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论电子证据

论文--浅论电子证据
论文--浅论电子证据

浅论电子证据

[摘要]电子证据这一法律名词的出现是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应用分不开的,它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和属性,是证据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前沿性事物。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仅仅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适用于法律程序,但因为电子证据的容易复制和改变这些特点,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始终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本文集中探讨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并争取赋予它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同时针对电子证据的具体特点,研究司法实践当中应用电子证据可能面临的问题,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安全保障这两方面来探讨它在诉讼实践中的合理、有效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真实性;安全性

伴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在司法证明这一战线上又出现了新生的事物——电子证据。它的出现给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系列的与证据法相关的问题。把电子证据用于司法上的证据使用,这一点在法理和实践中都没有异议。而且事实上,电子证据作为科技进步与司法制度相结合的成果也已经确确实实被应用于法廷诉讼之中,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它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相关证据诉讼制度牵涉到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在内容方面也彼此冲突,简单地说,即使在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定位上,法理界就有电子材料说、独立证据说、网上证据说、诉讼证据说等多个学说,如今争论不休。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相关涵义

1、电子证据的定义

从电子证据的性质与特征上说,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①。”

2、电子证据定义在理论学说上的分歧

1

电子证据目前在法理界还有着较大的分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学说:(1)电子材料说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体现出来的,用作证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及其相关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电子设备等相关科技手段形成的所有证据②。”

(2)电子物品说

“通过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电子化信息资料如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由此证明相关案件真实情况③。”

(3)网上证据说

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派生定义,指在计算机或者与计算机相关的系统运行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的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既定案件事实的有关电磁纪录。

(4)独立证据说

这一定义认为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所储存的材料所提供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手段之一,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可以综合、连续地反应和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数据,从而产生的一种介于物证和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5)诉讼证据说

电子证据指磁性介质之中储存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④。

这几类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也部分概括出电子证据的涵义,并明确指出了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的区别。但是各有各的局限所在。比如说电子材料说不利于把握电子证据的本质,电子物品说不能反映出电子证据体现在法律上的本质特点,网上证据把电子证据局限于范围狭窄的计算机系统,诉讼证据只站在诉讼法的角度论述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如今是众多学者更为推崇的一类学说,并认为这奠定的电子证据关于独立证据地位的相关理论基础,但仔细推敲,我们也会发觉它亦存在着范围狭窄的嫌疑。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

1、按存在状态可分为静态式电子证据与动态式电子证据(如图1)。

图1 动、静态电子数据

2、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内容信息式电子证据与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如图2)。

图2 内容或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⑤

3、按技术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如下种类(如图3)

图3 技术角度划分的电子证据

内容信息式电子证据?记载一定的社会活动内容:电子邮件正

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

?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

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证

据:

WORD 文档之文件大小、文件位置、

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

邮件ID

、电子邮件发送日期等等

(三)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对比,电子证据自有其特殊性:

1、存在方式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是以现代信息中的部分特征值来记载相关的电子信息及其内容,其中数字化的电子证据之表现形式为0与1这样的二进制数字,呈现出来的是其它形式的“数据”,这是现代的计算机语言、编程方式和编辑手段等导致的结果。

2、保存方式和感知方式上的特点

需要借助必要的电子介质进行保存和感知,因为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形式存储在不同电子介质之上的。

3、传播方式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具备快速、广泛传播的特点,这是传统证据所望尘莫及的特点。

4、安全性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破坏或篡改,而且很不容易被发现,但是,电子数据却不容易被完全湮灭,通过计算机专家可以借助一定的手段给予技术上的线索寻找和恢复。

二、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中缺乏统一的证据法典以及单行的相关证据法,证据判断的相关规则一般见于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这两部基本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起到基础引导的作用。

1、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比较常见的七种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2、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实施,先后对数据电文中合法形式的要求、真实性的要求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商务领域中需要使用电子数据进行确权的案件,从而可以方便快捷地审理相关案件,而在其它领域,电子签名法并不被广泛接纳;

3、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由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这五个机构联合制定的法规,其中把EMAIL、电子数据交换、BLOG、网聊记录、短信、域名、电子签

名等都列入电子证据,并对刑事案件中相关认定的这类证据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而且这是我国第一部把电子证据明确列入到法律可采纳的证据之中的司法文件,但这个规定目前只局限于审判刑事案件⑥,而民事方面的相关适用性仍旧是空白。

就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如果可以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目前电子证据的定位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划,这是最好的方法⑦。但如果直接制定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目前缺乏一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相关的理论支持,而且和我国在立法方面的水平不相适应。

(二)可采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可采性,这涉及到什么证据可以进入到诉讼这一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或者是其它类似于证明活动的问题。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所提交的证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采用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该予以采用: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指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的真实情况⑧。客观性标准要求存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统一性,因此需要电子证据从其存在形式和相关内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因为电子证据是通过光、电磁信号等物理形式储存在相产磁性介质或光盘上,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从存在方式上来说,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形式上的客观≠内容上的客观,因此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虚假或伪造的电子证据是不被采纳的。而电子证据因为本身的属性很容易被修改,而且不留相应痕迹。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检验。

2、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指的是相关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的形式、提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⑨。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除了需要证据主体等相关要素具备合法性,还需要注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收集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相关合法性的标准特别表现在生成、存储和传递等过程中,而且在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很容易侵犯到民众的隐私权、自由言论权等,所以合法地采集电子证据非常重要。

3、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证据需要与相关的案件事实,或者其它争议事实具备一定的关联度⑩。电子数据如果希望被法官采纳,必须解决内容方面的以下问题:(1)相关的数据是否被破坏;

(2)是否有人非法进入了本来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相关系统;

(3)是否有人为了非法的目的窃取了相关的电子数据,或者破坏了相关的数据信息;

(4)是否可以清晰地识别相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真实的发送人、发送时间、收件人、发送内容等等。

(三)证明力问题

所谓证明力,指是的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度,即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在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上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大小,或者强弱状态的程度。一般来说,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考察,主要是需要事先认定电子证据的本身,或者是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放在一起,是不是能证明需要待证的事实,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的事实11。

我国传统的法理理论以为,证据的相关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这客观联系之间的紧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内在关联度的证据,具备较大的证明力;反之,证明力就比较小。因此,从这一理论来看,证据之证明力度,取决于所出示的电子证据是否为直接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存在着容易被伪造或篡改的特点,而且伪造或篡改之后可能不留痕迹,另外再加上人为或者环境的因素,再加上相关的技术条件,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很容易出错,导致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对可靠性查证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据12。所以,这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采纳。结论是,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了电子证据证明力,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电子证据仅仅被当成间接证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只能当证明力弱的间接证据使用。

三、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电子证据独立性问题

完善、革新我国现有的相关证据法律的规定,并把电子证据采纳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就是说把电子证据作为第七种证据,同时吸纳相关的视听资料。与其它六种传统的证据进行并列,通过完善立法这一方式来解决现存的各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并针对调整范围与内容的不同,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或者一般法和特别法等多个途径,最后实现法律手段的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二)针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1、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如果电子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验,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被认定为是真实的信息,并在法庭或裁决时采纳:

(1)诉讼的当事双方都表示认可

通过自认的方式,从而确认证据内容相关的客观真实性。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总存在着对一方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况。因此,如果电子证据所针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甚至是明示可以认可的,这一电子证据应该属于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电子证据,法庭应该予以采纳。

(2)附加有其它相关安全程序进行保障或者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证据

根据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相关的规定,电子签名或其它相关安全保障程序,与传统签名之间在两个方面的功能是一致的:

①明确签署人是谁;

②明确签署人认可、证明或者核准了自己签署的文件内容。

因此,对于带有电子签名,或者附加有其它相关安全程序进行保障的电子证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真实、客观的电子证据。

③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计算机系统所涉及电子证据这一关键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由正常的计算机系统来推定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一做法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相关证据法中都是被认可的。电子证据可以说是计算机软、硬件共同生成的产物,它的准确性依赖于计算机系统自身的准确性13。所以,对于由计算机系统所自动生成的相关电子证据,只要既没有系统方面的错误,又没有软件方面的错误,而且不存在未经授权的意外侵入等,它的真实性就有保障。

④由合适的证人,或者相关技术专家证实为真,或者经过有效鉴定没有遭到篡改的电子数据

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黑色和跨客等对于计算机系统的侵入和攻击无所不在,因此需要由合适的专家,或者证人,对于诉讼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做出相关的证明,如果经证实为真或者经鉴定没有遭遇篡改,这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视为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

2、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合法,一方面我们应该呼吁尽快加速进行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收集与提取电子证据,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可以照章执行;另外,对于生成或获取电子证据中不合法的一方面,而且不合法的程度可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影响到诉讼中的一方重大权益的,这样获取的电子证据应该考虑予以排除。比如说:

(1)通过窃取或偷录方式获取得到的电子证据;

(2)通过非法手段获来的电子证据,而且情节相对严重的;

(3)电子商务的纠纷案件中通过非法的核证程序取得的电子证据;

(4)民事论讼相关的案件中,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等等。

3、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是否与诉讼的案件存在关联性,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电子证明想要证实什么事件?

(2)这一事件与案件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案件中重要实质性问题?

(3)电子证据对于有效解决诉讼双方的争议,有没有实质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针对这三个问题来决定要不要采取电子证据,并衡量关联性问题。

(三)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

各国的方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多没有做出明文的确切规定。法官主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证明力,而不是根据既定的或者已有的规则。而在司法怀中中,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具备足够证明力,常见的有以下三类情况:

1、通过确定某电子证据是由对之不利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提供,从而推断电子证据是不是可靠有效力;

2、通过鉴定电子证据所赖以存在的计算机系统可靠性而推测电子证据的相关可靠性;

3、对于电子证据是不是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生出并被保管的而研究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如今世界上大多国家相关的电子证据法都具备与推断证明力相关的类似的条文框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为这种推定方式,所以给当事人相当的启示,他们可以事先通过证据协议这一方式事先取得解决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标准问题。比如说,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开展和进行电子商务运营时所使用的技术和系统,约定好保存记录的位置或者方式,或者按照事先预定的办法来选择可以参照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等。这样,使遇到商务纠纷时,法官可以通过审核诉论双方在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时是否遵守了事先约定,从而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四、结论

我国的电子证据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相关的立法更是还在雏形之中,离系统性的法律规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于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还没有形成清晰的概念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基于法律上这一缺陷而拒绝就电子证据的存在做出合理的裁判。而如今科技高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也对法律界提出了挑战,我们的未来社会随着电子技术的高度普及而进入到电子化的信息时代,而电子证据作为维持我们享受高度发达的现代科技的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与工具,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社会的迫切需要。

而完善我国现有的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规制度,对于法学界来说,不仅需要突破我国现有的相关证据制度限制,更需要通过法律与电子技术的结合,从中选取破例点进行创造性的全方位结合,从而推动法理和司法实践各类相关观念上的转变,以及制度上的合理有效规范。

注释:

①李哲.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12.

②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05.

③杨莉莉.蒋平.电子证据[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1.

④董杜骄.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⑤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⑥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⑦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⑧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⑨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⑩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11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12李哲.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12.

13张嘉林.电子数据浅析[J].司法前沿,200302.

参考文献:

[1] 李哲.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12.

[2] 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05.

[3] 杨莉莉.蒋平.电子证据[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1.

[4] 董杜骄.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5] 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6]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9]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10] 张嘉林.电子数据浅析[J].司法前沿,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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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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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证据法案例分析.docx

证据法案例分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因此,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doc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一、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才短短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为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立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研究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科技、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

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固守和创新——对我国电子证据定位的评述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的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6种观点。前期争论趋于保守,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上,理论上也无太多新意;后期争论有所创新,表现为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不容回避。故本文先对各类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证据法论文1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国际电子商务》课程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系别 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青灵 摘要 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的基本架构,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的。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或软盘等中介载体中。 电子商务正逐渐的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等,然而使电子商务规范化、使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是刻不容缓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它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它的发展,时刻保持着正确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 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和现状

1.1美国及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简介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UCITA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 U E-Commerce Diredtive)不同。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E-Sign Act),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 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联盟内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软环境,欧盟从1997年底到2007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 1.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对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办法》由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并作为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第2号文件正式下发,如此高规格的“待遇”彰显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重视。同时,我国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电子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来自央行、银监会、国信办、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和法律专家也指出,继《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后,近期还将出台关于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国家将花大力气来营造网上支付良好的法律环境,鼓励广大的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劳动保障世界 35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解少君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7) 【摘 要】电子证据在现代信息交流和传递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采信证据的前提,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和易修改性,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从外围的辅助性要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形成了自身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关键词】电子证据;可靠性;完整性;鉴别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传输、记录和处理的行为急剧增加,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当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式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意义上加以利用时则被作为电子证据,亦即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其基本特征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之支持 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便于使用,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但电子证据也具有复合性、易破坏性、隐蔽性和科技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和伪造等特征,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二,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三,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首先是电子完整性要求,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主要而特殊的指标,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 其次存储介质的系统流程完满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任何电子证据都存在于特定的系统,它必须符合原始介质中的系统运行规律。这种系统规律为我们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同时,原始介质中还存在大量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它们对于查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是电子证据经过伪造、篡改,在原始介质中也必然因为留下痕迹而被鉴别出来。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 二、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 首先是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其次是从原始存储介质上进行考察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从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来看,基本上可以确立电子证据举证应当同时提交“原始介质”与“打印件”的双重举证原则。再次是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等。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存储介质”应为“原始存储介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因此,在法庭审理质证、认证活动中,将其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 I 引言. (1) 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3) 1.1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3) 1.1.1英美法系国家 (3) 1.1.2大陆法系国家 (3) 1.1.3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4) 1.2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5) 1.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6) 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 (8) 2.1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认定 (8) 2.1.1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 (9) 2.1.2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10) 2.1.3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 (11) 2.1.4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 (12)

2.2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14) 2.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 (14) 2.2.2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 (15) 2.2.3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 (15) 3常见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7) 3.1电子 (17) 3.1.1对收信人及发信人有争议的电子 (18) 3.1.2对容有争议的电子 (18) 3.2手机短信 (19) 3.3电子合同 (20) 4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法律中的完善 (21) 4.1关于立法机关问题 (21) 4.2关于立法形式问题 (21)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谢 (26)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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