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时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时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时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及学时计算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讲座、国内外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习、学术会议、业务考察;

2、在科研、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3、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4、参加本单位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5、参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远程教育、学历教育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6、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有关办学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 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一)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二)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三)市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一)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12学时。

(二)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8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3、在市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算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

八、按学分计算的单位,每学分折合2学时。

九、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十、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和支医、支农、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可以不要求继续教育考核。

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宁人社〔2014〕55号 2014-04-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市继续教育基地: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市委、市政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涵和工作目标,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管理对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时要求及计算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两种类型:公共课和专业课。

(一)学时计算原则。 1、继续教育学时在职称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计算; 2、公共课学时设最低要求; 3、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周期审验。原职称系列有周期审验要求的从其规定,原职称系列无周期审验要求的从2014年起按照年度要求进行审验; 4、继续教育审验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高、中级职称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算,初级职称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计算); 5、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除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外,还需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二)学时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文中表述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现有职称。 2、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和《关于印发<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月之前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学时(天)年月之后每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天)。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其中社会实践换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标准另定(见下文第“十”点)。可直接冲抵学时的学习项目如下: 一、论文 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按学时。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占%,其余的由其他作者均分。 二、学历学位教育 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出国培训外语考试:学时。 四、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时。 五、教育管理岗前培训:学时。 六、普通话培训测试:学时。 七、短期培训、参加学术研讨会、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等

按结业证或培训(会议)通知上的学时,无注明学时的一天按学时计算。(证书上要能体现培训起止时间) 八、著作、教材、译文、考察报告等 .个人或合作出版专著、教材,按作者完成的内容,每字折算学时。 .译文,按发表译文每汉字折算学时。 .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字折算学时。 九、成果、专利 .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可按完成学时计算。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发明专利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学时/项。 .同时获得成果奖及专利的项目,或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按高的一方计算学时。 其他学习项目,可以按照每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 十、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必备条件,自年起量化为继续教育学时。量化标准:个实践工作日折算课时的继续教育学时(实践形式为社会调查的,所撰写的报告每字折算学时,非全日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学时,个小时相当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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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附件二: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学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凡当年参加下列形式的脱产学习,可认定相应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如下: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 3.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4.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发表论文(译文):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5.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继续教育学时36学时。 6.集团公司以上科技成果奖: 获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5学时、30学时、25学时。 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获集团公司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获集团公司“五小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15学时、10学时、5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及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需提供会议通知或课题(项目)文件复印件。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需提供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原件。科研成果和“五小成果”获得者需提供证书(文件)原件。 摘自《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等文件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一)有以下情况者,以一天6小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连续脱产学习6学时或同一学习内容连贯累计达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方可登记)。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 2.参加学术研讨会者; 3.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并有听课笔记者。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学时在30学时以上系列讲座的主讲人(评聘教师系列人员除外,须附讲稿); 2.取得福建省干部英语考试或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或厦门市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3.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4.经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 2.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理论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说明:主要完成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为: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足8人的,取前3名;获奖项目由8至10人完成的,取前4名;获奖项目由10人以上(不含10人)完成的,取前5名(以下类同)。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3.出版个人专著者; 4.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含专业证书班)以上学历者;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持人; (四)自学的学时计算。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经所在单位评定认可,每2000字折算6个学时。 (五)论文、著作、译文、考察报告的学时计算。 1.论文(要求2000字以上),学时依据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 国外和国家级专业杂志及省级学报72学时/篇 省级专业刊物及全国专业学会、协会论文汇编72学时/2篇 地市(厅)级学术刊物及全省专业学会、协会、年会论文汇编72学时/3篇 2.译文,按发表译文每1500汉字折算6学时。 3.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或考察报告,每1500字折算6学时。 4.合作出版专著,按合格者实际完成篇幅,每1500字折算6学时。 说明: a.会议论文(大会宣读)按第一款中的分类降一级折算学时(须提交会议组织者证明及原论文稿); b.合作发表文章的,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分别按60%和40%计算学时。 (六)成果、专利及参加“五大”学习的学时计算 1.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可按完成72学时计算: 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厦门市辖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2.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 发明专利72学时/项 实用新型专利72学时/2项 外观设计专利72学时/3项 3.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取得学时。 4.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子)、自考学习者,每结业一科按20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 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 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 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 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 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 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1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2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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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 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页脚内容5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 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2.《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中的“合计:学时、学分”一栏,由培训学分审核登记机构登记(各单位不要直接登记到证书上)。 3.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 4.教师参加培训获得学分如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量,超出部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5.参加组织安排支教的教师,凭支教文件每学期认定集中培训学分7学分。 6.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凭相关材料到教师培训学分机构审核备案,可按请假时间减免培训学分,每月减免校本、集中培训学分各1学分(每学年至多可减免校本培训学分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 页脚内容6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1)国外刊物10-8学分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 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15.0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 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 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表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各类长、短期专业技术培训、学历培训、专业知识考试、外出考察和进修,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参加的科研项目研究、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等)。 学时计算 1.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凭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审验工作,每单科成绩按15学时折算;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折算,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2.专业技术职称外语: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B级合格者,确定为18学时;C级合格者,确定为12学时。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其他专业或各种资格证的网络年度继续教育,确定为24学时。

4.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5.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6.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每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7.参加市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24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每一主持人确定为1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8学时。 8.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全国性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

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5、经组织批准,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各类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的,实际每参加1天可认定3个学时,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8学时。 (三)其他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的,每门课程认定2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说明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说明与注意事项 撰写时间: 2011-08-26 作者: 来源: 人事处 各学院(部),各单位: 自《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转发以来,接到广大教师咨询较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汇总解释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

2.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2.5天或14学时。 3.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全年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2011年指南待教育厅公布)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和单位协商确定。 (二)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 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附件一: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①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②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③参加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3、个人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①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认定学时数。 ②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①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③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①国家级课题(项目) 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②省级课题(项目) 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③市级课题(项目) 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原则上不能超过课题组人员的最低学时。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①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12学时。 ②发表论文(译文): a、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8学时。 b、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c、在市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时间:2013年10月7日写在28页 主讲:尹小波学分:1学分 电子白板的使用方法 1.模式之间的切换技巧 窗口模式下,运行其他应用程序时,软件将自动切换到控制模式。控制模式下,点了画笔等只有在窗口模式和注解模式下才能用的工具,软件将自动切换到注解模式。 2.创建、打开和保存文档 当你用交互式电子白板上课前,你可以创建一个自己文档。从电脑桌面上重新进入白板时,则会自动为你创建一个新文档。方法是当你退出软件时,会弹出一个选择框,询问你是否保存。当你选择“是”,你可以取一个名字,然后保存在指定的位置。当你选择“否”或是“取消”时,将不会保存你的上课内容。 3.设置页面背景颜色 在主菜单中选“画图”,然后再选“背景颜色”,这时程序弹出背景颜色选择框,点击选择需要的页面颜色。 4.导出页面为图片 将部分或全部页面导出为图片,支持*.bmp、*.jpg、*.png三种格式。点击主菜单上的“文件”,选择“导出为图片”。程序弹出“导出为图片”窗口来选择导出范围。选定范围后,程序弹出“导出为图片”的第二个窗体。输入文件名称,选择保存类型,点击“保存”。 5.荧光笔的独特之处 它不会完全覆盖你所涂画的内容。其实通过设置其它笔也可以具有荧光笔一样的功能,6.板擦有限制,你不可不知 第一:不能对你写的内容进行组合后试图擦除。第二:对于手写识别不能擦掉,第三:由几何工具画出来的图形,不能通过板擦擦掉,更不能擦掉某条边,或是某条弧。第四:组合的内容都不能使用板擦擦掉。 7.选取工具,它就像鼠标指针 1)当你想删除那些用板擦擦不掉的东西时,可以用这个工具选择对象。 你可以通过依次选取多个对象来对多个对象进行缩放,删除,克隆等操作,而不要每次只对一个对象做反复类似的操作。 8.锁定是的作用 方法是选中需要锁定的对象,点击右上角的编辑菜单按钮,在其弹出菜单中选择“锁定”。锁定后锁定对象的焦点框变为红色。取消锁定按照锁定的步骤再点击一次锁定按钮即可解除锁定。 9.组合 通过组合你可以把多个对象合成一个整体,点击某一个被选对象右上角的编辑菜单按钮,在其弹出菜单中选择“组合”。取消组合的方法类似,只是选择时选择“取消组合”。 10.调整图层 11.幕布背景不好看,怎么办 点击主菜单上的“工具”,然后选择“参数设置”。弹出“参数设置”窗体,可以在其中进行各种参数的设定。选择“幕布”选择卡,选择“浏览”,从电脑中选择一张图片然后“确定”即可。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 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 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4-15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二)自学类 1.自学要求。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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