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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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居民申办

本人持身份证(省外居民持耀州区居住证)原件

照相室采集制证照片

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并确认签字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耀州公安局审核受理

铜川市公安局审批

陕西省公安厅签发制证

本人持取证手续到陕西省办理特快专递手续的

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大厅领取邮局负责按地址投送

服务热线: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公安出

入境管理部门证件办理收费标准:

护照:办证、换发、补发200元

加注:20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证、补发、换发100元

签注:一次有效20元

两次有效40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补发、换发30元

签注:一次有效20元

服务项目:每本证件邮寄费代收22元

免费服务项目:1、采集办证照片2、提供证件复印

出入境证件领取须知

一、本人持加盖受理单位公章的申请回执单及缴款发票按照取证日

期取证日期领取证件。

二、带领证件须持本人及被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回执单,

缴款发票代他人领取出入境证件。

三、申请回执单丢失者,申请人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领取,不得代领。

四、到期未取的证件最长保管期为三个月,逾期候丢失或损坏的由

申请人自负。

五、申请回执单必须一证一份,严禁涂改。

六、领取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出入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黒色或黑色墨水水笔书写): 贴有号码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照片大小:48X33mm 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特别声明: 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不满十四周岁的申请人,办理申请时,须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须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的,依法拥有对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意申请提出申请,本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是: 监护人姓名: 年月日

关于单位及派出所出具意见的说明: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具出国意见,意见直接天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五种不准出境的情形: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懂事案件不能离境的;C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否同意申请人等(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具体要求如下: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3、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4、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需提交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派出所意见;5、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格模板填写样本模版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并在相应选项内打“√”): 姓名 张某某 拼音姓 ZHANG 拼音名 MOUMOU 身份证 号码 3 2 0 2 0 2 1 9 8 8 0 8 0 8 0 0 × ×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照片 大小:40X30mm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 日期 1988年 8月 8日 出生地 江苏 户口 所在地 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 本人 联系电话 1391234×××× 紧急情况联系人及电话 王某某,1301234×××× 普通 护照 首次申领 □补、换发 □失效重新申领 □加注 加注内容 □曾用名加注 (曾用名: ) □姓名加注 (姓 名: ) □曾持照加注 (曾持护照号码: ) 往来 港澳 通行 证和 签注 通行证和签注 □仅申请签注 □仅申请通行证 □团队旅游 个人旅游 □商务 □探亲 □其他 □逗留 往来 香港 签注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 多次有效 往来澳门 签注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1年一次 □1年二次 □ 多次有效 仅探亲类 签注填写 港澳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港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往来 台湾 通行 证和 签注 通行证和签注 □仅申请签注 □仅申请通行证 □加注 申请事由 团队旅游( 3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探亲(□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经贸交流(□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应邀(□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个人旅游 □定居 □居留 □就学 □乘务 □其他 护照条码 港澳证件条码 赴台证件条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整理)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A.外交部 B.商务部 C.国务院 D.国家总理 答案:A 2、()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A.国务院 B.使馆 C.领馆 D.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答案:D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 )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可以,可以 D.可以,应当 答案:B 4.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答案:ABCD 5.签证可以分为: A.外交签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答案:ABCD 6.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 A.七天 B.一个月 C.十五天 D.三十天 答案:D 7.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f9632410.html, 2006年08月07日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填写样本模版

精心整理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并在相应选项内打“√”): 姓名 张某某 拼音姓 ZHANG 拼音 名 MOUMOU 身份证号码 3 2 0 2 0 2 1 9 8 8 0 8 0 8 0 0 × ×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照片 大小:40X30mm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 日期 1988年 8月 8日 出生地 江苏 户口 所在地 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 本人 联系电话 1391234×××× 紧急情况联 系人及电话 王某某,1301234×××× ? 普通 护照 ?首次申领□补、换发□失效重新申领□加注 加注内容 □曾用名加注(曾用名:) □姓名加注(姓名:) □曾持照加注(曾持护照号码:) ? 往来 港澳 通行 证和 签注 ?通行证和签注□仅申请签注□仅申请通行证 □团队旅游 ?个人旅游 □商务 □探亲 □其他 □逗留 往来 香港 签注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 多次有效 往来澳门 签注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 □1年二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 多次有效 仅探亲类 签注填写 港澳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港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 ?通行证和签注□仅申请签注□仅申请通行证□加注 护照条码 港澳证件条码 赴台证件条码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 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法规名称】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修改1993.12.10> 第2条: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12.10> 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 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违反第94条至第100条规定的人。 第2章国民的出入境 第3条:国民出境 ①国民欲从大韩民国出境到大韩民国以外地区时(以下称为“出境”),需持有效护照或船员手册,并在出境的出入境港接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但因为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从出入境港出境时,可在获得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以下称为“事务所长”)或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cf9632410.html, 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 中 小】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

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JG41填表说明: 1.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2.性别: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3.国籍: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不填写国籍,填写原驻在国及驻在城市)。 4.出生年月: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5.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境内所在机构的规范中文全称及海关十位数代码。 6.住址:境内住址。 7.护照或通行证号码:进出境有效证件的号码。 8.居留证件号码:有效期一年期以上居留许可证号码或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号码或台湾居民居留签注号码等。 9.身份证件号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证件的号码(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 填写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号码)。 10.物品批文号:填写相关部门批准进出境禁限物品的批准文号,无禁限物品的免填。 11.联系电话:境内联系电话。 以下内容按提货单填写 12.进/出境:进境、出境、其他(写明原因,如报废等)。 13.进出境口岸:物品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14.启运/运抵国(地区):启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 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请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运抵国(地区)的中文名称。 15.装货/指运港:装货港指进口物品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物品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请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 16.运输方式: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其它运输(须注明具体方式)。 注: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物品,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如航空运输;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应填报其它运输。 17.运输工具名称: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 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其它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 18.航次(班)号: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 位);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19.提运单号: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铁路运输填报运 单号;汽车运输免予填报;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0.件数: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 21.毛重(千克):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22.备注:需向海关说明的其它情况。(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在此栏填报离任回国证明书号、境外购车日期、发票号码) 23.申请人身份类别:选择以下一种身份填写。 常驻人员;非居民长期旅客;来华定居旅客;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其他人员。 24.进/出境日期: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填申报日期。 25.包装种类:选择以下一种内包装填报。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其它。 26.体积: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27.标箱数:标准集装箱数量(散货填报为“0”,1个20呎集装箱填报为“1”,1个40呎集装箱填报为“2”,以此类推)。 28.内包装件数:内包装箱(如纸板箱)件数。 29.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公司申请的,填报代理公司名称及海关代码;委托他人申请的,填报 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以下内容按装箱清单、发票填写: 30.项号:物品序列号。 31.物品税号: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归类填写。 32.物品名称:物品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汽车申报为:车辆牌名(如捷达、佳美等)+排气量(以“CC”为单位)+车型(如 越野车、小轿车等)+车驾号,旧车应在车辆牌名前加“旧”字,新车不加。 33.规格/型号:如普通电视机应申报荧幕尺寸,冰箱应申报容积数,汽车申报型号,如E320、750I等。 34.数量:按申请物品的实际数量填写。如电脑主机1台、CD片20片、家具5件。 35.单位:按法定计量单位填写。 36.币制:按发票币制填写。 37.总价:该项物品的总价。 38.申请人签名:由申请人本人按进出境有效证件签字样式签名。 39.机构签章:申请人所在机构公章。 40.申请日期:向海关呈交申请表的日期。 41.附页数:附页总页数(无附页的填“0”)。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童总则 第二童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二童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童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童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育 第六童调查和遣返 第七童法律责任 第八童附则 第一童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

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夕卜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夕卜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夕卜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夕卜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 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 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査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

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规格样式索取号:DA041011200201106001 内容分类:其他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11-06-15 护照数字相片一般性要求: 申领人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要求人像清晰,表情自然,无明显畸变。 眼睛正视镜头,眉、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痣、胎记、疤痕等完整清晰、不被头发遮盖,头发不能侧向一边或大范围倾斜。 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女士不穿低胸、高领或吊带衣服。不着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 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镜框小能挡住眼睛,镜片无反光,请勿佩戴粗框眼镜或有色眼镜(医疗原因除外)。 不佩戴头饰、耳环、项链等饰品。 因宗教原因需戴头巾者,眉、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光照均匀,无明显反差,没有高光或红眼。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背景要求: 相片背景颜色为纯白色。背景色平均值:红(R)=255,绿(G)=255,蓝(B)= 255。 颜色模式: 24位红绿蓝(RGB)真彩色,亮度合适,色彩自然。脸部色彩在LAB色彩空间范围的取值为:照度(L)=59至65.5,洋红/绿(A)=12.5至18.5,黄/蓝(B)=11.6至16.1。 压缩方式: 数字相片为JPG文什格式的压缩图像,压缩率不低于70(取值0至100),文件大小介于30千字节(k)到45千字节(k)之间。 相片规格: 分辨率300像素/平方英寸(dpi),宽:354像素(pixel) 高:472像素(p ixel)。换算为纸质相片公制规格则为宽:30毫米(mm) 高:40毫米(mm)。 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宽230像素(pixel)至283像素(pixe l),头部高度为331.像素(pixel)至390像素(pixel),眼睛距离82像素(pix el)至118像素(pixel),如果眼睛距离和头部宽度不能同时满足,应优先保证眼睛距离不小于82像素(pixel),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25像素(pixel)至45 (pixel)像素,眼睛离相片上边缘176像素(pixel)至251像素(pixel),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相同分辨率下,换算为纸质相片公制规格则为,头部宽19.5毫米(mm)至24毫米(mm),头部高度为28毫米(mm)至33毫米(mm),眼睛距离7毫米(mm)至10毫米(mm),如果眼睛距离和头部宽度不能同时满足,应优先保证眼睛距离不小于7毫米(mm),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2毫米(mm)至4毫米(mm),眼睛离相片上边缘15毫米(mm)至21毫米(mm)。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X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XX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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