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经济时代,如何直面困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瓶颈,借鉴成功经验,补齐发展短板,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提高认识,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

一是切实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环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实施我市新一轮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高度,坚持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科学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议成立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

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技术转移、平台建设的投入,共同促进专利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协同推动科技成果加速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解决科技成果“墙内开花墙外香”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以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组织,发挥政府组织优势。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一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赋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二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允许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沈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四是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沈转化,高校、院所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

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沈转化的,市科技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六是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应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在沈高校、院所参照以上政策执行,确保形成合力。

三、推动协同创新,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用性

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深圳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改革。 实行资金项目专员责任制度,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条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制度创新。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第三条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建立和完善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和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对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者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予以一定的研发支持。 加大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企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孵化载体的建设和运营,探索创业投资与孵化载体联动发展的新模式。 第五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创新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员。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其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工作。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深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3年。

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解读《关于深化科(精)

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解读《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科技发展的未来,决定着中国的未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来重视科技的发展。近日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这是指导我国科技改革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节点。意见共8个部分21条,核心是解决科技和经济“两张皮”问题,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真正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主体。《意见》聚焦如何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处于关键环节和核心地位;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敏锐把握市场需求,有效整合产学研力量,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意见》指出,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之一。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要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普遍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意见》提出,要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十二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着力发挥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 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 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 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 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 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 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 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 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 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 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 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 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

心得体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开放创新水平(最新)

心得体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开放创新水平(最新) 中国创新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关口。从国内看,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加速成长,创新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逐步增强。从国际看,全球经济和创新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新一轮技术变革催生了发展新机遇,也推动了全球生产格局的深刻调整。经济和创新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进程日益受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各种国际政治因素的干扰。我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分享全球技术进步红利面临更多挑战。积极应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的国际经济、科技和贸易形势,加速我国技术进步和创新步伐,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是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回首改革开放40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创新体系日益开放,创新环境明显改善。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得到恢复和重建。20世纪80年代中期,系统化、自上而下的科技体制改革正式启动。20世纪90年代中期,“科教兴国”战略启动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逐步形成。

2006年后,“创新型国家”建设快速推进,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发展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更加深入,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成为改革的核心任务。 展望未来,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环境还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原始创新能力弱,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受制于人,创新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未消除,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创新政策尚待完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开放,促进创新政策转型,任务更重也更加迫切。以下四个方面尤为重要。 第一,提升科学技术供给质量,优化创新治理方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化解“卡脖子”问题,要“增投入”与“转方式”并重。“增投入”就是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转方式”就是政府要从科技管理者向创新治理者转型。政府支持重心向创新链前端转移,科研项目选择要更加体现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同时要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防止科技创新领域的计划经济思维再生。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2019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措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措施 一、总体思路 围绕项目部的总体布局和促进科技的改革,择优确定主攻方向,面向建设市场,优化运行机制,建设技术高地,实现技术跨越,用现代科技改革支撑项目部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把握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使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工作成为确保我部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的强有力措施和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以建筑市场为导向,产值化为目标,项目为主体,产学研联合为支撑,人才为核心,大力实施科技改革及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技术创新与项目部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以及文化创新的有机结合,增强项目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部实现平稳发展。 二、规划措施 1、加强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科技改革及技术创新。加强领导,实行科技工作领导责任制,把科技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完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的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领导小组,狠抓规划和计划工作的落实。 2、进一步完善与科技改革及技术创新相关制度建设,实施人

才战略,加强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结合项目部实际,不断完善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密切配合技术创新工程,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各种手段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轮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强、层次高的技术专业队伍。建立专业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员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为技术创新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动力,激励技术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创新工程,通过技术创新出精品出人才。按市场机制培养、配制人才,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才惜才的用人之道,在实践中造就培养一批技术创新人才。注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技术创新的人才支撑。广开渠道,引进一批当前我部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集中高素质人才智慧构划大思路、筛选大项目、促进大开发。 建立完善的科技改革及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实施“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人才工程,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要给荣誉,给地位,给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外部技术人才到我部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不断调整人才结构,大力引进与培养年轻的技术带头人和创新管理人才;引导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机制,改革科技人员的报酬分配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技术创新要素的最佳组合。 3、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以技术创新中心为主体,提升技术创新平台,实施科技改革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加快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

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

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报告-最新范文

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报告 一、市场决定的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机制怎样建立 目前,科技部门工作以抓科技项目为主,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立项,国家科技部的科技计划体系框架有3大类别20多种项目,省、地各级也相应建立了各自的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也有10—20个,而且各种项目都设定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资金支持额度。 目前科技项目的材料要求较高,专家评估也是以看申报材料评分,行内叫“做项目”或“包装项目”,为了获得项目,企业家们不惜代价请专家“做项目(撰写材料)”,甚至还要“找人跑关系”,才能争取立项支持。本来科技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就小,一个项目争取下来,中间环节就花费不少,用于项目研发的资金就更少了,普遍存在重视争取项目,不注重实施成效。 最近,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强调,技术创新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这一精神,技术创新机制应当建立在市场起决定作用的企业科技创新,市场有需求,企业就有创新。因此,以市场决定的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机制须建立如下建议之上: 一是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走向市场化。科技部门应有计划地重点扶持关系民生、国家安全、重大基础性研究和赶超世界高新领域的项目,如重大疾病治疗、国家安全技术、航天航海等,一般性的技术创新走向市场化,减少计划列项扶持; 二科技经费的分配上,要注重创新成果及其运用效果,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资金要像创新基金项目一样,先拨付70%,实施中加强监管,鉴

定验收通过后,再拨所剩的30%。逐步增加技术创新成果及其运用奖励经费,技术创新过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只要通过认定是先进成果或评价取得显著应用成效的,不管是否立项,都给予奖励。 三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认定(鉴定)及其运用效果评价机制。让企业增强成果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有技术创新成果能及时向科技部门申请认定(鉴定)或成果运用效果评价,认定先进以上和评价良好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是技术创新成果及其运用奖励分两块奖励,一块是奖励为科技人员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条件的企业(单位),另一块是奖励参与成果创新及其运用的科技人员。 二、在目前形势下,市、县一级科技创新体制深化改革的重点在哪些地方 1、建立市场决定下的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机制,科技经费要逐步增加到创新成果及其应用的奖励上,更利于推进科技创新。 2、建立合理的宏观科技决策机制和组织结构,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 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学科专业,共建研发机构,协同开展创新。 4、建立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激励机制。 5、建立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运作机制,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工作。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发[2013]1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力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实现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等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创新型山西建设。 2. 主要原则。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强市场的导向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 3.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省创新体系。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 煤炭与煤层气绿色高效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创新型山西建设取得成效。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2.2%,大中型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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