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的标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的标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的标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

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部长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1]

政策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1]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

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1]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1]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

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内容解读

编辑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以人社部第19号令公布,从2013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2]

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第89项;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第一项“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明确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3万

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

2.不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提供材料有误或者不全的。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当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书面、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给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凡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许可决定应当在所在地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

四、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的证书或情况说明;

5.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6.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五、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二)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

(三)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原审批机关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或备案登记表。

六、机构变更及经营活动终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变更名称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住所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法人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

本);

3、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四)机构延续

1、机构延续书面报告;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五)终止经营活动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终止原因、终止后单位债权债务、未完成业务处理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终止)申请表;

3、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行政备案登记回执。

个人劳务派遣协议(模板)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 本合同约定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派遣总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者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三)劳动者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乙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劳动者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二)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三)乙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劳动者补休或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乙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劳动者缴纳的部分,由乙方从劳动者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乙方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人社派字〔〕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筹建中新公司);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建中新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

告(已成立公司);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doc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湖南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股)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 (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个人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编号: 陕西中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编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具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派遣单位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培训课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XX 委托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人联系电话:XXXX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XX 受委托人职务:XX 受委托人联系电话:XX 今委托XX (被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办理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机构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事宜。 授权内容: □1、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的权利; □2、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3、代理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4、签收行政许可相关文书、证明文件的权利; □5、其他权利。 委托期限自 2018 年 5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23日。委托人(公章):被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构名称:XXXX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XXXX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或者直接下载电子版填写打印。 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A4纸填写。 三、机构性质:指申请机构为企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法人单位。 四、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人力资源服务。 五、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指与申请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同意意见,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填写。 六、隶属法人单位情况:指非法人单位隶属的法人单位情况,申请单位自身为法人单位的不用填写。 七、拟开展业务内容:需按照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第二条内容填写。

如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介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成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或 服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处获得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 殊的劳动形态。 上面这些属于官方解释,如果感觉不明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劳务派遣的实质是 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这在当下是一种相对具有弹性 化的新型用人模式。 正题来了,劳务派遣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适合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投资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家庭劳务服务等经营范围为主的企业。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注:具体申请所需资料依据本地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单位辖区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成功办理,不过资质审批过程严密复杂,加上不同城市办理流程或不相同,交给悟空财税之类的代理机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模板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模板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双方签字按变更合同办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是)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执行法定的及用工单位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丧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相信大家不是很陌生,很可能自己就经历过。劳务派遣是现在新兴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要想获得劳务派遣的资格,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行政许申请书,那么申请书该怎么写呢?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介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 1、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4、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地

工商注册号 营业期限 注册资本 住所 邮政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区域 (此处应填写至社会保险统筹区) 派遣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延续/变更许可事项 备注 经营场所情况 办公用房: □自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主要设备服务设施: □电脑□办公桌(椅)□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及其它服务设备设施(可附纸填写) 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可附纸填写) 姓名 性别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要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要点 申办条件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申办部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经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内容摘自:https://www.360docs.net/doc/d15124244.html,。 附: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表格及资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现向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号 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万元) 注册地区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由 备注 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职业资格:联系电话:委托事项: 委托人:受委托人:(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3200193 监督电话:3200195 领取人签字: 受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通用版)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通用版)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用工单位(甲方): 地址: 电话: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帐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劳务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年月日起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二)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甲方的生产需要(用工需求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向甲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劳务人员的数量和提供劳务的期限由甲方确定。 第二条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甲方负责组织招录,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年月日终止。

第四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劳务费用的核算与支付由甲方负责。甲方于每月日将上月的派遣人员考勤汇总表及工资金额发给乙方,并通知乙方开具合法的劳务费收据或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税务收据后的日之内以支票或电子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 1.派遣人员的报酬(甲方确定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每月 元,其他补贴每月元,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的每月出勤 情况计算并支付。 2.派遣服务管理费用。 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本市的最低标准计算支付, 个人支付部分由乙方从其工资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代缴。) 4.派遣员工工伤、病假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费。 5、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三)管理费用的标准: 甲方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管理费。(四)乙方应于每日发放上月日至上月日的人员报酬,派遣人员的银行卡、工资条由乙方负责办理、发放。(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个税由乙方代扣)。 乙方确保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乙方与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劳务工支付工资,缴纳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关于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资料

关于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4 、公司章程5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7

10 -1-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 9 、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花名册、资质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1 、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 12 、劳务合同样本 13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流程 14 15、专职管理人员道德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 16、经营场所照片 关于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城县锦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北 环路东段宁城县军服站院内,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在宁城县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万元,工商注册登 记号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 ,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李********************** 经理 一、公司基本情况 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我公司在 租用办公和服务用房平方米,场地平方1000******** 220 米。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内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部、社会 -2-

保险管理服务部、培训部、财务部、办公室等专业机构,同时聘请专业律师任公司法律顾问,以确保劳务派遣各项 服务工作流程依法、合规、保质完成。所有从业人员都具 有岗位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的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高级经济管理师,有助理 会计师、计算机高级操作员、会计员等专业工作人员,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实施。 为了满足劳务派遣工作需要,公司配备计算机台、5 复印件台、打印机台、传真机台、档案橱个、办10 2 3 1 公桌椅套、固定电话部等办公设备;配备套培训桌20 5 1 椅设备和乒乓球、羽毛球等娱乐设备;配有辆交通设备,完全能满足劳务派遣工作需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盖章:海纳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海纳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 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 ______)。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将于2013年8月23日 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 将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办人):赵六 联系电话:2836666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 章) 2013年7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本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 王五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3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海纳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申请,经审查,因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根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 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 内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 印章) 2013年8月2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本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30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王 五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单位与派遣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单位与派遣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甲方(派遣方): 住所地: 乙方(被派遣方):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书约定如下: 第一条用工单位 因工作需要,乙方到(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 第二条派遣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的期限为月,白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岗位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期间的月工资执行用工单位薪资管理办法,由甲方以人民币支付,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每月月工资待 遇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工单位

和乙方承担,甲方代为缴纳。 第六条乙方承诺 6.1、乙方理解并承诺: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仔细阅读了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理解并完全同意前述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愿意在派遣期限内遵守用工单位的前述各项规章制度,并应诚信地履行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6.2、乙方理解并同意:无论因何原因,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在接到退回或撤回的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甲方报到;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且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愿意白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逾期未报到的,甲方有权另行通知乙方的最后报到期限,在乙方实际报到前属于旷工;甲、乙双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特此约定,乙方在最后报到期限仍未报到的,属于严重违纪、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第七条乙方声明 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且已经由用工单位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义务等;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被告知的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21世纪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开始涉足人力资源服务,但是想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如何办理呢?下面屹商企业小小屹为大家细细道来: 首先,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其次,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

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哪些行业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再次,哪些行业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职业中介 2、猎头服务公司 3、网上招聘,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职业中介: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猎头服务公司:物色人才,是帮助优秀的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这个词另外的说法叫做高级人才寻访。 网上招聘业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例如智联招聘、前程无忧。 最后,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哪些流程: 1、受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即时审理。 2、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 3、实地考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开办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 4、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以上便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的全攻略,从需要具备的条件到材料的准备再到办理流程,您都清楚了吗?若您还是觉得办理起来太过繁琐,那就来屹商企业吧!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的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 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

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 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 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 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样本(公司与个人)

如皋市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合同书 甲方:如皋市星球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务人员) 因劳务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乙方自愿提供劳务服务。甲方招用乙方为的劳务人员,从事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劳务人员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合同期内,若乙方因本合同第六项原因被劳务用工单位提前解除用工关系,则本合同即行终止)。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订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应在本合同期前30日通知对方,到期办理终止手续;如因工作需要,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甲方委托劳务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安全教育,甲方应明确要求劳务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三、甲方为乙方建立和延续个人职业档案,代理相关劳动保障事务。 四、乙方应服从劳务用工单位的调配,完成规定的任务,严格遵守劳务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及有关待遇 1、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提供正常劳动、完成用工单位规定工作任务的,根据考核结果,甲方委托用工单位于次月发放当月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元。 2、乙方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劳务用工单位按与甲方派遣协议返还甲方,甲方代为缴纳;应由乙方自己缴纳的部分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发生的工作事故申报及帮助办理工伤待遇的申请手续,协助劳务用工单位处理事故有关的事宜。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乙方不得纠缠甲方和劳务用工单位,否则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不能胜任劳务用工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审批条件 (一)准予审批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上申请预约和书面办理方式 劳务派遣许可(备案)的申请者首先统一进入“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平台”提出预约申请办理。然后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申请劳务派遣许可(备案) (1)已成立公司。已成立公司进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平台后,填写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与公司在上海市职介中心办理网上招退工备案的登陆密码相一致),登录系统。公司在网上填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平台申请预约后,根据平台的反馈信息,已成立公司可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2)筹建中的新公司。申请人进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平台,填写用户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密码(与其本人在上海市职介中心查询网上招退工备案和其本人在上海市社会保险服务网的登陆密码相一致),登录系统。在网上填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平台申请预约后,根据平台的反馈信息,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二)依申请变更 劳务派遣公司进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平台,填写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公司在上海市职介中心办理网上招退工备案的密码),登录系统。网上填写变更相关申请信息,在平台中提交变更申请预约后,根据平台的反馈信息,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涉及跨区县地址变更,需要首先在申请平台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跨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审核之后,派遣公司到迁入地区县人社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同时企业需要具备如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