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平衡表

用地平衡表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用地平衡表

用地平衡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取得建设用地的前后程序不同。字串8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后,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字串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部门领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字串8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作出了特殊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38条、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新法将规划条件作为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严格要求合同双方遵守控制性详规的要求,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这也表明,如果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规划的行为,不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被规划部门除以罚款这么简单,更严重是的行为性质变化为违约行为,将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导致被解 除合同。 三、建设过程中规划变更应承担补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变更必须符合控制性详规,否则不能批准。批准后的 规划条件应当向土地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被许可人补偿。 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规定补偿的责任主体,我认为应当本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如果建设单位通过变更获得了利益,就应当给予受 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补偿。权威摘登:制定城乡规划法必要性分析 【导读】制定城乡规划法十分重要。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法律规范调整城镇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尤为紧迫和及时。城乡规划法草案总体上是好的,比较全面、系统,符合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时间:2007-04-30编辑:M o n i c a来源:中国人大网【朗读】【投稿】【纠错】【字号:大中小】【关闭】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5)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①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 清楚表示; ②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 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 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③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④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 建筑制图规范,.应明确标示建筑首层、外飘裙楼及标准层的外围尺寸。 ⑤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和编号,其中建筑物 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⑥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 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 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⑦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以所在的 建筑标号标示; ⑧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

规划指标计算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2)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 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 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 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 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 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 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 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 ____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 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

城乡用地汇总表

城乡用地汇总表表×××× 用地代码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占城乡用地比例(%)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2 区城交通设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H5 采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H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 用地代码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B2 商务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M2 二类工业用M3 三类工业用 W 物流仓储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 交通枢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S9 其他交通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U21 排水用地 U22 环卫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U31 消防用地 U32 防洪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1 公园绿地G2 防护绿地G3 广场用地 H 城市建设用地100 100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 1.居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8: 2.居住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9: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见表3-30: 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见表3-31: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用地平衡表及其说明 用地平衡表是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和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检验各项用地的分配是否合理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它的作用是:用数量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用数量表明规划设计方案的各项用地分配和所占总用地比例;居住区、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和占总用地的比例,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作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定和建设管理机构审定方案的依据。它的表式如表3-32。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 1.规范中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稳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有密切关系。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类居住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影响因素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

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规划词典 1.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 环境设计(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质环境的质量为基本点,以优良环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需要为前提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设计工作所包含的专业有建筑学、土木工程学、风景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学。 环境标准(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为了控制使用自然资源与财富并予以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准则,例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空气与水的质量标准的法规与规范,或保存园林绿地的法规与规范。 能源保护(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愿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种措施。在美国,这种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车速度,采用节油汽车,降低建筑物内恒温装置的标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等。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主干道(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网中的骨干道路。 辅助道路(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国居住区内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导主干道之间的交通,承担着相当大的交通量,并有利于沿路小型商业设施的发展。 快速干道( Freeway ) 在美国,指交叉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车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语中,“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同义,但在理论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较后者更为彻底。在英国称为机动车路。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或指标分析) 一、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1、平衡表(用地)的内容和用地计算 住宅区总用地 住宅区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按以下三总情况予以确定:1、天然障碍的边界,指河流、水面、陡坎等边界线;2、人工设施的边界,指围墙、场地边缘和道路的红线或中心线;3、其他人为划定的界线。 对天然障碍除道路外的人工设施一般均算至边界,对周围或区内现有的道路用地究竟是哪种情况来划归要根据道路与该住宅区关系来确定,可参照居住区的分级标准来进行。当确定居住区的用地界线时,不论是在居住区内还是在居住区外城市级的道路均不计入居住区的总用地中(即算至道路红线);居住区级及其居住区级以下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区总用地;当确定居住小区的用地界线时,在居住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计入一半(即算至道路中心线),而在规划的居住小区内部(之间)的居住区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小区总用地,居住小区级及其居住小区以下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当确定居住组团的用地时,在居住组团外围的居住小区级道路计入一半(即算至道路中心线),而在规划的居住组团内部(之间)的居住小区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组团总用地,居住组团级及其居住组团以下级道路则全部计入; 其他人为划定的界线一般指那些无特殊标识物的界线,如征地线,规划界线等。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是指包括住宅基底在内的住宅前后左右必不可少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前后的界线一般以日照间距为基础,各按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划定计算;住宅建筑左右的界线一般以消防通道要求为条件,参见第五章“空间”中的

“建筑间距”部分。因此,住宅建筑用地实际上是住宅本身的占地加上住宅前后左右的宅间通道、绿地、住户底层的私院和部分或全部的住宅院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按其所属用地范围的实际线来划定。当其有明显的界线时(如围墙等),按其界线计算;当其无明显的界线时,应按其实际占用的用地计算;包括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指在住宅区界线内所有道路的红线或路幅界线内的用地,并除去应该计入住宅建筑用地内的宅间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的专用道路用地(如有回车场也应该计入道路用地中)。住宅区的道路用地有时也将停车用地(机动车停车)计入在内,称道路停车用地。 停车用地 住宅区的停车用地一般指机动车停车用地,而且通常计算为停车用地的是在独立地段安排的、较为集中的停车场用地,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专用停车用地则应计入公共设施用地。路边停车位、回车场边停车位、住宅底层停车库(位)等一般不计入停车用地而相应地计入道路用地和住宅建筑用地;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库则按复合土地利用的方法按比例划分计算。 公共绿地 住宅公共绿地的概念在第八章“户外环境”第一节“绿地”中已经详述,其具体的划定与计算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当院落式组团绿地与建筑相临时,其划定应按照表9-4的规定。当院落式组团绿地与道路相临时,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计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