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茶的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保健茶的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2018年第07期

作者简介:何杰(1965-),女,浙江宁波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教育法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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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茶的发展现状

我国饮茶的习惯很早就有,茶的品种繁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健康养生功效的保健茶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日益受到市场的追捧和热爱。保健茶是以茶为生产原料,加上一些中草药制成的保健饮品。这种饮品,有保健养生的神奇功效,有茶和饮料的不同感觉。其中有一种广受喜爱的荔枝草保健茶,这是以不同采收期的荔枝草为原料,研发出的一种荔枝草样的保健茶。荔枝草有许多作用,比如说治疗咽喉、咽喉肿痛、急慢性咽炎等。这种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饮品已经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爱。2保健茶宣传广告状况

保健茶的广告宣传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保健茶进行广告宣传能让消费者了解关于保健茶的功效及价格等等相关信息。保健茶是中草药加上以茶为原材料制成的饮品,它对消费者有着一定的保健功效的饮品。广告宣传是消费者了解接触保健茶的主要方式,通过广告宣传这种方式,相关的群体会对保健茶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去购买保健茶。

我国保健茶广告宣传也非常普遍,发展也十分快速。令人堪忧的是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没有监管,各种保健茶的质量让消费者不放心。虚假宣传保健茶的医疗、治疗疾病效果的广告宣传,这严重破坏了保健茶市场的经济秩序,同时让消费者对保健茶的功效失去信心。所以,相关部门要对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的产品进行化验及严格调查,这个举措是非常必要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

3保健茶宣传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及危害

我国相关产品的立法规范太过片面和笼统,这是由于商品的种类太多无法出台具体的措施及规章制度造成的。相关的法律缺乏对部分商品的具体制约措施,同时保健类饮品这种刚出现的新事物,还没来得及制定相应规定的宣传法规。由于具有保健功效的茶是近年来刚刚出现的,所以我国的法律欠缺对保健茶这种商品的具体约束及规范措施。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保健品广告监管制度》的制定,对保健茶的宣传及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及规范作用,但是该项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如对保健茶广告的法律法规极度简单,这样就会给留下很大的漏洞,很多保健茶企业做不利于市场秩序的事,但是相关的法律对此却并无明确的惩处措施,而这样,受害的就只能是消费者了。

宣传广告市场监管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保健茶产品。保健茶这种保健的饮品的广告,必须要进行有严格的审查和甄别,应请求相关的部门予以协助,对保健茶产品成分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对人体无害且有一定的保健功效才能让其进行公开的广告宣传。对于不合格的保健产品及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且坚决不能让其进行广告宣传,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我国没有设定保健产品的处罚规定,这就给保健茶类广告市场的管理造成了不便,也让消费者无法采用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能对那些违法的广告商予大力处罚便能让广告宣传市场稍显和谐。

4完善保健茶广告法律法规的建议4.1重新制定《广告法》相关的制度规定与管理

健全和完善保健茶的法律及法规,同时要对保健茶市场各种各样的宣传现象进行规范。首先,要表面现象抓起,提高保健茶广告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规定,进行各方面严格的审核与管理。对没有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推广宣传;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不准宣传;总之,产品不达标就坚决不能推广,只要与商品本身不一样的,有欺骗嫌疑的,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管理,这样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保证。其次,每个环节都不能放过,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旦不符合规定的,都要有专门的惩罚措施,不能让商家浑水摸鱼,逃避惩罚。要依法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一旦发现问题立马进行处罚,不能让他们钻空子。目前企业对

产品进行宣传的方式越来越多了,过去的报纸、电视已经不再为主要阵营宣传,而是与各种各样的平台合作。比如互联网、传单、QQ 、微信、微博、各种APP,如淘宝天猫等,有的还会组织一些促销活动,这些都加大了相关部门管理难度,就会出现违法者。一旦发现,就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惩罚,只有如此才能遏制宣传中的不守法。4.2法律法规要制定违法的法律责任,避免过于简单。

从以前的各种违法的情况中,主要是对经销商进行处罚,这是不合理的,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出相应的惩罚,比如广告投放者,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企业及广告商利用法律的空子打插边球进行不良的宣传行为。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在两方面,一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人员肆无忌惮的从事虚假活动;二是这种虚假活动的成本太低,广告商违背良心和道德做事,仅仅被罚点钱无法让广告商伤筋动骨,不能达到禁止的目的。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要对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出台规范相关的法律,提高从事虚假行为的成本。并对相关的虚假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及惩处,如果相关企业和广告商从事虚假行为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让相关的人员和企业不能从事虚假行为,不敢从事虚假行为,不愿从事虚假行为,通过这样来杜绝违法现象。4.3消费者要自我管理与学习分辨

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普及工作,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清楚明白,相应的监管者,也要作为管理的参与者。只有消费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识,才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辨别真伪,最基本的要有自我识别的意识及能力,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在此基础上要对相关的虚假产品及虚假广告找相关部门举报,这才是合格的监管者。通过这样的法律普及工作,消费者才会是真正的受益者,才能买到健康的产品。当发现广告或者产品是不真实的时候,首先自己不要买它,其次见到其它人购买或者上当受骗时要及时的劝说和制止,在此基础上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是消费者基本的权力和义务。

保健茶这种新型的产品迷惑性较高,当然有些保健茶产品及宣传广告是真实的,但是很多都是打着保健或者健康的幌子进行招摇撞骗。学识较低或者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是主要的受骗对象,因此,我们要对此方面的知识进行大型的讲解及宣传活动,甚至可以在电视媒体中进行报道和披露。提高这部分人群的认知水平和辨别真伪能力,让她们在虚假的宣传及产品面前能够理性分析及对待,让销售虚假产品的企业无处插针,无法生存。5结语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有很多的途径,而最常见的途径就是广告宣传,这是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有效途径,这些广告也会成为消费者对产品的参考价值所在。现在的消费者市场需求多样,这种保健茶在市场上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爱,因此保健茶相关广告的市场更需要合理规范,消费者才能得到真实更加有效的信息,从而找到需要的商品。但目前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消费者无法购买到安全的产品,因此只有规范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保健茶的宣传市场才会有前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杜绝保健茶的虚假宣传,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瑞龙.中国广告法律制度研究[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2]药恩.广告规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6.

[3]董亚娟.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J].福建茶叶,2015(6):55-56.

保健茶的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何杰

(昆明学院社会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225)

摘要:保健茶的广告宣传是普通民众了解和选择购买保健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保健茶日渐受到民众的青睐。但目前的保健茶宣传过于混乱,信息虚假现象尤为严重,缺乏有效可行的法律来规范,这为消费者的茶饮品安全埋下隐患。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茶广告宣传的规范和管理,以保证保健茶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保健茶;虚假宣传;法律规制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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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1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8)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52)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5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6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62)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75)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76)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81)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

法律服务市场营销

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篇 营销不是以精明的方式去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是一门创造真正客户价值的艺术。——菲利普•科特勒(Dr. Philip Kotler) 1. 市场营销理论基础 1.1 大市场营销理论 1.2 法律市场营销九个法则 2. 营销分析和准备 2.1 法律服务基本特性 2.2 法律服务市场背景特征 2.3 事务所营销准备8 3. 营销策略组合 3.1 增值服务策略 3.2 市场领先者策略1 3.3 提升服务质量策略 3.4 服务品种价格策略 3.5 服务品种创新策略 3.6 保持客户忠诚度策略 3.7 提升公共形象策略 3.8 全员营销策略 3.9 网络营销策略 4. 制定营销方案 4.1 市场定位和市场细分

4.2 分析消费者和竞争对手 4.3 选定市场营销策略 4.4 规划产品和服务 今天,可能没有律师会否认市场营销的重要性。但可惜的是,不少律师对市场营销的理解仍然来自于对日常生活的个人体验或者沉浸在过去的成功经验当中,例如个人社会关系网络、成为名律师的冲动、给付介绍费的纯粹利益驱动关系等,这些错误理解都局限了以事务所作为市场营销主体的发展方向。其实,我们只要审视一下自己个人周围结成的关系网络,你也许就会发现那种来自于日常生活的私人关系网络比起以事务所为后盾结成的商业关系网络,存在着多大的专业水平和经济差距?在传统经济生活当中,可能个体化经营模式是简单和实用的,也许是成功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新经济时代,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关系网络已经取代了以往的个人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 从本质上看,事务所与企业没有区别。两者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都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从中获取利润。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产品或服务的形式不同,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所以,参考和借鉴企业市场营销理论和成功经验,可以帮助事务所走向成功之路。在本章里,我们将通过对现代企业市场营销理论和实务的借鉴和改造,分析法律市场营销规律和具体策略组合,总结法律市场销售法则,开拓中国法律服务业市场营销的新时代。 1. 市场营销理论基础 1.1 大市场营销理论 现代的“市场营销”和传统的“市场销售”观念上有着质的区别,简单说来,现代观念主张,企业的活动范围不再仅仅停留在产品流向消费者这个阶段,而是前后延伸至“产前活动”(如市场调查、产品研发)和“售后活动”(如售后服务、客户意见收集反映)阶段。因此,市场营销包括了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和细化、服务项目开发、服务定价、营销策略制定、服务营销、售后信息反馈等一系列以顾客为中心的全过程市场营销活动。 有“现代营销学之父”之称的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于1986年提出了“大市场营销(Mega marketing)”理论,成为现代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理论。他将原来的4Ps理论发展成为6Ps 理论,即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地点)、 Promotion(促销)、Political Power(政治力量)、Public Relations(公共关系),其后又加入了Probing(市场研究)、Partitioning(市场细分)、Prioritizing(目标优选)、Positioning(产品定位)和People(人)五个要素,组成了11Ps理论。这个理论将市场营销组合从战术营销转向策略营销,意义十分重大,被称为市场营销学的“第二次革命”。20多年以来,西方无数大公司企业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策略决策组合并加之运用,大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0495445.html,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一、植入式广告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植入式广告在品牌建构中的价值. 《当代传播》.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5期.叶欣. [2].品牌意识和消费者价值观对植入式广告效果的影响. 《新闻大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2期.林升梁. [3].显著的植入式广告能带来更好的品牌态度吗——植入式广告显著性影响机制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2期.周南.王殿文. [4].解析隐性广告:内涵、本质与背景.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5期.王晓乐. [5].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性:受众敏感性、媒介内容质量与植入类型的交互效应. 《商业经济与管理》.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0期.王平.宋思根.居瑶. [6].我国植入式广告的研究现状和理论综述.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3期.郭晓云. [7].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1年6期.谢晓尧.段芸蕾. [8].植入式广告社会化监管探析.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3期.张淑燕.单晓梅. [9].电影植入式广告的整合营销策略. 《当代文坛》.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3期.李利.李静.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 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河 北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论 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崔方方 指导教师:王昆江 专业年级:2012级法学完稿时间: 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崔方方 年月日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摘要 广告代言是现在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等原因,虚假广告代言屡屡出现,受害人告上法院的情况也多有出现。本文以明确虚假广告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出发点,从明确虚假广告代言、确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和完善法律规制为构架的角度,探讨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相关规定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审查制度、广告执法、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对比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审查制制度、完善执法措施及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见意。 关键词: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

目录 引言 (1) 一广告代言的概述 (2) 1.1广告代言的概念 (2) 1.2广告代言的现状 (2) 1.3广告代言的基本特征 (3) 二虚假广告代言担责的理论依据 (4) 2.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2.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 (5) 2.3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5) 2.4《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6) 三虚假广告代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及国外相关法律规制 (7) 3.1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7) 3.2国外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8) 四虚假广告代言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10) 4.1 没有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10) 4.2广告审查制度不够全面 (10) 4.3广告执法存在缺陷 (11) 4.4监管制度缺陷 (11) 五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12) 5.1 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到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 (12) 5.2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13) 5.3完善虚假广告执法措施 (14) 5.4健全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15)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不良资产投资及律师具体工作

不良资产投资与律师具体工作 律盐沙龙高杉LEGAL发表于 2016-03-10 12:11 主讲人:戴安娜(2014年入职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现主要负责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不良资产展开,内容包括相关基础概念、不良资产投资的运作和律师的具体工作等. 为了大家对不良资产有一个直观的认识,首先在这里先向大家举一个例子。如图所示,如果银行向 企业贷款1千万,时间为两年期,以帮助企业扩大业务,维持生产等;但是由于结构性的经济变化,或者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因此两年到期之后,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或只能偿还 部分贷款;那么,对于银行而言,这笔贷款即成为了不良资产. 根据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贷款分为五级: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前两种为正常贷款, 后三种称之为不良资产: 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能够正常的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和全额偿款 的消极因素;

2)关注贷款,指尽管借款人能够偿还贷款,但存在潜在的不利因素,贷款损失的概率不超过2%-5%; 3)次级贷款,借款人出现明显的不能还款的消极因素,依照其正常的营业收入可能无法足额偿还贷 款的本息,只有通过资产处置和对外融资,才能还本付息,概率一般为25%; 4)可疑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一定会产生部分损失,损失的概 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是最为严重的一类贷款,借款人没有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贷款都会 遭到损失,即使能够回收一部分,这部分的价值对于原先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银行出于控制信贷风险、上市需求或年度审计的需求,可能选择剥离这部分不良资产;这也就成为 了整个不良资产行业的基础。 (一)行业流程 银行出售不良资产,不会以账面价格直接出售,通常价格为不良资产包账面价值的30%-50%,行业 的盈利也来源于此。举例而言,企业向银行贷款一千万,银行以三百万的价格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资管公司可能通过种种手段(诸如处置抵押物)追回债款八百万。 具体行业流程如上图所示,银行将不良资产包打折出售给四大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华融、信达、长城、东方这四家公司。虽然现在地方成立了不少资产管理公司,但 主要还是这四家公司直接向银行收购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 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如果银行转让的不良资产超过十户,那么只能卖给四大AMC。因此,这部 分的流程相对而言具有垄断性。当不良资产到达AMC之后,AMC可以自己处置这部分资产。处置的 方式包括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多样化出售(可以卖给其他资管公司)、租赁、SPV、破产清偿等;其中,多样化出售的方式还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分包等,但此时的价格会高于直接从银行购买的价格。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方案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方案多年网络营销工作经验,对企业的网络安全情况及其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依托《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权益保护、网络运营者义务等内容的分析,制定如下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模块,以及其中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板块 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服务内容通过梳理分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企业舆情监测、企业信息安全保护、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四大版块。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对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客户资料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进行分类,其中另外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自然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客户信息在外部传播以及公司运营中可以对外发布的范围、标准、规划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框定,比如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企业舆情监测,根据企业信息传播的渠道制定监测平台,例如针对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集合式搜索引擎渠道制定关键词负面监测,针对微博、自媒体平台建设敏感信息预警平台等,帮助企业时刻监测企业的舆论风向,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 企业信息安全保护,依照《网络安全法》其中关于网络运营者的规定,按照企业在网络中的类型,制定企业在网络安全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划;依托《侵权责任法》以及附属相关规定,对企业发布内容的标准、范围、尺度以及发布渠道进行规划,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通过对企业正面形象塑造,同时打造负面舆论的防火墙。 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指通过舆情监测,对网上突发的的信息进行处理,比如曾经因为奶源地污染,导致合生元奶粉企业紧急启动正面信息压制的案例,本次事件中,因为网络信息发酵的情况比不严重,所以主要以见效较慢的正面压制为主,防止负面信息的持续扩散,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一、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由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后即对债务人生效,并不需要像其他债权转让那样得依《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这亦是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与其他普通债

权转让在程序上的重大差别。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但债权标的额巨大,而且借款人数众多,少则几户,多则上百户,如必须以通知方式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势必增加原债权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减缓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因此,此规定减轻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贷款债权时的义务,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资产。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与担保权利转让有关的特殊规定 (一)对担保权利转让有效性的特殊规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仍应当通知担保人或针对担保人发布债权让与公告。 因此,在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条件上,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并无二致。 2、《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

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服务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在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许多律所和律师开始重视营销策略,以求度过金融危机的寒冬并求得发展。律师营销有很多渠道,网络营销就是其中一种,而且日益受到关注。那么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如何呢?其社会意义在哪里?本文拟作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服务网络市场分析 因为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服务市场有不同的分类,本文所述的网络法律服务市场只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小部分。网络提供了一个法律服务的平台,但也存在交易的主体和内容,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在互联网上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现出网络社会的鲜明特点。 一、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法律服务市场广义上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狭义上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在我国一般指前者,而西方多指后者。但是,我们现在提到法律服务市场,一般是指与教育与培训、金融投资与评估等相并列的一种信息咨询服务行业;或者依据服务对象进行的划分,服务于普通客户的低端市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终端市场,服务于规模比较大的集团企业、股份公司等的高端市场。总体上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初步形成,服务领域主要是传统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民事代理,90年代中后期才拓展到金融证券、期货证券、公司兼并、信息产业等领域。至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还未能形成一个较成熟的市场体系,仍处于不断发展阶段。 当然,如果提供有偿服务就会形成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有供需双方,还有相应的中介机构等基本要素。由于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加之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认识到律师业务营销的重要性,因此更加重视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强化营销管理。同时,较高的利润,也吸引着敢于冒险和开拓的中介机构加入进来,形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服务市场。 本文述及的网络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传统低端市场,以互联网为纽带和平台,为广大普通人群和中小企业客户服务,这其实只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吸引了众多人士的关注。 二、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与特点 (1)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和普通网民。对中小企业来说,不会盲目的从网上物色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寄希望与从网络上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更多的关于律所、律师的信息,了解律所的专业化方向、业务范围、业务专长等信息,便于今后的选择。对于那些遇到问题的普通网民,实际上有很多咨询渠道,但是如果上网方便,或者说能够熟练的运用网络,他们一般是希望首先能够通过网络解答自己的困惑,在网上搜搜,看能不能找到法律答案,进而尝试从网上得到法律咨询和专业律师的帮助,由此形成一个有法律需求的群体。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docx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广告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广告学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从广告与人、广告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高度出发,结合广告教育特色,着重于培养具有道德伦理观的高素质技能型广告人才。然而当前,高校广告学专业将课程教学重点放在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心理、广告语言等方面,忽视了道德伦理观在教育教学体系中的渗透,造成广告道德伦理教育内容缺失。为此,高校广告教育必须对道德伦理观教育机制进行重构。 一、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教育现状 我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广告伦理教育途径、范式研究不足的问题,加之对国外成功的广告伦理教育缺乏有效借鉴,从而造成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一直未能构建起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机制。现阶段,我国高校广告教育在道德伦理观教育方面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课程在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学中,虽然广告道德伦理被视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认同的重要教育环节,但是从广告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来看,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针对广告道德伦理开设专门课程。当前,只有部分高校开设了广告伦理与法规、广告伦理、广告伦理与政F规制研究等专门课程,其他高校只是将广告伦理学教学内容融入了广告学概论、广告管理与法规等课程中,使得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既缺乏专门课程作为教育实施载体,又缺乏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有效整合,不利于广告学专业学生的道德伦理观培养。

(二)教育内容简化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内容被简化为对广告活动伦理失范的批评,并将其教育内容融入到广告法律法规课程中,或是直接由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所替代。但是,从广告道德伦理与广告法律法规的本质上来看,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法律是他律,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道德是自律,对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依靠强制性措施予以施行,具备治标效用。道德依靠尊重、自省、责任心、负罪感予以维护,具备治本效用。由此可见,用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替代广告道德伦理程有失妥当,并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伦理观认识偏差,形成的“守住底线、明确红线、避免越线”的狭隘道德伦理观。 (三)道德伦理观认识偏差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师普遍认为广告道德伦理对学生的专业发展益处不大,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也容易出现课程内容脱离实际的情况,难以对学生的广告实践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道德伦理观教育在广告学专业教育中的有效开展。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观教育内容未能深入到伦理学理论层面,只是停留在传播伦理的渗透。而传播伦理多从社会批判视角去分析广告问题,这种视角定位忽视了学生亲身感受,易使学生产生距离感,加剧学生对道德伦理观不切实际的误解。 二、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的深度置入策略 (一)道德伦理观置入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广告教育中,要让广告学专业学生树立道德伦理观,将道德伦理观深入置入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范畴,具体包括:使学生掌握广告活动伦理维度、广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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