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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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6)

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6)

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7)

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5026-2005 (8)

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 (9)

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5047-2005 (9)

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9)

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10)

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3-2005 (11)

9、《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3-2005 (1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16)

1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5-2005 (17)

12、《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5184-2009 (18)

1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5191-2009 (18)

1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5192-2009 (18)

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5175-2009 (19)

第二章通信电源工程规范 (19)

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2005 (19)

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19)

18、《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6-2005 (20)

1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6-2005 (20)

20、《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67-2009 (21)

第三章有线通信工程规定 (21)

21、《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5024-2005 (21)

22、《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32-2005 (21)

23、《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37-2005 (21)

24、《电话网网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53-2005 (22)

2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66-2005 (22)

26、《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T5070-2005 (22)

27、《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76-2005 (22)

28、《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77-2005 (23)

29、《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5080-2005 (23)

30、《交换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4-2005 (23)

31、《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87-2005 (24)

32、《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89-2005 (24)

33、《光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91-2005 (24)

34、《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2-2005 (24)

3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93-2005 (25)

36、《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95-2005 (25)

37、《宽带IP城域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17-2005 (25)

38、《ATM工程设计规范》YD/T5118-2005 (25)

39、《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 5122-2005 (25)

40、《IP视讯会议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35-2005 (25)

41、《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0-2005 (25)

42、《SDH数字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141-2005 (26)

43、《移动智能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142-2005 (27)

44、《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45-2007 .. 27

4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5149-2007 (27)

46、《基于SDH的多业务传输节点(MSTP)本地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YD/T5150-2007 (28)

47、《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3-2007 (28)

48、《固定软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4-2007 (28)

49、《固定电话网智能化工程设计规范》YD5155-2007 (28)

50、《固定电话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6-2007 (29)

51、《移动短消息中心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157-2007 (29)

52、《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58-2007 (29)

53、《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159-2007 (29)

54、《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T5163-2009 (30)

55、《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验收规范》YD/T5164-2009 (30)

56、《移动WAP网关工程设计规范》YD/T5168-2009 (30)

57、《移动WAP网关工程验收规范》YD/T5169-2009 (30)

58、《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170-2009 (31)

59、《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71-2009 (31)

60、《本地网光缆波分复用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176-2009 (31)

61、《互联网网络安全设计暂行规定》YD/T5177-2009 (31)

62、《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5179-2009 (31)

63、《宽带IP城域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81-2009 (31)

64、《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8-2010 (32)

第四章无线通信工程规范 (32)

6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17-2005 (32)

66、《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2005 (32)

67、《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5034-2005 (33)

68、《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035-2005 (33)

69、《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33)

70、《900/1800MH 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范》YD/T 5067-2005 (34)

71、《数字移动通信(TDMA)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86-2005 (34)

72、《3.5GH Z 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005 (35)

73、《移动通信基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100-2005 (35)

74、《800MH Z/2GH 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110-2009 (35)

75、《2GH 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111-2009 (36)

76、《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114-2005 (36)

7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 (36)

78、《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YD/T5120-2005 (37)

79、《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5131-2005 (37)

80、《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2005 (40)

81、《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33-2005 (41)

82、《26GH 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工程设计规范》YD/T5143-2005

41

83、《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验收规范》YD5160-2007 (42)

84、《800MH Z/2GH 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5172-2009 (42)

85、《2GH 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T 5173-2009 (42)

86、《2GH 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174-2008 (42)

8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验收规范》YD/T5180-2009 (42)

88、《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7-2010

(43)

89、《移动通信网直放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190-2010 (43)

第五章通信线路工程规范 (44)

9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44)

9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44)

92、《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5018-2005 (44)

93、《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2-2005 (44)

9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 (45)

95、《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2010 (48)

96、《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123-2010 (51)

9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4-2005 (52)

98、《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T5148-2007 (52)

99、《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5152-2007 (53)

100、《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89-2010 (53)

第六章通信管道工程规范 (53)

10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3)

10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55)

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1.3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2.1.4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2.2.1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3.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2.3.3

的规定。

2.3.5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 10000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 20000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 60000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电信枢纽楼电气

2.5.1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3.0.1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3.0.4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3.0.1 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2.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 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

5.0.11条规定执行。

8. 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3.0.4 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

5.0.6 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规定。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

5.0.14 局、站址内汽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共停车场。

6.3.4 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YD/T 754-1995《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的规定。

6.3.7 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6.9.1 电信营业厅、展示厅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需要来确定。

1.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电信营业厅、展示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主楼内。

6.10.1 发电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0.0.3 国际电信枢纽楼,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物和高度在15m及以上的微波铁塔、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地球卫星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

10.0.4 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

10.0.6 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 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2. 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予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3. 电力变压器初次级及高压柜(10KV)应安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氧化锌电源避雷器。低压电力线进入配电设备端口处外侧应安装电源防雷器,通信局(站)电源用防雷器应采用限压型(8/20μS)SPD,通信局(站)不应使用间隙型(开关型)或者间隙组合型防雷器。电源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应根据通信局(站)类型、所处地理环境、雷暴强度等因素来确定。

10.0.7 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

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2005

1.0.5 本标准铁架安全内容中有关抗震加固部分应按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1.1 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

2.1.7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3.1.1 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

1. 0. 3 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 0. 4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4. 0. 5 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4.0.8 通信工程建设中不得砍伐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砍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4.0.13 通信工程中严禁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做杀虫剂。

5.0.3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0.3 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05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3.0.2 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3.0.3 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0.1 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时应按比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

5.1.1 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 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 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1.4 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5.2.2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5.2.1条。

5.3.1 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5.3.2 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第4.3.1条计算确定。

6.1.2 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表6.1.2-1和表6.1.2-2的要求。

表6.1.2-1 双层双列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注:上层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6.5.1 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

7.2.1 微波站的馈线采用硬波导时,应在以下几处使用软波导:

1. 在机房内,馈线的分路系统与矩形波导馈线的连接处;波导馈线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处。

2. 在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天线与圆波导馈线的连接处。

3. 在极化分离器与矩形波导的连接处。

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073-2005

4.1.1 各专业通用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标准和

检验方法对已完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2 建筑测量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3. 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026-93)的要求。

4.1.3 土方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1.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底的土质、填方的基底处理、回填土料以及回填方式进行检查:

2. 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要求。

4.1.4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灰土、三合土、砂和砂石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基底土质;检查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压程度;检查留槎和接槎方法;

2. 重锤夯实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试夯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检查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3. 强夯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检查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隔时间;

4. 挤密碎石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配合比;检查桩身的密实度;

5. 振冲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级配;检查每根桩填料总量和密实度(包括桩顶);

6. 旋喷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品种,水泥浆的水灰比、外加剂品种和掺量;检查旋喷深度、直径及旋喷体强度;

7. 打(压)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的质量;检查打(压)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8. 钻孔灌注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原材料及混凝土强度、检查成孔深度、检查实际浇灌混凝土量、检查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

9. 地下连续墙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

10.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要求。

4.1.5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l. 防水混凝土结构工程

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检查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和强度;检查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板、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等的设置和构造;检查防水混凝土的外观质量;检查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质量;

2)防水混凝土构筑物粉刷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同时检查沉降观测数据;

2.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检查防水各层之间的结合紧密程度;

3. 卷材防水层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卷材、胶结材料;检查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

4.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要求。

4.1.6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模板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检查模板接缝宽度;检查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的处理措施;

2. 钢筋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质量;检查冷拉、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查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检查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检查钢筋网片、骨架的绑扎和焊接质量;检查箍筋数量、弯钩角度和平直长度;检查钢筋的焊点与接头尺寸和外观质量;

3. 混凝土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检查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查裂缝宽度;检查混凝土缺陷情况;

4. 构件安装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构件吊装时的混凝土或砂浆强度;检查构件的型号、位置、支点锚固;检查构件接头处理;检查外墙板防水构造的做法;

5.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钢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后张法张拉预应力钢筋时的混凝土强度及块体立缝混凝土(砂浆)强度、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后张法孔道水泥浆强度进行检查;

6.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要求。

4.1.7 砖石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砌砖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砖的品种、标号及砂浆标号;检查灰缝的砂浆饱满度、留槎做法;检查错缝、接槎做法;检查预埋拉接筋及预置构造柱;检查清水墙面质量;

2. 砌石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石料的质量、规格及砂浆品种;检查组砌形式及墙面勾缝;

3.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要求。

4.1.8 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钢结构焊接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检查已取得相应施焊条件合格证的焊工的实际操作水平;检查焊缝质量;

2. 钢结构螺栓连接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高强螺栓可以用于工程上;检查连接面的摩擦系数,检查螺栓拧紧质量;检查外观质量;

3. 钢结构制作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检查钢材切割断面;检查梯子、栏杆制作后的强度试验报告;检查构件外观质量;检查磨光顶紧的构件组装面;

4. 钢结构安装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构件质量;检查垫铁规格、位置及坐浆垫铁的砂浆强度;检查安装后的强度试验报告;检查结构上的标记及结构外观;-

5. 钢结构油漆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的种类和质量;检查钢材表面的处理;检查油漆外观质量;

6. 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91)的要求。

4.1.9 地面与楼面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5. 以上检查结果应满足设计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有关规定。

4.1.10 在墙面、顶碰面层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对下列要点进行检查:

1. 机房墙面、顶棚基层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3. 施工工艺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4.1.12 装饰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0. 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4.1.13 屋面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8. 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的要求。

4.2.3 建筑采暖卫生工程

11. 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4.2.4 通风与空调工程

6. 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2.6 电梯安装工程

6. 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310-2002)。

4.3.1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所用材料的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接地装置和接地电阻值。

4.3.2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器具和可拆卸的其它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接零)的分支线,要求直接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串联连接。

4.3.3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避雷针(网)及其支持件的安装。要求位置正确、固定可靠、防腐良好、针体垂直、避雷网规格尺寸和弯曲半径正确;避雷针及其支持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有标志灯的避雷针灯具完整,显示清晰。避雷网支持件间距均匀,避雷针垂直度的偏差不大于顶端针杆的直径。

4.3.4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接地(零)线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直、牢固,固定点间距均匀,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有补偿量,穿墙有保护管,油漆防腐完整;

2. 焊接连接的焊缝完整、饱满,无明显气孔、咬肉等缺陷。螺栓连接紧密、牢固,有防松措施;

3. 防雷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固定牢靠,断线卡子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完整,螺栓等紧固件齐全,防腐均匀,不准污染建筑物。

4.3.5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接地体安装,要求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接地埋设体深度应符合要求。

4.3.6 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5.6 紧急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日常服务性和业务性广播功能检查;

2. 检查系统工程按优先等级进行的广播;

3. 检查区域划分是否满足消防分布的要求;

4. 紧急广播功能的检查、报告、疏散和指挥及控制;

5. 广播与消防联动控制,自动控制的检查验收;

6. 检查是否通过键盘是否可进行人工报警和报警解除:能否用手动启动紧急广播并由人工进行疏散指挥;

7. 紧急广播操作级别优先与其他音源检查;

8. 紧急广播系统音量能否在任何地方的音量调节器,都能以全音进行广播的检查。

4.6.1 监理人员应对电信专用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并核实电信专用房屋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否符合YD 5002-2005《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6.2 重点检查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已在每层楼板处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非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检验通过楼板及墙体之间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是否已用非燃烧体材料密封。以及检验室内装修材料的阻燃性能。

4.6.3 检验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安装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防火阀是否关闭严密,防火阀检查孔位置是否设在便于操作的部位。保证电池室使用独立的通风设备,并采用防爆型排风机。

4.6.4 重点检查消防系统导线和电缆的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保证其阻燃耐火性能符合要求。

4.6.5 检查电信专用房屋重点部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6.6 检查电信专用房屋内的喷淋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达到设计要求。

4.6.7 检查电信专用房屋内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在醒目位置,指示标志是否清晰易懂。

4.6.8 紧急广播系统质量监理控制的要点参见第4.

5.6紧急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4.6.9 电信专用房屋防火工程质量监理控制的一般检查项目及要求应参照YD 5002-2005《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8.0.4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单独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0.5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 对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核查;

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 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卸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8.0.9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83-2005

1.0.2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交换、传输、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1.0.4 被测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通信技术性能项目应符合相关电信设备的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3.4.1 被测设备的抗地震性能检测按送检烈度进行考核,其起始送检烈度不得高于8烈度。

7.0.1 被测设备在进行抗地震性能考核后.在7、8、9地震烈度作用下都不得出现设备组件的脱离、脱落和分离等情况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在7烈度抗地震考核后,被测设备结构不得有变形和破坏。

2. 在8烈度抗地震考核后,被测设备应保证其结构完整性,主体结构允许出现轻微变形,连接部分允许出现轻微损伤,但任何焊接部分不得发生破坏。

3. 在9烈度抗地震考核后,被测设备主体结构允许出现部分变形和破坏,但设备不得倾倒。

被测设备满足以上相应的地震烈度要求,则其结构在相应的地震烈度下抗地震性能评为合格。

7.0.2 被测设备按送检地震烈度考核后,各项通信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相关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标准的具体规定,则其在抗地震性能考核中通信技术性能指标评为合格。

7.0.3 被测设备按送检地震烈度考核后,符合7.0.1及7.0.2条的规定,被测设备抗地震性能评为合格。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

1.0.6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必须选用经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测试合格的防雷器。

3.1.1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必须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

3.1.2 大、中型通信局(站)必须采用TN-S或TN-C-S供电方式。

3.6.8 接地线中严禁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9.1 接地线与设备及接地排连接时,必须加装铜接线端子,并应压(焊)接牢固。

3.10.3 计算机控制中心或控制单元必须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位置,并必须避开雷电浪涌集中的雷电流分布通道,且计算机严禁直接使用建筑物外墙体的电源插孔。

3.11.2 通信局(站)范围内,室外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3.13.6 局(站)机房内配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部分均应接地,严禁做接零保护。

3.1

4.1 室内的走线架及各类金属构件必须接地,各段走线架之间必须采用电气连接。

4.8.1 楼顶的各种金属设施必须分别与楼顶避雷带或接地预留端子就近连通。

5.3.1 宽带接入点用户单元的设备必须接地。

5.3.4 出入建筑物的网络线必须在网络交换机接口处加装网络数据SPD。

6.4.3 接地排严禁连接到铁塔塔角。

6.6.4 GPS天线设在顶楼时,GPS馈线严禁在楼顶布线时与避雷带缠绕。

7.4.6 缆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

9.2.9 可插拔防雷模块严禁简单并联后作为80kA、120kA等量级的SPD使用。

1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5-2005

3.0.9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施工机具使用证、仪表校验合格证。

4.1.5 对隐蔽工程,监理人员应旁站监理,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A4表的格式。4.1.6 对未经监理人员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1.7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检验符合规定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确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B2表的格式。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A1表的格式。

8.0.4 设备安装前监理工程师须检查:机房荷载、消防、抗震、接地的证明。

8.0.6 当施工作业可能对毗邻设备、管线等造成损害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防护措施。

8.0.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防护,对施工时产生的噪音、粉尘、废物、振动及照明等对人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和污染时,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8.0.8 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前,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安全防护用具;遇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承包单位安装施工。

在运行中的通信设备机架内或设备旁进行安装作业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提前制定好带电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维护人员必须旁站监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8.0.9 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建设单位;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8.0.10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事故通知和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8.0.11 发生安全施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事故的调查,督促承包单位提交事故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2、《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 5184-2009

2.2.2 通信局(站)设计应控制其体型系数,体形不宜变化太大。严寒、寒冷地区通信局(站)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1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 5191-2009

1.0.5 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时,应满足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要求。

4.1.2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部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2.2 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5.0.3 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5.0.7 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6.0.2 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1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 5192-2009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并使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投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由TX加八位阿拉伯擞字组成,其中前五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后三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文明生产费应按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用。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 5175-2009

3.2.4 接闪器上不能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3.3.4 引下线上不能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第二章通信电源工程规范

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2005

3.1.1 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接线方式。

3.1.6 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是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采用手动切换方式时,应采用带灭弧装置的双掷刀闸。

3.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3.3.1 新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

4.3.2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5.0.4 采用电源馈线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6. 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6.2.5 发电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发电机室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声措施时,应达到附录B中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5%。

6.2.11 在要求抗震设防的通信局站,加固措施按YD 5059-2006《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设计。

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2005

2.2.1 电力室、电池室、油机室等建筑应符合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1 在抗震设防地区,走线架、设备机架安装必须符合YD 5059-2005《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4.1.5 在抗震设防地区,安装蓄电池架必须符合YD 5059-2005《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6.1.9 在抗震设防地区,发电机机组安装必须符合YD 5059-2005《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6.4.2 空载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3. 油机噪声必须符合(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7.1.13 在抗震设防地区,母线与蓄电池输出端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进行连接。穿过同层房屋抗震缝的母线两侧,也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连接。“软连接”两侧的母线应与对应的

墙壁用绝缘支撑架固定。

7.3.2 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应避免在同一线束内。其中直流电源线正极外皮颜色应为红色,负极外皮颜色应为兰色。

7.3.3 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处。

7.3.11 电源线、信号线穿越上、下楼层或水平穿墙时,应预留‘S’弯,孔洞应加装口框保护,完工后应用非延燃和绝缘材料盖封洞口。

8.3.1 高压或380V交流电出入局(站)时,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并将电缆线埋入地下,埋入地下的电力电缆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其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

8.3.2 出、入局(站)通信电力线应采取由地下出、入局(站)的方式,埋入地下的通信电缆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电缆,其金属护套应在进线室作保护接地。

8.3.3 由楼顶引入机房的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并应在采取了相应的防雷措施后方可进入机房。

18、《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96-2005

1.0.2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通信电源,应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6 被测设备的结构抗地震性能应符合YD 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5.0.1 被测设备结构抗地震性能应满足YD 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要求。

5.0.2 通信电源设备抗地震技术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8烈度以下(含8烈度)抗地震性能检测后,本规范规定的高频开关整流设备的各检测项目均应符合第2章中性能指标的有关规定;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设备各检测项目均应符合第3章中性能指标的规定;通信用不间断电源设备各检测项目均应符合第4章中性能指标的有关规定。

2. 在9烈度抗地震性能检测后,高频开关整流设备的通信性能检测除2.2.2、2.2.6条,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设备通信性能检测除

3.2.1、3.2.3条,通信用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通信性能检测除

4.2.5、4.2.6、4.2.7、4.2.8不做要求外,其余项分别按第2章、第3章、第4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1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6-2005

4.1.2 设备、材料进场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2. 材料进场检验。

7)对于利旧材料,必须进行测试检验。

3. 检测进场施工的设备、工具、仪表。

4)承包单位使用的临时电缆等必须检查合格,线径、各种指标参数符合要求,利旧材料要进行测量核查;

4.1.3 设备安装巡视旁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交流屏、直流屏、整流器架、整流器安装。

1)旁站内容

(4)电缆正极、负极、工作地、保护地连接位置必须正确无误,不漏项、有标志;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办法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3.3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3.4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 4.1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2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4.3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4.4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4.5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第一篇施工质量 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0 1 地基基础 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0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8)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5)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26)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2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0)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3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0)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3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1) 2 主体结构 (32)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32)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3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3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0 内容简介 1.. 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 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 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 2. 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 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 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 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 3. 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 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 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 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 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 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 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 3.1 耐火等级........................................ 1..6. 3.2 防火分区........................................ 1..7. 3.3 楼梯间.......................................... 1..7. 3.4 孔洞封堵........................................ 1..8. 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 1..9 3.6 安全出口........................................ 2..0. 3.7 供电要求........................................ 2..1. 3.8 配电线路敷设.................................... 2..1. 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 2. 1 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 2..3 3.11 其他........................................... 2..6. 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 2. 7 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 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2..9 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 3..1 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 3..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选修课作业 1、叙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消防车道的规定。 答: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3)沿街建筑物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 5)易燃易爆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6)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7)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中对建筑装修的规定有哪些? 答:1)装修材料的燃效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及装修材料使用 4)单位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5)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

使用 6)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件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灭火设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答: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3)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4)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5)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中对供电系统的规定有哪些?答: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进行的措施2)供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个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3)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4)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5)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6)在用电单位内部临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7)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

强制性规范合订 目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5~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21~2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30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30~3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 第- 1 -页共85页

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第- 2 -页共85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pdf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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