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南方电网)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南方电网)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南方电网)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 1 0008—2004

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2004-03-01发布

2004-06-01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颁发《变电运行

管理标准》等十二项生产标准的通知

南方电网生[2004]3号

超高压输变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子公司:

为规范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行为,开展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公司组织编制完成了《变电运行管理标准》等十二项生产标准,并经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通过,现予以颁布,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2.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

3. 《发电运行管理标准》

4.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5.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6. 《发电厂安健环设施标准》

7.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

8.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

9. 《电气操作导则》

10.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12. 《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标准》

南方电网公司筹备组(代章)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检验种类及周期

5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6 检验仪器仪表的基本要求

7 试验回路接线的基本要求

8 外部检查

9 有关回路的绝缘检验

10 电流、电压互感器及其回路检验

11 断路器、隔离开关传动装置及有关二次回路的检验

12 有关操作信号设备及其回路的检验

13 逆变电源的检验

14 装置用高频通道及光纤通道的检验

15 整定试验要求

16 整组试验

17 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的检验

18 投入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种功能继电器的全检、部检项目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种继电保护成套装置的全检、部检项目

附录C(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自动装置的全检、部检项目

附录D(规范性附录)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及保护信息采集系统的全检、部检项目

前言

为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企业,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目标,确保南方电网连续、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体系,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以《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及《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 800—2001)为基础。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之尧、陈济军、韦恒、吴伟明、吴国沛、詹勤辉、王黔、侯君、赵曼勇、蒋琨。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南方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发电、输电、变电及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285—199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5145—2001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T 478—2001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准则

DL/T 553—1994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准则

DL/T 625—1997 LFP-900系列超高压线路成套快速保护装置检验规程

3 总则

3.1所有在中国南方电网中运行的发、供电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及其回路接线,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以确定装置的元件是否良好,回路接线、定值及特性等是否正确。

3.2本规范附录部分作为检验规范的具体说明和解释,具有与规范相同的效力。

3.3本规范对微机保护装置的程序功能部分,以及可以通过自检功能实现循环检验的部分,采取状态检验。

4 检验种类及周期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中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回路接线(以后简称装置)应具备良好的运行条件,必须按照本条例进行检验,以保证设备元器件、回路接线、定值及特性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三种,检验分类图如图1所示。

图1 检验分类图

4.1.1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

4.1.1.1当新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4.1.1.2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4.1.1.3对已投入运行中的装置,不管何种原因停电达一年及以上者,再次投入生产运行时。

4.1.1.4当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时,其检验范围由基层单位继电保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由省(网)管辖的装置,其检验范围应事先征得省(网)

相应继电保护机构的同意。

未按本规程要求进行检验的新安装的及经过改造的装置禁止投入运行。

4.1.2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分为全部检验和部分检验两种。

4.1.3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分为下列四种:

a)装置改造后的检验;

b)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c)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d)事故后检验。

4.2 定期检验周期

4.2.1定期检验周期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所辖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工况,按本规定要求的期限、项目进行。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保护装置的全检及部检周期表分别见表1和表2,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检期限参照微机型装置的定检周期进行。

表1 全检周期表

表2 部检周期表

4.2.2制定部检周期计划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可视装置的电压等级、运行工况、运行环

境与条件,适当增减其检验周期。

4.2.2.1新安装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检。同样,在装置第二次全检后,如发现装置运行情况较差或已暴露出了需予以监督的缺陷,此时部检周期可考虑适当缩短,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检验项目。

4.2.2.2110kV电压等级非主网的微机型装置可考虑3年一次部检,6年一次全检,非微机型装置参照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装置的定检周期;110kV以下电压等级装置的定期检验可考虑3年一次,检验性质为全部检验;新型的装置在未获得足够的运行经验前,应考虑缩短其部检周期。

4.2.2.3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通常随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可考虑在补充检验时进行,或者按所属省网规定进行。

母线差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中投切发电机组、切负荷的跳合断路器的试验,允许用导通方法分别证实到每个断路器接线的正确性。

4.2.3保护装置检验时期安排。

4.2.3.1母线保护、地区系统电流电压保护装置检验宜安排在雷雨季节前进行。

4.2.3.2线路保护及系统的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宜安排在高峰负荷之前进行。

4.2.3.3 变压器保护检验时期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地区负荷的要求。

4.2.4为了运行管理的需要,装置的运行管理部门应针对主网装置的定期检验工作按装置的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检验时间表。

5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对试验电源的基本要求如下。

5.1.1交流试验电源和相应调整设备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保证在最大试验负载下,通过装置的电压及电流均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如有条件测试试验电源的谐波分量时,试验电流及电压的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的5%。

5.1.2 试验用的直流电源的额定电压应与装置装设场所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现场应备有自直流电源总母线引出的供试验用的电压为额定值及80%额定值的专用支路。试验支路应设专用的安全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5.1.3现场宜装设专用的交直流试验电源屏,各试验支路应设专用的安全开关,所接的熔断器或空气开关必须保证选择性。

5.2在现场进行检验工作,必须确切了解所在现场的直流电源容量,电压波动范围,交流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供电系统接线,各支路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容量,绝缘监视回路的接线方式和中央信号系统等,以判定被检验装置的直流电源的质量及其供电方式是否合适。

5.3在现场进行检验工作前,应认真了解被检验装置的一次设备情况及其相邻的设备情况,并据此制定在检验工作进行的全过程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

5.4对新投入运行设备的装置试验,应先进行如下的准备工作。

5.4.1了解设备的一次接线及投入运行后可能出的运行方式和设备投入运行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投入初期的临时继电保护方式。

如设备投入运行的方案是在试验工作开始之后才编订时,编订方案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继电试验人员,继电试验人员应按运行方案编订需在设备带电后进行的有关检验项目临时的保护方式。

5.4.2检查装置的原理接线图(设计图)及与之相符合的二次回路安装图,电缆敷设图,电缆编号图,断路器操作机构图,电流、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图及二次回路分线箱图等全部图纸,以及成套保护、自动装置的技术说明及开关操作机构说明,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出厂试验书等。以上技术资料应齐全、正确。

5.4.3根据设计图纸,到现场核对所有装置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各保护所使用的电流互感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有无保护死区等。

若新装置由其他部门负责调试时,生产部门继电保护机构的验收人员应先按5.4.2条所列内容验收全套技术资料之后,再验收技术报告。

5.4.4对扩建装置的调试,除应了解设备的一次接线外,尚应了解与已运行的设备有关联部分的详细情况,按现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发生误碰运行设备

的事故。

5.5对装置的整定试验,应按有关继电保护机构提供的定值通知书进行。检验工作负责人应熟知定值通知书的内容,并核对所给的定值是否齐全,所使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变比值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

5.6 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在运行设备上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事先取得发电厂或变电所运行值班员的同意,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运行值班员利用专用的连接片将装置的所有跳闸回路断开之后,才能进行检验工作。

6 检验仪器仪表的基本要求

6.1定值检验采用的仪器、仪表的精度不低于0.5级。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单位的检验合格证并在合格期限内。如仪器的精度未经检验,试验时必须在电流、电压回路接入合格的仪表作为计量工具。

6.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如需调试高频载波通道,应配置高频振荡器和选频表。220kV 及以上枢纽变电站或集控站应配置一套完整的可同时输出三相电流、四相电压的微机成套试验仪及试验线等工具。

6.3继电保护班应至少配置以下仪器、仪表:指针式电压、电流表,数字式电压、电流表,钳形电流表,相位表,1000V及2500V兆欧表,可进行1000V耐压试验的耐压试验仪,载波高频通道测试所需的有关振荡器和选频表、无感电阻、可变衰耗器、电桥等,毫秒计,成套微机试验仪,可记忆示波器。建议配置便携式录波器。

如需调试电流分相差动保护,最好配置GPS对时天线和选用可对时触发的微机试验仪。

需要调试光纤纵联通道时,应配置光功率计、误码仪、可变光衰耗器等仪器。

7 试验回路接线的基本要求

7.1试验工作应注意选用合适的仪表,测量继电器内部回路所用的仪表应保证不致破坏该回路参数值。如仪表并接于电压回路上时,应用高内阻仪表;若测量电压小于1V,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仪表串接于电流回路中时,应用低内阻仪表。对绝缘电阻测定,一般情况下使用1000V兆欧表。

7.2试验回路的接线原则,应使通入装置的电气量与其实际工作情况相符合。对反应过电流的元件,应用突然通入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对正常接入电压的阻抗元件,则应将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而电流由零值突然上升的方法,或自负荷电流变为短路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在保证按定值通知书进行整定试验时,应以上述符合故障实际情况的方法作为整定的标准。

模拟故障的试验回路,应具备对装置进行整组试验的条件。装置的整组试验是指自装置的电压、电流二次回路的引入端子处,向同一被保护设备的所有装置通入模拟的电压、电流量,以检验各装置在故障及重合闸过程中的动作情况。

7.3对于复杂装置的检验,其模拟试验回路尚应具备如下的条件。

7.3.1模拟试验的交流试验电源应配备至少四相交流电压源(其中一相电压源用于模拟零序电压和检验同期装置)和三相交流电流源,每相电压、电流应分别构成独立回路,且幅值、相位和频率应能连续可调。试验电源在电压源输出端短路或电流源输出端开路时,均不应对试验电源自身和被试装置造成危害。回路中加入的试验电压、试验电流相对相位能在0°~360°范围内变化,单相的电流值应能在50A内均匀调节,单相电压值能在0~75V (100V)范围内调节,而模拟的三相短路电流值应不小于20A。

7.3.2要有模拟故障发生与切除的逻辑控制回路,一般应能模拟以下各种情况。

7.3.2.1模拟试验回路要有模拟故障发生与切除的逻辑,应能模拟单相接地、两相短路、两相短路接地、三相短路、三相短路接地、转换性故障、非全相运行叠加故障、功率倒向(固定电压与相位,电流突然反向180°)、带负荷运行工况叠加故障的各种情况及各类型故障情况下重合闸的动作行为(瞬时性短路与永久性短路),同时应尽可能地为纵联保护两侧整

组对试模拟区内及区外短路发生及切除提供所需的控制逻辑。

7.3.2.2模拟试验回路应可对故障全过程进行模拟,模拟时间段包含故障前时间、故障存在时间、转换性故障的转换时间、功率倒向时间、重合闸动作的无电流中断时间、模拟断路器分闸与合闸时间等。

7.4在检验综合重合闸或单相重合闸装置时,为减少断路器的跳合闸次数,应准备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专用的三相断路器分相操作模拟回路。

7.4.1与实际电流值基本相同的模拟分相跳、合闸回路。

7.4.2与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辅助触点转换性能、转换时间相似的逻辑回路。

7.4.3与控制屏断路器位置监视灯功能相似的光指示回路。

7.5装置动作时间测试回路测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7.5.1对装置回路内个别继电器动作时间的测试,应尽可能不拆动或少拆动回路上的接线;

7.5.2同一装置内动作时间有相互配合要求的继电器,除单独测定各继电器自身的动作时间外,应按回路相互动作关系直接测量有配合要求的继电器动作时限的实际差值,以掌握其裕度。

7.5.3装置所测定的动作时间应是以向被试装置通入模拟的故障电压、电流量开始,到装置向断路器发出跳闸脉冲为止的全部时限。

模拟故障发生与起动的电秒表计数时间差,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小于5ms。

7.5.4测试保护计时用测试仪表,不宜选用受电源频率影响的测试表计,应保证检测设备检测被试继电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间时,符合电力行业对测量范围、分辨率及准确度的要求。

7.6对高频收发信机的检验,应注意选用频率范围合适的、可选频的电子仪表,仪表测量端子的接地或低电位端子的连接方式应遵守仪表使用的规定,防止造成错误的测量结果。高频频率的测试应用数字频率计进行。

7.7在向装置通入交流工频试验电源前,必须首先将装置交流回路中的接地点断开,除试验电源本身允许有一个接地点之外,在整个试验回路中不允许有第二个接地点。当测试仪表的测试端子必须有接地点时,这些接地点应接于同一接地点上。

规定有接地端的测试仪表,在现场进行检验时,不允许直接接到直流电源回路中,以防止发生直流电源接地的现象。

7.8装置屏应可靠与变电站(电厂)的接地网相连接。

7.9规定有接地端的测试仪表,不允许直接接到元器件回路中。

7.10要有防止静电感应电源引入元器件的措施。工作人员接触元器件时,人身要有接地线;测试仪表连接线不致引入感应电源等。

8 外部检查

8.1装置外部检查的范围包括:

8.1.1装置屏上的主、辅设备及其光电指示信号灯(牌)、连接片,交直流设备连接回路中的内外配线、电缆、端子、接地线的安装连接外观、标识情况。

8.1.2相关试验范围内一次回路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端子箱中相应设备和电缆端子安装连接及外观、标识情况。

8.1.3规定管辖范围内通信连接回路中有关设备及其连接线、接地线的安装工艺质量及外观、标识情况。

8.2装置外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8.2.1装置的实际构成情况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

8.2.2装置中设备安装的工艺质量,以及导线、端子的材质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要求。

8.2.3是否与现行规程或反事故措施、网(省)事先提出的要求等相符。

8.2.4装置外部检查范围内的设备标志应正确、完整、清晰,表计、信号灯及信号继电器、光字牌的计量正确。

除去装置上备用连接片的原有标志或加注“备用”字样,所有连接片的连接应与图纸相符合。

8.2.5连接片、把手、按钮的安装应端正、牢固,接触良好。整定小开关、拨轮开关、微动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通、断位置明确,接触良好。

8.2.6装置外部检查范围内各设备及端子排的螺丝应紧固可靠,无严重灰尘、无放电痕迹,端子箱内应无严重潮湿、进水现象。

8.2.7装置屏附近应无强热源、强电磁干扰源,有空调设备,环境温度、湿度满足相关规定。

8.2.8装置外部检查范围内端子排上内部、外部连接线,以及沿电缆敷设路线上的电缆标号是否正确完整,与图纸资料是否吻合。装置外部检查范围内设备及回路的接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程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9 有关回路的绝缘检验

9.1在保护屏的端子排处将所有外部引入的回路及电缆全部断开,分别将电流、电压、直流控制信号回路的所有端子各自连接在一起,用1000V兆欧表测量下列绝缘电阻,其阻值均应大于10MΩ。

a)各回路对地绝缘电阻;

b)各回路相互间的绝缘电阻。

9.2在保护屏的端子排处将所有电流、电压、直流回路的端子连接在一起,并将电流回路的接地点拆开,用1000V兆欧表测量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其绝缘电阻应大于2MΩ。

此项检验只有在被保护设备的断路器、电流互感器全部停电及电压回路已在电压切换把手或分线箱处,与其他单元设备的回路断开后才允许进行。

对母线差动保护,如果不可能出现被保护的所有设备都同时停电的机会时,其绝缘电阻的检验只能分段进行,即哪一个被保护单元停电,就测定哪个单元所属回路的绝缘电阻。

9.3对信号回路,用1000V兆欧表测量电缆每芯对地及对其他各芯间的绝缘电阻,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定期检验只测量芯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9.4当新装置投入时,绝缘检验合格后,还应对全部连接回路用交流1000V进行1min 的耐压试验。

对运行的设备及其回路每6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大于1MΩ时,允许暂用2500V兆欧表测试绝缘电阻的方法代替。

10 电流、电压互感器及其回路检验

10.1新安装电流、电压互感器及其回路的验收检验

10.1.1检查电流、电压互感器的铭牌参数是否完整,出厂合格证及试验资料是否齐全,如缺乏上述数据时,应由有关的基建或生产单位的试验部门提供下列试验资料。

10.1.1.1所有绕组的极性。

10.1.1.2所有绕组及其抽头的变比。

10.1.1.3电压互感器在各使用容量下的准确度。

10.1.1.4电流互感器各绕组的准确度(级别)及内部安装位置。

10.1.1.5二次绕组的直流电阻(各抽头)。

10.1.2只有证实互感器的变比、容量、准确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允许在现场安装。安装竣工后,由继电试验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10.1.2.1测试互感器各绕组间的极性关系,核对铭牌上的极性标志是否正确。检查互感器各次绕组的连接方式及其极性关系是否与设计符合,相别标示是否正确。

10.1.2.2自电流互感器的一次分相通入电流,检查工作抽头的变比及回路是否正确(变压器套管变流器的极性与变比检验在变压器作短路电压试验时进行)。

10.1.2.3测绘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工作抽头的励磁特性曲线U2=f(I2),一般应测录到饱和部分。

对多绕组电流互感器,应按所得的U2=f(I2)曲线分析核对各绕组的精度级别,以检验各绕组用于仪表、保护的分配是否合理。

对二次侧带辅助变流器的电流互感器,不能以此项试验来判别互感器10%误差值,

这类互感器的误差只能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来确定。如缺乏该数据时,应由有关试验部门提供。

10.1.3对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外部检查。

10.1.3.1检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在接线箱处接线的正确性及端子排引线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0.1.3.2检查电流二次回路接地点与接地状况,在有直接电气连接的同一个电流回路中,只允许存在一个接地点。

10.1.4对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外部检查。

10.1.4.1经控制室零相小母线(N600)连通的几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只应在控制室将N600一点接地,各电压互感器二次中性点在开关场的接地点应断开;为保证接地可靠,各电压互感器的中性线不得接有可能断开的断路器或接触器。每一组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中性点处经放电器接地;对于其他使用条件的电压互感器,则在每组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中性点各自直接接地。来自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4根开关场引入线和互感器三次回路的2(3)根开关场引入线必须分开,不得公用。

10.1.4.2检查电压互感器二次、三次绕组在接线箱处接线的正确性及端子排引线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0.1.4.3检查放电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10.1.4.4检查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所有熔断器(或自动开关)的熔断(或脱扣)电流是否合适,能否保证选择性、自动开关线圈阻抗值是否合适等。其中,自动开关的脱扣电流需通过试验确定。

10.1.4.5检查串联在电压回路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及切换设备触点接触的可靠性。10.1.5 利用导通法依次经过所有中间接线端子,检查由互感器引出端子箱到操作屏、保护屏、自动装置屏或至分线箱的电缆回路及电缆芯的标号,并检查电缆簿的填写是否正确。

10.1.6 自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端子箱处向整个电流回路通入交流电流,测定回路的压降,计算电流回路单相阻抗及相间阻抗,将所测得的阻抗值结合10.1.2.3条的U2=f(I2)曲线,按保护的具体工作条件验算互感器是否满足10%误差的要求。

10.1.7测量电压回路自互感器引出端子到配电屏电压母线的每相直流电阻,并计算电压互感器在额定容量下的压降,其值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10.1.8用1000V兆欧表检查以下绝缘电阻:

a)互感器二次绕组对外壳及绕组间;

b)全部二次回路对地及同一电缆内的各芯间。

定期检验时只测量全部二次回路对地的绝缘。

10.1.9对采用放电器接地的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需检查其接线的正确性及放电器的工频放电电压。

定期检查时可用兆欧表检验放电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一般当用1000V兆欧表时,放电管不应击穿;而用2500V兆欧表时,则应可靠击穿。

10.1.10新投入或经更改的电流、电压回路,应直接利用工作电压检查电压二次回路,利用负荷电流检查电流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电压互感器在接入系统电压以后,应进行以下检查:

a)测量每一个二次绕组的电压;

b)测量相间电压;

c)测量零序电压,对小电流接地系统的电压互感器,在带电测量前,应于零序电压回路接入一合适的电阻负载,避免出现铁磁谐振现象,造成错误测量;

d)检验相序:

e)定相。

被保护线路有负荷电流之后(一般宜超过20%的额定电流),应进行以下检查:

a)测量每相零序回路的电流值;

b)测量各相电流的极性及相序是否正确;

c)定相;

d)对接有差动保护或电流相序滤过器的回路,测量有关不平衡值;

e)核对检查装置显示的采样值。

10.2电流、电压互感器及其回路全部检验的项目

10.2.1检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在接线箱处接线的正确性及端子排引线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0.2.2检查电压互感器二次、三次绕组在接线箱处接线的正确性及端子排引线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0.2.3对采用放电器接地的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需检查其接线的正确性及放电器的工频放电电压。

11 断路器、隔离开关传动装置及有关二次回路的检验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中的一切与装置二次回路有关的调整试验工作,均由管辖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有关人员负责,但继电保护人员应了解掌握有关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其调试结果,并负责检验自保护屏引至断路器(包括隔离开关)二次回路端子排处有关电缆线连接的正确性及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1.1有关人员应向继电保护试验人员提供:

a)断路器的跳闸线圈及辅助合闸线圈的电气回路接线方式(包括断路器防止跳跃的措施);

b)辅助触点的构成方式及触点容量;

c)断路器二次操作回路中的气压、液压监视回路的工作方式;

d)二次回路端子排的接线图。

11.2断路器(包括隔离开关)经新安装装置检验及检修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继电保护试验人员提供以下调整试验结果:

a)与保护回路有关的辅助触点的开、闭情况或这些触点的切换时间;

b)与保护回路相连接的回路绝缘电阻;

c)断路器跳闸及辅助合闸线圈的电阻值及在额定电压下的跳、合闸电流;

d)断路器最低跳闸电压及最低合闸电压;

e)断路器的跳闸时间、合闸时间以及合闸时三相触头不同时闭合的最大时间差,不得超过规定值。

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断路器,如没有装设自动重合闸或不作同期并列用时,则可不了解有关合闸数据。

11.3继电保护试验人员应检查断路器(包括隔离开关)接线箱端子排至保护回路侧电缆接线的正确性及螺钉压接的可靠性。

12 有关操作信号设备及其回路的检验

12.1在部分检验时,应对操作信号的所有部件进行观察、清扫与必要的检修及调整。所述部件包括:与装置有关的操作把手、按钮、插头、灯座、位置指示继电器、中央信号装置及这些部件回路中的端子排、电缆、熔断器等。

12.2在全部检验时,除对部分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需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2.2.1检查信号灯及限流电阻的容量是否与设计符合,以防止与信号回路相连接的继电器接点烧坏。

12.2.2检验所有信号回路的指示是否正确。

12.3在新安装检验时,除对部分检验、全部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需检查以下项目。

12.3.1利用导通法检验操作屏、继电保护屏、自动装置屏、中央信号屏等回路的电缆、电缆芯的标号以及全部接线,应与设计相符,电缆编号簿的填写应正确。

12.3.2检查中央信号装置中各继电器逻辑回路的动作特性,各种音响信号、光示信号工作的正确性。

12.3.3当继电器及其他设备新投入或接入新回路时,核对熔断器的额定电流是否与设计相符或与所接入的负荷相适应。

12.3.4检验信号直流回路与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直流回路是否确实没有寄生回路存在。检验时应根据回路设计的具体情况,用分别断开信号直流回路中的一些可能在运行中断

开(熔断器、指示灯等)的设备及使回路中某些触点闭合的方法来检验。所有并联连接的回路如需引入直流电源时,这些并联元件如无可靠的隔离(如二极管),则必须直接在同一个屏的端子板上接取电源。

12.3.5检查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包括监控系统、集控系统及调度远动系统)中各种实时监控信息(数字、模拟信号及各种音响、画面及报文)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检查各种实时监控信息的分类、合并及重要程度排序的正确性和完备性。各种信号应按照所属间隔、重要程度、处理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保证清晰明确,便于运行监视。

13 逆变电源的检验

逆变电源在厂家承诺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必须及时更换。一般使用期限为5~8年。

13.1逆变电源部分检验项目:

13.1.1逆变电源的自启动性能。直流电源调至直流额定电压,断开、合上逆变电源开关,逆变电源应能正常启动。

13.1.2正常工作状态下检验。装置所有插件均插入,加直流额定电压,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各项电压输出在允许范围内。

13.2逆变电源全部检验项目:

13.2.1逆变电源的自启动性能。

13.2.1.1直流电源缓慢上升时的自启动性能检验。合上装置逆变电源插件上的电源开关,试验直流电源由零缓慢上升至80%额定电压值,此时逆变电源插件面板上的电源指示灯应亮。

13.2.1.2拉合直流电源时的自启动性能检验。直流电源调至80%额定电压,断开、合上逆变电源开关,逆变电源应能正常启动。

13.2.2正常工作状态下检验。装置所有插件均插入,加直流额定电压,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各项电压输出在允许范围内。

13.3新安装装置的逆变电源检验项目:

13.3.1正常工作状态下检验。装置所有插件均插入,加直流额定电压,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各项电压输出在允许范围内。

13.3.2空载状态下检验。装置仅插入逆变电源插件,分别在直流电压为80%、100%、115%的额定电压值时检验逆变电源的空载输出电压。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各项电压输出在允许范围内。

14 装置用高频通道及光纤通道的检验

14.1对于高频通道的检查项目如下:

14.1.1装置用高频通道中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等加工设备的试验项目与电力线载波通信规定相一致(符合国际标准)。与通信合用通道的试验工作由通信部门负责,其通道的整组试验特性除满足通信本身要求外,尚应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运行的有关要求。14.1.2将通道中的高压侧断开(投入接地刀闸),并将接地点拆除之后,用1000V兆欧表分别测量结合滤波器二次侧(包括高频电缆)及一次侧对地的绝缘电阻及一、二次间的绝缘电阻。

14.1.3测定高频通道传输衰耗,进行部分检验时,对侧发信机发出满功率的连续高频信号,接收电平与最近一次通道传输衰耗试验中所测量到的接收电平相比较,其差值不大于2.5dB时,则不必进行细致的检验。

14.1.4对于专用高频通道,在新投入运行及在通道中更换了(或增加了)个别加工设备后,所进行的传输衰耗试验的结果,应保证收发信机接收对端信号时的通道裕量不低于8.686dB,否则保护不允许投入运行。

14.2对继电保护专用高频收发信机,其检验项目如下。

14.2.1绝缘电阻测定。

14.2.2附属仪表的校验。

14.2.3检验回路中各规定测试点的工作参数。

14.2.4检验机内各调谐电路调谐频率的正确性。

14.2.5测试发信振荡频率,部分检验时,只检测工作频率的正确性。

14.2.6发信输出功率及输出波形的检测。

14.2.7收发信机的输出阻抗及输入阻抗的测定。

14.2.8检验通道监测回路工作应正常。

14.2.9收发信机收信回路通频带特性的检测。

14.2.10收发信机收信灵敏度的检测,定期检验时,可与高频通道的检测同时进行。14.2.11检验发信、收信回路应不存在寄生振荡。

14.3 对于光纤通道的检查项目如下:

14.3.1对于光纤通道可以采用自环的方式检查光纤通道是否完好。

14.3.2对于与复用PCM相连的保护用附属接口设备,应对其继电器输出触点和其逆变电源进行检查。

14.3.3应对光纤通道的误码率和传输时间进行检查,误码率小于10-6,传输时间小于8ms。

14.3.4对于利用专用光纤通道传输保护信息的远方传输设备,对其发信电平、收信灵敏电平进行测试,并保证通道的裕度满足厂家要求。

15 整定试验要求

15.1装置屏上每一类型保护应按南方电网公司或各省批准的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特性检验。对于整定有特殊需要或试验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数据,应在“保护定值通知单”上注明,作为现场整定试验的依据。如实现某些特殊要求有困难,检验人员应及时与整定计算人员联系,协商解决。

15.2电气特性的检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检验的性质、装置的具体构成方式和动作原理拟定。

检验装置的特性时,在原则上应符合实际运行条件,并满足实际运行的要求。每一检验项目都应有明确的目的,或为运行所必须,或用以判断元件、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和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等等。

15.2.1对于非微机保护(如电磁型、整流型、晶体管型、集成电路型等),在进行全检、部检及新安装的检验时,保护的整定试验要求如下:

在全检、部检及新安装的检验时,均应按照保护整定通知单上的整定项目,对构成保护的每一元件进行逐一检查。如要求检查当动作量为整定值的1.05~1.1倍(反映过定值条件动作)或0.9~0.95倍(反映低定值条件动作)时,各保护元件动作是否可靠动作。检查当动作量为整定值的0.9~0.95倍(反映过定值条件动作)或1.05~1.1倍(反映低定值条件动作)时,各保护元件动作是否可靠不动作。若保护元件带方向,还需检验反方向最大可能短路电流时的性能。

15.2.2对于微机型保护,在进行全检、部检及新安装的检验时,保护的整定试验要求如下:

15.2.2.1在全检及新安装的检验时,应按照保护整定通知单上的整定项目,对保护的每一功能元件进行逐一检查。如要求检查当动作量为整定值的1.05~1.1倍(反映过定值条件动作)或0.9~0.95倍(反映低定值条件动作)时,各保护元件动作是否可靠动作。检查当动作量为整定值的0.9~0.95倍(反映过定值条件动作)或1.05~1.1倍(反映低定值条件动作)时,各保护元件动作是否可靠不动作。若保护元件带方向,还需检验反方向最大可能短路电流时的性能。

15.2.1.2在部分检验时,对于由不同原理构成的保护元件只需任选一段进行检查。如相间I、Ⅱ、Ⅲ段阻抗保护,只需选取任一整定项目进行检查。

16 整组试验

16.1装置在做完每一套单独的整定检验后,需要将同一被保护设备的所有保护装置连在一起进行整组的检查试验,以检验保护回路设计正确性及其调试质量。

16.2如同一被保护设备的各套保护装置皆接于同一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则按回路的实际接线,自电流互感器引进的第—套保护屏的端子排上接入试验电流、电压,以检验各套保护相互间的动作关系应正确;如果同一被保护设备的各套保护装置分别接于不同的电流回路时,则应临时将各套保护的电流回路串联后进行整组试验。

16.3整组试验时通到保护屏的直流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80%。对那些直流电源设有可靠稳压装置的保护,经检验认为稳压确实可靠后,进行整组试验时,应按额定电压进行,但向断路器发出跳闸合闸脉冲的直流电源电压仍在80%的额定电压下进行。

16.4实测动作时间与整定时间相差(误差)最大值不得超过整定时间级差的10%(例如时间级差为0.5s时,则不应大于0.05s)。

16.5部分检验中整组试验的项目包括:

16.5.1对装设有综合重合闸装置的线路,应将保护装置及综合重合闸按相应的相别及相位极性关系串接在一起,通入模拟故障量,以检查各保护及重合闸装置的相互动作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合。

为减少断路器的跳合次数,试验时,应以模拟断路器回路代替实际的断路器回路接入综合重合闸的跳、合闸回路。

16.5.2将保护装置及重合闸装置接到实际的断路器回路中,进行必要的跳、合闸试验,以检验各有关跳合闸回路、防止跳跃回路、重合闸停用回路及气(液)压闭锁回路动作的正确性,每一相的电流、电压及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相别应一致。

16.5.3对母线差动保护及失灵保护的整组试验,在部检中可以用导通的方法证实每个断路器接线的正确性。

16.5.4在同一类型的故障下,应该同时动作于发出跳闸脉冲的保护在模拟短路故障中应均能动作,其信号指示应正确。

16.5.5中央信号装置的动作及有关光、音信号指示应正确。

16.5.6各套保护在直流电源正常及异常状态下是否存在寄生回路。

16.5.7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可靠性,其中对装设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应验证电压、电流、断路器回路相别的一致性及与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相连的所有信号指示回路的正确性。

16.6全部检验中的整组试验除需要包括部分检验中的试验项目外,还必须包括:

16.6.1对高频保护的整组试验,宜与高频通道和线路对侧的高频保护配合一起进行模拟区内、区外故障时保护动作行为的检验。

16.6.2各套装置间有配合要求的各元件在灵敏度及动作时间上应确实满足配合要求。所有动作的元件应与其工作原理及回路接线相符。

16.6.3所有相互间存在闭锁关系的回路,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6.6.4有两个线圈以上的直流继电器的极性连接应正确,对于用电流起动(或保持)的回路,其动作(或保持)性能应可靠。

16.6.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母线差动保护及失灵保护进行整组带开关试验。允许和部检一样用导通的方法证实到每个断路器接线的正确性。一般情况下,母线差动保护回路设计及接线的正确性,要根据每一项检验结果(尤其是电流互感器的极性关系)及保护本身的相互动作检验结果来判断。

16.6.6单相及综合自动重合闸应能确实保证按规定的方式动作,并保证不发生多次重合的情况。

16.7 对于新安装装置的整组试验,除必须完成以上的试验项目外,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6.7.1新安装装置的整组试验由其他部门负责进行时,生产(运行)部门应派继电保护试验人员参加,了解掌握试验情况。

16.7.2 在新建变电站投产时,对母线差动保护及失灵保护进行整组带开关试验。一般情况下,母线差动保护回路设计及接线的正确性,要根据每一项检验结果(尤其是电流互感器的极性关系)及保护本身的相互动作检验结果来判断。

16.7.3当直流电压在运行时可能高于额定值的5%而不超过10%时,在整组试验时尚应在实际可能最高的运行电压下进行如下检查。

16.7.3.1动作时间有相互配合要求的回路(如与直流继电器动作与复归时间有关的回路),是否尚能保证有足够的可靠性。

16.8在整组试验中还必须注意交流回路的每相(包括零相)及各套保护间有相互连接的每一直流回路,在整组试验中都应能检验到。进行试验前,应事先列出预想的结果,以便在试验中核对并即时做出结论。

17 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的检验

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的检验工作如由其他部门负责进行时,生产(或运行)部门应派继电保护试验人员参加,了解掌握检验情况。

17.1 对新投入运行的装置,各有关部门需分别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才允许进行本章所列的试验工作。

17.1.1 符合实际情况的图纸与装置的技术说明及对运行值班员的培训。

17.1.2 运行中需由运行值班员操作的连片、隔离开关等的名称、用途、操作方法等应在记录簿中详细注明。

17.1.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行规程。

17.2对新安装的或设备回路经较大变动的装置,在投入运行以前,必须用一次电流和工作电压加以检验,并进行以下判定:

17.2.1对接入电流、电压的相互相位、极性有严格要求的装置(如带方向的电流保护、距离保护等),其相别、相位关系以及所保护的方向是否正确。

17.2.2电流差动保护接到保护回路中的各组电流回路的相对极性关系及变比是否正确。

17.2.3 利用相序滤过器构成的保护所接入的电流(电压)的相序是否正确、滤过器的调整是否合适。

17.2.4每组电流互感器的接线是否正确,回路连线是否牢靠。定期检验时,如果设备回路没有变动(如未更换一次设备电缆、辅助变流器等),只需用简单的方法判明曾被拆动的二次回路接线确实恢复正常(如对差动保护测量其差电流、用电压表测量继电器电压端子上的电压等)即可。

17.3用一次电流与工作电压检验,一般需要进行如下项目。

17.3.1测量电压、电流的相位关系。

17.3.2 利用一次电流与工作电压向保护装置中的相应元件通入模拟的故障量或改变被检查元件的试验接线方式,以判明保护装置接线的正确性。

由于整组试验中已判明同一回路中各保护元件间的相位关系是正确的,因此该项检验在同一回路中只须选取其中一个元件进行检验即可。

17.3.3测量电流差动保护各组电流互感器的相位及差动回路中的差电流(或电压),以判明差动回路接线的正确性及电流变比补偿回路的正确性。

17.3.4相序滤过器不平衡输出。

17.3.5对高频相差保护、导引线保护及单相自动重合闸,须进行所在线路两侧电流电压相别、相位一致性的检验。

17.3.6对导引线保护,须以一次负荷电流判定导引线极性连接的正确性。

17.4对变压器差动保护,需要采用在全电压下投入变压器的方法检验保护能否躲开励磁涌流的影响。

17.5对发电机差动保护,应在对发电机投入前进行的短路试验过程中测量差动回路的差电流,以判明电流回路极性的正确性。

对变压器差动保护,若变压器投入前在安装现场进行短路电压参数测定时,此时也应一并进行差动回路正确性的检验。

17.6对零序方向元件的电流及电压回路连接正确性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应由专用的检验规程规定。

17.7保护装置未经本章所述的检验,不能正式投入运行。但在发电机起动及变压器充电前,应将其差动保护投入使用,在一次设备运行正常拟正式带负荷之前,再由运行值班员将差动保护退出工作,然后由试验人员利用负荷电流检查差动回路的正确性。

17.8对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进行的检验结果,必须按当时的负荷情况加以分析,拟订预期的检验结果,凡所得结果与预期的不一致时,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查找确实原因,不允许随意改动保护回路的接线。

17.9 高频保护需要在线路带电运行情况下检验高频通道衰减及通道裕量,以测定高频通道运行的可靠性。

18 投入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8.1盖好所有继电器及辅助设备的盖子,对必要的元件采取防尘措施。

18.2拆除在检验时使用的试验设备、仪表及一切连接线,清扫现场,所有被拆动的或临时接入的连接线应全部恢复正常,所有信号装置应全部复归。

18.3 填写继电保护记录簿,将第16条整组试验的试验结果及结论详细记载于内,对变动部分应加以说明并修改值班人员所保存的有关图纸资料。

向运行值班负责人交代检验结果,并写明该装置是否可以投入运行。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

18.4 值班人员在将装置投入前,必须根据信号灯指示或者用高内阻电压表以一端对地测端子电压的方法检查并证实被检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确实未给出跳闸或合闸脉冲,才允许将装置的连片接到投入的位置。

18.5检验人员应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报告,基层局、厂负责人应详细审核,如发现不妥且足以危胁保护安全运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各种功能继电器的全检、部检项目

A.1 极化继电器的检验

A.1.1对极化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1.1测定线圈电阻,其值与标准值相差不大于10%。

A.1.1.2用500V兆欧表测定继电器动作前及动作后触点对铁芯的绝缘电阻。

A.1.1.3动作电流与返回电流的检验,其新安装装置检验分别用外接的直流电源及实际回路中的整流输出电源进行。定期检验可只在实际回路中进行测量,或以整组动作值代替。

继电器的动作安匝及返回系数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对有多组线圈的,应分别测量每一组线圈的动作电流。

对有平衡性要求的两组线圈,应按反极性串联连接后通入电流,以检验其平衡度。

A.1.1.4 作外部检查,观察触点应无烧损现象。

A.1.2对极化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2.1 测定线圈电阻,其值与标准值相差不大于10%。

A.1.2.2动作电流与返回电流的检验,定期检验可只在实际回路中进行测量,或以整组动作值代替。

对有多组线圈的,应分别测量每一组线圈的动作电流。

A.1.2.3进行外部检查,观察触点应无烧损现象。

A.2 机电型时间继电器的检验

A.2.1对机电型时间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2.1.1测量线圈的直流电阻。

A.2.1.2动作电压与返回电压试验,其部分检验可用80%额定电压的整组试验代替。A.2.1.3最大、最小及中间刻度下的动作时间校核、时间标度误差及动作离散值应不超出技术说明规定的范围。

A.2.1.4整定点的动作时间及离散值的测定,可在装置整定试验时进行。

A.2.2对机电型时间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2.2.1测量线圈的直流电阻。

A.2.2.2动作电压与返回电压试验,其部分检验可用80%额定电压的整组试验代替。A.2.2.3整定点的动作时间及离散值的测定,可在装置整定试验时进行。

A.3 电流(电压)继电器的检验

A.3.1对电流(电压)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3.1.1动作标度在最大、最小、中间三个位置时的动作与返回值。

A.3.1.2整定点的动作与返回值。

A.3.1.3对电流继电器通以1.05倍动作电流及保护装设处可能出现的最大短路电流,检验其动作及复归的可靠性(设有限幅特性的继电器,其最大电流值可适当降低)。

A.3.1.4 对低电压及低电流继电器,应分别加入最高运行电压或通入最大负荷电流,检验其应无抖动现象。

A.3.1.5对反时限的感应型继电器,应录取最小标度值及整定值时的电流—时间特性曲线。定期检验只核对整定值下的特性曲线。

A.3.2 对电流(电压)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3.2.1 整定点的动作与返回值。

A.3.2.2对反时限的感应型继电器,应核对整定值下的特性曲线。

A.4 电流平衡继电器的检验

A.4.1对电流平衡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4.1.1 制动电流、制动电压分别为零值及额定值时的动作电流及返回电流。

A.4.1.2动作线圈与制动线圈的相互极性关系。

A.4.1.3 录取制动特性曲线时,做其中一组曲线的两、三点,以作核对。

A.4.1.4 按实际运行条件,模拟制动回路电流突然消失、动作回路电流成倍增大的情况下,观察继电器触点应无抖动现象。

A.4.2 对电流平衡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制动电流、制动电压分别为零值及额定值时的动作电流及返回电流。

A.5 功率方向继电器的检验

A.5.1对功率方向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5.1.1检验继电器电流及电压的潜动,不允许出现动作方向的潜动,但允许存在不大的非动作方向(反向)的潜动。

A.5.1.2检验继电器的动作区并校核电流、电压线圈极性标示的正确性和灵敏角,且应与技术说明一致。

A.5.1.3在最大灵敏角下或在与之相差不超过20°的情况下,测定继电器的最小动作伏安及最低动作电压。

A.5.1.4测定电流、电压相位在0°、60°两点的动作伏安,校核动作特性的稳定性。部分检验时,只测定0°时的动作伏安。

A.5.1.5测定2倍、4倍动作伏安下的动作时间。

A.5.1.6检查在正、反方向可能出现的最大短路容量时,触点的动作情况。

A.5.2 对功率方向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5.2.1 检验继电器电流及电压的潜动,不允许出现动作方向的潜动,但允许存在不大的非动作方向(反向)的潜动。

A.5.2.2 检验继电器的动作区和灵敏角。

A.5.2.3测定电流、电压相位在0°两点的动作伏安,校核动作特性的稳定性。

A.6对带饱和变流器的电流继电器(差动继电器)的检验

A.6.1 对带饱和变流器的电流继电器(差动继电器),其检验项目如下。

A.6.1.1测量饱和变流器一、二次绕组的绝缘电阻及二次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

A.6.1.2执行元件动作电流的检验。

A.6.1.3饱和变流器一次绕组的安匝与二次绕组的电压特性曲线(电流自零值到电压饱和

值)。

A.6.1.4 校核一次绕组在各定值(抽头)下的动作安匝。

A.6.1.5如设有均衡(补偿)绕组而实际又使用时,则需校核均衡绕组与工作绕组极性标示的正确性及补偿匝数的准确性。

A6.1.6 测定整定匝数下的动作电流与返回电流(核对是否符合其动作安匝)及执行元件线圈两端的动作电压。

A.6.1.7对具有制动特性的继电器,检验制动与动作电流在不同相位下的制动特性。录取电流制动特性曲线时,检验两电流相位相同时特性曲线中的两、三点,以核对特性的稳定性。

A.6.1.8通入4倍动作电流(安匝),检验执行元件的端子电压,其值应为动作值的1.3~

1.4倍,并观察触点工作的可靠性。

A.6.1.9测定2倍动作安匝时的动作时间。

A.6.2对带饱和变流器的电流继电器(差动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6.2.1测量饱和变流器一、二次绕组的绝缘电阻及二次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

A.6.2.2执行元件动作电流的检验。

A.6.2.3饱和变流器一次绕组的安匝与二次绕组的电压特性曲线(电流自零值到电压饱和值)。

A.6.2.4校核一次绕组在定值(抽头)下的动作安匝。

A.6.2.5测定整定匝数下的动作电流与返回电流(核对是否符合其动作安匝)及执行元件线圈两端的动作电压。

A.6.2.6通入4倍动作电流(安匝),检验执行元件的端子电压,其值应为动作值的1.3~

1.4倍,并观察触点工作的可靠性。

A.7 电流方向继电器(用作母线差动保护中的电流相位比较继电器属于此类)的检验A.7.1 对电流方向继电器(用作母线差动保护中的电流相位比较继电器属于此类),其全

部检验项目如下。

A.7.1.1测定继电器中各互感器各绕组间的绝缘电阻及二次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

A.7.1.2执行元件动作性能的检验。

A.7.1.3分别向每一电流线圈通入可能的最大短路电流,以检查是否有潜动(允许略有非动作方向的潜动)。

A.7.1.4检验继电器两个电流线圈的电流相位特性。分别在5A(1A)及可能最大的短路电流下进行,其动作范围不超过180°,此时应确定两电流线圈的相互极性。

注意检验不同动作方向的两个执行元件不应出现同时动作的区域。新安装装置检验时,尚应于动作边缘区附近突然通入、断开正反方向的最大电流,观察继电器的暂态行为。

A.7.1.5在最大灵敏角下,测定当其中一个线圈通入5A(1A)时,另一线圈的最小动作电流,并测两倍最小动作电流时的动作时间。

A.7.1.6同时通入两相位同相(或180°)的最大短路电流,检验执行元件工作的可靠性,当突然断开其中一个回路的电流时,处于非动作状态的执行元件不应出现任何抖动的现象。

A.7.2 对电流方向继电器(用作母线差动保护中的电流相位比较继电器属于此类),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7.2.1测定继电器中各互感器各绕组间的绝缘电阻及二次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

A.7.2.2检验继电器整组动作值。

A.7.2.3在最大灵敏角下,测定当其中一个线圈通入5A(1A)时,另一线圈的最小动作电流,并测两倍最小动作电流时的动作时间。

A.8 方向阻抗继电器的检验

A.8.1对方向阻抗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8.1.1测量所有隔离互感器(与二次回路没有直接的联系)二次与一次绕组及二次绕组与互感器铁芯的绝缘电阻。

A.8.1.2整定变压器各抽头变比的正确性检验。

A8.1.3电抗变压器的互感阻抗(绝对值及阻抗角)的调整与检验,并录取一次电流与二次电压的特性曲线(一次匝数最多的抽头)。

检验各整定抽头互感阻抗比例关系的正确性。

A.8.1.4执行元件的检验。

A.8.1.5极化回路调谐元件的检验与调整,并测定其分布电压及回路阻抗角。

A.8.1.6检验电流、电压回路的潜动。

A.8.1.7调整、测录最大灵敏角及其动作阻抗与返回阻抗,并以固定电压的方法检验与最大灵敏角相差60°时的动作阻抗,以判定动作阻抗圆的性能。新安装装置试验需测录每隔30°的动作阻抗圆特性。

检验接入第三相电压后对最大灵敏角及动作阻抗的影响(除特殊说明外,对阻抗元件本身的特性检验均以不接入第三相电压为准),对于定值按躲负荷阻抗整定的方向阻抗继电器,按固定90%额定电压做动作阻抗特性圆试验。

A.8.1.8检验继电器在整定阻抗角下的暂态性能是否良好。

A.8.1.9在整定阻抗角(整定变压器在100%位置及整定值位置)下,校核静态的最小动作电流及最小精确工作电流。

A.8.1.10检验2倍精确工作电流及最大短路电流下的记忆作用及记忆时间。

A.8.1.11检验2倍精确工作电流下,90%、70%、50%动作阻抗的动作时间。

A.8.1.12测定整定点的动作阻抗与返回阻抗。

A.8.1.13 测定整定点的最小动作电压。

A.8.2对方向阻抗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8.2.1测量所有隔离互感器(与二次回路没有直接的联系)二次与一次绕组及二次绕组与互感器铁芯的绝缘电阻。

A.8.2.2检验2倍精确工作电流及最大短路电流下的记忆作用及记忆时间。

A.8.2.3 测定整定点的动作阻抗与返回阻抗。

A.8.2.4测定整定点的最小动作电压。

A.9 偏移特性的阻抗继电器的检验

A.9.1对偏移特性的阻抗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9.1.1同方向阻抗继电器8.1.1~8.1.4条的检验项目。

A.9.1.2测录继电器的

DZ ()

Z f?

=阻抗圆特性,确定最大、最小动作阻抗,并计算其偏移度。

A.9.1.3 检验在最大动作阻抗值下的暂态性能是否良好。

A.9.1.4在最大动作阻抗值下测定稳态的Z DZ=f(I)特性,并确定最小精确工作电流。新安装装置检验分别在互感器接入匝数最多的位置及整定位置下进行,定期检验只校核整定位置的最小精确工作电流。

A.9.1.5检验2倍精确工作电流下,90%、70%、50%动作阻抗的动作时间。

A.9.1.6测定整定点的动作阻抗与返回阻抗。

A.9.1.7 测定整定点的最小动作电流。

A.9.2对偏移特性的阻抗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9.2.1 测定整定点的动作阻抗与返回阻抗。

A.9.2.2测定整定点的最小动作电流。

A.10 频率继电器的检验

A.10.1对频率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0.1.1调整或校验继电器内的调谐回路,并测量各元件的分布电压。

A.10.1.2 执行元件检验。

A.10.1.3校核最大、最小、中间刻度的动作频率与返回频率。

对数字型继电器,检验各整定位置是否与技术说明一致。

A.10.1.4整定动作频率,并录取输入电压在0.5~1.1倍额定电压下的动作频率特性Z DZ

=f(U)。

A.10.1.5 如继电器装设地点冬季无取暖设备或夏季无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变化超过继电器保证误差范围时,应在室温变化较大的时期内,复核继电器受温度变化影响的动作特性,如离散值超过规定值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A.10.2对频率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0.2.1 整定动作频率,并录取输入电压在0.5~1.1倍额定电压下的动作频率特性Z DZ =f(U)。

A.10.2.2如继电器装设地点冬季无取暖设备或夏季无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变化超过继电器保证误差范围时,应在室温变化较大的时期内,复核继电器受温度变化影响的动作特性,如离散值超过规定值,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A.11 三相自动重合闸继电器的检验

A.11.1对三相自动重合闸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1.1.1各直流继电器的检验。

A.11.1.2充电时间的检验。

A.11.1.3只进行一次重合的可靠性检验。

A.11.1.4停用重合闸回路的可靠性检验。

A.11.2 对三相自动重合闸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1.2.1各直流继电器的检验。

A.11.2.2充电时间的检验。

A.11.2.3只进行一次重合的可靠性检验。

A.11.2.4停用重合闸回路的可靠性检验。

A.12 负序电流滤过器的检验

A.12.1 对负序电流滤过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2.1.1测定电流二次回路有隔离回路的所有互感器二次绕组与一次绕组及二次绕组对铁芯的绝缘。对铁芯绝缘的测定,用1000V兆欧表进行。

A.12.1.2调整滤过器内的电感、电阻或电容的数值,并利用单相电源的方法调试滤过器的平衡度,使在5A(1A)时的离散值为最小。

A.12.1.3 检验最大短路电流下的输出电压(电流),校核接于输出回路中的各元件是否保证可靠工作。

A.12.1.4 测定“滤过器一继电器”的整组动作特性,确定其动作值与返回值。

A.12.1.5在被保护设备负荷电流不低于40%额定电流下,测定滤过器的不平衡输出,其值应小于执行元件的返回值。

A.12.2对负序电流滤过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测定“滤过器一继电器”的整组动作特性,确定其动作值与返回值。

A.13 正序或负序电压滤过器的检验

A.13.1对正序或负序电压滤过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3.1.1调整滤过器的电容及电阻值,并用单相电源方法,调整滤过器的对称性。

A.13.1.2测定“滤过器一继电器”组的整组动作特性,确定一次的动作值与返回值。

A.13.1.3检验输入最大负序(正序)电压时的输出电压(电流)值,并校核回路各元件工作的可靠性。

A.13.1.4在实际电压回路中,测定负序滤过器的不平衡输出(正序滤过器则以反相序电压接入),以确定滤过器调整的正确性。

A.13.2 对正序或负序电压滤过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3.2.1 测定“滤过器一继电器”组的整组动作特性,确定一次的动作值与返回值。

A.13.2.2在实际电压回路中,测定负序滤过器的不平衡输出(正序滤过器则以反相序电

压接入),以确定滤过器调整的正确性。

A.14 正序或负序电流滤过器的检验

A.14.1 对正序或负序电流复式滤过器(I1±KI2),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4.1.1测定与电流二次回路存在隔离回路的互感器的一、二次绕组及二次绕组对铁芯(地)的绝缘电阻。

A.14.1.2调整、检验滤过器的电感、电阻,并以单相电源方法调整滤过器输入电流与输出电压的关系及其“K”值。测定输入电流与输出电压的关系。

A.14.1.3检验滤过器一次电流(I)与输出电压(U)的相位关系,并作出U=F(I)的变动范围(如保护回路设计对相位有要求时),试验用单相电源,电流由零值变到最大短路电流值。

A.14.1.4检验最大短路电流(两相短路时的)下的最大输出电压(设有限幅或稳压措施的,最大试验电流可适当降低),并校核输出回路各元件工作的可靠性。

A.14.1.5在实际回路中,利用三相负荷电流测量滤过器的输出值,并在同一负荷电流下,将输入电流相序反接,测量其负序输出值,以所得结果校核滤过器的“K”值。若二次输出接有稳压回路,该试验应在稳压回路未工作的条件下进行。

A.14.2对负序、正序电流复式滤过器(I1±KI2),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4.2.1调整、检验滤过器的电感、电阻,并以单相电源方法调整滤过器输入电流与输出电压的关系。

A.14.2.2在实际回路中,利用三相负荷电流测量滤过器的输出值,并在同一负荷电流下,将输入电流相序反接,测量其负序输出值,以所得结果校核滤过器的“K”值。若二次输出接有稳压回路,该试验应在稳压回路未工作的条件下进行。

A.15 负序功率方向继电器的检验

A.15.1对负序功率方向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A.15.1.1负序电压、负序电流滤过器的检验按A.13.1、A.14.1条所列的项目进行。

A.15.1.2分别测定电压、电流滤过器一次输入与二次输出的相位角。

A.15.1.3执行元件的检验。

A.15.1.4检验整套保护一次侧负荷电压与电流的动作区,并确定其最大灵敏角。

A.15.1.5在与最大灵敏角相差不大于20°的条件下,测定继电器一次侧起动伏安、返回伏安、最小动作电压及最小动作电流。

A.15.1.6测定输入伏安与动作时间的特性,由动作伏安的1.5倍开始到动作时间稳定为止,测录3~4点即可。

A.15.2对负序功率方向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A.15.2.1负序电压、负序电流滤过器的检验按A.13.2、A.14.2条所列的项目进行。

A.15.2.2执行元件的检验。

A.15.2.3在与最大灵敏角相差不大于20°的条件下,测定继电器一次侧起动伏安、返回伏安、最小动作电压及最小动作电流。

A.16 静态继电器的检验

A.16.1对静态继电器,其全部检验项目如下。

对于静态继电器,除需按各元件的基本检验项目进行外,尚需进行下列项目检验。

A.16.1.1保护所用逆变电源及逆变回路工作正确性及可靠性的检验。

A.16.1.2检查设计及制造部门提出的抗干扰措施的实施情况。

A.16.1.3各指定测试点工作电位或工作电流正确性的测定。

A.16.1.4各逻辑回路工作性能的检验。

A.16.1.5时间元件及延时元件工作时限的测定。

A.16.2 对静态继电器,其部分检验项目如下。

继电保护校验规程.

继 电 保 护 校 验 规 程 无为严桥风电场2016年5月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则 (1) 4检验种类及周期 (2) 5检验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4) 6现场检验 (5) 7本厂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检验 (13) 8装置投运 (13) 9极化继电器的检验 (15) 10电磁型保护的检验 (24) 12 厂站自动化系统中的各种测量、控制装置的检验项目 (26)

继电保护校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无为严桥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其二次回路接线(以下简称装置)检验的周期、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无为严桥风电场继电保护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527—2002 静态继电保护装置逆变电源技术条件 3总则 3.1本标准是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在检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3.2本标准中的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在电力网中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运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与稳定运行,起控制作用的自动装置,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自动切负荷、低频和低压自动减载、电厂事故减出力、切机等。 3.3各级继电保护管理及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当地电网具体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相关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 3.4装置检验工作应制定标准化的作业指导书及实施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 3.5检验用仪器、仪表的准确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要求,并应定期校验。 3.6微机型装置的检验,应充分利用其“自检”功能,着重检验“自检”功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制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 本制度如下。 二、适用范围,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所属各部门。 三、内容: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 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特种设备的工作。 2、各岗位要实行以操作工人为主,做到每一台设备、每一条管线、每一 个阀门、每一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的现象。 3、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 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 4、严格按操作程序和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 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 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5、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 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的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 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 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 修。 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 手段,各种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检查,公司级每季度进行一次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现场操作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7、公司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持证上岗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5)特种设备记录纸记录是否真实,书写是否正规。并现场打分存档。 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操作人员的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并记录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并记录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情况。并记录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规定

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规定 1 围 1.1 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电网继电保护检验,提高检验质量,根据《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周期和检验验收时间规定》和2006年颁布《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特制定本规定 1.2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检验类别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在设备停役前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应检必检,检必检好”,确保检验质量。同时应加强运行设备的缺陷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运行工况在必要时增加检验次数。 2 规性引用文件 闽电调[200!]1274号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周期及检修项目规定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87)水电生字第108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检验条例 闽电调[2007]3 号电网备用电源自投装置配置技术原则及运行管理规定 3 检验种类及周期 3.1 继电保护检验种类分为三种 3.1.1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分两种) 3.1.1.1 当新安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3.1.1.2 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3.1.2 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3.1.2.1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运行一年必须进行首次检验,简称首检; 3.1.2.2 定期全部检验(简称全检); 3.1.2.3 定期部分检验(简称部检); 3.1.2.4 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 3.1.3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3.1.3.1 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3.1.3.2 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3.1.3.3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3.1.3.4 事故后的检验; 3.1.3.5 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3.1.3.6 基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待用间隔保护,在半年后投运时进行的整组传动试验。 4 校验周期 4.1 35kV及以上变电站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保护装置,不论种类,在新投入运行一年必须进行首次检验。 4.2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修结合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 4.3 对目前系统使用非微机型保护装置,全校周期 4年,部检周期 1年。 4.4 微机型保护装置110kV电压等级的保护设备,首检后每6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保护设备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所有电压等级的保护在相应的检验工作一年半后应结合一次设备停役利用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跳闸试验,并完成操作箱和设备的清扫以及螺丝紧固工作。 4.5 110kV及以上继电保护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 4.6 应定期认真做好户外端子箱及端子、户外二次电缆及二次线、PT及CT二次接地点状况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进行PT间隙放电器检查 4.7 检验周期,所有保护装置实行状态检修,并可根据装置的质量、运行的环境与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第1条压力容器寂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寂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2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3条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善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4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宣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桥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善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适用于叉车) B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继电保护检验项目及要求.(DOC)

继电保护检验项目及要求 7.1 检验种类及期限 所有继电保护装置与电网安全自动保护装置及其回路接线(以后简称保护装置),必须按《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保护装置检验条例》的要求进行检验,以确保保护装置的元件良好,回路接线、定值及特性等正确。 7.1.1 检验分为三种: ⑴新安装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 ⑵运行中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⑶运行中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⑷对新型的保护装置(指未经部级鉴定的产品),一般不能使用。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并经电网(省)局继电保护运行部门审查,其技术性满足电网安全要求时,才能在系统中投入试用。 7.1.2 定期检验分为三种: ⑴全部检验:按保护装置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⑵部分检验。按保护装置的部分重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⑶用保护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7.1.3 补充检验分为四种: ⑴保护装置改造后的检验。 ⑵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⑶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⑷相关设备故障后的检验。 7.1.4 新安装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 ⑴当新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⑵当在现有的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时。 ⑶当对运行中的保护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时,其检验范围由公司总工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由于制造质量不良,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保护装置,原则上应由制造厂负责解决,属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7.1.5定期检验期限 定期检验应根据《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保护装置检验条例》所规定的期限、项目和部颁试验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期限如下表33: 7.1.6对保护装置检验的一般要求 ⑴利用保护装置进行断路器跳闸试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⑵一次设备(断路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等)检修后,分公司根据一次设备检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保护装置的检验项目。 ⑶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检修后,均应由继电保护机构进行保护装置的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由分公司确定其检验项目。 ⑷凡保护装置拒绝动作、误动作或动作原因不明时,均应由公司总工办根据事故情况,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制造监督检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省、 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 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由当地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负 责,具体的检验检测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程序:

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规定

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规定 1 范围 1.1 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电网继电保护检验,提高检验质量,根据《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周期和检验验收时间规定》和2006年颁布《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特制定本规定 1.2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检验类别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在设备停役前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应检必检,检必检好”,确保检验质量。同时应加强运行设备的缺陷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运行工况在必要时增加检验次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闽电调[200!]1274号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周期及检修项目规定 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87)水电生字第108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检验条例 闽电调[2007]3 号福建电网备用电源自投装置配置技术原则及运行管理规定 3 检验种类及周期 3.1 继电保护检验种类分为三种 3.1.1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分两种) 3.1.1.1 当新安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3.1.1.2 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3.1.2 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3.1.2.1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必须进行首次检验,简称首检; 3.1.2.2 定期全部检验(简称全检); 3.1.2.3 定期部分检验(简称部检); 3.1.2.4 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 3.1.3 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3.1.3.1 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3.1.3.2 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3.1.3.3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3.1.3.4 事故后的检验; 3.1.3.5 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3.1.3.6 基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待用间隔保护,在半年后投运时进行的整组传动试验。 4 校验周期 4.1 35kV及以上变电站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保护装置,不论种类,在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必须进行首次检验。 4.2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修结合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 4.3 对目前系统使用非微机型保护装置,全校周期 4年,部检周期 1年。 4.4 微机型保护装置110kV电压等级的保护设备,首检后每6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35kV及以上变电站内的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保护设备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所有电压等级的保护在相应的检验工作一年半后应结合一次设备停役利用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跳闸试验,并完成操作箱和设备的清扫以及螺丝紧固工作。 4.5 110kV及以上继电保护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 4.6 应定期认真做好户外端子箱及端子、户外二次电缆及二次线、PT及CT二次接地点状况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进行PT间隙放电器检查 4.7 检验周期内,所有保护装置实行状态检修,并可根据装置的质量、运行的环境与条件适当缩短其检验期限,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检验项目。例如:当发现装置有需要经常予以监督的弱点或缺陷,或运行条件恶化,或上级继电保护机构有特殊的指示和反

特种设备检验手续

你是哪类特种设备呢是定期检验还是安装类监督检验呢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为例给您说一下: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窗口办理需提交资料 1.报检单位填写《检验受理(协议)单(1)》,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压力容器上次全面(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进口压力容器需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验需提供资料 一)压力容器检验现场所需资料 1.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单位出具的监检证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 3.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必要时); 4.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必要时); 5.使用登记证; 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7.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8.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9.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施工记录,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业务 检验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时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提出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使用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业务。 (二)缴费 1. 持银联卡直接到收费窗口缴费。 2. 在收费窗口领取《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内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地区限深圳发展银行)交现金(发票由银行开具),缴款后凭银行已盖章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我院窗口确认收费。 (三)检验报告 1.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2.全面检验报告和耐压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二份交使用单位,( 四)领取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1.《检验受理(协议)单(1)》第三联(盖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第三联(对检验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填写处理结果并盖公章); 3.领取人的有效证件。 三、提示 1.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都需要到东莞市质监局锅炉科办理告知手续;2. 每台在用压力容器、都要到当地质监局锅炉科办理使用登记; 3.若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使用单位应先到登记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方可办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设备停用或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停用或注销;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 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1.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继电保护装置定期校验制度

盛源热电厂继电保护装置定期校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简称“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是保证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的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为加强继电保护专业检验工作管理,提高继电保护检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完成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防止由于继电保护检验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事故。 第四条继电保护原则上随同一次设备停电进行检验,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停电时间。 第五条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在检修安排时给予考虑。 第六条线路两侧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同时进行。当线路两侧继电保护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分属不同单位时,在安排检验工作时,两单位应加强沟通,确保线路两侧同时进行继电保护检验工作。 第二章细则 第七条继电保护检验工作安排原则

(一)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结合一次设备停电进行。 (二)双母线等接线形式的母差保护、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及区域稳定控制系统等设备可能涉及多个一次设备,可以单独申请退出运行进行检验工作。 (三)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次设备检修及继电保护检验工作,确保继电保护装置按正常周期进行检验。 第八条继电保护定期检验周期 (一)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6 年,部分检验周期为≤3年 (二)非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4年,部分检验周期为1年 (三)保护专用光纤通道,复用光纤或微波连接通道全部检验周期为6年,部分检验周期≤3年 (四)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 (五)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超周期的认定:凡是超过规定检验时间3 个月的,均视为超周期校验。 第九条年度校验计划的编制:班组技术员在每年11月底以前,根据班组所辖设备运行状况、校验期限,完成下年度设备校验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设备校验定值通知单的发放和管理:设备校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新)

第十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0.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年度 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 工作实施情况。 10.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定期检 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并把定期检验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 案。 10.3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备年度检验 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 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 10.4 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理部门及相 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 完成。 10.5 锅炉的定期检验 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 行的检验。

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 a.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b.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d.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 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1)外部检验 a.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b.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d.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内部检验 a.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 移装锅炉投运前; c.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 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 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 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3、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 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继电保护的定期检验

继电保护的定期检验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每年继电保护定检的工作量比较大,有一些单位就不能按《条例》规定每年对保护装置进行一次部分检验。制定的年度检验计划往往完不成。有的单位,甚至是网省公司自己修改了《条例》规定的检验周期。将每年一次的部分检验延长到两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条例》中允许继电保护机构,对于制造质量优良,运行情况良好的装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列表报请所属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其检验期限,并报省(网)公司继电保护机构备案。但必须要注意到,其下一条的规定: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闸、合闸试验,一般每年不宜少于一次。这就是说,保护装置的检验原则上必每年都得做,如果实在任务重,不能每年都做定检,那么,不做定检的保护装置,也应该做一次传动试验,即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以证明保护装置、回路、断路器是处于良好状况。现在有的个别单位延长了检验期限,一年改为两年,但不做传动试验,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是有一定风险的。 (2)有的500kV及220kV主要网架线路保护装置由于调度不批,没有停电机会而不能对保护装置进行定检。 500kV或220kV主要网架已经形成环网或双回线路运行的。只要调度适当安排运行方式,线路停下来做定检是完全可能的,认为系统安全裕度越大越好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这些主要骨干线路的保护装置很重要,必须要做到安全可靠,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调度有可能通

过运行方式的调整,把线路停下来做定检,保证保护装置的动作正确,一定要把线路停下来做定检。这也是在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做工作,事实上很多调度部门都是这样做的,把保护定检工作作为调度的自己工作来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少数发电厂没有编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年度检验计划。 领导认为这是继电保护科(班)的事,没有作为全厂的一个重要年计划来抓,继电保护科(班)只作为科(班)内的工作计划来安排,其他工作一忙就忘掉了继电保护的定检工作。认为设备的保护装置是一成不变的,不做定检也没有关系,线路保护是电力系统的事,调度不下令,电厂也没必要主动去做,这是十分错误的,厂领导必须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把继电保护定检作为发电厂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的来抓。 (4)有的单位虽然做了继电保护定检工作,但定检项目没有完全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去做。最突出的就是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很多单位都没有按《条例》要求做全部检验和部分检验。有的变压器气体继电器从制造厂到安装都没有做过油流速试验,进口气体继电器没有交接试验报告,投产后又没有做过试验。因此,大部分气体继电器油流速的整定值无法确定,这是一个漏洞。自己不能做的,应该委托网(省)公司试验所做,在变压器检修时将气体继电器拆下来送试验所做。总之继电保护定检项目一定要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做,有些项目不能做的,一定要向厂公司领导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才能暂时不做,以后必须创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13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正式样本

内部管理系列 | INTERNAL MANAGEMENT 编号:TP-AR-L6133 第2页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在定期检验前,生产管理部要与市特检中心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检,确保安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测报告确定。 4、定期检测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单

(注明所属区县)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单 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我单位现申报 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所申报起重机械已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 均已经过检修并自检合格; ● 上一周期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 ● 已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起重机械明细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更多设备可另附明细表。 注:此申请单由使用单位填写完全并加盖公章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报检: (1)使用单位持此申请单原件及上一周期检验报告到我院起重科报检; (2)将此申请单扫描件及上一周期检验报告结论页扫描件发送至 邮箱。

附相关要求(此附件报检时无需打印):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相关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4.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5.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继电保护定期校验标准

继电保护定期校验制度 一、检验管理工作原则要求 1. 各级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检验工作,须设继电保护检验管理专责人。 2. 每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完成率应达到 100%。 3. 防止由于继电保护检验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事故。 4. 继电保护原则上随同一次设备停电进行检验,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停电时间。 5. 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在检修安排时给予考虑。 6. 线路两侧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同时进行。当线路两侧变电站运行维护工作分属不同单位时,在安排检验工作时,两单位应加强沟通,必要时请上级调度部门协调,确保线路两侧同时进行继电保护检验工作。 二、继电保护检验周期 (一) 继电保护检验工作安排原则 1. 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结合一次设备停电进行。 2. 双母线等接线形式的母差保护、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及区域稳定控制系统等设备可能涉及多个一次设备,可以单独申请退出运行进行检验工作。 4.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次设备检修及继电保护检验

工作,确保继电保护装置按正常周期进行检验。 (二) 继电保护定期检验周期 1 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6 年,部分检验周期为≤3年 2 非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4年,部分检验周期为1年 3 保护专用光纤通道,复用光纤或微波连接通道全部检验周期为6 年,部分检验周期≤3年 4 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 5. 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超周期的认定:凡是超过规定检验时间3 个月的,均视为超周期校验。 三、检验仪器要求: 1 定值检验应使用 0.5 级的仪器、仪表。 2 装置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指针式检验周期为1 年,数字式检验周期为2 年,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装置的检验周期为2 年。 四、.检验使用的电源: 继电保护检验所需电源必须取自检修电源箱或继电保护试验电源屏。不允许取自运行设备的交、直流电源。 五、检验报告的保存 1. 继电保护投运一周后,必须整理出继电保护检验报告,并以电 子版存档。 2. 要求继电保护检验报告保存电子版,并保存设备从基建投产到 退役期间的所有检验报告。对于纸制检验报告,应至少保留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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