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

法律问题研究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张明正

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张明正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以获取财物为其主要犯罪目的,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规范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能否纳入犯罪数额、如何定性等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不合理且未能统一,司法实务部门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在其定性与归责上也存在争议。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之孳息有其物权法理基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收受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实质上也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公正性的侵犯,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减损。正确处理好贪污贿赂目的财物孳息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以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为目标,以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和反腐败为目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财物及其孳息本身的产出规律等特性。在财物孳息的法律适用上,应结合犯罪人主观犯意及客观犯罪行为状态,结合原物及孳息本身的特定,就该部孳息能否纳入犯罪数额计量及如何定性等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规范,应坚持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为原则,先后以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法依次推进,最终决定有无必要修改刑法。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财物;孳息;犯罪数额;定性;法律适用

前言

贪污贿赂犯罪以财物为犯罪目的所指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非法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对目的财物及其孳息存在不同的犯意及不同的客观犯罪行为状态,或为一概侵占或收受,或为只取其一。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等刑事司法规范尚未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的定性与处置做出统一明确规定,导致实务界及理论界对该部孳息在能否纳入犯罪数额计量及如何定性等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这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权威和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彰显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亟需对贪污贿赂目的财物孳息在法律适用上予以科学定性和统一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指的是作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指对象的财物孳息,包含侵吞、窃取、骗取的公共财物原物之孳息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原物之孳息,也包含为获取一定的财产性利益而假借和利用的财物原物所产孳息。在这里,若以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财物孳息来命题,似乎将财物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财物,超过了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笔者以“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为命题来研究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问题。传统刑法学所认为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包含公、私财产权的观点已逐步为学界所摒弃。1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1高铭暄教授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包含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包含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包含私人财产所有权。参见:高铭暄:《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00、705、709页。参见:张明楷:“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79页。

与进步,现行司法解释也将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财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不仅包括可得利益的增加,还包括既有债务的免除,甚至还有人认为可以将贿赂的范围扩展至非财产性利益。2有的学者还认为,应当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处罚范围,因为“性贿赂”本身也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3那么,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就不宜单纯的以“财物”来进行解释和限定,它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财物,还包括其他所有的可能获得的好处,包括所有可能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影响的利益。或者,我们在这里以“利益”来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进行定义更为恰当。不过,本文认为“利益”应以可以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为考虑对象,本文所讨论的就是基于这种“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为行文方便,笔者在文中仍以“财物”来进行表达和论述。

一、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之争

(一)现有刑事法律规范及存在的问题

1.现有刑事法律规范及评析

目前,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

2参见: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载《法学》2016年第5期,第72页。参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

3康均心:“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第31页。日本司法实务中也将“异性之间的肉体关系”作为贿赂犯罪的目的之物。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43页。

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法《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1号)规定,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四条规定,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情况下,受贿数额认定的问题。对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的,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从上述刑事司法规范可以看出,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刑法以返还被害人和没收上缴国库为原则。在具体的适用法律上,仅有司法解释予以片面规定。其中:法复〔1993〕11号文仅以答复的形式对贪污、挪用利息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对收受贿赂孳息未为明确;法发〔2007〕22号司法解释仅对证券、期货、理财作为贿赂犯罪对象所得财物孳息在数额认定方面作了简单了规定,对贪污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孳息如何认定和区分尚未明确,对其他类型的财物孳息亦未明确。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距今已有十年以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新型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状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等工具给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媒介,作为贪污贿赂犯罪对

象的财物也不仅仅限于传统的财物。且从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未能全面考虑到原物及孳息本身特定、行为人犯意及客观犯罪行为状态,导致两司法解释内容本身亦是片面的。故从司法规范的要求出发,亟需对贪污贿赂犯罪孳息的定性做出统一规定或解释,以维护刑事司法的统一,修补因社会变迁导致的司法漏洞。

2.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孳息是指依赖于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系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等收益。法定孳息系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4孳息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产生有其固有规律,但人的因素在孳息产生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有些情况下,人的参与会阻碍、减缓、促成或者加速天然孳息的产生,也会减少或者增加法定孳息的份额。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之财物,其范围包含货币、证券、物品等等,财物本身特性、市场因素与人的因素相结合赋予了财物孳息以不同的法理意义。如:行为人以获取股票原始股份的巨额上涨溢价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公司原始股票、收受他人单位原始股票;行为人为获取国有单位所有知识产权收益为目的,窃取国有知识产权成果并获取巨额使用收益。上述情况下,倘若依现有刑事法律规范单以侵吞、窃取、骗取的国有财物本身或者收受财物本身作为犯罪数额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对所生孳息数额不纳入刑法评价,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以对刑事司法规范所做的片面的文义解释来适用于具体个案,会导致大量致使公共财产减损的

4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

行为或者收受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无法纳入刑法评价,似不利于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目的的实现以及国家当前反腐败目的的实现。倘若对贪污贿赂目的财物的孳息数额给予刑法评价的话,似缺少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依法律规定以返还被害人或者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为原则,该原则为刑法所明定。但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存在概括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下,该部分孳息能否纳入犯罪数额计量、如何定性处置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况主要有纳入犯罪数额计量、不纳入犯罪数额计量、定性上区别对待三种处理方式。

1. 纳入犯罪数额计量

案例1:在张伟名等贪污案中,张伟名在担任新乡市红旗区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总支副书记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彩超诊断仪一台以新乡市红旗医院的名义对外投资收取租金收益,并用假发票作假入账,截至案发,张伟名等人共侵吞单位公款23.284万元。5该案中张伟名辩护人认为23.284万元为其所购设备的投资收益,不是单位公款。张伟名同案犯潘某某认为,“在犯罪数额上,应依法减去潘某某等人合法拥有的法定孳息”。裁判法院认为,“本金的投入是其实现犯罪目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本金购买彩超机是其实现贪污公款目的的手段,期

5参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

间所生孳息不应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6该案中,行为人通过凭借其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以单位的名义运营使用获取孳息收益,医疗设备为犯罪目的财物,租金收益则是该部财物的孳息,裁判法院实际上直接将该部孳息认定为公共财物,作为行为人贪污犯罪行为所指对象进行定性处理。

案例2:在杨丽芳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案案中,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丽芳伙同他人侵吞的8万元人民币,系单位资金产生的孳息,其性质为公款,挪用单位资金外借取息行为的非法性,并不影响孳息为公款的性质。”7该案中,行为人所侵吞、挪用的单位资金即为涉案财物,该部资金产生的利息则为涉案财物孳息,裁判法院实质上推翻法复〔1993〕11号有关贪污、挪用孳息的处理意见,将挪用款物孳息纳入犯罪数额计量。

案例3:在栾利益受贿、贪污案中,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侵占公款所产生的孳息不应纳入犯罪数额认定的意见,裁判法院认为行为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款孳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所产生孳息的行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无不当”。8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将公款孳息纳入犯罪数额计量的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纵观上述裁判文书,案件判决本身并未对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纳入犯罪数额认定做出法条引用和充分的法理阐释,仅根据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判部分予以说明,甚至有些裁判实质上直6参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

7参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州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

8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

接推翻法复〔1993〕11号批复。

2.不纳入犯罪数额认定

案例4:在封某某贪污、受贿案中,裁判法院将封某某贪污、受贿数额本金作为犯罪数额认定,并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犯罪所得产生孳息应予没收,上缴国库”。9

案例5:谢某某贪污、滥用职权、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抗诉机关认为应将后期房屋评估价格作为犯罪数额计量依据(考虑到了房价上涨等因素),针对抗诉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裁判法院则认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结果已经固定,后迁延至分房时间发生的房屋价格上涨,系犯罪所得的孳息,不宜认定为犯罪所得”10事实上,司法机关将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财物本金或者本身纳入犯罪数额认定,而是犯罪所得之物孳息作为涉案财物予以返还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乃刑法所明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实践中的案例亦较多,在此不再举例。

3.定性上区别对待

案例6:在张伟清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抗诉机关意见认为张伟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有单位对外贸易中,“基于合同贸易产生的孳息,其性质仍然是公款”,应认定为贪污。裁判法院则认为,张伟清在贸易中所获取的财物孳息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因为,张伟清主观上具有收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的行为,并未对方单位谋9参见: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

10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终706号刑事裁定书。

利,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抗诉意见不予采纳。11该案中,司法机关因对孳息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控审双方司法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

(三)刑法学、犯罪学理论上的争议

刑法学、犯罪学理论上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的孳息研究不多。他国刑法也仅就贿赂的内容给了概括性的规定,如奥地利刑法规定必须是“财产上的利益”,瑞士刑法规定为非应得的利益,德国刑法规定为“利益”,日本刑法则仅规定为贿赂。12在犯罪孳息的处理上,一般认为除应返还被害人之外,无论是否合法,无论归属何人,均应没收上缴国库。对犯罪目的财物的孳息是否纳入犯罪数额认定,应以何罪定性,在具体案例上学者也有不同的见解。如在收受干股型贿赂案件中,有人认为应将后期收受基于干股所产生的红利计入犯罪数额,因为干股受贿的行为人对获取分红具有犯罪故意,干股受贿后分红属于接续犯,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计入受贿数额作为定罪基础。有人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关键看行为人在收受干股后有无实际参与干股在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公司有无实际经营获利。对收受干股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或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获利的情况下仍继续收受分红的,则实为借分红之名,行行受贿之实,应纳入犯罪数额计算。其余情况,应不计入犯罪数额。13又如在企业IPO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

11参见: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鄂71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

1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6-737页。

13参见谢财能、李炜:“收受干股后分取的“红利”应否计入受贿数额”,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5期,第35-36页。实际上,法发[2007]22号司法解释第四条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购得上市公司原始股票后,企业上市,股票获得大幅上涨,上涨溢价部分远超原始股本。有人认为需要区别对待,若能够对行为人取得的原始股本是受贿所得还是自行购买进行区分,那么对其受贿所得股权部分的孳息认定为受贿孳息,予以收缴,而合法支出所获股权产生的升值收益不能笼统作为孳息一并收缴。14这种从犯罪人是否支付对价的角度来分析是否受贿,并进而关联认定该部孳息该如何处理的做法,实为对法发〔2007〕22号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但这种做法并未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侵占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了对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侵犯,行为人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就该笔事实认定为受贿的情况,故这种对物之孳息的处理也未必是科学合理的。实践中,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经常大肆接受请托人提供的收益机会,亲自进行资本运作,赚取高额投资回报,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有商业运作风险的收益机会不能认定为受贿,而对没有市场风险的收益机会,应当认定为受贿。15这固然是一种对目的财物孳息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的方式,但仍未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犯意、客观行为状态等存在不一致的各类犯罪形态。

二、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的物权及其犯罪类型化分析

(一)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的物权分析

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实质上是原物的延伸。孳息本

14参见:李巍、杨勇:“Pre-IPO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入股行为特点及其入罪路径”,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16页。

15谢杰、谷晓丽:“理财型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第32页。

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与产生它的母物一样,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能够为人所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依民法理论,天然孳息一般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所有,法定孳息则依法定或者约定一般以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16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挪用、非法收受等方式转移财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我们不能以传统民法理论来判定行为人通过上述方式转移物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来评价刑法上的贪污、挪用或者收受。那么基于此基础上贪污、挪用或者收受的财物而产生的孳息则更不能简单的依物权法权属理论来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吞、挪用、收受等事实。如,在未转移不动产物权(如房屋)的情况下,能够产生行受贿的法律效力,那么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法定孳息)归属何处?又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牧场的牲畜,那么被侵吞的牲畜所产的幼畜(天然孳息)归属何处?又如,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巨额储蓄存款进行投资理财,基于该部存款所产生的投资理财收益(法定孳息)归属何处?对上述问题,若将孳息简单归属于原物,行为人似乎在所有情况下都已经将孳息予以侵吞、挪用或者收受,都应该一刀切的将所有的财物纳入犯罪数额计量,这对犯罪嫌疑人明显是不公平和不人道的。若依《刑法》第六十四条以一刀切的做法将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的孳息予做返还或没收处置,在有些情况下似有放

16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45-146页。

纵犯罪人的嫌疑,更无法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17可以肯定的是,脱离上述财物孳息的权属问题去讨论该部孳息在刑法上该如何评价、应不应当计算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这类问题是没有基础和不切实际的。

因此,对贪污贿赂所得财物孳息的讨论应以物权法权属理论为基础,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行为人犯意、原物及孳息的特性以及物权法归属进行讨论。

(二)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的类型化分析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财物孳息做出不同的分类。从孳息产生的角度来说,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从孳息权属角度来说,孳息可以分为所有权产生的孳息和用益物权产生的孳息。为便于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孳息予以刑法评价,根据犯罪行为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嫌疑人的犯意出发,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施行行为,可以将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分为以下几类:

1.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共财物原物及孳息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原物及孳息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意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的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本身及可能出现的孳息均有犯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如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

17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以侵吞其单位的专利设备并获取高额专利适用收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其单位的专利设备,并在对外出租中获取巨额租金收益,租金收益远超专利设备价值本身。若单纯以专利设备的价值纳入犯罪数额评价,对租金受益作为涉案孳息予以返还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似有放纵犯罪的嫌疑。在专利设备价值本身未达构罪标准的情况下,甚至不能以刑法来评价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但实际上该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已达到可以刑法评价的程度。

被监管对象上市公司所送原始股份,并为被监管对象上市公司谋利,且该工作人员明知该股份受让后即可段时间内迅速升值却仍然收受,待其价格上涨获利后方才出手转让。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共财物原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原物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意指国家工作人员仅对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指向的财物本身有犯意,对财物可能产出的孳息、产出了多少孳息没有犯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孳息无犯意指的是在对原物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原物孳息无犯意。实践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挪用或者收受他人钱款后,会将所获放在自己银行账户中或投资理财、或购买股票、或投资房产、或与其他合伙做生意、或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行为人对原物孳息的产生犯意是在获取原物之后,是故区别于上述第一种情况。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共财物原物之孳息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原物之孳息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意指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获取财物的目的不在于财物本身,甚至行为人对财物无意侵吞、占有或者收受,其意在通过对原物的占有、挪用或收受获取原物所产生的高额孳息,获利之后甚至可能会返还原物与原所有权人。

4.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共财物原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原物的过程中又对相应财物孳息起了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

意指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又另起犯意,欲将原物正在产出、将要产出的孳息占为自己。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一张本金10万元的投资理财保单后为他人谋利,投资财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一致,得知保单的投资收益后,又向行贿人表示要把保险收益收为己有。

上述分类基本涵盖了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面对物之孳息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根据上述分类,似乎也很难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财物的孳息该如何定性做出准确的评价。因为孳息的产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天然孳息的产生几乎无需人的参与,而法定孳息的产生多需要人来参与,孳息本身也具有对原物的依赖性、价值上的多变性等特点,需要我们结合主客观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

(三)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多数孳息产生过程中需要人的参与

作为天然孳息,如动物繁衍、果树结果等是原物自然繁衍规律的结果,但人的参与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天然孳息的量。作为法定孳息,无论是房屋租金、储蓄利息,还是合同收益,人的参与比不可少。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的孳息的产生,是犯罪行为人参与还是原物所有权人参与,对孳息的定性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案例1中张伟名等人投资医疗设备的行为是其孳息的产生的必要条件,案例2中杨莉芳等人对所侵财物孳息的产生则无需掺入过多人的因素。

2. 孳息本身的特性影响对其法律定性

天然孳息产生的基于原物的自然属性,如果树结果、牲畜繁衍,

它的产生主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但其孳息形式不必和原物相同,如母牛产奶即是如此。18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对原物天然孳息持有犯意的情况下,其获取该部的犯罪方法中就无需掺入过多的人的因素,只需依原物之自然规律,促成该部孳息的产生,并将其侵吞或者收受即可。如国有牧场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量较大的奶牛窃为己有并悉心照料,随后长期从该部分奶牛身上获取牛奶卖出获利,数额较大。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对作为原物孳息的牛奶的产生几乎无需付出手段,牛奶的产生是基于奶牛的自然特性。对行为人侵吞的奶牛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自无疑问,但对该部奶牛的孳息即牛奶是纳入犯罪数额定罪处罚还是作为犯罪所得孳息一概予以返还或者没收上缴存在疑问。

法定孳息的产生特性同样会对孳息的定性处置产生影响。法定孳息产生多需要人的法律行为在其中起作用,如将货币存在银行获取利息、将房屋租与他人获取房租收益等。行为人对法定孳息持何种犯意一般就会在犯罪手段上有所反映和体现,如:国有单位财务人员将存在银行的单位存款窃取后转到本人账户予以投资理财获利,作为单位存款的孳息即投资理财收益的产生,需要有行为人在商业银行的投资理财操作;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房屋变更至自己或关系人名下但未出租,则作为原物的房屋则无孳息可言。上述情况,在刑法上应结合其他因素区别对待方位科学合理。

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孳息具有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催生出了互联网理财、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常态,微18隋彭生:《用益债权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1页。

信钱包、支付宝钱包等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日益凸显,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上孳息的归属。很多情况下孳息并非以传统形式来产出和为人所有,如余额宝理财等。但考虑新形式下的孳息,仍要以物权法孳息归属理论为基础。

4. 认定孳息的权属需以物权法为基础

脱离了物权法来讨论对物之孳息进行定性犹如空中楼阁,没有讨论的基础,更无法讨论出有效的结论出来。原物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在侵吞或者收受的过程中完成了形式上的转移,不过不动产物权有无发生物权效力,再所不问。

5. 对不可以金钱计量非财产性利益不再考虑范围之内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不可用金钱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考虑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评价范围之内。如性贿赂,诸如此类无法用金钱衡量计算的非财产性利益能否定罪处罚,本身也是处于学术探讨阶段,无法纳入刑法评价。

三、规范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孳息适用法律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遵循的原则

1.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其重要体现就是确保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就一定要受到法律制裁。19物之孳息作为国有单位所属或他人所拥有的负有价值的财产及非财产性利益而存在,该部孳息若作为犯罪人意欲侵犯之物,而那么作为刑罚功

19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能和价值的体现,犯罪人对该部孳息要负有罪责,犯罪人必定要为侵犯物之孳息付出代价。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意思活动而实施的,因此,防止犯罪,只有在对这种意思活动起作用时才有可能。20而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犯罪的特点,现行刑法理论已经将侵犯财产法益观点摒弃,认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21在处理贪污贿赂所得财物孳息的情况下,同样要重点考虑犯罪人在侵犯财物孳息过程中与其职权、职务之间的关系。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分析,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典型的逐利动机,其行为具有广泛性、贪利性和隐蔽性的特点。22孳息本身也是财物的一种,亦有可能成为犯罪人追逐谋利的目标,且多具有隐藏性特点。若犯罪人的行为或者犯意与原物孳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刑罚在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类行为上必然要有所体现,让犯罪人除了对原物犯意之外的侥幸犯意,同样受到刑罚的惩处,以达到到对犯罪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目的。当然,犯罪人对财物孳息无犯意的情况下,犯罪人与原物孳息被侵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无需在刑罚中体现,否则对犯罪人是不公正的。

2.贯彻刑罚预防犯罪目的

事实上,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很早就刑罚的目的有过论述,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

20[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2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1页。参见: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22参见:杨再明、秦扬:《犯罪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298页。

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23对贪污贿赂犯罪人施以刑法,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在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增大的现实背景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更应该体现预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同类罪行之需要,即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本身即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犯罪人多是通过伪造账目、窃取、私下收受等手段获取财物,而物之孳息的产生较之原物本身更为隐蔽,更能够以不为他人所知的手段为犯罪人侵吞或者变相欺骗他人而获取。对物之孳息在刑法上予以准确定性,能够使得那些对意欲侵吞公共财物孳息或者变相以孳息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人以警示,实现他人再次犯罪目的。

3.维护刑事司法规范的统一有序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规范及司法实践均未对贪污贿赂犯罪目的财物的孳息定性做出统一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孳息的处置也无法作为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孳息定性的依据和参考,法复〔1993〕11号文以及法发〔2007〕22号司法解释亦没有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对象孳息做出统一规定。理论及实践中,学者及司法人员亦是根据犯罪构成,结合案情予以具体分析。对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科学、合理、准确的刑罚,本身亦是罪刑法定和罪行均衡原则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目的财物孳息以统一规范的成文规定予以明确。

4. 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传统犯罪学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轻重相一致,罪2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02页。

行的轻重本身是由罪行的严重性,或者说是罪行造成的损害所决定的,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但直到目前,尚未有人能够从刑事司法上对损害予以科学合理的界定。在面临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孳息定性的问题上,同样如此,因为孳息具有区别与原物的特性,尤其是在天然孳息上面,我们不可能科学合理的确认罪犯人对原物及孳息造成了多大的损害,我们只能确定犯罪人对侵犯原物孳息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参与,是否具有犯意。甚至有些情况下,犯罪人对孳息是否具有犯意都是很难确定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加罗法洛认为,在处理罪行均衡问题上,我们应该致力于调查罪犯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问题,我们的努力不应是评估罪犯所承受的损害程度,而应是确定遏制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应当很适合于罪犯的特性。24所以,在界定犯罪人侵犯财物孳息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原则,就该犯罪人侵犯财物孳息的事实考虑出罪、入罪问题。

在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物之孳息上所犯罪行的情况下,因物之孳息具有区别于原物的特点,且犯罪人在物之孳息产生的过程中所需参与的程度与原物存在不同,对物之孳息产生犯意的时间也不同,因而需要考虑对犯罪人刑罚之适当性。所谓刑罚适当性者,系建立在刑罚有必要的条件下,乃在於刑度之中,惟刑度中所提供的刑罚种类与范围,或可能并不完全适当,因此在刑罚适当性的衡量时,必须兼顾及行为人与社会的整体性关系,而审慎选择具体的刑罚手段。25也就是说,既要对在原物及孳息上具有绝对犯意的犯罪人以从严惩处,24参见:[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6页。

25柯耀程:《刑法总论释义:修正法篇》(下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15页。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4、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5、 6、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2、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3、 4、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5、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6、 7、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2018年04月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C ) A.解决被追诉人违法责任的活动 B.解决被追诉人违纪责任的活动 C.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D.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赔偿责任的活动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B ) A.有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依靠群众原则 D.控审一体原则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A ) A.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B.查明案件事实 C.惩罚犯罪分子 D.进行法制宣传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D )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D.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C ) A.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C.有利于保障人权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C ) A.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B.控辩平衡的需要 C. 无罪推定的需要 D.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D ) A.未到案的当事人 B.未到案的证人C未到庭的辩护人、代理人D.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D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C.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刑事被告入有经济往来的人和单位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A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B ) A.再次提出控告 B.申请复议 C.提出上诉 D.申诉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罪名认定正确 D.量刑建议恰当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B ) 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 B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B ) A.5日 B.10日 C.15日 D.一个月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B ) A.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B.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C.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D.省级监狱管理部门行使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D )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委员会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D )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 (分数:2.00) A.王某画了一幅油画 B.李某把陈某打成重伤 C.洪某替郭某招待朋友√ D.黄某盗窃了袁某的汽车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C选项的行为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更不是“行为”。A选项是事实行为,B、D选项是侵权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2.王某超速驾车,不慎撞死李某,王某支付李某家属50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继承关系的分别是( ) (分数:2.00) A.行为、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事件、事件 解析:解析: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王某超速驾车的行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事件,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3.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自然人和法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可以由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设立(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4.下列何种权利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 (分数:2.00)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在众多部门法中起保障法作用的是(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答案: 刑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 单行刑法 3、我国现行刑法是() A.1979年刑法 B.1997年刑法 C.2015年刑法 D.1949年刑法 答案: 1997年刑法 4、根据()原则,对于江歌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管辖 D.普遍管辖 答案: 属人管辖 5、面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必要补充。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特别刑法 D.刑法修正案 答案: 刑法修正案 6、虽然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侵害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 普遍管辖原则 7、在下列描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性质和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是子法 B.刑法是强行法 C.刑法是私法 D.刑法是程序法

答案: 刑法是子法,刑法是强行法 8、下列关于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 C.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安全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9、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 B.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 C.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D.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答案: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10、下列哪些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A.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 B.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C.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 D.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答案: 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11、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 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1.1孳息概念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 1.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 第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2《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陈刚(1976-),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篇一: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516007 ) [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 Abstract :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 :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孳息概念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

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刑法答案

单选题 1.C 解析: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因而选项A、B是错误的。由于题中并没有给出护士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因而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护士甲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罪过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D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才负刑事责任,孙某对其于1997年、1999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 3.B 解析:本题涉及不作为。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又不与甲有共同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 4.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5.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6.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C 解析:参见刑法第17(刑事主体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规定。 8.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大学生案例分析

一、解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1、侵犯的客体以财产利益为主,犯罪类型多样化。在大学校园里面,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罪种,这些罪种所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财产利益。绑架、杀人、伤害、强奸等侵害人身权案件也逐进有所抬头的趋势。 2、犯罪主体范围逐近扩大化。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包括几方面:一是从院校的办学层次、从重点与非重点来看,过去犯罪的学生主要是来自高职与民办院校,而逐步向重点院校蔓延。例如,马加爵案件、周一超案件、刘海洋案件等一些名牌院校的学生犯罪。二是从学历来看,也不排除硕士生、博士生。三是从成绩优秀来看,一些成绩“非常优秀”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低龄化。由于人们受教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孩子过早地接受教育,这也形成了很多低龄学生较早地进入大学校园,接受高等教育的现象。 4、团伙性。所谓团伙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团伙性犯罪的发生来自几个因素;1、老乡会;2、哥们义气;3、某些利益的一致性。很多大学生拉帮结派,相互寻找保护、依赖,容易形成一个犯罪集团。在大学校园里面,集体团伙性的打架斗殴现象越来越突出。 5、智能性。犯罪手段日益“高智能化”。主要类型有:侵害计算机网络。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诈取钱财。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大学生利用计算机实行各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且手段十分隐蔽,方法非常高端。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1)文化因素,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2)就业因素。很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临时性工作,收入不稳定,是违反犯罪的主要原因。 2、学校原因。 (1)管理方面。由于高等学校的过度地扩招生源,导致了学校管理体系跟不上学生数量的节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滞后。其次,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 (2)法制教育。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不重视。 3、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原始接受教育的环境。家庭的教育方式的好与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一些家长对孩子的过度溺爱,放纵孩子,从小就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有些孩子因为长期从家来要钱,家长更是百依百顺,恐怕自己的孩子受委屈。其中,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 4、自身原因。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1)大学生自我定位的错误。有些大学生由于受到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人生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产生了误解。 (2)健康心理品质的缺失,造成心理的不成熟。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典型群体,正处在学知识,长才干时期,心理与生理正趋向成熟型转变阶段。一些学生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 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3、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 [问题3]集团(总)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集团(总)公司或者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确定犯罪主体?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

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x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 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隋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 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物权法对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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