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5年12月2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7次【收藏此文】【字体:大中小】

冀煤安监〔2015〕185号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整合主体企业:

为规范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先进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表1)。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表1: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含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表

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30≥1≥3

>30且<120≥2≥3

≥120且<300≥2≥4

≥300≥3≥5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教育,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应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

(五)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

(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应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三)探放水制度。矿井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的要求等;

(四)定期分析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

(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

(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应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

(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表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得小于150m。

表2:矿井探放水钻机配备表

核定生产能力

探放水钻机台数

(万吨/年)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120≥2≥2≥3

≥120且<300≥2≥3≥4

≥300≥3≥4≥5

第十六条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八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水点(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动态监测(观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

(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等;

(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矿井:

1.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 的矿井,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

2.开采受高承压强含水层(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

3.近5年因导(含)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帐,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还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并上报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必须采用钻探,并结合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否则不得掘进。

第四章水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

(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

防水闸门除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外,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以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

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含(导)水陷落柱必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必须按含(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孔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二条开采受顶板含水层威胁的煤层,应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放或采取充填开采。所采取的方案设计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采区开拓准备时,具备放水试验条件的应进行放水试验。

采煤工作面采煤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含(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承压水防治。

第三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治底板水,所采用的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且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 的矿井,必须编制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作为采掘设计和防治水设计依据。

第三十五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的矿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06MPa/m;

(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必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水的破碎带(断层带)进行注浆加固。

第三十六条采用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改造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必须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m;

(二)注浆终压不得小于静水压力值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的2MPa以上,终孔吸浆量不得大于35L/min。

(三)对注浆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价,提交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

第三十七条邯邢地区开采深度大于800m的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应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实现“治保结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用地面定向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区域治理设计方案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治理目标层,顺层钻孔布置采用带状均匀布孔方式,并根据注浆扩散半径确定合理孔间距,施工中应逢漏必注,循环钻进直至设计终孔位置,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达到探测、治理、验证“三位一体”的治理效果。

(三)采用地面径向水射流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应合理确定主孔的数量、间距以及射流孔的数量、方位、孔深和垂向间距;钻孔施工顺序上应保证后期钻孔对前期钻孔注浆效果进行检验,施工中应逢漏必注,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

(四)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后,提交竣工报告,对工程效果做出结论性评价,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五)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区域,掘进期间和回采前应进行超前物探验证,发现物探异常,必须进一步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物探必须进行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九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区域掘进巷道必须开展超前物探和钻探工作,循环探查掘进前方顶(底)板及两帮一定帮距范围可能存在的隐伏导(含)水构造,有标志层的要钻到标志层位。

超前顶(底)板钻可利用顶(底)板含水层作为信号层,通过观测其水压、水量、水质、水温等的变化,判断附近是否存在承压导(含)水异常体。

第四十条矿井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封闭墙应留有泄水口,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

凡具备施工放水巷或疏放水钻孔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布置放水巷或在工作面低洼处提前施工穿层放水钻孔,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放水孔,最大限度地将工作面积水有控制的放出,避免采空区形成积水。

第四十一条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好老空水的探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探水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1)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2)探水线:积水位置较可靠的老空水,应由积水边界线向外水平推移60m作为探水线;探放无可靠资料的老空水,应先确定可疑区域,再由可疑区域边界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矿井自己开采的老空位置准确、积水情况清楚时,由积水区向外水平推移30m作为探水线。

(3)警戒线:图纸资料可靠的探水线外推2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较可靠或不可靠的探水线外推50m-80m作为警戒线。

第四十二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四十三条下山掘进的沿空巷道超前探放老空水的,只有在查明老空区位置、积

水范围、积水量等条件下,方可实行“无压”(水压<0.01MPa)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四条矿井必须查明岩溶陷落柱的发育范围、充填密实程度、含(导)水等情况,否则不得在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得小于所在位置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的2MPa以上。

第四十五条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必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十六条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有防治水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矿井地质、钻探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探放水结束后,应根据施工、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编写探放水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钻孔布置、结构、成果图,水压、水量观测结果(图表),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工程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地测防治水部门根据探测结果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应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第四十九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循环探查动态管理制度,掘进施工单位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交接班期间由交班班长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先进的防治水理论、技术和探查手段,加强对现有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突水(透水)案例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承压水上开采底板采动破坏(底板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高度等的观测工作,开展承压水、奥灰水突水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与防治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层底板注浆加固与改造、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物探、超长距离探水钻机、测井等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

第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强化水害应急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透水预兆或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立即通知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及时撤离,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五章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

第五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程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必须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一)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

(二)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

(三)对岩溶陷落柱水害进行治理的;

(四)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

(五)含(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采取措施治理的;

(六)探放老空水的。

效果验证可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并再次验证。

第五十三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的实际水头压力应低于安全水头压力,安全水头压力应采用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进行计算;

(二)工作面应有钻孔观测实际水头压力,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

第五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改造加固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其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m;

(二)计算突水系数时使用的水位值以近三年内观测的水位最高值为准;

(三)改造加固的效果验证必须采用钻探方法,验证钻孔的数量不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20%;

(四)验证钻孔的单孔出水量不得大于10m3/h;

(五)采煤工作面效果验证应一次验证,不得分段验证。

第五十五条对岩溶陷落柱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注浆封堵加固方法治理陷落柱的,工程结束后,应施工地面或井下效果验证孔,其地面验证孔吸浆量小于35L/min,井下验证孔涌水量小于10m3/h,方可结束注浆改造工程;

(二)地面或井下验证孔要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

第五十六条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应对顶板含水层施工验证钻孔,工作面走向长度每500m内至少施工1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12m3/h,水压不得大于1MPa。

第五十七条含(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的防治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 m3/h。

第五十八条探放老空水的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必须打至老空积水区的最底部;

(二)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工作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地面综合勘探工作已覆盖该掘进区域;

(二)编制了《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掘进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矿相关部门验收;

(四)防水煤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经煤矿企业批复;

(五)存在水害隐患时编制防治水超前探查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探查工作;

(六)制定了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七)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六十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及周边安全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经钻、物探已经查清,对探查出的水害隐患已进行了治理;

(二)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回采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矿相关部门验收;

(三)防水煤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经煤矿企业批复;

(四)需进行煤层底板注浆改造加固的回采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底板注浆改造加固工作,且经煤矿企业批复;

(五)需采取疏水降压开采的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疏水降压工作,且达到设计

要求;

(六)回采前,影响工作面安全回采的上部采空区不得有积水;

(七)编制了《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八)制定了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九)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六章审查审批

第六十一条煤矿须审查审批的防治水工作事项,应分级管理、逐级审查、按权限审批,煤矿企业的上级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级审批。

第六十二条下列设计、措施和报告,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施工设计;

(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报告;

(三)水情水害预报;

(四)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五)采煤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下组煤工作面除外);

(六)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

(七)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六十三条下列报告、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生产地质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建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二)井下突水点注浆堵水方案、帷幕注浆方案;

(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和成果,群孔抽水试验设计,井下放水试验设计;

(四)采空区积水量大于10000m3或水压超过1MPa的探放水设计。

(五)陷落柱探查治理设计及其安全煤(岩)柱留设;

(六)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和变更;

(七)开采下组煤的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水淹区下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专项开采设计;

(二)矿井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或改造、地面区域治理、充填开采方案等;

(三)矿井因不具备条件建立防水闸门实行隔离开采,而制定的防治水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中“煤矿企业”是指: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二级煤炭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二级煤炭公司、各整合主体企业。

“下组煤”是指邯邢地区的7#、8#、9#煤层。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煤矿防治水规定(卷一)

新煤矿防治水规定考试(一) (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单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每空2分,共40分) 1、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2、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3、《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4、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5、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该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6、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8、岩巷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9、岩巷掘进工作面的超前距离不得小于20m。 10、在钻场内施工的钻孔要实行挂牌管理,由钻探队负责统一制作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钻孔结束后5日内要悬挂在钻场内。每推迟一天,对区队正职及技术员各罚款

《煤矿防治水细则》试卷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试卷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总工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3、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不需要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经理组织审批后实施。() 7、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 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安全矿长组织审批。() 8、物探作业前,不需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 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9、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 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 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 作。 A、总工程师 B、矿长 C、 安全矿长 1

2、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次。 A、1 B、2 C、3 3、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 )次。 A、1 B、3 C、5 4、水文物探主要以()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 A、电法勘探 B、电法试验 C、坑透 5、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A、3 B、6 C、7 6、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A、2 B、3 C、4 7、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 )、 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 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 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A、物探 B、坑透 C、顺变电 8、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MPa的充 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A、1 B、2 C、3 9、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 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A、30-50 B、40-60 C、50-60 10、在预计水压大于()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 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A、0.4 B、0.1 C、0.5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2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43教学内容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43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 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 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 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4、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5、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 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6、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 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 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8、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 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9、煤矿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 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 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二、单选题 1、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 B )整理完善1次。 A: 1个月 B: 半年 C:1年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种(见表)。 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

项目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审核:邓中海 编制:余义华 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管理,确保项目污水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管理范围内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或建造有关水污染防护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水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五条: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条:禁止将化学品、有毒有害液(渣)、酸液、碱液及清洗装贮过这些污染物的车辆和和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各

部门、单位应设立专用容器,统一收集、处理生活、生产中废弃化学品、有毒有害液。 第七条:禁止将废弃固体物(如茶渣)、生活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 第八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水处, 第十条: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线路地质地貌、水纹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确定污水排放重点控制区域,绘制项目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平面布置图,制定污水排放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办公生活区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1、禁止使用有磷洗涤用品。 2、厕所应建造化粪池,不得随意排放。化粪池应有覆盖设施,防止臭味散发,并定期进行清淘(保存清淘记录)。 3、各单位生活污水排放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污水排入口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 4、就餐人数未超过50人的食堂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可不设置隔油池,就餐人数超过50人或食堂污水汇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处的,必须设置隔油

露天煤矿雨季防治水措施

露天煤矿雨季防治水措 施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露天煤矿雨季防治水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保证露天煤矿在雨季生产安全不受水害威胁,露天煤矿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 一、进行雨季水情、水害分析 露天煤矿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境内,地处内陆干旱、半干旱地区,矿区年平均降水量,且多集中在7、8、9三个月内,年蒸发量~,平均。矿区含水层含水贫弱,地下水流动滞缓,地下水以静储量为主,矿井主要补给水源为大气降水。矿区地表无水体,仅在雨季有短暂地表径流。矿井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与井工开采。由于露采坑遍布井工矿井周边,煤层露头隔水煤柱大多被回采,露采坑破坏了地表行洪通道,增大了矿井渗漏面积,再加上井工开采采动裂隙、采空区积水等原因,尽管矿区降水量较小,但由于降雨集中,一旦洪水进入露采坑、矿井,有可能威胁矿井生产安全。 二、雨季防治水措施 为了防止露天煤矿顺利度过汛期,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进行雨季水害防治: (一)、露天开采防治水措施 1、疏通泄洪通道 雨季来临前组织人员对露采坑周边及上游泄洪通道进行巡查,发现通道阻塞及时进行疏通,在可能发生阻塞地段进行加坝引流。

2、构筑拦水坝 为了防止雨季大气降水沿露采坑周边直接进入采坑,淹没露采工作面,威胁露采坑生产安全、加大露采坑排水负担,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沿露采坑周边构筑拦水坝,坝高不低于,坝宽不低于2m,坝体材料为露采剥离物,坝体外部覆黄土。 3、进行露采坑、排土场边坡稳定观测 雨季必须加强露采坑、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观测,防止由于降雨诱发滑坡灾害。 4、建立雨季预警机制 为了防止雨季露采坑发生事故,及时掌握暴雨与洪水预警信息,在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及设备。 5、完善露采坑排水系统 雨季来临前对露采坑排水设备进行检修,保证雨季排水工作正常。 (二)、井工开采防治水措施 1、地面防治水措施 ①加坝引流、疏通地表排泄通道 在露采坑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加坝引流,保证雨季降水沿地表顺利排泄至矿井以外,减小大气降水渗入补给井下。 ②填漏堵缝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及答案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一、判断题:(20题,每题2分,共计40分) 1、矿井充水水源包括:大气降水、地表水、围岩地下水、老窑(空)水。(√) 2、充水通道包括:岩溶陷落柱、断裂带、隐伏露头、裂隙(岩溶)网络、地震通道、顶板冒落裂隙带、地面岩溶疏干塌陷带和封闭不良钻孔等。(√) 3、井下探放水的目的是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的含水构造(包括陷落柱)、含水层、积水老窑(空)等水体的具体位置、产状等,为防治矿井水害做好必要的准备。(√) 4、雨季“三防”指的是:防洪、防治水、防涝。(×) 5、某地区长年干旱少雨,因此可以考虑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有时可以不采取措施。(×) 7、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 8、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不一定进行超前探放水。(×) 9、探放老空积水时,因有水,故不用制定预防有害气体伤人措施。(×) 10、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11、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12、井口有时可底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13、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14、防水闸门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15、矿区边远报废的钻孔可不必封孔。(×) 16、两个缺水的相邻矿井分界处,可不必留防水煤柱。(×) 17、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如工作面顶板无淋水现象,可继续掘进。(×) 18、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19、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0、在有水害威胁地区采、掘前必须制定超前探水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探超前探测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防治水规定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体结构 o第一章总则……………………………………第1-10条10条 o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11-19条9条 o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20-40条21条 o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41-87条47条 o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88-101条14条 o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102-108条7条 o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109-114条6条 o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115-129条15条 o第九章罚则………………………………第130-140条11条 o第十章附则…………………………………第141-142条2条 o附录……………………………………………………1-6 6个 o共10章142条,6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 总则内容有:《防治水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各种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关系,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治理措施,防治水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防治水规划,职工培训和教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等。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

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

(完整版)防治水细则试卷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防治水细则考试试卷 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50分,每题2分) 1、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2、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3、煤矿必须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4、井下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5、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雨量观测站。 6、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 7、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8、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9、可以采用直流电阻率电测深、瞬变电磁、音频电穿透、探地雷达、瑞利波及槽波、无线电坑透等方法探测,应当选择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 10、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具备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11、采取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的,必须确定合理方案,确保开采后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注浆改造设计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12、底板水害防治应当遵循井上与井下治理相结合、区域与局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3、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空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严禁采掘作业。 14、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15、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采掘动态,并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16、有可靠图纸资料探老空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方可施工。 17、无可靠图纸资料探老空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18、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19、矿井受水害威胁或者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20、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 2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透、溃)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22、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23、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KH/CX—19 版本号A/0 受控状态 受控 持有部门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编制部门:环保部 审核人: 批准人: 2013年2月28日发布 2013年3月1日实施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发布

修改履历

1 目的 为强化废水管理,减少和控制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做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环保部是废水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对废水排放和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负责将废水处理设施纳入各责任单位设备管理体系,使废水处理设施和主体生产设施实行“运行、检修、改造”三同时。 3.2各废水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的控制和管理、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4 工作程序 4.1 术语 4.1.1 废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产生并排放的水的总称。 4.2 水污染防治管理流程图 4.3 主要废水的类型 烧结、炼铁、转炉烟尘洗涤水、连铸冷却废水、轧钢废水、净环水处理设施排污水、供水系统排污水、煤气水封水和生活废水等。 4.4 采购 4.4.1 新建废水处理设备及备品备件由废水产生单位根据需要编造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采购部采购。

4.4.2 采购单位按计划组织采购,并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质量。 4.5 排污口 各单位在水的使用过程中,提高循环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不得私自设置废水排放口,确需设置的,报环保部批准。 4.6 水污染的控制 4.6.1 环保部对全公司废水排放及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单位的废水处理设备满足生产及环保的需要。 4.6.2 环保部要合理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用水、节水控制工作,杜绝各部门在用水管理方面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节水的监督检查,杜绝本单位用水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外排废水的达标排放。 a.高浓度废水必须全部送到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杜绝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 b.不得直接向排水系统中排放废油、废酸碱、剧毒废液等。不得倾倒各种垃圾及工业渣; c.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废油、污泥等,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d.设备、设施检修过程中如有废水排放,应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并提前将检修时间、废水排放的情况及措施报环保部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能集中回收的,送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无法回收的要做到达标排放; e.净环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水不得超标排放,如有超标,应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要加强环境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6.5 具有化验室的部门/单位,化验酸碱废水需经中和处理,其它具有有毒危险性化验废水必须分类集中处置;一般性化验废水必须按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4.6.6 严禁将食堂的残油、剩饭菜渣倒入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餐具。食堂应配备隔油池,对污水进行除油处理。食堂污水排放口设置过滤网,滤出的生活垃圾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执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2)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4)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5)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5)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6) 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9)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1) 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1) 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2) 第三节排水系统 (12) 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 (13) 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4)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16) 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18) 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19) 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20) 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20) 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0) 第九章罚则 (21) 第十章附则 (22) 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24) 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26) 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26) 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32) 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33) 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6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臵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废水排放与治理管理,保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水类别、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水污染防治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各类环保隐患,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级验证、消项。 第六条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改进和排放指标的控制与管理,对各项目部产生、处理、排放的废水进行调度指挥,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对新增设备的订购、检验,确保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项目部负责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专项预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治污环节落实到位。 第九条废水分类 (一)工业废水 1.含油废水:生产、设备检修、油罐清洗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CODcr等。 2.酸碱废水:除盐水树脂再生、设备与管道(酸碱)冲洗、循环水预膜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PH、SO42-、Cl-等。 3.含盐废水(浓盐水):生产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多次超滤、反渗透浓缩后直接外排的工业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TDS及各类金属离子等。 4.实验室分析废水:在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其主要污染物有:CCl4、石油类、含铬化合物等。 (二)生活污水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有:氨氮、磷化物等。 (三)污染雨水 自然降雨经地面环境受到污染的雨水。 第十条废水排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废水必须按照“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时应采用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最新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考试试(附答案)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答案 单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4分、计40分) 1.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防治水害工作应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4.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6.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8.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9.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 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10.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二、判断题(每题5分、计20分) 1. 矿井必须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2.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

3.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工作面出现险情时,职工无权立即停止作业,只有调度室可以下达命令。 (X )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三、名称解释(每题5分、计20分) 1.突水是指:含水层水的突然涌出。 2.透水是指:老空水的突然涌出。 3.离层水是指:煤层开采后,顶板覆岩不均匀变形及破坏而形成的离层空腔积水。 4.最大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三、问答题(每题5分、计20分) 1.矿井透水征兆有哪些? 答:挂红、挂汗、水叫、空气变冷、出现雾气、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水色发混,有臭味、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2.井下防治水措施有哪些? 答:1、超前探放水2、留设防水煤柱3、构筑水闸门(墙)、4、注浆堵水 3.什么是探放水? 答: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探水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物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 4.矿井水灾事故如何避灾自救?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_43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 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 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 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4、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5、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 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6、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 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 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8、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 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9、煤矿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 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 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二、单选题 1、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 B )整理完善1次。 A: 1个月B: 半年C:1年 2、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A)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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