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2009221101120060 严安

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3O年的改革历程,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现状,国

有企业大量缩水,国有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虽然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垄断地位依然很强。但在国企改革的进展中,国企的垄断地位正“悄悄的”锐减,这对于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经济来说,就意味着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发生着“危险”的变化。【1】

关键词:国企的性质、国企垄断、反垄断、国企改革

一、国企的性质与国企垄断的必要性

1、国企的性质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全民所有制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理论上讲,是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我国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应该是适应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建立的。所以,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质应该是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然而,历史上我们过去的很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国企经济内部矛盾日趋加深。随着国企经济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从而又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整体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和限制。我国国企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工业基础很薄弱,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水平很低,我们大多数企业却盲目的建立了最先进的企业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需要,所以,我们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无情惩罚。我国六七十年代的现实就是一个明证。这里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国企,由于事实上这些企业远远不具备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却建立了覆盖整个社会的经济联合体制,建立了不相适应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极大的限制了我国中小型企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大中型国企,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大中型国企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巨大的提高,我国很多大中型国企已经是具有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企业,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也基本适应我国大中型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要求。但是,现实的讲,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体制的条件也不成熟。国企实践证明,政府管理大中型国企的体制,并不适应我国现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讲要坚持公有制,实质是坚持全民所有制。

2、国企垄断的必要性

环顾当今世界经济,那里不是垄断经济?谁家不在搞垄断?我们的时代仍然处在帝国主义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就是垄断。早在近百年前,列宁就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必然引起生产集中,生产的集中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垄断,这是资本主义在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可以这样说,整个20世纪,就是垄断经济高度发展的世纪。就拿美国来说,就是垄断经济在支撑着美国的发展,不就是几个财团垄断着美国的整个经济吗?不管是能源、钢铁、军工,还是食品和传媒,哪一个不是垄断经济?微软不是垄断吗?就连美元也在实行全世界的垄断。为什么美元可以成为世界货币,人民币就不行呢?这不是垄断是什么?!华尔街不仅成为美国的金融垄断寡头,控制着美国的经济政治,而且还控制着世界大部分经济。

这些拥有巨大实力的垄断资本家日益和政府结合在一起,金融垄断寡头控制政府,政府为金融寡头服务,这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21世纪发展的更加充分。就拿美国为例,每届总统选举几十亿的竞选经费都是金融垄断资本家捐助的,每届政府都会为这些跨国的垄断集团卖命,为了给这些垄断集团寻找市场、原料和其它经济利益,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动辄提高关税、制裁别人,甚至不惜动用战争来搞垮竞争对手,为本国资本家谋取利益。本世纪以来美国为了挤垮中国企业,在伊拉克、利比亚等国进行的战争和颠覆活动。2008年以来美国政府为了防止华尔街那些金融寡头们破产,不惜拿出纳税人的几百亿资金来为华尔街的高管们发奖金的实例,足以说明美国政府和金融寡头们是穿一条裤子还显肥的关系。

至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搞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就是在自己做好垄断布局的情况下,掠夺世界其他国家的财富。WTO规则是什么,是国际垄断资本家编制好的网,让后来发展的国家往里钻,不钻你就别想发展,钻进来就得按我的规矩来。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后进网的国家都得让步,唯独制定规则的几个国家不让步。这是什么市场经济,是地地道道的垄断。欧佩克可以根据价格的波动决定产油的多少,将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这不也是垄断吗?国际上大宗商品比如铁矿石的价格不也在几个大的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吗?当我们买什么什么涨价的时候,由谁来反对他们的价格垄断呢?

这些年来,我们上了资本主义空喊反垄断的当,吃了不少亏。在加入WTO时,我们做出了巨大让步,而且还循规蹈矩地执行规则10来年,结果人家还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我们出口的商品,国家补贴便宜卖给人家,人家得了便宜还卖乖,说我们倾销,还罚我们。我们庞大的汽车市场让给了人家,结果连一个发动机技术也换不来。我们的国有银行听信了反垄断的鬼话,引进了所谓的“战略投资者”,结果我们的国有银行成了国外垄断资本家的提款机。

资本竞争引起集中和垄断,垄断是为了更有利的竞争,这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则。我们一方面哭着喊着要和资本主义接轨,一方面又无视这一法则的实际存在,嚎着叫着要在国内反垄断,如果我们把仅有的百十家国有企业分拆或私有化,等于在这弱肉强食的丛林中,让

弱不禁风的国内企业和长着血盆大口的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竞争,这无疑是把我们的国家经济命脉拱手相让。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仅剩的几个国计民生命脉企业不搞集中和垄断,在国际资本主义进来时,一定会全军覆没。到那时,油价、粮价、电价、通信价格人家随便定,我们的人民还怎么生活,我们的国家还怎么运转?

所以,我们要以垄断对垄断,以垄断来同垄断竞争。如果我们不垄断,人家就会垄断。不让国有企业垄断,就是要让外国资本家垄断。在这个垄断资本为王的世界上,只能是这样的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否则一切都是胡说八道。

面对来势汹汹的国际垄断资本,我们还要以反垄断的名义来拆分和私有化国营企业,这无疑是自废武功。如果我们共和国的长子保不住,人民的共和国还能够代代相传吗?【2】

二、国企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对价格论断的法律规制为例)

1、价格垄断的介绍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只有四种,即第二章规定的垄断协议,第三章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和第五章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我国采用了三部委分工执法的体系,即由商务部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行政垄断的执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非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行政垄断的执法。正是由于这种分工的存在,为了行文方便,人们将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统称为“价格垄断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目前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无论其属于经济性垄断行为,抑或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均突出地表现为不合理的高价行为。因为这种不合理的高价最终由作为消费者的广大群众承担,所以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例如两大石化企业的高油价,长期为公众所诟病的电信费用高企,以及电力、民航、铁路等行业的高价等。从更深的层面上说,在这些不合理高价的背后,是受到扭曲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完全体现市场机制,很大程度上属于体制问题或长期遗留下来的问题。这种扭曲的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密切相关,在政府权力的干预之下,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再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之手。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干预,如果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则反垄断法无法规制,其不合理之处只能通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来予以调整;如果政府的价格干预缺乏合法依据,或者程序上违法,并且这种干预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则应视为行政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予以规制。

在明晰了相关概念之后,我们将首先分析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继而给出政府价格管制与行政垄断之间的界限,并提出即使属于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也应当适时予以调整,即对于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相关价格管制,把市场交由竞争法予以调整。

2、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如上文所诉,本文主要讨论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主要有两大类,即与价格有关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和与价格有关的行政垄断行为。对于前者,应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定,对于后者,则需要辨析行政垄断与价格管制之间的关系与界限。

(一)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平等适用

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它不同于仅在某个具体的部门或行业实施的特殊性、专门性的法律规则,因此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反垄断法应平等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事实上,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呈现广泛性和趋同性的特点,即适用于所有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

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制度均未给予国有企业特别待遇,特别是德国和欧盟的竞争法明确规定其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国反垄断法无疑也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一方面,国有企业属于经营者的一部分,如果因为其投资者是国家就使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明显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中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性行为规则的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反垄断法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

就国有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而言,对于其中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应与私营企业(民营)和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基于程序上的正当性要求,除外适用领域只能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法律来确定,政府及其部门不能通过颁布法规、规章就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所以,如果国有企业实施了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济性垄断行为,则应与其他所有权属性的企业一道接受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二)《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的价格监管和调控

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企业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企业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从文字上理解,不应被理解为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特别优待,其第二款规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3】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四条完全重复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显得并无必要。《反价格垄断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应当主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就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而重复反垄断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则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同时,国家发改委作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机关,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应当秉公执法、平等适用,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再明确政府应逐步从竞争性的行业退出,致力于推进全面的市场经济改革。但与此同时,也强调对于某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国有经济须占据主导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在内的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我国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如军工生产,电力电网、铁路路网、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是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此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公众健康和国家税收影响重大的烟草制品和盐业,实行专营专卖制度。

国有经济在特殊行业的主导地位已经由宪法及上述一系列文件所明确,【4】而如前所述,反垄断并不反对垄断状态,其指向的是垄断行为。所以,《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解读的重点应当是,对于两大类特殊行业,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监管和调控。第七条不应被解读为对

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优待或豁免,而是国家可以依据《价格法》相关法规对这两类重点行业的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这种对于价格的监管和调控也可以被称为价格管制,主要由国家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实施。

《反垄断法》第七条与《价格法》赋予政府的价格管制权力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价格法》已经对政府干预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了规定,而《反垄断法》第七条正是对相关规定在反垄断制度中的一种呼应。所以,有效规制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前提是厘清《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价格管制行为与《反垄断法》第五章所规定的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之间的界限。

3、政府价格管制与行政性价格垄断

《反垄断法》第五章共六条规定了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等,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表现形态是限制价格竞争的行政垄断,亦即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5】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政府行政行为,对于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均依据明文规定的定价目录。【6】对于政府超越法定的定价权限的非法行为,在《价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7】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价格干预行为,如果造成了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应视为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即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法》赋予行政机关价格管制的权力,而《反垄断法》则禁止行政机关限制价格竞争的行政垄断,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第七条也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由政府进行价格管制。如何厘清合法的价格管制与非法的行政性价格垄断之间的界限,即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命题。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由法律授权的政府管制具有合法性。但是政府如果以管制的名义涉足经济生活领域,为满足不正当利益需要,限制、排斥市场公平竞争,将导致行政垄断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管制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基础。

(一)政府管制与价格管制

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以克服市场失灵为目的,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从微观层次上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决策的约束和激励行为。【8】在政府管制过程中,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以及政府管制活动与产业组织之间处于双向动态的相互作用之中。

价格管制(Price Regulation),又称价格规制,是政府管制中最重要的一种管制方式。价格作为“看不见的手”指引市场资源的配置,管制价格就成为政府管制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管制经济学中,价格管制被定义为在自然垄断产业,管制者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公平供给观点出发,以限制垄断价格为目的,对价格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的管制。价格管制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授权。【9】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候可以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反垄断法》第七条也规定,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由国家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经济学一般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产生的理论依据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不完全竞争等方面。例如,就外部性而言,邮政服务如果不进行政府管制,那么对于边远山区的信件可能因为缺乏经济利润而没有市场主体愿意提供邮政服务,此时政府就有必要强制规定国有企业提供这一服务,这就是一种政府管制行为;同样,边远山区的邮递成本显然要高于经济发达城市,但政府对信件邮递实行价格管制,防止边远山区信件递送价格过高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

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在《邮政法》的规定之下,国有邮政企业对于信件性质业务的垄断专营和政府对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排斥性管制就不属于行政垄断,而是一种合法的政府管制。同样,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定价就是一种由《邮政法》直接授权的价格管制行为。【10】

国家发改委2011年4月的调价决定依据的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即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当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这一形成机制来源于发改委2009年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而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则来自《价格法》的授权。所以,国家发改委对于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具有合法的授权和法律依据,应当被视为是一种依据《价格法》实施的价格管制,而非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应当予以调查的行政垄断行为。

(二)价格管制与行政垄断的界限

行政垄断首先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反垄断法》并未对滥用作出定义,可以认为至少这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对于政府管制,由于该管制行为来源于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这就排除了行政机关对于管制行业的管制行为构成行政垄断的可能性。例如对于烟草专卖制度,由《烟草专卖法》授权政府垄断烟草市场,此种垄断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行政垄断;同理,对于《对外贸易法》授权的进出口贸易中的国家贸易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属于合法的政府管制范围。

所以,与政府价格管制相比,行政垄断也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干预行为,但前者是政府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济运行的合法干预,后者干预经济运行则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亦即前者是一种合法行为,后者则是一种违法行为。【11】但是,并非所有非法的政府价格管制均属于限制价格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垄断行为,亦即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如果在某一自然垄断领域,政府的价格干预超过了法定权限,比如邮政管理部门对于信件等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价违反了法定程序,这种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并非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因为在信件递送领域,不存在市场竞争,这种价格干预不会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影响。但是,如果民航管理部门对于民航运输市场的价格干预违反法律规定,则可能构成行政垄断行为,因为民航市场存在着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不但存在国有企业(如国航、东航)、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海航),也存在民营企业(如春秋航空)。

总之,政府价格管制是行政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市场进行的合法干预,正因为这种合法的授权的存在,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虽然涉及行政权力与市场之间的交叉,在表征上与行政垄断有着相似之处,但政府价格管制并非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行政垄断。只有符合(1)违反法律规定的价格干预行为;(2)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等两个要件,某一政府价格干预行为才构成限制价格竞争的行政垄断。而对于政府价格管制本身的不合理之处,只能通过对相关授权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不能纳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体系予以解决。

(三)明确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

政府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属于合法的政府价格管制,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但是合法并不代表合理。政府价格管制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对于管制范围应当予以合理的界定。

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le Market Theory)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Baumol)于1981年提出,【12】后来经过多位经济学家的进一步系统化。所谓可竞争市场,是指一个

具有进入绝对自由并且存在绝对小的进入成本的市场。该理论认为,对于可竞争市场,只要政府放松进入管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威胁自然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对于那些通过市场竞争可以解决有效资源配置的市场,政府应当放弃管制,由竞争法取代行政管制对市场的监管。以民航领域为例,鲍莫尔等人认为,在民航运输业中,如果进入、退出不存在人为管制,原来往返于两城市之间的班机,可以无成本地从该航线中退出而进入以两城市中的任何一个为起点的新航线。由于存在潜在竞争,民航运输业不可能有超额垄断利润,所以该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和毁灭性竞争在理论上不能成立。【13】但在我国,由于对民航领域采取了严格的政府管制,在传统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之外,由于政府过度管制造成的行政垄断表现尤为明显,极大地干扰了民航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也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同时,现有的对某些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是偏向于某些利益集团的不良制度,它不但无法有效治理市场失灵,反而会因管制本身的失灵,在不规范的有限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造成市场失灵进一步的恶化。

政府价格干预行为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一般而言,市场失灵的领域(即个人偏好不合理的领域)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这里,既有对生产者不合理偏好控制,又有对消费者不合理偏好的纠正。比如,具体到价格管制,如果在自然性垄断领域,如自来水、电、燃气、信件递送等,其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价格上升,商家得利,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任人宰割,对这类产品的价格,政府必须干预,制定最高限价;又如农产品,其生产周期长,面临的市场风险大,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政府应制定最低限价等措施。除直接限价外,利用财政补贴也可以产生积极作用。

所以,对于那些不属于行政垄断范畴的价格管制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及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应主要着眼于明确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主要是两方面:

首先应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价格管制限定于市场失灵领域或某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例如,如果经过充分论证,表明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可竞争市场,那么我们就应当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进而放松这一领域内或至少是原油进口和炼油市场的价格管制。

其次,依据依法行政原则,所有的价格管制必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其合法依据,废除以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低级别规范文件甚或“红头文件”等作为政府管制依据的法律效力。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政府价格管制行为,如果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应纳入行政垄断的范畴,对其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及注视

【1】王晓婷《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及未来走向分析》(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2】许玉杰《不让国企垄断,让谁垄断》(2012/3/4,发布于凯迪网)

【3】《反垄断法》最后通过时增加的针对国有经济的专门条款第7条规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4】《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5】参见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5期。

【6】《价格法》第19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20条规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7】《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余晖:“依法管制不能成为谋利工具”,《领导决策信息》2002年第8期。

【9】[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经济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34-35页。

【10】《邮政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黄河、徐德敏、李永宁:“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干预与行政垄断”,《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12】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Baumol)在1981年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阐述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这一理论对研究政府管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13】李眺:“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与放松管制——以美国民航业为例”,《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9期。

西方经济学课后习题答案第8章

第八章 1.比较垄断和竞争两种市场类型的经济效率,分析垄断的低效率。 西方经济学认为,垄断会造成经济的低效率。认为垄断的低效率是其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本表现。可以通过比较垄断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和产量进行比较,来分析垄断的低效率。 首先回顾一下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和产出的长期均衡。假定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如图8-1中的S c所示。由于是一个成本不变的产业,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供给曲线表示各个产出水平相等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整个市场在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供给曲线相交的a点达到均衡,价格为P*,产出量为Q*。需求曲线表明消费者从每个产出水平中获得的边际效用。在价格和产出量的均衡水平上,生产最后1单位产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如水平的供给曲线所表明的)恰好等于消费者获得的归之于该单位商品的边际效用(如市场需求曲线所表明的)。由于消费者按价格P*能够购买Q*单位的商品(产出),所以,消费者便享有了由三角形adP*所表示的全部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也是全社会的净利益。 图8-1垄断和低效率 下面再看看垄断市场的情形。假定在产业中只有一个企业。市场的需求曲线便是企业的需求曲线。所以,垄断企业可以按照能够销售的数量确定其销售价格。由于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其边际收益曲线便是一条处于需求曲线之下的向下倾斜的曲线,如图8-1中的MR m所示。假定垄断企业和竞争产业都按相同长期不变的平均成本生产,垄断企业在长期通过寻求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企业规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该企业规模反映于图8-1的平均成本曲线AC m和边际成本曲线MC m。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相交于c 点(表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决定垄断企业产出量为Q m,并决定该产量的价格为P m。

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法律意见书所需材料

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法律意见书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的确认。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纳入改制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

准文件。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有企业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 二、需要查明的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清产核资手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 2、本次改制是否涉及企业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剥离、处置与核销;工会资产处置等)。 3、是否可以一步改制为企业集团(是否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4、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与职工

论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论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我们生活在全球唯一收费多过收税的国度,因而你一生缴的费可能多过缴的税。你买的是全世界最贵的房子和汽车,加的是全世界最贵的汽油。全世界约12万公里的收费公路,有3/4在中国。因而,你出门常被堵在连串的收费站前,堵得高速路变成了低速路。你知道投资12亿的首都机场高速路,早已收费过百亿吗?你知道三峡基金加在每度电里0.7-1.3分钱,已收过了1300亿元还在收吗?你知道航空人身意外险的利润是700%吗?你知道机场建设费每年收了过百亿吗?你知道全国电话月租费一年收了近千亿吗?你知道从国内打电话到国外的话费,是从国外打过来的10倍以上吗?你知道没有商业电视台的国内,一年收视费超过300亿吗?你知道9年制义务教育的国内,家长为孩子上学花的钱要超过12年制义务教育的发达国家吗?你知道在“维持生计部门或生存部门”垄断下,不仅教育、医疗提供的是质次价高的服务,就连你用的电、喝的水、烧的气,加的油,打的电话,上的网,吃的盐,喝的酒、抽的烟都是在变相纳税吗?你知道垄断博彩业的中彩率全球最低吗?你知道垄断保险业的赔率也是全球最低吗?你知道自己养活了占人口比例最高的财政供养人口吗?民众对于垄断国企的不满,早已怨声载道。从早年的装电话贵,到近年的双向收费,打电话贵,看电视贵;从液化气贵,到加油贵;从拦路收费,到涨价链条;无一没有收获满脸、满身的唾沫星子。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垄断引发的抗议,小到的士罢运、货车冲卡,大到聚众鼓噪,流血冲突,时时处处都有发生。 垄断寡头们理直气壮地排斥自由竞争,理直气壮地打击和摈除民营竞争者。他们之所以能所向披靡,是因为有红头文件做尚方宝剑。不信你去查查,“主导产权、控制命脉、垄断资源、占领上游、支配关键、掌握要素”这些个词语,全都来自官方文件。国企“放小”放出来的,也即退让出来的,不过是市场食物链的下端,不过是些不便于垄断的竞争性产业、下游产业、深加工产业等等。国企“抓大”抓出来的,却全是食利自肥的领域。强化了垄断的“国进民退”领域,全都是民生基本生计的刚性消费。一句话,民生必需品被垄断国企扼住了咽喉,扼住了咽喉才有“国富民穷”一说。专权垄断工具,决定了国企“左右逢源”的胜境:左手独享市场垄断利润,右手独享倾斜政策的超市场待遇。“石化双雄”一边涨价一边还要补贴,就是例子。由于“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国企成为不透明经营的领域,盛行暗箱操作。员工不了解企业财务的真相,更不知晓高层的高收入。国企、央企管理层自我厘定天价薪酬的食利自肥体制,不但造就出“先富一族”,更造就出“为富不仁一族”,造就出掌勺人私分大锅饭的潜规则,被喊停的管理层收购、内部持股就是例子。据统计,国内155家央企管理层的年薪,从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不等,而最低层员工的月薪仅1、2千元。类似中国银行[3.14 -0.63% 股吧]的王雪冰、刘金宝案,光大银行[3.43 0.00% 股吧]的朱小华案,红塔集团的储时健案,中石化的陈同海案,中航油的“期油交易”巨亏和南方航空[7.31 -1.35% 股吧]“委托理财”巨亏一类案子,都是对这类企业徒有其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反讽。 垄断国企并不是什么真正的市场化企业,而是仿真企业,隶属政府“主导产权、控制命脉、垄断资源、占领上游、支配关键、掌握要素”的体制体系。什么意思?意思是国企本质上不是靠市场谋生的企业,而是威权政治架构母体系中,专门分工掌控金融经济命脉的子体系工具。尽管国企伪装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样子,但也掩盖不住其权力资本工具的性质。说白了,垄断企业不过是经济领域内的专权垄断工具,与泛亲缘化甚至帮会化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一样,国企通行着“内部人控制”的任人唯亲和裙带风。不是什么真正的企业,也就不靠降低成本生存。因而,垄断成本的不断企高带起的连环涨价,也就不断地转嫁给民生。垄断的昂贵成本,也只能转嫁给大众。再说白一点,这些个超市场的垄断寡头巨无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 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行政垄断就是其对行政权力没有依据法律运用,造成的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客体要件就是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竞争才能使得价值规律得到体现,生产效率提高,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垄断则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第四,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外在表现就是其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其利益目的。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全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特殊主体。第二,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除获取经济利益外,还有就是政治利益、私人目的、权钱交易等。第三,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使其具有不可对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命令、决议等方式来实施,则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宜人们所辨别。第四,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极大的侵害了经济自由。其次它对社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会加剧政治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XXX 受贵司委托,我们听取了贵司介绍,并审阅了贵司提交的资料,现就贵司作为国有企业 拟进行的改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 贵司成立于1988年11月28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XX路XX号,注册资金为XXX万元。 贵司下属集体企业成都市XXXX服务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系贵司征用土地时 以安置失地农转非人员费用转投入。目前尚在正常经营。 截止2005年2月27日,贵司帐面资产总计为XXX? ???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为XXX元。 目前,贵司在册职工总数为XXX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XXX人,集体职工XXX人,合同工XXX人。 1、贵司资本金基础较差,注册资本可能有虚增问题。 贵司营业执照列示注册资金为XXX万元,但贵司成立时,实际仅由上级中国XXX总公司划拨XXX万元现金作为投入,1994年《公司法》实施时,贵司另以帐列固定基金、大 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拨改贷款资金合计XXX万元转为注册资本,故贵司 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增问题,公司资本金基础较差,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贵司资产结构极不合理,主要资产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贵司资产结构不良,流动性差,以无形资产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未单独入帐),属 划拨取得,其权属存在一定法律瑕疵,按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其处置变现程序上存在须“招、 拍、挂”问题,实体上尚须补交出让金。其他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其净值为XXX万余元(其中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纯固定资产净值约XXX万元)。 3、贵司已基本停业,无论经营收入,且负债巨大且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贵司已停业多年,无经营收益。同时,贵司负债均为短期负债,数额巨大,且大部分已 进入法院依法执行阶段。贵司负债仅短期借款(含到期长期借款转短期)和法院判令贵司承 1 担连带责任的为第三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计即高达XXX万元以上,其他短期负债合计超过XXX万元。目前,由法院判令贵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XX 银行XXX万元借款案与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XXXX万元(XXX剥离)借款案早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而 借款人已无力清偿债务。贵司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4、贵司早已资不抵债。 由于资本金欠缺,贵司自成立始,即走的是高负债经营之路,截止2005年2月27日,帐面资产负债率已高达99%以上,加以作为国有企业本身存在的弊端所造成的巨额对外担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特许经营模式引入公用事业领域之后,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公用事业国有化存在的弊端,但在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垄断行为日益凸显其危害性。为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块领域内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立法的完善提供若干参考。本文写作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问题。 该部分内容首先通过介绍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界定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的成因对公用事业进行概述,一方面便于更清楚的了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另一方面为下文分析研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影响,以此来说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应该引起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重视。第二部分为外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立法借鉴。该部分内容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这四个较具典型性的国家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笔者通过比较和总结,同时结合我国的实情,进行合理借鉴,以期对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规制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制度安排。 该部分内容首先介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着从市场准入的特许制度、价格机制和政府监管法律规制三方面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进行制度构想。结论部分笔者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较大空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重视这一问题,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摘要]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此,我国应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3 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事实上,只有切实保障了经营者的竞争权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而行政垄断恰恰侵犯了竞争者的这一权利。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对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极为不利 2、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剥夺了消费者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价格,低水准服务,但却往往能够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这不仅严重所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更难以应对入世后诸多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将会带来的激烈竞争。 3、行政垄断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增强,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所谓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垄断,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要权力的监督存在漏洞,腐败就会与行政垄断攀上关系,寻租现象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4 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对经济干预频繁,虽然说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却是寻租活动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合法干预管制权力时,市场自发调节能力才会相对较弱。政府权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 【考点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45)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它垄断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447)(多选题)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例题·多选题】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中,被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明确禁止的有()。()

A.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 【答案】AC 【解析】(1)选项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并不违法;(2)选项D:“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而“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和销售商)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的协议,并不违法。 【考点3】垄断协议的豁免(P449)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2021-202x年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律师审定版)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 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之 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XX集团公司 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lxx号)(以下简称“l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的分析(最新)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的分析(最新) 一、垄断协议的法律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协议构成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垄断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要想有效规制垄断协议,首先必须了解垄断协议的含义、构成要件和分类。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垄断一词来自经济学,其含义通常是指单个企业或少数几家大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联合或者独占市场。这种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据统治地位。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的一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订立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协议。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称谓不尽相同,如卡特尔、联合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限制竞争协议、联合交易行为等等,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垄断协议的主体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而经营者是垄断协议最主要最为常见的行为主体。横向垄断协议是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而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并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共谋。

这是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施主体是特殊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单个经营者而言的显著特征。行业协会是垄断协议决定行为的主要主体,其作为自律管理的组织,维护的是该成员组织的共同利益,其做出的决定行为往往损害本行业非成员组织的利益,因此将行业协会作为垄断协议的规制对象有其必然性。 2、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在实施垄断协议时对其行为的认识程度和对其行为后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无论是横向垄断协议还是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都是明知其行为性质和行为的后果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者排斥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一味的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状态。因此,可以说垄断协议的主体在行为过程中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垄断协议的客体要件是指垄断协议侵害的法益。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或行业协会达成的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平的、有效地、有序的竞争机制。垄断协议破坏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导致市场机制严重失衡,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加强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4、垄断协议的客观行为方式是达成垄断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一种经营者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达成的具有排斥、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或者是经营者虽然行为上没有达成垄断协议,但是具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行政管理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 一、引言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防碍市场竞争。行政垄断限制了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形成了政企同盟,使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减缓,同时引发了分配不公、政治腐败等社会问题。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使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目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研究可谓丰富,由于问题在现实与理论上的复杂性,在行政垄断的概念、性质和控制方法等基本问题上有颇多分歧。因此研究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控制方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主题 参考的文献资料主要是在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中国期刊网上搜集的,主要是关于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文章和书本。在此,根据参考的内容,我将我所参考的资料进行了分析和分类,如下: 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主要是参考的是胡汝银的《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王晓晔的《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漆多俊的《中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王保树的《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黄欣周,周昀的《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等资料。在这些资料里,我可以了解到对于行政垄断的看法是多种多样,非常丰富,但通过归纳可以得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行政垄断个概念,它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对经济性活动进行排它性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

经济学论文-垄断利弊的经济学分析

垄断利弊的经济学分析 1X信管X班 3111111111 梨舟歪 摘要:人们对垄断经济利弊的认识,各有所见,也争论不休。显然垄断这一社会经济现象存在着彼此对立又相互统一的部分。垄断对待经济的发展,既有消极抑制作用,又起积极促进作用。本文就从垄断的定义、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特点以及垄断是否有害等方面对垄断利弊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分析,并通过国内具体实例做深入分析。 关键词:垄断利弊、垄断案例 一、垄断的定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属于与完全竞争相对的不完全竞争形式,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客观上,垄断既表现为对生产或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状态,同时也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来说,垄断是一家厂商控制某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现象,面临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通过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所谓垄断,就是指那些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资本主义大企业,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进行的勾结和联合。 二、垄断产生的原因 垄断是对某种生产要素的占有。这种生产要素成为生产之必备,它

既包括有形的生产要素,诸如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等等,也包括一些无形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像专利、商标权或品牌优势等无形产权,以及政府所给予一个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特定的产业贸易政策所带来的好处等。谁获得了生产要素的垄断,必然会形成生产上的垄断。 通俗点说,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垄断。首先,生产日益集中使垄断成为可能。其次,生产集中也使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第一,生产集中,使企业规模扩大,大企业的生产能力迅速膨胀。为了保持与扩大利润,大企业之间有必要结成垄断组织,瓜分市场份额,以调节生产。第二,生产集中使大企业规模巨大,资本雄厚,这对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构成较高的进入壁垒,自由竞争受到限制,逐步形成少数大企业寡头垄断的格局。第三,少数大企业之间势均力敌,为了避免过度竞争造成两败俱伤的灾难性后果,必然寻求某种妥协,达成垄断协定。 三、垄断利弊的不同观点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垄断是有害的,有的学者还认为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但是垄断是否有危害联系到垄断和竞争、创新、社会福利等等的关系来看。在经济学界都存在有很大的分歧,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关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垄断妨碍竞争,一方面垄断企业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另一方面,通过价格战消灭竞争对手。通过这些排他性控制限制了公平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试论对垄断的法律规制

试论对垄断的法律规制 刘黎明、桂菊平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经受着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在新的社会经济格局下,产生了许多令人关注而且发人深省的新现象和小问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业已导致企业兼并与联合,而大量的资本集中和大规模的企业兼并与联合必将滋生经济性垄断。在缺乏强有力法律规制与政策性指导的前提下,横向型、纵向型、混合型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兼并与联合所导致的经济性垄断倾向,与由来以久的行政性垄断相结合、相杂糅,已经并且将要继续在不同程度上阻抗中国的经济发展。为此,笔者尝试以“对垄断的法律规制”这一反垄断问题为剖面进行扫描,企望有所发现,并就教于各位读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经受着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在新的社会经济格局下,产生了许多令人关注而且发人深省的新现象和小问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业已导致企业兼并与联合,而大量的资本集中和大规模的企业兼并与联合必将滋生经济性垄断。在缺乏强有力法律规制与政策性指导的前提下,横向型、纵向型、混合型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兼并与联合所导致的经济性垄断倾向,与由来以久的行政性垄断相结合、相杂糅,已经并且将要继续在

不同程度上阻抗中国的经济发展。为此,笔者尝试以“对垄断的法律规制”这一反垄断问题为剖面进行扫描,企望有所发现,并就教于各位读者。 一、“垄断”在中国的含义 反观过去并直面现实,针对中国的垄断现象,我们必须加上“行政性”与“经济性”的标签,借助这种累赘的符号是为了更贴切更清晰地刻画两者之间微妙差异与不同特征。一般地说,少数企业、企业集团为了获得较高的盈利,或者达到其他经济社会目的,以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然而却是违法的手段,在一定经济领域范围内,基本控制某类法定专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的违法行为就是经济性垄断。简言之,垄断主体凭籍其经济实力,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就是所谓经济性垄断。据此可知,经济性垄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经济性垄断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专营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生产经营。所谓法定专营系指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部门或经济实体专营,如烟草、军工、铁路运输、罂粟种植、重要物资和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专营。法定专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举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引言 (3) 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 (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 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 (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 (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 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 (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 (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 结论 (11)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2) 本文摘要 (14)

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扩张的产物,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强行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行政垄断现象由来己久,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种高度的行政垄断,由国家作为一个垄断主体行使对全部经济生活的垄断。但在计划经济的语境下,竞争是不存在或者不被提倡的,所以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讨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竞争机制被逐渐引入到中国社会,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松动,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权力重新组合,一元化的国家利益集团过渡到多元化的行政性利益集团,行政垄断由一个主体规模发展为相当数量的主体规模,主体与主体之间由于利益的冲突,展开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行政权力的博弈,由于行政权力始终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授权和约束,1再加上经营者利益集团的对行政机关的捕获和影响等因素的出现,行政垄断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凸现的越来越明显,对行政垄断的研究及其规制也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为了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过分发展,我国与1980年出台了《关于开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