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禁止开口线设置标准

机动车禁止开口线设置标准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2008]116号附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要点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 (试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8年11月

目录 1、设计标准 (4) 2、软硬件要求 (4) 3、制图精度 (4) 4、坐标系 (4) 5、地形图 (4) 6、图层一般性规定 (4) 7、法定文件制图规定 (5) 7.1图层命名规则 (5) 7.2 “五线”控制线型制图要求 (6) 7.3 图面制图要求 (9) 7.4 法定文件示例 (12) 8、指导文件制图规定 (12) 8.1图层命名规则 (12) 8.2 相关制图要求 (13) 8.3 规划地块控制一览表 (14) 8.4 指导文件示例 (15) 8.5 图层填充色块规定 (15) 9、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 (17) 10、文字标注 (17)

11、图纸版式 (18) 12、出图设置 (18)

1、设计标准 在进行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时,应遵循下列法律与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08年4月)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2、软硬件要求 硬件要求:Pentium 500及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128M以上; 软件要求:Windows 98及以上操作系统;AutoCAD 2002及以上制图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3、制图精度 以米为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4、坐标系 采用武汉市地方坐标; 禁止对坐标系和成果数据进行旋转、平移、缩放。 5、地形图 地形图比例尺:1/10000、1/2000或其它地形图; 同一图纸内引用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颜色采用8号色。 6、图层一般性规定 (1)0层作为基准层,不得存放任何数据;不得使用块的多重嵌套,除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三)土地使用规划图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

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六)工程管线规划图(1:2000)各类工程管网平面布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分为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管线综合等。必要时,可分别会址。 1.给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管线走向和管径。 2.排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电力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电源来源,各级变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电信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内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5.燃气规划图标明规划区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燃气管道等级、走向、管径。6.供热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热源来源,供热及转换设施的平面布置,规模容量,供热管网等级、走向、管径。(七)环卫、环保规划图标明各种卫生设施的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四年七月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控规单元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各项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为编制依据。 1.5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遵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6 在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程序 2.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勘踏和核对图纸和资料。

2.3 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形成中间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中间审查。 根据中间审查会议纪要、修改方案,形成送审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会议,规划编制小组根据会审纪要修改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4 规划成果需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成果要求。 3、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3.1 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具体格式和内容如下: 3.1.1 总则 阐明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现状资料、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1)规划目的:重点阐明本次控规编制的目的。 (2)规划依据:重点阐明与本控规相关的上一层次规划或较大区域范围的规划,或相关的规范、标准与文件,作为本控规编制的前提单独列出。 (3)规划原则:阐述本控规编制可遵循的主要原则。 (4)适用范围:阐明本控规的地区界限。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 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 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 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志成果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志成果及深度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

控制图则内容

第六节控制图则内容 地块控制采取地块指标控制与地块线性控制两部分 一、指标体系 1、规定性控制指标:地块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禁开口地段、配套设施。 地块面积——指地块分界线内的土地面积,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容积率——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值,反映了地块内建筑空间容量的大小,单位为无量纲的相对比值。本次规划所确定的容积率为上限值。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率,表示地块内基底面积容量,单位为%。本次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顶的高度,单位为米。 绿地率——为最小绿地率,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率,单位%。 禁止开口地段——指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所确定的禁止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地段。 配套设施——指根据地块内部或周边的建设要求,需要在该地块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或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有公厕、垃圾收集站、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基层管理机构、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实施位置可根据详细规划在本地块内调整,但必须保证提供社会化服务。 2、引导性指标:从建筑空间环境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景观要求,建筑性质与周边环境关系,对建筑形式、色彩、材质和环境景观分别制定控制要求。 二、线控内容

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用地界线、建筑红线、河道兰线。 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界限; 绿化控制线——指城市道路绿化用地的控制界限; 用地界线——指某一用途地块与其它用途地块的分界线。地块一般不跨越城市主次干道、铁路和河流等界限。 建筑红线——指地块建筑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市政设施走廊、相邻地块界线、城市绿线等各类控制线后的建筑控制界线; 河道蓝线——河道边界控制线

徐州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徐州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 控制性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控制性规划内容图纸应达到1:1000∽1:2000。 1.1目标、性质和规模 1.1.1发展目标和主要性质 分析本规划单元的区位和用地构成,提出本规划单元最主要的城市功能和在城市中承担的特殊职能。 1.1.2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根据用地构成情况,提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居住人口规模、就业规模。 1.1.3空间结构、形态及功能分区 分析提出规划单元内的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及功能分区。 1.2土地利用规划 原则确定各类用地的界线、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容性规定。 统计各类用地规模,列出规划用地汇总表。 1.3专业专项规划 “六线”线位(城市支路的线位、110KV以下高压线线位、街头绿地位置除外)、界定的用地性质(高压走廊、城市紫线和部分文物紫线除外)、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属强制性指标(内容);公益性公共设施(含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市政设施用地的性质和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内容)。其余内容(包括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位置)属指导性指标(内容)。 1.3.1 居住区及配套设施规划 阐明各类居住用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和控制要求。 1.3.1.1新建地区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集中布置形成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

1.3.1.2城市已建成区尽可能划分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无条件集中布置的, 可因地制宜布局,但内容不得缺项。 1.3.1.3确定中小学、基层社区中心、公共绿地的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 置要求。 1.3.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 阐明各类公共设施尤其是公益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情况和规划控制要求,并确定其分布、规模及其用地范围。 1.3. 2.1城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其中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1.3. 2.2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街道、镇)三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在城市新建地区,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 1.3.3 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绿地系统规划原则、内容以及规划控制要求,各种建设地块的绿化指标控制。 1.3.3.1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重点进行公共绿地(含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含园林生产绿地以及铁路、道路、沿江沿河、高压走廊、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绿地)和其它绿地(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规划。 1.3.3.2除城市级公园以外,新建地区应结合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 布置居住社区绿地和基层社区绿地。其他地区应满足居民步行 5 分钟达到一块绿地的要求。 1.3.3.3落实的“绿线”控制:确定各类绿地边界及相关控制要求。 1.3.4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旧城更新规划 全面调查及汇总规划范围内各类历史文化资源,重点阐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并限定各类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1.3.4.1按照文物、地区整体格局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三个层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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