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无偿使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被否12。苏大维格光电、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西安隆基硅材料、中矿资源勘探等三公司因发审委无法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允被否13。

3、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10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11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2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3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北京星光影视和西安环球印务因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被否14。凯迪电力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关规则披露而被否15。山东金创因招股说明书和申请人现场陈述对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与申请人不是实质性关联关系的解释理由不充分而被否16。

4、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苏州通润驱动设备公司因长期向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采购产品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实施时间较短而被否17。上海良信电器公司因为经营用房产长期向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而被否18。中矿资源勘探公司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而被否19。烟台万润精细化工因为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而被否20。江苏裕兴薄膜科技公司因关联方持续向其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其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及互相兼职等原因被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而被否21。华致酒行因关联采购金额

14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5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6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7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8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9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20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1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与占比持续上升而被否22。广机国际招标公司因与部分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而被否23。

5、募投项目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在大唐电信、吉林电力和凯迪电力三个案例中,证监会均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关联交易为由而未予核准2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有保荐代表人将解决关联交易的方式总结为25:

一是“加法”,即增加拟上市企业自身的控股子公司或资产,使原来依靠关联方的业务转移由拟上市企业自身或由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来完成。

二是“减法”,最常见的方式是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三是充分解释,对于某些无法解决的按市场化运作的关联交易或者此类关联交易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经过充分解释论证,力求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22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3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的决定》。

24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

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这三个案例均是申请非公开发行,但对申请IPO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25张国峰编着:《企业上市典型案例深度剖析——疑难问题与解决对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3-234页。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作者: ————————————————————————————————日期: ?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6)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 (一)总体分析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 (一)总体分析13? (二)案例分析?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

案例之三: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一、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000858)地处天府之国之南,扼川、滇、黔三省要冲,锁金、岷、长三江咽喉。有利的地理和环境因素使五粮液酝酿出名震四海,老少皆知的五粮液甘醇。然而,五粮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其控制权以及利益输送问题自其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来就倍受媒体关注,更有相关学者做出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分析五粮液利益输送机制不仅有助了解其公司治理问题,更能管中窥豹,为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提高一个良好的例证和契机。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独家发起设立,发起人所持资产折合为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另外,流通在外股份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4.77元,筹得11.816亿元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公司年报,第一大股东均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改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为五粮液集团(下称“五粮液集团”)。图1为五粮液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五粮液集团作为五粮液的实际控制人,旗下拥有相当数量的控股子公司。而五粮液在其领导下,上市后似乎不负众望,实现了招股说明中的一系列盈利目标。表1为五粮液上市以来近五年利润及分配情况。

表1:粮液历年盈利及分配一览表 然而,对五粮液集团来说,设立五粮液股份公司,将集团最具市场号召力的“五粮液”品牌注人上市公司,塑造了一个利润不断成长的绩优股形象,表面看来没有相应的其他回报。这一大股东充当着证券市场中的“老好人”,并且已经“好”到让人无法不质疑的程度。二、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的秘密通道 会计报表上的数字显示五粮液盈利颇丰,然而深入分析投资情况就可略见端倪。根据其1998年上市招股说明书,五粮液投资约50亿建设两阶段的各子项目,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新增收入35亿元,新增利润2亿元。如果这些投资全部如预期的发挥效益,那在1998年31亿收入、5.5亿利润的基础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就应增长到89亿元和14亿元。但实际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仅为64亿元和7.9亿元,而其固定资产达到74.5亿,而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伊利特和全兴股份五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和也才39.4亿,不及五粮液的一半。既然没有收益,五粮液为何还要在这五年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投入呢? 仔细查阅五粮液的各种公开文告,发现五粮液并非投资没有回报,而是这回报并不在会计账面上,也因此不属于没有控制权的中小股民。利益均沾的现金股利分配远远少过配股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级财务会计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国重汽:关联交易隐瞒巨额收入? 会计0911 张用任2009620146 2011/6/22 背景资料:中国重汽有可能被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巨额资金,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其巨额销售收入难以确认,并因此隐瞒巨额销售收入。

沸沸扬扬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000951”)推到媒体聚光灯下,其旗下子公司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1%)5亿元银行存款在该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中涉案;虽然该案的案情细节迄今尚未公开,但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为此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 中国重汽年报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非是造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销售毛利率由三季度的10.6%意外大幅下滑至四季度的6.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8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9345万元,一系列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在2010年第四季度接踵而至。 为什么一下子出现这么多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可以从中国重汽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来分析。 一、账面存在巨额存货 年报显示,中国重汽账面存货余额由09年末的29.73亿元上升至10年末的74.42亿元,当年存货增加额高达44.69亿元、增幅高达150.3%!(详见表一) 表一、中国重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对于当年存货如此大幅上升,年报解释称:“存货增长主要由于本年末公司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所致”。但是,从中国重汽10年各季度销售数据来看,这种解释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重汽发布的公告,其去年各季度中,即使在销售旺季的第二季度其产量仍然高于销售量,去年四个季度中只有三季度的产量略低于销量,而去年三季度却是其销售淡季、三季度的销售量仅为23800辆。中国重汽去年季度最大产量为39777辆(二季度)、季度最大销量仅为38926辆(二季度)。由此可见,中国重汽显然根本不必为旺季销售备货而使库存成倍激增。

关联交易制度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 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 第二章定义及规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 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 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 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 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摘要:股东财富最大化是西方企业的理财目标,“为股东创造价值”也往往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而在实际操作中理财目标往往被异化为“实际控制人利益最大化”。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通过关联交易向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输送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随着矛盾的不断激化,最终证监将依法按程序对五粮液公司的“三宗罪”作出行政处罚。至此五粮液股 。 这 然成为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对股份制公司尤其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管理与指导处在尝试阶段,同时资本市场对普通股民开放也处于尝试阶段,因此政府、企业与中小股民之间因误解而摩擦不断。长期以来,五粮液这只股票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绩优股的代名词,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与五粮液(代码:000858)利益相关联的中小股东都对其抱有较高期望。由于当时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未对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进行控股,在五粮

液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躲避经营风险,经营者将五粮液酒的销售权让渡给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使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库存量降至最低,这个现在看来寻常且必要的决策在当时被看成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五粮液酿酒时将酒坛密封发酵15年是五粮液酒考究的酿制工艺中的重要环节。五粮液的酿造特点导致了这是跨越15年的长期投资,与中小投资者购买股票寻求快速致富的心理相矛盾,于是在中小股东强烈要求分 证 司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3.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2007年度,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25066.15万元,但五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高管关联交易案例

无锡微研有限公司诉徐乃洪等买卖合同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情与审判】 原告:无锡微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研公司) 被告:徐乃洪,原无锡微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无锡德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公司)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9日,微研公司与由徐乃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德森公司签订了《机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微研公司所有的22台机器设备以极其不合理的价格卖给德森公司(且至今未付价款)。合同签订后,徽研公司将设备交付了德森公司并垫付了这些设备的维修费用。2005年12月23日微研公司向德森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2006年2月16日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均约定将借给德森公司使用的还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坐标磨拟转让给德森公司。目前,上述22台设备及坐标磨均被德森公司占有并使用。而在德森公司成立以及上述合同、《承诺书》、《协议书》签订时,徐乃洪均是微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该行为也未经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损害了微研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2005年12月9日签订的《机器买卖合同》、2005年12月23日的《承诺书》以及2006 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款无效;(2)德森公司返还上述《机器买卖合同》、《承诺书》、《协议书》涉及的设备;(3)德森公司返还微研公司已支付的机器修理费及使用费22万余元;(4)徐乃洪对德森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徐乃洪担任德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微研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同意确认的,微研公司并认定德森公司为其协作外注公司,旨在降低微研公司的制造成本。因此徐乃洪不存在微研公司所述的“自营或经营与其任联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双方对废旧设备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微研公司对涂乃洪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及徐乃洪承包微研公司的制品制造部的利润部分,与徐乃洪和德森公司所欠微研公司二手坐标磨设备款予以折抵,并无违法之处,且2月16日协议已明确徐乃洪与微研公司已两清,故该协议亦为有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微研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有约束力”,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占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背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案中微研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0条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徐乃洪2005年6月21日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亦涉及精密模具及配件的制造、销售的德森公司并担任德森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时还担任微研公司的副总经理,徐乃洪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微研公司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违规案例分析 一、ST 琼花违规担保 案例简介:自2006 年3 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私自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高额担保,并因涉诉,导致江苏琼花主要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经核查,截至2009 年2 月 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 万元,占公司2008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 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涉及诉讼金额8,69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4%。江苏琼花股票于2008 年12 月29 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09年2 月17 日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江苏琼花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公司公章管理较为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私自借用上市公司公章较为便利;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二、久联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案例简介:自2008 年4 月起,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以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久联发展于2008 年4月30 日公告2008 年一季报,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在2008 年4 月25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存在买入久联发展股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232,221 元。(2)久联集团及其控股孙公司在2008年4 月25 日至7 月24 日期间频繁买卖久联发展股票,短线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7,104,565 元。(3)久联集团作为久联发展持股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编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3)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7)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9)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10)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10) (一)总体分析 (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13) (一)总体分析 (13) (二)案例分析 (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不当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2)

精心整理 不当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关联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从此意义理解,一般所谈关联交易是中性的。其中所称“ 关联方交易类型主要有商品和劳务购销类、资产买卖类和股权投资类,具体的手法如下: 1.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绐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为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 4.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5.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7.担保和抵押。但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或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务和日常经营。因此,管理方面的合同也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形式。 三、不当关联交易及其形式 (一)不当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

新三板: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及解决方案(附案例) 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左右,其中年至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年至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年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年至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关联方销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