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税减让表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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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税减让表附录E

日本关税减让表附录E

(日本与加拿大汽车贸易附录)

第1条

1.在本附录中,

附录方指日本或加拿大,具体视情况而定;

汽车指品目87.03或87.04项下的任何货物;

原产汽车指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所述条件的任何汽车;

2.附录双方须依据第28章(争端解决)将由本附录引发的问题诉诸争端解决,或依据第4条将由本协定引发的问题诉诸争端解决。当任一附录方因本附录第3条或第4条引发的问题,出现28.3条1款(c)项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不得依据第28章(争端解决),将其诉诸争端解决。

第2条

就根据本协定中规定的双边协议相一致的、已通过或实施的汽车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而言,附录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非附录方缔约方的待遇。

第3条

根据第6章(贸易救济)相关条款,附录方仅可在过渡期

内对原产于另一附录方的品目87.03项下的汽车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并符合下述程序修订条款:

(a)应适用以下定义代替第6.1条(定义)中所规定的过

渡期定义:

过渡期指从本协定对日本与加拿大生效之日起至附件

2-D(关税减让表)所列货物关税取消后12年为止。

(b)应适用以下内容取代第6.4条(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

施标准)第2款:

任一附录方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不得超过3年,但

如进口附录方的主管机关根据第 6.5条(调查程序和

透明度要求)规定的程序认定,继续实施该措施对于

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便利调整确有必要,且可证

明汽车行业也正实施调整,则该措施的实施期限可最

多再延长不超过2年,但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总期

限(包括初次实施期限和任何延期)不得超过5年。

(c)第6.4条(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标准)第4和第6

款不适用。

(d)应适用以下内容取代第6.7条(补偿)第1和第2款:

(i)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某一附录方应与另一方开

展磋商,共同商定合适的贸易自由化补偿,补偿

方式为与此过渡性保障措施预期导致的贸易影响

实质相等或与额外关税额相等的让步。实施过渡

性保障措施的某一附录方应在不迟于开始实施措

施后30日内提供上述磋商的机会。

(ii)若根据上述(d)项(i)目进行的磋商在30日内无法

就贸易自由化补偿达成一致,并且当某一附录方

的货物受到了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限制时,则该附

录方可对实施该措施的附录方中止实施实质相等

的减让。

(iii)若过渡性保障措施符合本协定规定,则在过渡性

保障措施生效前的24个月内,任一附录方都不

得行使(d)项(i)目所述的中止权

第4条

1.在本条中,第28.1条阐述的定义经必要修改后应予以适用1。

2.就第28.3条2所述与汽车相关的问题,一附录方可启用该条

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代替第28.4条至第28.20条表述

的程序。

3. (a) 一附录方可以书面请求与另一附录方就本条第2款所述

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在磋商请求中,请求方应列出提出

磋商请求的原因,包括指明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或其他争

议事项并说明起诉的法律依据。请求方应通过根据第27.5

1 在本款中,提及“第28.5条第1款”、“第28.7条”和“第28.7条第1款”时,应分别理解为本条

“第3款” “第4款”及“第4款(a)项”。

2 为进一步明确,如附录一方不得就某些事项诉诸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亦不得诉诸本条规

定的争端解决 。

条(管理和机构条款——联络点)所指定的联络点散发所有缔约方。

(b) 除非附录双方另有议定,否则收到磋商请求的附录方应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该附录方应将

答复散发给其他缔约方,并秉承善意进行磋商。

(c) 除非附录双方另有议定,磋商应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附录

方收到请求之日后15日内进行。

(d) 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否则第28.5条第5款至第8款3

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本款项下的磋商。

4. (a) 如附录方根据本条第3款(a)项提出磋商请求后,所涉事

项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附录方收到请求之日后30日内未

得到解决,则请求方可书面通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专

家组。

(b) 同时,起诉附录方应通过根据第27.5条(管理和机构条

款——联络点)所指定的联络点,将前述请求散发所

有缔约方。

(c) 28.7条第3款、第4款、第8款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

于专家组的设立。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专家组应

根据本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组成,并符合该条第

6款所述的时间规定。

3 就本款而言,第28.5条第5款中提及“第1款”的,应理解为“(a)项”,第28.5条第6款和第7款中提及“本条”应理解为“本款”。

5.(a) 除非附录双方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递交之日起15天

内另行议定,否则专家组职权范围应为:

(i)根据本协定相关条款,审查根据第4款(a)项提交

的设立专家组请求所提及事项;

(ii)按第8款,根据第28.16条第4款中规定作出认定、

裁定和任何根据请求作出的建议,并列明原由。

(b) 如在在专家组请求中起诉附录方已主张一措施导致

第28.3条第1款(c)项意义上的权益丧失或减损,则

专家组职权范围也应对此进行说明。

6.(a)专家组应由3人组成。

(b)除非另行议定,否则附录双方在选择专家组时应适用下列程序:

(i)自设立专家组请求递交之日起15天内,起诉

附录方作为一方,被诉附录方作为一方,应

各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并将各自的任命通

知对方。

(ii)如起诉附录方未能在本款(b)项(i)目规定的时

限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争端解决程序应

在该时限末失效。

(iii)如被诉附录方未能在本款(b)项(i)目规定的

时限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则该未任命的

专家组成员应由起诉附录方以下列方式选择:

(A)从被诉附录方根据第28.10条第11款

设立的名单中选择;或

(B)如被诉附录方未根据第28.10条第11

款设立名单,则从根据第28.10条第3

款设立的专家组主席名册中选择;或

(C)如未根据第28.10条第3款设立专家组

主席名册,则从起诉附录方提名的3名

非起诉方国民候选人中随机挑选。

上述选择应自根据本条第4款(a)项设立专家

组的请求递交之日起20日内作出。

(iv)关于任命专家组主席:

(A)附录双方应努力就专家组主席的任命

达成一致;

(B)如自根据本条第4款(a)项设立专家组的

请求递交之日起15天内,附录双方未

能根据本款(b)项(iv)目(A)分目任命

专家组主席,则附录双方应在设立专

家组的请求递交之日起20日内,从根

据第28.10条第3款设立的专家组主

席名册中随机挑选第三名专家组成员。

该第三名专家组成员应担任主席。

(C)如尚未根据第28.10条第3款设立名册且

本款(b)项(iv)目(A)分目和(B)分目不适

用的情况下,则各附录方可各自提名最

多3名候选人,第三名专家组成员应自

根据本条第4款(a)项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递交之日起20天内,从被提名的候选人

中随机挑选。

(D)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否则专家组主席

不得为任一附录方的国民。

(v) 如根据本款(b)项(iii)目或(iv)目(B)分目挑选的专家组成员不能履行专家组职责,则附

录方应自得知该专家组成员不能履行职责起

5天内召开会议,以从清单(如涉及本款(b)

项(iii)目)或名册(如涉及本款(b)项(iv)

目(B)分目)的剩余成员中挑选另一名专家

组成员。

(vi)如根据本款任命的专家组成员辞职或变为不能履行专家组职责,无论是在程序过程中或

在根据本条第10款(b)项、第12款或第17

款再次召集专家组时,替换的专家组成员应

根据本款(b)项规定的原专家组选择程序在

12天内进行任命,且替换人应享有原专家

组成员所有权利和职责。专家组工作应在任

命替代的专家组成员过程中中止,且所有本

条和程序规则中规定的相关时间期限应根据

专家组工作中止的时间相应延长;

(vii)第28.9条第3款至第6款及第9款经必要修

改后4应适用于专家组选择程序。

7.专家组所有成员应符合第28.10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按第8款,根据第28.6条(斡旋、调解和调停)而参与争端的个人不应担任专家组成员。

8.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第28.4条(场所的选择)、第28.6(斡旋、调解和调停)、第28.11条(专家组的职能)、第28.14条(专家的作用)、第28.15条(程序的中止与终止)、第28.16条(初步报告)和第28.17条(最终报告)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5,应适用于本条所述的专家组程序,除非:

(a)就第28.16条第3款而言,专家组应在最后一名专

家组成员任命后的100天内向附录双方提交初步报

告;

(b)就第28.16条第4款而言,专家组还应裁定是否存

在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如存在,是否实质

影响起诉附录方原产汽车的销售、许诺销售、购买、

运输、经销或使用;

(c)就第28.16条第7款而言,各附录方可在专家组提

4就本款而言,第28.9条第4款至第6款中提及的“第2款(d)项(i)目至 (iii)目及 (v)目”应理解为“(b)项(iv)目(A)分目和 (C)分目”,第28.9条第9款中提及的 “本条”应理解为“本款”。

5就本款而言,第28.6条第4款中提及的“第28.7条(专家组的设立)”应理解为“第4款”,第

28.11条第2款和第28.15条第1款中提及的“本章”应理解为“本条”。

交初步报告之日起10天内,或在附录双方同意的时

限内,向专家组提交其对初步报告的书面评论;

(d)就第28.17条第1款而言,专家组应在初步报告提

交之日起20天内向附录双方提交最终报告,包括对

未能协商一致的事项所表达的单独观点。在保护保

密信息的前提下,附录双方应在随后15天内公众公

开最终报告。

9.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第28.18条第1款和第2款经必

要修改后6,应适用于最终报告的执行。

10.(a) 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如专家组在最终报告中裁

定:

(i)(A) 一争议措施与一附录方在本协定项下

的义务不符;

(B) 一附录方未能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C)一附录方的措施导致第28.3条第1款

(c)项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同

(ii)专家组确定存在的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

减损实质影响了起诉附录方原产汽车的销

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

6就本款而言,第28.18条第1款中提及“本章”应理解为“本条”。

则起诉附录方可根据本款、第11款及第13

至第16款,中止对被诉附录方所适用的利

益。

(b)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如立即执行裁定不可行,

被诉附录方应享有合理的期限消除该不符之处或有

关利益丧失或减损。

(c)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该合理期限应为:

(i)自专家组按第8款实施,依照第28.17条(最

终报告)第1款 规定向附录双方提交最终报

告起6个月;或者

(ii)若消除该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需要修正

由日本国会或加拿大议会、或地方一级立法机

构通过的法律或法规,则为自专家组提交最终

报告起12个月。

11.(a) 如起诉附录方请求,被诉附录方应在收到该请求后

15天内与起诉附录方进行谈判,以寻求达成双方可

接受的补偿,在下列情况中:

(i)被诉方已通知起诉方其拟不消除该不符之处或

利益丧失或减损;或

(ii)依照第10款(c)项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

附录双方就被诉方是否已消除该不符之处或该

利益丧失或减损存在分歧。

(b)起诉方可依据(c)项中止对被诉附录方所适用的利益,

如果附录双方已:

(i)在启动补偿谈判后30天之内未能依照(a)款就

补偿达成协议;

(ii)就补偿达成协议,但起诉方认为被诉方未能遵

守该协议的条款。

(c)一起诉方在满足 (b)款关于该起诉方的条件后,可

随时书面通知被诉方将根据第14款或第15款规定

中止对被诉方所适用的利益。该通知应明确起诉附

录方提议中止的利益水平。起诉附录方可在通知之

日后根据第14款或第15款规定中止对被诉方所适

用的利益。

(d)补偿和中止利益均应为临时措施。通过消除不符之

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而实现的全面履行均优先于上

述措施。补偿和中止利益只应适用至被诉方已消除

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

方案。

12.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如专家组在最终报告中根据第

10款(a)项(i)目裁定存在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

损,但并未实质影响起诉附录方原产汽车的销售、

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则第28.18

条第3款至第7款、第28.19条(不执行–补偿与

中止利益 )和第28.20条(执行审查)规定的程序

经必要修改后应予以适用。

13.(a) 如被诉附录方认为:

(i)根据第15款规定提议中止或已中止的利益水

平明显过度;或

(ii)被诉附录方已消除专家组所认定的不符之处或

利益丧失或减损,

被诉方可在起诉附录方依照第11款(c)项规定提交

通知后30天内请求重新召集专家组审议该事项。被

诉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起诉方提交该请求。专家组应

在该请求递交后尽快重新召集,并在其请求递交后

90天内向附录双方提交裁定。

(b)若专家组裁定,根据第15款提议中止利益的水平明

显过度,则其应裁定起诉附录方可中止的利益水平。

专家组应:

(i)依照第28.19条第5款规定,确定具有同等影

响的利益水平; 及

(ii)若起诉附录方对品目87.03项下的汽车实施的

现行最惠国实施税率为零,则确定与起诉方对

对品目87.03项下的汽车所实施的最惠国实施

税率具有同等效果的利益水平;

14.除非专家组已裁定被诉附录方已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

失或减损,否则在下述两者中较晚的之日的30天之

后:

(a)起诉附录方按照第11款(c)项提交通知之日;或

(b)若被诉附录方根据第13款(a)项(ii)目规定重新召

集专家组以审议该事项,则专家组根据第13款发布

裁定之日 ,

起诉附录方可提高对从被诉附录方进口的品目87.03项下原产汽车的关税税率,并且税率提高后不高于对此类产品实施的现行最惠国实施税率,且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上述30天时限之后的100天。

15.除非专家组已裁定被诉附录方已消除该不符之处或利益

丧失或减损,则:

(a)如在起诉附录方按照第11款(c)项提交通知之日或

专家组根据第13款发布裁定之日中较晚的日期后

30天后,专家组根据第13款(b)项规定确定利益水

平,则起诉方可:

(i)提高对从被诉附录方进口的品目87.03项下原

产汽车的关税税率,且税率提高后最高不得高

于专家组根据第13款(b)项(i)目裁定的利益

水平;或

(ii)若起诉附录方对品目87.03项下的汽车实施的

现行最惠国实施税率为零,则可中止对被诉附

录方所适用的有关从被诉附录方进口原产品的

利益:

(A)中止的利益以专家组根据第13款(b)项(i)目

确定的水平为上限;以及

(B)中止的利益以专家组根据第13款(b)项(ii)目

确定的水平为上限,且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上述

30天时限之后的100天

并且,

(b)若在该30天时限后,被诉附录方未根据第13款(a)

项(i)目要求召集专家组以审议该事项,或专家组尚

未根据第13款(b)项确定利益水平,则起诉方可中

止对被诉附录方所适用的利益,中止的利益以起诉

方根据第11款(c)项提议中止的水平为上限, 但根据本款规定,任何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提高后不得超过以对此类产品实施的现行最惠国实施税率。

16. 若起诉附录方已按照第14款实施提高关税税率,则不得

按照该款中止对被诉方所适用的利益。

17.除非附录双方另行议定,否则第28.20条(执行审查)

经必要修改后7适用于执行审查。

18.若最终报告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10年之后提交,则第

28.18条第3款至第7款、第28.19条(不执行—补偿与

中止利益)以及第28.20条(执行审查)中规定的程序

7就本款而言,第28.20条中提及“第19条(不执行—补偿与利益中止)”应理解为“第11款和第13-16款”。

经必要修改后应取代第10款至第17款的程序。

第5条8

1.附录双方特此设立双边汽车问题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由各附录方的相关机构代表组成。委员

会的职责如下:

(a)监测本协定项下有关汽车的义务的履行情况;

(b)若附录一方就有关汽车和汽车部件的相关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提出问题,进而影响附录双方之间的贸易

与投资,则委员会应磋商解决此类问题;

(c)促进双方就新出现的问题加强合作,包括替代燃料

汽车的生产、进口、销售和营运事宜,并促进双方

针对其他市场的问题进行合作;

(d)监测汽车和汽车部件的贸易、投资、生产、销售和

分销在双边、地区和全球市场的发展和趋势;

(e)经附录双方同意,为附录双方的相关人员提供机会,

就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以及

(f)处理附录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2.委员会应在附录双方商定的时间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

地点和方法应由附录双方决定。

8任何附录方不得将涉及本条的事务诉诸第28章(争端解决)或第4条项下的争端解决。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关税减让原则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 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 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相关阅读: 关税减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倍;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 如果

形势与政策——中国海权问题及其认识

中国海权问题及认识 ——以中日海权争端为例 摘要:近年,各国在国际潮流的推动下纷纷调整自己的海洋发展战略,竞相出台了各种有利于本国海洋权益的政策,试图在新一轮的国际海洋中抢占先机。在如此背景下,中国海权争端不断,本文以中日东海争端为例分析当前海权争端的特点,重点探讨了海洋权益的切实维护之道,认为我国要重视主权宣示,加强双边谈判并且加快防空识别区的建设。 关键词:钓鱼岛;海权争端;海洋权益;陆海统筹 一、我国出现海权争端的背景 近年来,世界各沿海国家纷纷加大了对海洋的投入,调整海洋发展战略,采取各种措施,展开了“蓝色圈地运动”。比如,加拿大出台了《海洋法》和国家海洋战略,韩国颁布了《韩国海洋21世纪》,越南制定了《2020年海洋战略》,美国出台了《21世纪海洋蓝图》并且建立了海洋工作小组,而与我们隔海相望的日本甚至以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为由主张把监控网覆盖至太平洋。可以看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海洋权益指正必定是世界舞台上的一个“重头戏:。 在黄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域中,我国存在双边或多边争议海域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占我国主张面积的52%。另外,再者三个海域汇总约有7400多公里的海上界限分别需要与八个海上邻国进行海洋划界。如此多的海域划界争端以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主张的新趋势必然对我国带来新的威胁,必将导致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上争端增添新的内容,使问题更加趋于复杂化。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 钓鱼岛是中国历史相承的国土,由中国古代先民最先发现、最先命名、最先管辖、最先载入国家正史和官方图籍,且最先被西洋诸国出版的地图所承认。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加快对外侵略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成冲绳岛。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甲午中日战争后,日本迫使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该条约使得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合法化,引发了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日本无条件接收《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签订投降书

制海权&海权的区别

制海权&海权的区别 制海权 交战一方在一定时间对一定海区的控制权。目的是确保己方兵力海上行动的自由,剥夺敌方兵力海上行动的自由;保护己方海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阻止敌方的海上交通运输,亦即使该海洋区域为己所用而不为敌所用。根据控制海洋区域的目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战略制海权、战役制海权和战术制海权。制海权不是绝对的,在优势一方取得总的制海权的情况下,劣势一方也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局部海区取得制海权。在现代条件下,夺取和保持制海权还包括夺取该海域上空的制空权,并需综合使用海军各种作战兵力兵器和多种作战样式才能达到。 海权 海权应该从中性的角度定义为“一个国家在海洋空间的能力和影响力”。这种能力和影响力,既可以是海上军事力量及其产生的影响力,也可以是海上非军事力量及其产生的影响力。不同的海上力量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制海权只是海上影响力的一种,虽然重要,但不是海权的全部。这样定义的海权,是一个综合概念,而不是单一概念。其特点是,把海权概念从军事学、战略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中国的海权该如何发展?作者认为:(1)要正确定位海权在中国总体发展中的地位。如果说中国的发展包括海洋空间和大陆空间的发展的话,那么,大陆空间的发展将始终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中国要从一个濒海的大陆型国家变成一个海洋经济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陆型国家,或带有一些海洋国家特点的大陆型国家,但中国不可能变成像英国或日本那样的海洋国家,也不可能变成像美国那样把控制全球重要海上通道作为全球战略目标的超级大国。(2)鉴于郑和下西洋和甲午海战的教训,中国有必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发展海权的根本出发点。(3)海权发展必须以中国的经济建设为基础,海军等国防建设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按比例增加投入。(4)优先发展海上经济力量,优先发展利用、开发海上资源的能力,从一个濒海国家变成一个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的国家。这是中国和平发展总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适当发展一定程度的保卫和控制“四海一峡”的海军能力。(6)重视发展与重要濒海国家、海峡要道国家的合作关系,其中要优先发展与“六海”、“六道”濒临国家的关系,用外交、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实力来弥补海上力量的不足。(7)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使人们了解海洋、研究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8)借助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与海权大国的合作,用先有的国际机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中国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成为一个具有强大海权的陆权国家。 ★现在有很多人总把这两个概念搞混淆~所以我就把这个常识发一下。

我国制造业行业关税有效保护率的变动

面,美国可以说是一位“好老师”。当年美国通过税收补贴来促进出口, 刺激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继实施了DISC、FSC和ETI三个税收法案,也相继被欧盟投诉至WTO,虽然每次都是以美国败诉为结局,但就其实际效果而言,美国却堪称“赢家”,因为这长达十多年的漫长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客观上已帮助美国“从容地”实现了其预定的税收政策目标。 (三)适度相机调整贸易税收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在我国位居世界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顺差居高不下,贸易摩擦不断的背景下,“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已成为共识。2008年以来我国贸易顺差增幅明显放缓,其中,取消“三高一低”产品的出口退税、针对资源性产品加征出口关税等税收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诚然,配合贸易战略的转变,通过相机调整税收政策来缓和贸易顺差,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是可行的,但应注意适度,因为政策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从长远来讲, “非中性”的退税政策存在对自由贸易的扭曲效应,有违WTO的原则精神,故不排除被他国指控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丁 毅《入世五年,税收应对之路》,《中国税务》2007年第3期。 (2)麦克尔?达利著,曹洋等译《WTO与直接税》,《税收译丛》2007年第1期。 (3)龙英锋《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启示》,《税务与经济》2008年第1期。(4)李海莲《我国‘非中性’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第12期。(5)靳东升、龚辉文《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竞争与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 (责任编辑:王 敏)我国制造业行业 关税有效保护率的变动 ◆ 王 恬 内容提要: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名义关税水平的下降 并不一定意味着保护程度的降低,因为反映产业保 护程度的指标是关税有效保护率(ERP,Effective Rates of Protection)。近年来,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 织承诺的关税减让表不断降低名义关税,那么相应 的关税有效保护率有什么变动趋势?本文利用2002 年的投入产出表对我国1999~2007年间制造业行业 的名义关税进行了关税有效保护率的测算,并进一 步分析了其变化状况。结果显示,随着名义关税水平 的不断降低,国家重点扶植行业的有效保护率仍在 不断提高;关税有效保护率的高低可以比较清晰地 反映出制造业的行业特征和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 关键词:制造业 关税有效保护率

大国海权

1779到1782年在欧洲海域进行了海战,英国保卫了直布罗陀海峡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当时英军的守备部队7000人,而他的对手共有3·3万人,英军的战斗力看起来不及法国和西班牙的联军,然而英军取得胜利与英军他们坚定的意志,还有熟练的航海技术密不可分的。同时,联军的优柔寡断松散无力导致了他们的失败。 战争是多变的,是难以预料的,瞬息万变的。战争的胜利与失败并不能仅仅依靠双方军事实力的,与诸多因素有关。其中人是决定性因素,虽然现代战争形势是信息化战争,但战争终究是人与人的战争,人的行为影响战争形势的发展。就像英军在战争的表现一样,每一位成员都要团结出来,掌握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尽一切取得胜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太平洋战场,美军取得了中途岛海战的决定性胜利,从而决定了日本惨败的命运。今天美国人认为应该感谢马汉,是他在一百多年前为美国的繁荣强大指明了方向。有人曾说,欧亚大陆的中国在得到了广大的大陆资源之外,又得到了海洋线之便利,那么就可以使用强大的大陆资源,治理建造海军舰队,那时一个帝国的崛起便将在望了。所谓中国海权,通俗意义上说中国开发利用海洋和有效保护海洋权益的能力。它可以被界定利用军事或非军事手段维护海洋权益,享受海洋权益,并拓展海洋权力的综合能力。 当前中国的海权矛盾,中国与东北亚国家海权矛盾 就目前而言,中国与东北亚的争端首先是中国与日本的之间海权争议。中日两国之间的海洋争端包括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东海的划界问题。其中钓鱼岛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领土约6.3平方公里,东海划界问题属于当代大陆架划分原则不同引发的主权冲突,涉及海权争议达16万平方公里。其次就是中国与朝韩海权争议,中韩在38万黄海上存在17.7万平方公里争议海区,中朝有3000平方公里争议海域。 中国和东南亚的海权矛盾 我国一东南亚争端主要是中国(包括台湾)与越南、菲律宾。领海纠纷以越南为最多。越南

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在实践中是通过“减让表”付诸实施的。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作出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规定,并为世贸组织协定所继承,兹笔录于下:第二条第1款(甲)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第1款(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第1款(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达一减

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 在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和计算方法,经历了一个渐进的科学化过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亦称初级谈判方式。1947-1962年前5届谈判均采用这一方式。谈判缔约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谈判,双边各提交“索要清单”和“提供清单”,讨价还价达成互惠,编制产生“关税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双边谈判,多边适用,是这一方式的特点。 第二种,现代多边谈判方式。即协商一个公式,按公式“全面减税”,也称“全面直线减税”方式,为后3届谈判所广泛采用。主要有3个计算公式可供选择: 直接减税公式: y=1.5X+50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幅度,规定最大减税幅度为60%,由美国提出。该式不能使高关税大幅降低,有利于高关税国家或关税差别较大的商品群。 协调关税公式:

常用关税术语

关于外贸关税的术语,以下几个是比较常用的。 1.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2.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4.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 年7 月1 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 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 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从中国近现代史看海权观念转变

从中国近现代史看海权观念转变 摘要:近现代以来我国海权观念经历了从闭关锁国到近岸防御到近海防御再到远海利益维护几个阶段。 关键字:海权海禁近岸防御近海防御远海利益维护 正文: 众所周知中国的近现代史是一部饱受外来侵略的历史,是一部自强不息努力奋斗的历史。纵观中国近现代的屈辱历史“海权”在这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顾名思义海权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但这种权力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控制问题,更重要的是用海洋来开拓一个新的舞台,一个新的时代。近现代以来我国海权观念经历了从闭关锁国到近岸防御到近海防御再到远海利益维护几个阶段。我国对海权认知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反抗列强侵略的艰难历程。 清朝前期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的是闭关锁国的政策。我国是一个三面环陆一面临海的陆地大国自秦朝以来至清前期这两千多年间对我国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北方的游牧民族因此在这一阶段历朝历代均把防御重点放在对北方游牧民族入侵的防御上由此我们建立了举世瞩目的万里长城来御敌于国门之外。万里长城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我国陆地防御体系的确立。在海洋方向虽有诸多邻国受限他们的国力与当时的于航海技术这些国家均无法对我国构成实质性地威胁,所以长期以来我国历朝历代对海防仅停留在拒敌于海岸的认知上,于是就有了海禁的政策。在海禁的政策下我国的航海技术的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这为后来无力抵抗来自海上的入侵埋下祸根。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所以对对外贸易的需求量很小,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航海技术的发展。到了清朝晚期我国的航海技术、对海权的认知已经完全落后于世界的同期水平。 一八四零年英国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封闭已久的国门,海禁的海防体系彻底瓦解,开始转变为近岸防御。此后海防的观念逐步受到重视。一八七四年日本派兵登陆台湾企图将之占据,清兵以仅有之战船赴台将之驱逐。事件引起朝野的警惕,恭亲王提出了“练兵、简器、造船、筹饷、用人、持久”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干扰-最新范文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干扰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 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以2000年为例,海关共上缴税收2,242亿元(其中关税751亿元,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1,491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收入(13,380亿元)的1……8%,占中央财政总收入(7,854亿元)的29.6%,占中央财政本级收入(6,986亿元)的32.1%。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 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43.2%,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 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如果现行13—17%的增值税率不变;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

多年的高关税保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国际竞争力很弱。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今年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发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累了宝贵的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如果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关税水平从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企业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免税政策。去年此类减免税进口总额多达145亿美元,免税额超

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问题研究(一)

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问题研究(一) 〔摘要〕本文将以中国现阶段农产品关税水平与结构的分析为线索,进一步阐述美国、欧盟和G20三种农产品关税减让方案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方面的影响,并结合多哈回合农产品关税减让的提案,提出完善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关税减让;多哈回合谈判;建议 关税减让是我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而农业问题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世界农产品关税保护水平高,结构复杂,存在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减让水分、复杂关税结构等问题。按照现有的谈判方案,发达成员关税平均将减让57%~76%,发展中成员关税平均减让22.6%~49.4%。关税封顶是消除农产品高关税的有效措施,将使发达成员关税至少减让44%。农产品关税谈判对中国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多哈回合有可能进一步降低中国的关税水平。在攻防战略上,中国需作全面的评估,并从谈判全局统筹部署,争取实现中国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1中国农产品关税现状 加入WTO以来,中国农产品市场并没有发生较大冲击。其中主要原因,并不是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明显增强了,而是得益于这几年来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一直处于较高价位。农业生产是否具有资源禀赋优势,是影响中国农产品市场未来格局的根本性因素,因此可以说,在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未来国内市场遭受冲击的潜在

威胁依旧存在。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关税保护成为各国保护农业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1.1中国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水平 2005年,在23大类农产品中,中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为5%~41%,其中,超过平均水平(17.1%)的农产品从高到低依次为:谷物(41%),糖及糖食(30%),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27%),制粉工业产品(25%),饮料、酒及醋(23%),杂项食品(21%),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20%),肉及食用杂碎(19%),水果及坚果(19%),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19%)10类产品。谷物的平均值和中位值都高,这说明中国对谷物的保护水平较高;糖及糖食的平均值和中位值一致,且大于农产品关税的平均值,这说明中国对糖及糖食的保护水平也较高;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的平均值大于中位值,这主要是因为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税率较高造成的。对比其他农产品,敏感农产品粮食、食糖的关税水平相对较高。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首先,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远低于世界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62%)。其次,中国使用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较少。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基本上呈现正态分布,最高关税水平为41%,最低关税水平为5%,其他产品的关税水平基本接近平均水平。最后,即使是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其实际保护程度也要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在中国农产品关税税率安排中,平均关税水平较高的均为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

17世纪东亚海权投世界历史

17世纪东亚海权争夺及对东亚历史发展的影响 庄国土 内容提要: 17世纪以来,为了主导高额利润的东亚贸易,荷兰人与英国人与先期掌握东亚贸易先机的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及东亚本土的中国、日本、东南亚海商展开的激烈争夺,揭开东亚海权争夺的序幕。到17世纪后期,荷兰凭籍其雄厚的海上武力,在东亚海权争夺中最后胜出。东亚海权和主要贸易利润落入欧人之手,决定性地改写了东亚历史发展的趋势,导致此后200多年东亚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化。 关键词:东亚海权争夺贸易 Competition for Sea Power in East Asia in 17th century and its Influence on Historical Trend of East Asia 英文提要:Since 17th century onwards, in order to dominate the high-profit maritime trade in East Asia the Dutch and British competed by military forces with the earlier comers of the Portuguese and Spaniards, as well as the local maritime forces of Chinese, Japanese, Muslim traders. To the late 17th century the Dutch defeated the other competitors and established its sea power in East Asia. Since then the Europeans had controlled the sea power and major profit from trade in East Asian Seas, which changed decisively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e 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led the latter into colonization or semi-colonization for more than 200 years. Key words: Sea power, East Asia, Trade, competition 海权指以武力为后盾的海洋控制权或主导权,海权理念可溯自古希腊时期。欧人开始大航海以后,主要欧洲航海大国,无不认为商业和贸易繁荣是一个国家赖以富强和发展的先决条件, 对海洋的控制是构成国家安全和繁荣的主要因素,海权时代由此开启。如16世纪末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探险家罗利爵士(Walter Raleigh)建议英国女王重视海权时所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贸易;谁控制了世界贸易,谁就控制了世界的财富,最后也就控制了世界本身。”1 17世纪以降,荷兰和英国开始大规模向东亚进行商务扩张。2他们与先期掌握东亚贸易先机的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及东亚本土的中国、日本、东南亚海商展开的激烈争夺,揭开东亚海权争夺的序幕。到17世纪后期,荷兰在东亚海权争夺中最后胜出。本文探讨东亚海权争夺的原因、过程和结局,特别强调东亚海权争夺的结果,决定性地改写了东亚历史发展的趋势,导致此后200多年东亚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化。 一、海权目标:东亚贸易谁主导? 不同时代不同海域有不同的海权目标。在17世纪的东亚海域,海权目标集中体现在以武力实施对海域贸易权的追求和控制。大体而言,15-16世纪是东亚的自由贸易时代,虽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华人移民现状、趋势和居住国政策》和教育部委托项目《东亚华人 软实力》成果。 1维基百科·罗利爵士条(Wikipedia, Walter Raleigh,https://www.360docs.net/doc/d02973232.html,/wiki/Walter_Raleigh) 2本文的东亚(East Asia)指亚洲东部,大体上与“远东”(Far East)的概念相当。学者在运用“东亚”概念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东亚”包括日本、朝鲜和中国。广义的“东亚”则包括东南亚。本 文取广义的“东亚”(East Asia)概念,地域范围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朝鲜、和东南亚区域。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续篇——东亚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9页。本文 的“东亚海权”,指日本以南,印尼群岛以北、马六甲海峡以东海域的贸易控制权。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在目前世界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少使用的情况下,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目录 进口关税介绍 进口关税计算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海关监管手续费 编辑本段进口关税介绍 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需要进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也可以联系专业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编辑本段进口关税计算方式 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举例如下: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近五年我国关税的走势情况,进一步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变化情况

一、摘要: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获得高速发展,进出口总额连年递增。中国经济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之中,正向一个名符其实的贸易大国迈进。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贸易政策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备受人们的关注。而关税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税种,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与政治的需要而确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同时,关税调整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对外贸易调节的工具,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关税走势、进出口、产业结构、外贸调整、政策导向 【正文】 二、近五年来我国关税的变化趋势,如下图: 中国关税总水平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 据海关资料显示,中国关税总水平2002年为15.3%,2005年为

10%,2010年为9.8%,由此可看我国关税的总水平呈下降趋势,并可能会在以后持续下降。 由于关税总水平的下降,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发生深刻的变化。 三、外贸政策变化 具体情况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一)、外部国际环境下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扩大内需辅之以国外市场的政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全面履行关税减让承诺,在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科学、精神地调整关税税率、税目和专项优惠政策,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体系较为完备的关税制度。 2008年金融危机及后来的欧债危机使得外部国际环境恶化,使得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主要转向国内市场,我国政府通过提高关税,采取扩大内需,辅之以国外市场的对外贸易政策。 (二)、产业结构方面, 1、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资 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上升。 一般认为,纺织、橡胶及矿冶产品和杂项制品为劳动密 集型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

日本_海洋国家_意识的发展演变及其现实影响_戚文闯

唐 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二○一六年第十四卷第四期︵总四十五期 ︶ 日本“海洋国家”意识的发展演变及其现实影响 戚文闯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新世纪以来,日本“海洋国家”意识愈加强烈,把海洋看做是立国之本,意图实现由“岛国”向 “海洋国家”的转变。这种海洋国家意识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并对当今日本的对外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加强与其他海洋国家的联盟关系;应对日益崛起的中国挑战;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以构建对中国的包围圈。深刻认识日本的海洋国家意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日本今后的外交战略和日本对华、对美政策的走向。 关键词:日本;海洋国家;中国;美日同盟中图分类号:D83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JL08-0027(2016)04-0071-05 日本领土四面环海,可谓是一个典型的海洋国家。近年来,日本在领土周边海域活动十分频繁,在南千岛群岛(俄国控制,日本称“北方四岛”)、独岛(韩国控制,日本称“竹岛”)、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不断趋于强硬,呈现出北争、西夺、南控的全面出击态势。[1]在南海问题上,日本也是极力插足、推波助澜,并积极配合美国在南海所强调的航行自由口号。 日本之所以在周边海域及亚洲如此大动干戈,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以避免在中日两国海洋权益争夺中处于劣势。而其中的深层原因则是日本近代以来所逐步形成的海洋国家意识。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的海洋国家意识已经深入骨髓,日本政府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把海洋看作是发展日本的立国之本。但日本的海洋国家意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轻视海洋到以海洋立国的过程。 一、日本“海洋国家”意识的发展 演变 早期日本人的海洋意识并不强烈,德川幕府时代,日本曾数次颁布“锁国令”,仅保留长崎一港与中国、荷兰等国进行有限的海外贸易,此时的日本仍然只是把海洋看做是保护本土的一道天然屏障,并没有把它看作是与其他国家交流的通道、桥梁,“海洋围绕四方,唯有西部稍可停泊外国船只,且无袭来之虞”。[2]21这种消极的海洋意识严重阻碍了日本吸收外来先进思想文化的渠道,也间接造成了近代日本的落后。 (一)近代日本海洋国家意识的萌芽与发展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学者林子平就提出了“海国论”,他认为日本是一个典型的“海国”,“海国须拥有与海国相称的武备,不同于中国的兵法和日本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各种军事学说的军事思想,不懂得这一点就难以建立日本的国防。”[3]1同时强调海防中要重点关注对大炮的利用,把大炮“编制于日本全国滨海各地,以作为日本长期之武备,奠定与天地共存之准则。”[4]17-18 但如此有远见卓识的建议却并未被幕府将军所采纳,结果却以破坏锁国政策为名让林子平闭门蛰居,由此可见日本幕府统治者严守锁国政策之 一斑。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明治政府推行 “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和“文明开化”三大 作者简介:戚文闯(1989-)男,汉族,河南开封人,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日关系史。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 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 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 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国家的 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 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 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 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 观目的加以区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 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 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 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 的保护关税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 (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 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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