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孙海波金融监管收藏,稍后阅读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目录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

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报告《你想要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都在这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二、企业债券(银行间为主,因此归类为银行间)

1、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预审)

4、审批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发改委审批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规定将企业债券分为: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包括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从严审核类,包括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包括以上两类除外的所有债券

5、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发行条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四)

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

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十)承销协议;(十一)承销团协议;(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十四)信用评级报告;(十五)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

联系方式;(十九)其他文件。

而根据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简化诸多申请材料,诸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只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于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借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规定,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发债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

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

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 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最新的法规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从而增强了债券资金的使用灵活度。

(4)数量指标限制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最新的法规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

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3、发行主体:金融机构

4、发行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发行流程: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3、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4、发行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

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发行流程: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3、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4、发行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5、发行条件:

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 发行主体需满足标准如下: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

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

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

根据最新的交易商协会关于放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规定,SCP将全面放开,取消原有的关于AA评级、三年累计发行次数及金额等条件的门槛设置,强调发行人自身的资金管理能力和主承销商流动性管理能力,全面放开后预计大批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企业将注册SCP,未来有可能进一步替代CP产品。

超短融不受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限制。期限在270天以内。

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期限不超过1年。

中期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

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规定,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

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

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项目收益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0号)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

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PPN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根据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

最新的交易商协会改革举措包括PPN投资人建立N+X制度,选定经过市场考量的活跃投资人(初定120家),未来企业可以直接选择120家(N),再选择不超过79家(X)组成总计不超200家的投资人,120家不再需要单签协议大幅加快前期组团效率。

此次取消120家直接选择投资人协议签署将大幅度加速组团效率,提高一级市场发行效率。同时N+X二级流通也大幅度提高其流动性。

6、发行流程: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

7、自动储架发行:

1)、最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按照“主体分层”的理念推出DFI自动储架发行,即参考行业、发债次数、规模、资产、收入、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把企业分为一类和二类企业,满足一类标准的100家左右企业可以注册DFI发行资质:第一类企业注册一个DFI资质等于注册了短券、超短、中票、永续中票、并购中票5个产品;但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除外。

之前的注册规则主要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虽然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但实际注册的时候是否需要注明所发行的具体品种(如中票、短融、超短融等),这就导致注册的不同融资品种后续发行时候无法通用。此次改革一类企业不同的品种注册额度共享,也即可以通用。

2)、自主发行

根据2009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

第2号),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现在交易商协会最新的作词,第一类企业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随时自主选择发行,除永续和并购票据需要备案以外,其他产品发行前不需向协会备案;2年内后续发行取消备案!

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 5年第3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发行主体:银行、金融租赁、汽车金融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 5年第3号)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需要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仅包含银行,还包括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但不包括小贷公司和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

小贷公司,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划归企业资产证券,通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交易所发行或私募发行。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发行条件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该项资格审查也只是首次打包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时候才需要进行上述资格审查,并提交相应材料。

5、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

(四)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具体参见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预定联系微信6 03366021

6、基础资产和备案制改革:

2014年11月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修订,首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而改为备案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不在开包审查,这意味着资产支持证券化的相关产业政策也基本打破,比如房地产两高一剩企业的信贷资产在此之前无法作为基础资产。尽管创新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基础资产仍然有部分偏好,比如消费信贷。

7、发行市场

《管理办法》虽未禁止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其他市场发行,但由于办法中仅详细规定了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相关要求,且产品仍处试点期,所以后来的产品几乎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仅“14平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但后来的产品包括“15平安”在内却并未效仿这种模式,仍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尽管央行在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中允许跨市场发行,不过从目前2各市场的监管分割现实来

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仍然比较困难。自去年平安事件之后笔者也未见到其他案例。

第二篇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相关券种及其发行审核要件总结

目录

1、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PPN(包括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并购3、3、重组私募债、私募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

4、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5、可交换公司债

6、期货公司次级债

7、证券公司次级债

8、商业银行减记债

9、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一)、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

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四)、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五)、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包括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

(一)、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 5)

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2015-4-2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销及负面清单指引》(2015-4-2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2015-5-29)、《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5-29)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革后私募债主要发行、转让场所。主要规则有:《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2015年8月7日)、《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5-8-2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2015-8-12)、《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8-12)、《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7-23)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发行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受托管理协议;

(七)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九)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

(十)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可以自行销售。

(三)、投资主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

(四)、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五)、发行审核流程:

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行事前备案。

六、债券登记托管及资金结算机构:中证登、报价系统(数据最后统一到中证登);资金支付:中证登、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法规上的要求仍依据2 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办理,不纳入2015年1月新规范畴。

(一)、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0号,2006-5-6)、《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6]42号)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08-10-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2012-5-14)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04-3-17)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 3]116号)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上市公司: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若发行人为国有金融企业,则须为境内外上市公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三)、发行审核流程:

证监会审批制,发审委审核。对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审核。

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

四、可交换公司债:

(一)、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关于公募基金投资可交换公司债券》(2014-11 -28)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 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6)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但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处略,具体参见《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三)、发行审核流程:

证监会审批,对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有严格要求,且要求保荐。若发行人为国有股东,则须报国资委审核。

新篇幅限制,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报告预定联系603 366021

五、交易所其他类型债券

期货公司次级债:

法规依据

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2015-4-3)

证券公司次级债: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7-29)

因篇幅限制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

商业银行减记债:

此处略,交易所此处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报告预定联系60336 6021。银行间参考本文前半部分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法规依据

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受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8-12)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关于发行人条件及发行审核流程: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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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银行间监管政策目录,仅供参考,最终版本将会大幅度调整。部分监管政策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债券相关,监管君会在评论或前言的总结中予以说明。我们专注于金融业监管政策研究和梳理,结合市场动态,梳理债券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判别债券两个法规条文的有效性,识别法规之间以及法规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尝试对自己擅长领域的解读。预定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

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 2年第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二、债券交易品种(152部)

(一)国债(11部)

(二)地方政府债券(21部)

(三)企业债券(26部)(四)金融债券(17部)(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8部)(六)债券远期(13部)(七)资产支持证券(20部)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20200930082935)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 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 年《公 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最强完整)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

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

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

最新整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 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doc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843-14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XX年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终审稿)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 汇总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孙海波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 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债券发行流程

交易所债券发行流程 二○一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 1.1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1

第一章交易所债券概况 1.1 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交易所债券发行主要分为备案发行类和审批发行类,其中备案发行类目前产品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于审核发行类产品目前仍然由证监会审批后发行,该审批主要以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规范要求为框架,目前申报材料制作及审核要求参考保荐制相关要求,审核同意后给予发行批文 2

3 中国证监会 上 交 深 公 司 债 券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受 益 凭 证 专 项 资 产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可 交 换 债 券 可 转 债 业协会 基金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私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目录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2.2公 司债券的特点分析2.3 公司债券的监管 政策 2.4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2.5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2.6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4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审批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方式:核准 制 监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 审批周期:目前阶段,从公司债券材料上报到发审会审核完毕,时间间隔一般在1-2个月左右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 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内容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等等法律知识,让您更深入地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该文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整理,感您的阅读与关注! 【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公司法》 5、《证劵法》 6、《公司法》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

2019年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要求-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是什么? 投资企业债券必须掌握一定的企业债券的常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X]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X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X]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债券的内涵分类以及交易方式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债券(Bond)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其更多含义参阅电子现货之家。由此,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债券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基本要素 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 债券 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 1.票面价值 债券的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 2.偿还期 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知识讲解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 程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 流程一: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1/2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流程二:提出发行债券的申请和批准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⑥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流程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流程四:制定债券募集办法并予以公告 ①公司名称; 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③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④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⑤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⑥债券担保情况; ⑦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⑧公司净资产额; ⑨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⑩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流程五:募集债款公告所定期限内 方式一: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私募发行债券)的发行,具有 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不必担心发行失败等优点,但这样发行的债券由于其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少数

特定的对象,因此一般不允许转让流通。 方式二: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社会广泛的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公募发行债券)的发 行。这样发行债券,发行企业要向承销商支付发行费用,如果采用代销的承销方式,发行企业还要承担发 行失败的风险。但这种方式发行的债券,一般都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采用该方式。 流程六: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方式一:记名公司债券 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②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③债券的发行日期。 方式二:无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 让或用于担保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需要提供帮助。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图

格式 WORD仅供个人参考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第一节概念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2005 年《公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 1.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 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 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2.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 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 3.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

格和发债 而且通过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 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4.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 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 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 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 5. 在上世纪 80 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 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序号比较项目公司债企业债 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发行主体差由股份

公司债的发行流程和条件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下面就由金斧子小编为你解释。 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流程 (一)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1.发行人形成融资意向并与券商进行初步接洽,形成合作框架 2.券商就本次发行融资方式及具体发行方案出具可行性报告 3.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方案 (二)发行准备阶段 1.聘请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债券融资方案,公告董事会决议 4.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审核阶段 1.主承销商向证监会预报文件申请材料,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相关议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3.主承销商向证监会补充股东大会决议,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成本推算模型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 成本推算模型 一、债券发行流程 (一)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流程为: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将相关文件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5、交易商市场协会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一般来说,通过审批后,短期融资券应在一周内发行 6、备案通过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发行 7、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期限3-10年。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审核各种资料的完备性及真实性 5、中期票据的发行是中国债券市场发行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它采取注册制的管理方式(其余券种: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均是核准制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债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这种制度市场化程度较咼,像商品市场一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6、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债券发行成本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发行利率和债券承销费用。 1、发行利率。按各种因素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实际操作中,债券利率可以被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期限风险溢价、SHIBOR信用 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及其它因素。信用风险溢价是影响债券价格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信用等级已成为债券定价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可以用利差方法推算出债券利率。 举例:假定A企业于2008年12月30日发行一年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利率为4.03%, A企业主体级别为AA 12月30日一年期SHIBOR 为2.3885,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 流程一: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1/2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流程二:提出发行债券的申请和批准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⑥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流程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流程四:制定债券募集办法并予以公告 ①公司名称; 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③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④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⑤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⑥债券担保情况; ⑦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⑧公司净资产额; ⑨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⑩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流程五:募集债款公告所定期限内 方式一: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私募发行债券)的发行,具有 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不必担心发行失败等优点,但这样发行的债券由于其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少数 特定的对象,因此一般不允许转让流通。 方式二: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社会广泛的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公募发行债券)的发 行。这样发行债券,发行企业要向承销商支付发行费用,如果采用代销的承销方式,发行企业还要承担发 行失败的风险。但这种方式发行的债券,一般都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 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采用该方式。 流程六: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方式一:记名公司债券 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②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③债券的发行日期。 方式二:无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 让或用于担保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需要提供帮助。 二、企业发债担保相关事务 企业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良好信誉,为企业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出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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