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且必须具有药师以上职称;跨古(州、地)以上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四)注册地址在市(州、地)的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注册地址在县以下(含)的应是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有三年以上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五)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不低于30个;

(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

(七)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八)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并能够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具有可以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九)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

方面的条件。经营生物制品的,除具有符合要求的冷库外,还应具有能够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门店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

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

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3、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励:、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6、企业筹建计划、方案;(含门店数量,仓库设置)

7、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筹建申请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二)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办人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及门店设置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验收申请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对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3、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3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注册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

(三)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项目的,需提交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含职称证明、聘任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是否兼职的说明),仓储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2、增加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项目的,需提交符合药品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

3、增加其它经营范围项目的,提交相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原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4、企业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任免决定;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拟任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i

件;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六)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对质量负责人的任免决定;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4、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没有兼职情形的保证声明;

(七)变更企业仓库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仓库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内部设施设备位置);

3、仓库周边环境卫生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营业执照注册号相同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

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载有该企业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药品管理法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

公司请假有公司请假制度,那么关于请假管理制度的通告是怎样的呢?下面范文网给大家带来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一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50%扣除。 (三)婚假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带薪。 (四)丧假直系亲属丧事给假三天,带薪 (五)旷工没有出具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本人工作的两倍扣除。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

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四、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填写请假单。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虽续假尚未被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2007-01-31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以上人员应经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与其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考勤,全勤奖,事假,病假,婚假等各项事宜的详细规定。

考勤管理制度 编制:人事部审核:批准: 编制时间:2014.2.12 审核时间: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店长对本店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二章出勤规定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为早班9:30-16:00 中1班 13:00-19:30 中2班 13:30-20:00 晚班 15:30-22:00。 第六条 公司实行打指纹做为出勤证明,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指纹。 第七条 职工上下班出勤如有未打指纹者,视为迟到/早退,未打指纹或者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情况严重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 每周四店长开始准备下一周的排班表,周五把排班表发送至人事部邮箱,店内员工按排班表上下班。员工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一经查实,直属店长将与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月调、换班次每人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取消当月全勤奖(因参加公司会议的换班除外)主、被动调换班次均计算在内,调换班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店长并上报至人事部得到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事需要早退或外出的,需要离开公司且不再返回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应打退勤指纹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十条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缺勤规定 第十二条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1、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打指纹到职者,迟到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后1小时内打卡到职者,按每15分钟20元扣费。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私自下班视为早退。 1、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无故退勤者,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下班时间前10分钟至一小时内无故退勤者,按每分钟2元扣费。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四条 旷工:无请假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私自不到岗者或离岗者,均视为旷工。 1、职工旷工应按日不发当日薪资,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2、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任何工资。 3、假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以月为计算单位,以当月为限。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事假和病假规定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1、请假在1小时内,不扣发工资;请假1-4小时的,当日工资以半日计;请假1天的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员工因事请假1天的,必须提前1天向店长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假1天以上的由当事人填写请假单,经店长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病假: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 1、职工因病请假者,应事先请病假(急诊除外)申请店长后,次日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补充病假申请、填写请假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店长审核后签字上报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的,一医院开出的出诊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例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可以年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 3、病假期间无全勤奖。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为确保药品质量,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⑵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⑷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生产生物工程产品还要符合有关特殊要求。 ⑸具备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的能力,且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企业预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根据规模大小进行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时,除上述两份资料外还应提交: 1、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 3、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简历。 4、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及年限、拟从事工作)。 5、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6、拟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 7、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8、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9、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10、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1、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12、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药品生产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15、项目实施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烟台市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企业申请 ㈠申办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情况说明(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及地址、仓库地址及周边环境、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简历、资质(职称、学历)、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 6、83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附件3); 6、拟建仓库平面图; 7、企业违法经营情况核查表(附件4); 8、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㈡申办程序 资格审查:拟开办企业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申报端申请筹建(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可输入申办序号和访问密码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在收到“预受理”的通知后,将申请材料报驻地药监局受理、初审→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复审—审定—办理发放《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5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 审查不合格或需补正材料,由驻地药监局通过行政审批受理端将意见反馈外网,企业5个工作日内可从网上查询,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开办企业验收申请 ㈠申请验收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5); 2、对照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资质(职称、学历)复印件(附件2);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6)和资质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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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公司病最新版本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 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 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 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 攻关阶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 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 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6. 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和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和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事项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实施全程电子化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凭注册账号查询办理进度。 网上申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014822739.html,/WS01/CL0429/ 二、压缩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逐项梳理申请材料,与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审批系统,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交改为在线获取。 四、公开服务指南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服务指南,及时更新行政受理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相关内容,

公示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示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014822739.html,/WS01/CL0004/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全区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三)监管措施 1.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认证行政审批。 2.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推行分类分级监管。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方面进行,使企业明确风险点源,积极主动整改,消除隐患;二是深入摸排、梳理药品生产企业各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对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事件的风险要采取果断措施,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三是根据企业生产活动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二条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计发。第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基数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市县、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GSP附录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 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不得对外部单位进行药品配送。 (四)门店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严禁空挂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行为。 (五)门店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药品批发企业标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 与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 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 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 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与领导的批示条。 6、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与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与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湖北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原则及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制定本检查评定标准。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后,再进行药品GMP认证。鉴于新开办企业的申请周期较长,故在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本检查评定标准以检查硬件设施为主。 3、本检查评定标准适用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范围)核发。 4、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111项。检查评定时,应根据检查范围对照本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现场检查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检查项目项数。 5、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6、结果评定: 缺陷项目结果 ≤30% 通过检查 >30% 未通过检查 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1、机构与人员(共6条) 01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102 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10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104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1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第一章病假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事假规定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事假规定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 __《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1、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一、病假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一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10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10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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