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流水号:

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受理部门:监管二处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返回文档顶端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返回文档顶端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四)《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证书专用章的《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13 V________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除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陆地移动电台、地面固定业务台(站)、地球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 空器电台、雷达站、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移动地球站和空间电台之外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此表右上角的“V_____”栏,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V”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 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本申报表按天线填写,即一幅天线填写一张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 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台站名称”栏,填写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最多不超过15个汉字。 5.“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L 航空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AM 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AT 业余电台AX 航空固定电台 FA 航空电台FC 海(江)岸电台 FD 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R)FG 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OR) FP 港口电台FS 专为生命安全而设的陆地电台 FV 30~1000MHz的固定电台LR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MR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NL 水上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OD 海洋数据电台PK 用于新闻传输的固定电台 RA 射电天文电台SM 气象辅助电台 SS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JT 其他电台:是以上所列台(站)类别中未包括的电台。 当需要标明主台(站)、属台时,可在“台(站)类别”的代码后填写(M)表示主台(站)。 6.“台站地址”栏,填写所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基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或建筑 物。 7.“设备数量”栏,填写一幅天线下使用的所有设备的总数量。 8.“工作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S 单工 H 半双工 (含异频单工) D 双工 9.“服务半径”栏,系指能满足用户接收质量要求的圆形服务区域的半径值,单位是km。 10.“地理坐标”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11.“海拔高度”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2.“启用日期”栏,系指该站拟启用的起始日期。 13.“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填写频率范围或信道的中心频率。如“发射频率”或“接收频率”为频率范围, 则填写起止频率。频率单位按以下原则选择填写: 29.7 MHz< f ≤10000 MHz 用MHz表示 f >10 GHz 用GHz表示 14.“必要带宽”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 频带宽度。可以填写信道带宽。 15.“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有调幅、调频、脉冲调制以及数字调制(如QPSK、BPSK)等多种方式。 16.“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17.“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8.“设备出厂号”和“呼号”栏应一一对应,若与频率对应则需在前面小框中填入对应的频率或频段号。 19.“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应与型号核准证中的设备型号一致。 20.“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21.“接收机灵敏度”栏,系指收信机音频输出在满足额定的输出功率、并维持一定的信噪比时收信机输入端所需的最 小电压值,或为了满足一定的误码率指标而需要的最小输入功率,按厂家提供的数据填写。对于数字通信系统来说,在“dBm/”的左侧填写最小电压的等效功率值,右侧填写相应的误码率指标(如10-3或10-6等)。 22.“发射功率”栏,填写发射机的输出功率值,功率单位为“W”或“dBm”,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 码(功率值与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 X 峰包功率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23.“天线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复习题: 1.按《沿海小船建造规范》,适用本规范的船舶,其材料可为(D) A.钢质 B.铝合金 C.纤维增强塑料 D.A+B+C 2.我国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船舶检验机构有(D)A.中国船级社 B.地方船检机构 C.渔船检验机构 D.A+B+C 3.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适用范围是( C ) A.内河船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船长小于或等于140米的焊接结构钢质民用船舶。 B.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航行我国内河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的钢质船舶。 C.A 、 B都对。 D. A 、 B都不对。 简答题: 1.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船检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重要材料和部件等的监督检验和试验,促使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和船检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船舶和水上设施污染水域。 2.船舶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通常是指哪些情况答:⑴实质上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如新增一个平行中体使船舶的长度和容量增加。 ⑵实质上改变船舶种类,如客船改建成货船或车辆甲板改建成乘客处所等。 ⑶实质上改变船舶寿命,如对某一层甲板上的起居处所或乘客处所的更新。 ⑷实质上影响分舱因素,如减少水密舱壁。 ⑸实质上改变主推进机械。 3.“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是什么含义 答:新法规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新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是非题: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二)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申请的 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 (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申请后,应 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 《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范围的,受 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 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 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审核 1、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 材料提交审批人。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三)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 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四)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 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 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审批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五)归档

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颁发指南

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颁发指南 一、总则 为加强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规范无线电台执照颁发程序及实施许可的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经其授权的地市派出机构(下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颁发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不含业余无线电台、制式无线电台和航空器非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实施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行为。 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无线电台执照的颁发工作,规范填写无线电台执照内容,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无线电台执照的颁发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台执照颁发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无线电台执照颁发 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样式,各发证机构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许

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无线电台执照。纸质形式与电子形式的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应当一致。 (一)无线电台执照载明内容及要求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执照的编号、使用人、无线电台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1.执照编号 执照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18位。执照编号由作出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号规则为年份+机构属性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台(站)类别+流水号。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换发执照时,执照编号按上述规则重新编制。 (1)年份 用4位数字表示,用于标识作出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年份。 (2)机构属性代码 用1位字母表示,用于区分无线电台执照的发证机构。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字母“G”;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字母“S”; -颁发船舶非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字母“J”;

申请书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徐云食许()年第号《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材 料 申请人: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食品经营许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业态分类及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具体标准可向辖区分局咨询或登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反映证实情况的申请资料以供审查,申请资料应一式2份,符合规定格式。您应当对您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限制条款: 1、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被发现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请你(单位)达到以上条件后再向本局正式提出许可申请。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本局发现后将给予警告,你(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你(单位)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我局可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相应的免费行政指导服务。 行政指导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别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对从事食品经营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您应当在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内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因经营场所违反环保、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经营场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2、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长海危防〔2009〕58号 转发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 各分支海事局、各船舶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执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 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二、责任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长江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三、申请证书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部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 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证书》。 四、签发证书 各分支海事局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参照部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并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基层上报部局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五、证书的格式 《证书》(格式见附件)由部局统一监制。 六、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行 政许可事项或沿海运输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提交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复印件。未按规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 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 ?完成买卖合同签订 ?出具平台交接证明 ?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 ?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 第二部分换旗流程 一、船舶船名核定 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 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 1.申请地点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 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

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 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 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 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 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 印盖章) 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附注: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审批: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3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6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7、拆船作业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二、表中“提交材料目录”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 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八)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名称、数量 2、装卸地点、时间、方式 3、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装卸计划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运行流程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运行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申请人。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

无线电台执照承诺书-上海业余无线电协会

关于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承诺书 本单位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共______处,现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承诺以下事项: 1、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合法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2、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及区域规划的要求; 4、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

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设置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证书类别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电台。 设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专用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型号:___________,型号核准证:___________,设备序列号:_____________,核准频段:_____________, 拟设置使用频段:_______________。 本人(单位)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承诺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所使用发射设备的功率、频率容限和发射杂散等指标严格符合《型号核准证》所核定的内容,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所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指标要求,使用频率范围、功率严格符合本人所持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权限。 本人(单位)承诺在设台及今后使用过程中如因擅自修改核定内容或超出操作证书权限而引发的无线电干扰纠纷,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积极消除干扰。 以上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日期: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 ,反 。 ” ”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填写说明:1、检验或验证合格的项目在“ □中标记“√” 之标记“×” 2、不适用项目在“ □中标记“—,或编辑时删除。 3、必要的,但本格式未包含的项目和内容,现场验船师应增加。 4、本表应作为检验资料归档。 5、本表责任人是现场验船师。 6、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和建造厂参考 一、船体 序号 项 目 检 验 内 容 1 钢板及型钢 □审核材料等级、规格、炉批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外观检查 □板材抽样理后化试验 2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等级、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 3 船体放样 □放样后线型检验 □样板、样箱检验 摆墩、胎架检验 □墩点布置及墩基强度 □船台的长度、宽度,精度 □胎架的形位尺寸检查 预制构件 □构件装配/焊接工艺 □焊接质量 □制成后测量 4 船体各舱、散件装配及焊接 板材质保书 □各舱及舱内构件的装配完整性,结构尺寸 □焊接质量 主机座装配、焊接 □审核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接工艺 □形位尺寸、焊接质量 5 整体装配 □对接缝间隙、边缘高低偏差,纵横结构的连续性 □局部加强结构 □结构完整性,板材规格 6 焊接质量检查 □焊前检验 □焊缝近观检验 □无损探伤 7 船体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大纲审查 □密性试验 8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 □主尺度测量 □舵、螺旋桨、锚设备安装完整性 9 水尺、载重线标志检验 水尺及载重线勘划的正确性 10 下水前检验及下水后复查 水下开口关闭设施检验 □舵杆、螺旋桨固定的可靠性 □下水后的复查 二、舵设备 序号 项 目 检 验 内 容

1舵杆、舵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舵叶与舵杆的安装精度及焊接(连接) □舵叶密性试验 2舵设备的安装□舵杆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偏离情况 □安装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 □舵叶零位标志,机械限位装置 □舵叶转动灵活性,转动最大舵角 3操舵系统及其安装□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部检查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三、锚设备和系泊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锚机、绞盘、锚链、锚及附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检查 2锚泊、系泊设备的安装锚机、绞盘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制链器、系缆桩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四、救生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桅杆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救生衣、救生圈□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规格、数量检查及搁放位置 2救生艇□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标志、乘员和主尺度检查 □属具检查 3吊艇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4桅杆□桅杆结构 □桅杆定位 5航行/信号设备检验□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五、防火结构、消防设备/用品、风油摇控切断装置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防火分隔□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防火分隔正确性、完整性检查 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装船前后的压力试验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3消防用品□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 4风油摇控切断装置□摇切装置安装检查,可靠性 六、通风、透气、舱底水、压载水系统、船内/外标志、栏杆等安全设施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通风、透气系统□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船舶识别号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臵,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

公文及各类文书大全系列-【申请书】类模板38套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申请事项: (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 申请事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 此致 被申请单位的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附:书证份 物证份 证人证言份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附:证据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附:1、物证份 2、书证份 3、证人证言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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