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防)字〔2001〕4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

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

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

2、防火门的设置。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

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

(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位于单向疏散部位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2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18m(室内任何一点至安全出口间的直线夹角小于450应视为单向疏散)。安全疏散距离如图2

所示。

4、装修材料。实施大空间办公后,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与办公区域在同一个空间内,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可靠,对办公场所墙面装修材料和家具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作出更严格的要求:

(1)超高层、高层建筑的墙面材料应达到A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1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

积的10%。

(2)多层建筑的墙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2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积的20%。

(3)顶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仍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超高层、一类高层建筑内的家具,如办公桌、柜等宜使用防火板材或金属材料。

图2

安全

疏散

距离

示意

5、防排烟。采用开启外窗的大空间办公场所,开窗面积应达到地面面积的2%,对改建的建筑,楼层1/2高以上的可开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窗面积。如因设置局部隔断或房间而影响自然排烟的,应保留甚至增设机械排烟设施。

6、火灾疏散照明。安全出口上方应安装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自然通道或走道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安装在墙面1.00m以下的部位,或安装在地面上;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安装在吊顶下能使内部人员均能看到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如图3所示。

图3-- 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安装示意图

二、关于安全出口问题

当受建筑平面布置局限,建筑面积大于60m2 并小于100m2的办公用房设置两个出口确有困难且室内最远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时,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出口:

1、该办公房间内办公人员不超过10人。

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关于走道隔墙问题

办公场所走道地面采用不燃材料装饰时,对走道隔墙的审核可采取下列处理意见:

1、办公场所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可采用钢化玻璃等不燃烧体,但布置喷头时应对玻璃两侧进行保护。吊顶以上隔墙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2、办公场所内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四、关于高层建筑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问题

高层建筑与相邻的单、多层建筑(包括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高层建筑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单、多层建筑屋面高15m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6m(防火墙上可开设面积小于2m2的卫生间的窗)。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DOC 20页)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来自资料搜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116770464.html,) 海量资料下载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 (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编制组姜文源执笔 提要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程》自1993年起草起,至今已完成送审稿,这是上海市给水排水专业领域编制的第一本消防规范。这本地方标准结合上海特点,某些内容与国家标准比更为详尽、具体而更具可操作性,在另一些方面由于上海为地处沿海的国际大都市,经济地位在全国举足轻重,加上新技术引进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条文具有先导性,在《规程》行将报批之际,我们认为有必要向海内海外同行介绍《规程》的主要内容,以求《规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水灭火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局部稳压设施稳压罐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已基本就绪有待审查通过,这本规程的编制集中了上海市水消防方面超一流的专家共同努力而完成。主要起草人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潘德琦、王凤石、冯旭东、杨琦,上海市消防局的曾杰、朱敏、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鲁宏深、张淼、姜文源等。规范对指导上海市给排水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有积极作用,《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 特指特色,即地方特色。地方规范应有地方特色,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标准了。《规范》的第一特点就表现在这地方特色上。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开埠较早、经济繁荣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更见迅猛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消防技术和装备先进、供电可靠、管理到位。无论在气候、地质、水文、人文环境、经济等各方面都极具有特色,这些特色就直接反映在《规程》

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篇一: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 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 -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沪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为,有效提高设计质量,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源头关,我局制定了《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消防设计专篇,否则将不予受理。改建建设工程,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专篇格式和装订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应单独成册,并设有封面、扉页、正文。专篇成册规格统一为A4纸(210mm*297mm)大小。 (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人代表、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三)正文:文字部分纸张规格为A4纸,图纸部分纸张规格采用A3纸,A3纸在装订时需叠成A4大小与文字部分装订成一册。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专篇的编写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要强化对各自专业消防设计专篇的自审工作,确保专篇内容全面、准确,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二)专篇应使用规范用语,专篇内容应反映项目实际,不得用规范原文或套话填充相应内容,杜绝消防设计专篇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的现象。 (三)化工工厂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等建设工程在完成规定格式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外,还应遵守《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深度规定》(HG/T20688-2000)、《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8)等行业标准。 消防设计专篇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日常工作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可及时与我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联系。通讯地址: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001室(邮编200051);互联网邮箱:jscfire@https://www.360docs.net/doc/d116770464.html,;传真:28955466。 此通知。 附件: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上海,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消防,规范 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 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消〔2006〕4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设计和行政许可水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商业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的叠加计算 1、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2、地下商店当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以及封闭楼梯间时,其总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一所示):

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连接。 4、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如图二、图三所示),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页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6m,并应根据百页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排烟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折算)。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简介: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一一《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已基本就绪有待审 查通过,这本规程的编制集中了上海市水消防方面超一流的专家共同努力而完成。主要起草 人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潘德琦、王凤石、冯旭东、杨琦,上海市消防局的曾杰、朱敏、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鲁宏深、张淼、姜文源等。规范对指导上海市给排水专业人员进行消 防工程设计有积极作用,《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字:水灭火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局部稳压设施,稳压罐 《规程》内容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特 特指特色,即地方特色。地方规范应有地方特色,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标准了。《规范》的第一特点就表现在这地方特色上。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开埠较早、经济繁荣发达,改革开放以 来,更见迅猛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消防技术和装备先进、供电可靠、管理到位。无论在气候、地质、水文、人文环境、经济等各方面都极具有特色,这些特色就直接反映在《规程》 条文上。 在消防水源方面,上海市市政给水管网遍及全市,包括近郊和县属城镇都有市政给水管网敷设,而市政给水,其水质符合消防要求,水量充足,水压可满足消防水泵低位敷设时自灌要求,因此条文规定:“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为消防水源”。 上海地区也有自然水体,如黄浦江、苏州河、蕴藻浜、川杨河、大治河、淀浦河、金汇港……等,且水位标高与附近自然地面相差不多,洪水位和枯水位落差不大,便于消防车取水,也可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因此《规程》规定:“天然水源可作为临时备用水源,仅作为 室外消火栓使用”。 最具上海地方特色的做法是消防水泵可从市政给水管网上直接吸水。直接吸水的优点是:可充分利用城市管网水压,可节省消防水池费用,减少水池二次污染,便于水泵自动启动。但直接吸水一般较难实施,但在上海,既有这方面的传统,又具有现实性。直接吸水的前提是水量足够而水压不足,因此条文规定:“当市政给水管管径大于等于200mm且其水 量能满足生活、生产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泵可直接从管网上吸水”。 墙壁式水泵接合器兼有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明显,便于取用和地下式水泵接合器防冻、不易被碰撞的优点,还有一定的装饰作用,《规程》规定:“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室或侧墙式” (侧墙式即为墙壁式)。 宽严适中,该宽时放宽,该严时从严,是标准、规范、尤其是消防规范的一条重大准则,也是体现地方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规程》根据上海市消防站布局合理,扑救能力强的特 点,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作了有限度的放宽,如:“住宅建筑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的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高位水箱的高度,《建规》规定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高规》要求保证顶层消火栓的静 水压力。这些规定都未能涉及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目的所在。《规程》予以明确,规定:“高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 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 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 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 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 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 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 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 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 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壹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 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上海消防验收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消防验收规范 篇一:上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篇二: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 市消防局文件沪消(防)字〔20xx 〕4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 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

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 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 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 (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2009-12-09生效日期:2010-01-15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责任)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2006〕4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 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1 -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设计和行政许可水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商业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的叠加计算 1、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2、地下商店当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以及封闭楼梯间时,其总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一所示):- 2 -

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连接。 图一 图一 4、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如图二、图三所示),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页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6m,并应根据百页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排烟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折算)。 - 3 -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257号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现将《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1 -

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超高层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其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和统一装修的租赁式公寓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 5、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第3.3条执行。 三、安全疏散 -2 -

上海市消防条例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1-13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 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 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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