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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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认真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研究生在每学期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由授课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二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合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但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五条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报研究生院备案,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研究生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同意转导师的申请报告留

存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导师及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所在省高教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转出。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高教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者;

(三)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入。外单位转入或校内转专业者,若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应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含一学期内累计);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一学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二学年,超过者应予退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七)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1)博士生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硕士生经重修后,累计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中期考核未通过,不宜继续培养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一周后视同已送达),同时报辽宁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所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违纪研究生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四十三条脱产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在读硕

士生中选拔的提前攻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至2.5年。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原则上,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规定学习年限的2倍。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1)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

(2)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3)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其他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在规定学习年限期限内,在学研究生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博士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一般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长期间,学校不下拨培养费,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五十五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已颁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各类联考入学的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连海大研字[2005]40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渠道申请助学贷款或办理其他形式的资助。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大连海事大学新时代研究生综合英语课后翻译答案(完整版)

新时代研究生综合英语课后翻译答案 Unit One 1. I don’t put much stock in the idea of luck. I think that usually things go well or not so well for people based on their actions. I believe that for the most part you create your own luck by working hard, practicing self-discipline, remaining persistent, and making personal growth a daily priority. 我不相信幸运这一类事情.我认为大多数时候事情发展地顺利或不顺利主要因为人们自己的行为.我相信大多数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努力工作,自我约束,坚持不懈,把个人的发展作为每天必考虑的事情等方面创造自己的幸运. 2. Most careers involve other people. You can have great academic intelligence and still lack social intelligence---the ability to be a good listener, to be sensitive toward others, to give and take criticism well. 许多的职业都包含其他人(的参与). 你可能具有超强的学术能力,然而缺少社交能力,即有能力倾听别人,对其他人(的反应)敏感,甚至游刃有余地给出或吸纳批评. 3. If your circumstances constantly get you down, then maybe it’s tim e for a change---not in your situation, but in your attitude. If you can learn to make the best of any situation, you can remove a formidable obstacle that stands between you and your dreams. 如果你周边的环境经常让你意志消沉,也许你的确该改变一下了,可能不是改变你的位置,但至少是你的态度.如果你能学会很好地利用任何情况,你就能消除掉挡在你和你梦想之间的可怕的障碍. 4. Anybody can make an honest mistake when things are hectic. But people lacking focus have trouble not because they’re too busy, but because their priorities are not of whack. And that wastes their time and resources. 任何人在忙忙碌碌的时候都会犯错误.但是注意力不集中的人经常遇到麻烦不是因为他们太忙了,而是因为他们缺乏优先考虑的事情.这样,不仅浪费了他们的时间,也浪费了资源. 5. If you resist change, you’re really resisting success. Learn fexibility, or learn to like living with your failures. 如果你拒绝变化,你就是拒绝成功.学会机动灵活,否则就得学会习惯忍受失败. 6. The greater your talent, the more likely you are to lean heavily on it and skip the hard day-to-day work of improving it. If you possess this negative tendency, put yourself on a growth plan so that you can make the most of your God-given talent. 你的天分越大,你就有可能越倚赖于天分,甚至跳过日复一日完善它的艰苦工作.如果你有了这样消极的倾向,给自己定一个进步计划,这样你就能充分利用好上帝给你的天赋.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20181118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大学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质量,促进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和《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要求完整、准确、真实,符合学术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凡不符合本规范的学位论文,一律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二、语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简体汉字)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用相应语种撰写学位论文,但论文题目、摘要等必须有中文译注,并应附5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留学生可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但论文题目、摘要等必须有中文译注,并应附5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三、学位论文组成 学位论文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封面、原创性声明及授权使用声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符号说明(必要时)、论文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致谢、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等。

四、学位论文字数和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的字数由各学科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要求,不做统一规定。 学位论文内容应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准确、数据真实可靠、分析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图表规范,文献格式统一。 (一)封面 1. 样式: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封面样式。 2. 密级: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前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 标志。标注经校保密办公室审批通过的密级和定密时间,同时注明保密年限。非涉密学位论文一律不填写密级栏。 3. 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5个汉字(符),英文题目一般不应超过150个字母,学位论文封面不使用副标题。题目中避免使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词、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4. 指导教师:填写导师姓名和专业技术职务。如果有两位导师,第一导师在前,第二导师在后(需经培养单位批准,并在学籍系统完成备案)。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简称“导师组”)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此处仅填写第一和第二导师信息,其他成员相应信息应在致谢里说明。 5. 学科(专业)名称:填写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学科名称或专业学位类别名称,不可用简写。例如:生物物理学。工程硕士须列明具体的领域名称。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大连海事大学复试流程

简单写下复试经历,给10考海事通信的提供点信息,我的感觉是海事复试很公平的。 今年的复试是一天,17号报到交材料,18号复试。复试流程是:上午专业课通信原理和英语听力,下午是专业综合和实验(都是选择题),然后是口语和面试。 []18号上午8点半开始考通信原理,2个小时满分100分,今年是填空、简答和几个大题,题目不难。 10点40开始听力,听力的题和四级的题目差不多,20分。10个短对话,然后是3个长对话(好像是)。由于听力设备的原因上午的听力大家都没听清,下午每个学院自己考的听力。 下午1点05开始答的实验题,30分,都是选择,一个模电的,一个数电的,再有一个是C语言的,都是基础的。同时发了个选导师的表,选5个,专业综合结束时一起交的。 1点35收实验题然后开始答专业综合,也都是选择题,40分钟,50分,有电路、模电、数电、微机原理、电磁场,很基础。 由于上午的听力没有正常进行,下午又考的听力,估计明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里就不介绍了。 4点多开始的口语和面试,分为两组,两个人进去,一个进行,另一个等着,面试时是10个老师,取平均分,所以非常公平。先是英语自我介绍就是口语了,5分,不要担心大胆说,分数都差不多的,我背的都没说完,说一半有些卡壳,后面就没怎么说了,呵呵,得了4.3分,我看基本都是4点几分吧。然后就是面试,老师问你一些学习情况,毕业论文什么的,就是聊聊天,不用紧张,面试是10分。 20号中午11点公布的结果,21号导师选学生,那天我启程回学校了,结果是导师通知我的。复试215分,有200分是客观的,主观的只有15分。基本上复试以后的排名和初试的差不多,个别的复习的好的和复习的差的会有变动,呵呵[/]。 流水账似的打了一堆,有些乱,可能有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我也没提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综合笔试:模电数电简单的知识理解,电路网孔,微机原理的字节代表符号等,电磁场的方向,电磁波,驻波等。 实验题:模电试验:示波器的使用等数电试验:引脚图,JK触发器及RS触发器的上升沿及下降沿触发等,C语言常识理论的了解。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参加研 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当年相关文件为准。因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教育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资助办法请见《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施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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