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思考

EPC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思考

王志权

【期刊名称】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2013(000)003

【总页数】3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涵盖范围的不同,建造合同可划分为单纯的施工合同(C)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等。本文以EPC总承包合同为例,对其收入确认时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EPC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一般思路

EPC是技术和综合管理能力较高的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以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工程为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签订后,需要整合设计、供货、建筑、安装、调试等资源,以最终产品——水泥生产线为中心,经历设计、采购、施工(又包括土建、安装、调试)等诸多环节,直至最终完成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并交付业主。

EPC总承包合同一般由设计、采购、施工三个子项构成,实务中这三个子项也可能是总承包单位独立开展的业务,但在总承包合同框架下,三个子项是为完成建造项目而签订的一揽子合同,相互之间联系紧密,且需要在履行的顺序上作出合理安排,因此,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应将总承包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

对于结果能够可靠预计的总承包合同,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进行核算。完工进度的确定是完工进度百分比法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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