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安全论文

城市供水安全论文
城市供水安全论文

城市供水安全论文

摘要:城市供水安全是构建一个生活富裕、科技发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基础,结合当前城市供水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城市供水管理,采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使城市水质严格符合我国水质标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现代化城市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城市;供水安全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国水环境持续恶化,水资源短缺,城市供水需求日益紧张,使城市供水系统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结合城市供水系统存在的问题,推动城市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

一、当前城市供水现状

1、供配水管网出现质量问题

一些城市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限制,没能及时改造供配水管网,供配水管网设置不合理,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城市供配水管网系统处于不合理的运行状态下,供水成本不断增多,随着管龄的增长,由于供配水管网内壁没有涂衬,导致漏水率较高。同时,还有一部分城市供配水管道施工不合理,在防护、覆土、基础施工等方面施工工艺较差,频繁发生漏水和爆管,漏损率和断水率较高[1],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养护工作量,不仅降低了城市共配水管网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略谈城市给水系统

略谈城市给水系统 发表时间:2010-07-27T10:05:59.857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4月上旬刊供稿作者:陈博 [导读] 发展城市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城市的给水工程作为其中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陈博 (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摘要:发展城市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城市的给水工程作为其中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城市给水系统浅析 0 引言 给水工程系统通常包括取水工程、给水处理工程和输配水工程三大部分。取水工程包括取水构筑物和取水口提升至水厂的一级泵站,其任务是保证从适宜的天然或人工水源中取得足够量的水,并送至水厂或用水户。 1 城市给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城市给水工程设施发展较快,有一定基础,但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差别很大。从整体来看,我国城市给水系统建设现状水平不高,给水工程设施普遍滞后,无法满足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 1.1 设施陈旧落后城市给水系统简单,供水设施比较落后;大部分城市采用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而在水量、水质、水压方面一般难以满足生产和生活要求;不少单位自建水井和水塔,以致城市水塔林立却互不连通,造成给水设备效率低下,不利于水资源合理开发、水质难以保证;夏季用水高峰期时自来水厂虽竭尽全力,也很难满足用户要求。供水安全可靠性差,一是水源水质污染影响安全供水,二是因为一个水厂仅一个水源,三是供电问题影响安全供水,不少水厂都是一路供电,城市的供电往往又无保障,停电则停水,对安全生产威胁特别大。 1.2 发展很不平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力、物力条件的差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已建有现代化的自来水厂;而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受经济条件限制,只能建设简易的供水设施;还有一些较贫困的城市,至今还没有供水设施。规模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镇供水业日综合生产能力普遍很低,基本都在几千吨或1万吨左右。 1.3 规模不当、布局无序由于缺乏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规范,一些城市的规划、设计人员无法正确预测城市人口、企业的发展速度,导致用水量预测不合理、规模确定不当,工程失误难免发生。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城市出现了大的供水缺口;部分城市供水过剩且数量可观,给投资回报、运行成本、设备利用带来严重后果,相应地,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工程等在建设规模、投资、运行成本方面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城市总体规划的缺乏,导致给水布局的不合理。多数城市的自来水取水口建在城市附近的河流上,由于城市范围的扩大,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如小造纸厂、小农药厂、小化工厂等和新建生活小区分布在给水水源的上游,大量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使水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1.4 给水管网建设滞后由于城市建设初期多数按近期规划设计给水管网、人均用水量取值较小,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展,用水量成倍增加、枝状管网不断延伸、管径己不能满足后期需要,管网处于超负荷运行之中。管网漏失、管径设计偏小、管道内积沙结垢摩阻增大等造成供水压力不足。此外,给水管网的建设严重滞后于水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只要水厂建设投资不足,就压缩管网建设,致使管网的输配水能力与水厂的生产能力不配套,造成水厂水送不出去的怪现象。 2 城市给水系统工程特点及发展 中等城市给水的主要对象为居民生活用水、城市工业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由于城市的居民生活、生产生活规律、居住状况、卫生设施、生活习惯、经济水平、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等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城市供水与一般大城市供水有着一些不同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原水种类复杂,水质差异大中等城市一般采取就近取水,水源的类型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水源浊度较低且细菌含量较少、水质良好,但洪水季节含砂量较大,且浊度较高、漂浮物较多,而泉水一般无须处理;江、河、湖水网地带的城市,常以江河、湖泊水作为饮用水水源,水质随水体流量的变化而变化,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且细菌含量较高,所以一般均需经过常规净化处理、清毒后方可作为饮用水;取用承压地下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其水质较江、河、湖泊水要好,直接受污染的机会少,浊度低且细菌含量较少,因此一般只需消毒后即可作为饮用水。水源种类复杂、水质差异大,构成了取水方式的多样性与净水工艺的多样性。 2.2 给水工程规模一般较小中等城市给水厂规模一般在几千吨或几万吨,最小甚至只有几百吨,多为中小规模给水系统。规模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有个别规模达到10万吨。西部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供水业日综合生产能力普遍很低,基本都在几千吨或1万吨左右。 2.3 供水以生活用水为主,中等城市工业用水比例逐渐上升城市给水工程供水的主要用途是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饲养牲畜用水以及庭院经济用水。城市的工业用水一般采用自备水源。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工业和家庭副业的用水量逐渐增加,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城市工业用水比例迅速上升。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为城市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促使工业用水比例增加,从而促进了城市给水工程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增加。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生活用水仍是城市供水的主要部分。 2.4 供水工程建设可因地制宜,分期建设,兼顾发展,逐步完善由于城市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居住水平、生活习惯及经济水平差异很大,而供水工程是投资较大的基础性建设,就大多数城市而言,资金有限,因此城市的供水工程应尽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地方材料和质优价廉的设备,尽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期实施逐步完善,使供水工程经济、合理、避免浪费。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建设的速度,注意近远期结合,兼顾发展,设计年限一般应考虑15-20年,避免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甚至成为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的这种不利影响。 总之,积极加快城市给水的发展步伐,稳定地向城市供应质优、量足、压够的用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城市给水系统的建设要贯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立足于城市的现状,展望城市发展的未来。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学易解析09年公考申论热点系列: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饮用水安全及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放在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位置。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饮用水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城市供水水源、净水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取得较大进展,污染源治理和饮用水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城市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水源地污染和水量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供水管网建设落后,导致二次污染,有的水质监测和检测能力不足,应急供水能力较低。要在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同时,切实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要按照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科学规划水源保护区,建设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保障水质安全。 二、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源。科学改造和扩建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水源地工程,提高供水能力。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改进净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统筹安排新增供水工程。 四、建立健全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预案。落实供水监测检测值班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重点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强化水厂处理措施,改善安全供水条件,防患于未然。 五、加大投入力度,理顺价格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体系。

六、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对供水保障全面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将供水保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的用水量预测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的用水量预测摘要: 城市建设首先是各类工程的建设,而规划在城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的位置、分类、功能、本套程度、能力大小等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城市工程系统指 的就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体系,它由交通、通信、供热〔气〕、给排水、环卫、 全等工程体系构成,它们的规划就是城市工程系统规划,而给水工程系统规划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给水工程; 一、概述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由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组成,其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进行城市水源规划和水资源利用平衡工作;确 定城市给水设施的规模和容量;科学布局给水设施和各级给水管网系统,满足用 户要求;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设施分布及规模。给水工作系统与排水工程系统 被称为城市生命保障体系,因此,做好它的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预测方法 预测方法主要分定额指标法和函数法二大类。它们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定额法侧重于定性,函数法侧重于数学分析,要做好预测要用二者互相验算、互 相修正和互相补充,才能使预测所得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要求,满足规划的需要。 1.定额指标法 所谓定额指的是单位用水量,是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条件下用水量

调查统计结果,考虑各种因素发布的规范指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这是规划工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和认真实施的,对规划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用水量预测主要定额指标有: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m3/ha·d)、综合生活用水量定额(L/人·d)、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 (m3/ha·d)、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预测时根据城市规模大小、工业规模取不同值乘上相应的规划人口预测数或工业产值即可得到预测用水量。此类方法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计算快捷方便、数值有一定的准确性,但如果城市发展变化大则易失准。比如海南海口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曾发生过供水严重不足的情况,居民生活用水连五楼都短缺,这即是规划跟不上变化的结果,用水量预测占了很大的因素。 2.函数法 函数法就是将与用水量有关的各种要素作为自变量,以对应关系建立与用水量Q有关的关系式,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数学计算求得Q值。主要有:线性回归法、产函数法、年递增率法、生长曲线法等。 ( (3)年递增率法 根据历年供水能力的增加(增值是非均匀的),考虑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增加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平均增长率用复利公式预测城市规划期用水量,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城市用水年增长速率在4%~ 6%之间,规划人员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经济、人口的变化趋势确定年增长率的取舍,保证预测的准确性,另外此预测方法时限不宜过长。 (4)生长曲线法 城市用水量的变化根据我国各典型城市的数字来看,呈S型曲线,则据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最新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1章城市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同时,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就给城市给水工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水厂一方面要积极的探索应用新技术以便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城市给水工程的各个环节。城市给水工程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不能淡然置之。水厂要不断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总结城市给水工程的技术和经验,保障城市的给水,为现代化建设的给水工程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在给水工程的管理中,监理是起重要作用的。城市给水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就决定城市的给水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水工程可以保证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并有效的防止城市的水源污染,又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给水工程规划相一致。 1.1 开发、治理与保护 开发水资源必须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的科学考察。在水源不足的地方还应该限制耗水量大和城市规模的农业与工业的发展。治理污染,保护水源,结合城市给水工程的发展特点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水资源等,是发展经济的循环,也是改变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城市供水水源利用开发的规划,应优先确保城市生活用水的综合利用,统筹兼顾,讲究

效益,并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效。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污染, 保护水资源的植被,保护水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解决枯水期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的矛盾,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改变单一从河流取水状况,应实施新水源地建设依托现有水利工程,结合洼地治理,将清洁水作为城市水源地进行建设和保护,新建向城市供水的输水泵站和中继加压站、穿越输水管道等,工程以城市水系整治为基础,统一规划建设全省水网体系,保证水资源在时间上调度、在空间上配置、在行业间调节。以实施水务特许经营、改革投融资体制为重点,水务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要想做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水源首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1.1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组织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构,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机构、信息化应用部门和管理维护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管理上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格。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 投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1.1.2大力治理污染,恢复被污染的水源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城市给水系统

城市给水系统 供给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工程设施,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又称上水道工程或自来水工程)通常由水源、输水管渠、水厂和配水管网组成。从水源取水后,经输水管渠送入水厂进行水质处理,处理过的水加压后通过配水管网送至用户。 城市给水系统要持续不断地向城市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水,以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消防、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给水系统进行通盘而周密的规划和设计。城市的给水系统规划(又称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估算城市用水量,确定水源和水处理方法,选定水厂位置,进行输水管渠和配水管网的布置等。制订规划时,要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为城市远期发展的水源供应留有足够的余地;要合理利用已有的给水设施;要防止盲目开采,把各单位的自备水源纳入城市水源规划。 常用的城市水源有地下水和地表水两类。中国北方城市的水源多以地下水为主,南方城市以地表水为主。 1、地下水的水质通常比较好,经过消毒,即可达到生活饮用水的卫 生标准。地下水源的取用量不能大于可开采量。过量开采会造成 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地面沉陷。 2、地表水一般指江河、湖泊等的淡水。用地表水作生活用水时,一 般经过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净化处理,使水质符合卫生标 准。为保证城市正常供水,要注意研究地表水源枯水期流量对城 市供水的保证率。 水厂位置要选择在地质条件和环境卫生条件较好、不受洪水威胁、交通方便、靠近电源的地方。 保护水源1、城市水源上游要植树造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2、水源地区要设卫生防护地带。 3、水源受到污染的应积极治理。 4、沿海城市开采地下水,要防止海水渗入。 输水管渠和配水管网布置 为保证城市安全供水,保证不间断供水。常采用两条输水管渠送水,两管之间间隔一段距离设置连通管,装置阀门,保证发生故障时不间断供水。如用一条输水管渠,则在用水地区附近设安全储水池。 配水管网应根据城市地形、道路系统、用量较大用户的位置、用户要求的水压等进行布置。城市配水管网的形式有环状和枝状两种,环状管网供水可靠性好。配水管网的水压要满足城市一般楼房最高层用水的需要。少数高层建筑和水压要求高的用户可自设加压设备。如果城市地形起伏、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摘要:容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作为容县县城主要的供水企业,我们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着百姓福祉、社会的稳定,不可谓小事。安全生产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是一项自始至终的行动,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键词:供水;安全工作;确保;水源保护 为了抓好安全工作,我们供水公司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坚持“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供水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我们始终将安全责任视为己任和义务,将员工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下面我就安全供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水源的安全保障 目前大部分的供水企业都以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如江河、湖泊、水库等,所以水源的保护非常重要。水资源保护要结合城市污水排放综合治理与回用,以及雨洪调蓄,规划成景观水利工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与管理的力度,对不具备符合国家水质检验、检测标准及供水消毒的自备水供水系统要坚决加以取缔;在重要的水源地及上游,大兴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在重要的水源地周围建设调蓄水库,以保持涵养与防护水源。 供水水质的安全保障 为了保证自来水系统所提供的城市生活及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必须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包括:水源、水厂、管网);建立水厂级化验室,主要服务于水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水质检测中心(监测站)增加水质监测项目及检测频次,达到国内水质监测先进水平;配置先进分析仪器,建立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要求时,原水提供方应增加予处理工艺以满足原水水质。对于城市用户的二次供水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定期清洗消毒措施,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水质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也将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水质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饮用水。重点是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控制饮用水中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的指标。 供水设施安全保障 1、水厂系统建设 目前大多数的供水企业的设备效率都很低,能耗比较高,为了保证安全供水,在新的规划期内(国家在“十二五”计划对城市供水有了新的提法),水源地及水厂提升设备(泵)应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率、低能耗的新型设备;所有加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水资源。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城市的产业结构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是维护城市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本文结合我国城市供水现状,浅析了城市供水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与挑战,并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建设等方面对现阶段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供水;供水体系;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尤其是供水系统的建设,已经基本满足了城镇的需求。现阶段我国城镇供水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供水的质量,确保供水安全。目前,按照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区负责的原则,各地已初步建立了以供水企业为主体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体系。 但目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①应急管理意识较为薄弱,水资源环境监测、供水安全风险研究等工作开展还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②应急机构队伍有待进一步强化,存在人员不足、职责不明、业务素质欠缺等问题; ③装备物资水平有待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及风险评价标准欠缺。1.供水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1.1水资源短缺与水源污染并存

总体来看,我国地势和资源都是不平衡的,当然水资源的状况也是如此。近几年,我国的不同城市均存在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并且表现出从地区向全国转移的趋势。目前,很多城市仍具有相对充足的供水能力,然而因分布不均匀,加之地震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的存在,加剧了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短缺问题。排除自然因素之外,水源污染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出现。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地表水存在严重污染,七大水系也有轻度污染,二百多个城市地下水存在污染,轻重程度不同,而水质主要是良好和较差两种情况,由此可见,因水源污染会造成城市水质型缺水,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严峻。 1.2输配水系统安全性差 城市供水系统中输配水管网安全性能的好坏,是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材低劣、管网老化、施工技术落后及非正常工况运行等问题,其中以大中城市中的老城区尤为突出。目前,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输配水管网系统安全性能差问题,导致了较为突出的供水服务压力不足、管网漏损率高、爆管事故频发、管网余氯消耗速率加快、二次污染严重等供水安全问题。 1.3净水处理与水质检测手段落后 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尤其是部分供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状况严重并继续恶化,微污染水源水比例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供水水质。部分城市供水厂的水质监测能力仍然较为薄弱,水质监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送审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单位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性质与政府责任】城市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源保护、供水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工程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城市、同水质、同服务,保障公共供水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部门分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与供水、用水和节水相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供水单位责任和用户义务】供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投资、建设、营运供水设施,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以及相关服务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 用户应当依法用水、节约用水,及时足额缴交水费。 第七条【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其他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第八条【应急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演练,预防和减轻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浙江建筑,第28卷,第11期, 2011年11月Zhejiang Construction ,Vol.28,No.11,Nov.2011 收稿日期:2011-08-12 作者简介:沈洋(1965—),男,浙江象山人,工程师,从事给排水技术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The Situation of City Water Supply and the Suggestion on Safety Guarantee in Zhejiang Province 沈 洋1,郎庆善 2SHEN Yang ,LANG Qing-shan (1.浙江象山自来水公司,浙江象山315700;2.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7) 摘要:通过对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调研,在归纳了“十一五”以来浙江省城镇供水取得的成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目前浙江 省城镇供水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了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建议。 关键词:浙江省;城镇供水;供水安全保障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11)11-0060-03 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主要成绩 1.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 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2009年全省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1678.65万m 3 /d (包含地下水34.7万m 3/d ),总供水量为328246.22万m 3 ,年售水量为282186.6万m 3 。2009年我省县以上城市用水普及率为99.61%,人均综合用水量为191.07L ,供水管道长 度为45829.78km ,城镇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为12.37%。1.2 浙江省城市供水取得的主要成绩(1)健全法规政策体系。近年来,为加强全省 城市供水行业管理, 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 见 》、《浙江省城市供水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浙江 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营业所(分公司)评价标准》等一系列行政 法规和政策标准。 (2)加大城乡供水设施资金投入。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十一五”以来,全省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191874万元。“十一五”期间,为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 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2006—2009年4年时间内,浙江省级财政共下拨补助资金1.92亿元,支持了225个城镇供水延伸覆盖农村项目的建设,有559.8217万农村居民受益。 (3)完善水价收费机制。城市供水水价由各地物价部门定价,采取定额加价收费方式,水价组成包括水资源、制水费用、污水处理费等。全省设区市的 平均综合水价为3.09元/m 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为2.21元/m 3,非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3.49元/m 3 ,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4.06元/m 3,特种行业用水平均价格为5.7元/m 3 。目前,浙江省已有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嵊泗县、 玉环县实行了阶梯式水价。 (4)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 【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3.29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11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7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18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1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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