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及考核办法

医保管理及考核办法
医保管理及考核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行为,为城乡居民、单位职工等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正确、合理、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现结合实际拟定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医护人员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不断优化就医流程,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政策、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3、参保病人就诊时,首诊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层层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自杀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就医病人,管床医生要严格审查,并在病历上按规定如实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4、医务人员应严格管控诊疗行为,不得因完成考核指标拒收、推诿病人。

5、诊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须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和特殊材料等自费项目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使用贵重药品及高值耗材需经科主任审签后报医务部审批、备案(急诊、抢救48小时内补办)后留存备查。

6、门诊及住院病历,应按规定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7、一年医保考核年度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40%以内,自费药品占参保人员总药品费用的10%以内。

(二)用药管理

1、严格按《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临床用药应与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量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

3、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生素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品;不得引导病

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广告药,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必须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 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患者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并在病历中作好记载。治疗项目不属于出院带药范围。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便。

5、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使用蛋白类制品应达到规定生化指标,并经医务科审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天。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6、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7、特殊病种病人的门诊检查、用药必须由医务科核准的特殊病种申请单,并按申请单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按规定使用特殊病种专用处方,个人付30%,统筹付70%。

(三)收费、结算管理

1、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增加项目、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乱收费,收费清单与医嘱、记录、处方等相符。不得将超指标内容分解收费名目或转嫁成自费项目;严禁将报销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窜改名目收费套取国家医保基金。

2、医保结算处严格按规定,按时上报核对无误有费用结算《申报表》,要求各类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3、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和出院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信息科或上级部门联系,查明原则保证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4、挂号、计费应直接用医保卡读卡操作,绝对不允许采用输入保障号操作。刷卡操作时要保证对卡操作成功后,才能把卡取出来,药品输入要慎重,不要输错,不要随便退药。

5、特殊病种病人刷卡记账要慎重,严格审查是否超范围检查、用药或超效期的。绝对不准进入特殊病种刷卡记账系统进行操作。

6、出院操作首先由护理办公人员核对患者所有的费用无误后方可执行出院医嘱;医保结算处仔细审核患者药品、费用执行完成后才予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的数据完整、正确。

7、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管理人员,严禁擅自进行非法操作或推诿病人。

8、外地参保病人科室和医保结算处要全面告知报销流程及手续,并出具相关手续。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

1、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要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上传下载的进程是否正常。

4、医院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二、考核措施

(一)成立基本医疗保险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医保办,由任主任,负责对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传达、学习和日常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二)考核小组工作职责

1、医务科负责监管、考评临床一线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等是否符合规定;

2、护理部负责监管、考评护理人员护理行为、收费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3、药剂科负责监管、考评医生用药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4、财务科负责监管、考评收费、报销窗口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执行,并做好全院住院人次、科室次均费用等指标的统计、分析。

(三)考核处理办法

因科室或医务人员个人原因对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违反《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规定受到上级部门处罚的:一般情况下,对科室和个人处理办法:

1、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0%由科室或个人承担;

2、违规用药、不合理用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务人员全额承担;

3、因费用控制不合理,次均费用超标造成的经济损失50%由科室承担;

4、无医保病人自费诊疗项目同意书,每例罚款50元;

5、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及高值耗材未征求病人同意签字者,每例罚款20元,同时承担病人及医保中心不能报销和支付的费用;

6、特殊检查(MRI、CT、彩超、多普勒、超声心动、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等)、特殊治疗(输血、血透、腹透治疗、高压氧、射频消融、体外震波碎石等)未签字或在病程记录中未详细说明理由,无检查报告单每例罚款50元,同时承担所检查费用;

7、药品费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30%,按分科所定药物比例,药品自付部分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20%,超标者,每例罚款100元;

8、杜绝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住院现象,违规者,每例罚款200元;

9、抗生素使用合理:使用药效相同的药物者或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昂贵抗生素,每例罚款50元;

10、出院带药未上医嘱,超标准带药的,每例罚款100元(出院带药标准:3-4个品种,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15天量);

10、意外伤害未按要求上报审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科室或责任人承担50%;

11、特殊(高值)耗材(单价大于等于2000元)使用未审批使用,每例罚款200元;如医保局拒付,科室承担相应费用;

严重情况,处理办法:

1、私自将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疾病换名目进行报销医保,该病人住院总医疗费(如工伤、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故意伤害、与职业有关的所有疾病等)。

2、造成医院受到上级部门约谈、限期整改的情况,给予责任科室和(或)责任人200-1000元扣款;

3、造成医疗保险协议被暂停的情况,给予责任科室和(或)责任人2000-10000元扣款;

4、造成医疗保险协议被解除的情况,给予责任科室10000

元扣款,责任人待岗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负责解释工作。

医院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精选版

医院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院管理,提升医院综合竞争力,保持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包括精神文明考核、医疗质量考核、护理质量考核、院内感染质量考核、预防保健质量考核、医疗业务指标考核。 二、精神文明考核、医疗质量考核、护理质量考核、院内感染质量考核、预防保健质量考核内容以百分制计算,精神文明考核占20%、医疗质量考核占45%、护理质量考核占20%、院内感染占10%、预防保健质量考核占5%。考核内容所占分值各职能部门可依据工作重点调整。 三、教育考核每年2次,科研考核每年1次,考核结果纳入医师档案及科主任考核。按医院相关文件奖惩。 四、医保费用控制指标作为独立考核指标,包括药占比例、药品均次费用。科室药品超标部分的20%作为预留金额。月超标部分预留,每季度小评和年度总评,季度小评合格,预留金额IOO%返回科室,不合格则进入年度总评,总评合格,则预留金额lOO%返回科室,年度总评不合格则预留金额不再返回科室。 五、中药饮品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平均住院日作为专项考核指标,根据各科室控制指标执行。 六、综台目标考核由医院有关职能科室按月进行,考核成绩与科室其他工资分配挂钩,因医疗不足而发生的赔偿金按医院相关条例执行。

七、考核成绩作为科室质量考核分,直接与科室绩效奖金挂钩。 八、发生医疗、护理过错后立即补救,在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处理,当事人认识较好,且未对病人造成后果,无不良影响的,科室书面上报调查、善后处理及科内讨论情况,院部备案后不与科室考核分挂钩,也不追究个人责任。 九、科主任、护士长考核分A、B、C、D四等级。科室质量考核分≥95分为A级,90-94分为B级,85-89分为C级,≤84分为D级。A级奖金足额发放,B级奖金发放90%,C级奖金发放80%,D级奖金发放70%。等级考核作为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年终评先选优依据。大科主任等级考核,依所辖各科考核成绩综合评分。 十、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一)精神文明考核标准表1 (二)医疗质量考核标准表2 (三)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表3 (四)院内感染考核标准表4 (五)预防保健质量考核标准表5 (六)医疗业务考核指标表6 十一、本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医保管理制度(新)

医保管理制度 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 (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

(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 (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精神 ,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 特制订如下办法: 1、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2、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3、医保病人因病住院 , 各病区应按规定为其提供普通病房 , 提供超标准病房或病人自愿选择超标准病房时 ,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清楚,超标准部分由患者承担。 4、患者住院其间 , 各病区应及时催缴自费费用及应由个人先自付费用。 5、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 (包括 B 超、 CT 、置入器官、置换材料等及“三大目录”以外的项目者应向病人交待清楚 , 并填写《委托协议书》 , 要求病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6、医保患者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和治疗重症疾病必须使用血液制品时, 需到医保办领取申请表 (一式两份 , 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保办审核盖章,院领导 批准后方可使用; 遇夜间紧急抢救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 可先使用 , 第二天到医保办补办相关手续。 7、根据医保对住院病人定额标准及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 , 要求各病区指定专人跟踪病人费用情况 , 统揽全局 , 将本病区医保病人费用尽量合理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 , 当病人住院累计总费用达到 10万元 , 应及时向医保办报警。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保费用控制管理制度

医保、合疗住院费用控制管理制度 (一)费用控制指标: 1、人均费用:按照医保、合疗规定费用执行 2、平均住院天数:三9天 3、药占比:平均三38%(我院规定外科系统药占比三35%内科系统三38% 肿瘤 科按照内科标准执行) 4、自费药占比三5% 5、季度人均费用增长率:市合疗要求三6% 6、大型检查阳性率:X线片阳性率三50% CT片阳性率三70% MRI片阳性率三 80%肠镜胃镜阳性率三90% (二)控制程序:日监督——月抽查——季度质量大检查 (三)按照医保合疗量化考核标准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质量要求、住院质量要求(“四合理”管理)、主要指标管理 (四)处罚: 1 、日常检查情况,每月25 日汇总到医保质控与考核相结合。 2 、每月25 日抽查当月出院病历30 分,按考核标准考核打分。 3 、每月月初下发科室当月各类医保合疗运行反馈表,要求科室积极整改。 4 、每季度20 日,要求科室对“四合理”情况进行自查,医保科协同质控、药剂、物价进行季度质量大检查,按照检查量化考核标准并结合每月质控进行百分制打分。 ①80 分为合格。 ②75——80分扣1000元 ③75——70 分扣1500元

④65——70 分扣2000元 ⑤60——65 分扣2500分 ⑥60 分以下扣3000 分 2、对于医保合疗住院病人每月不足10 人的科室,考核满分为80 分;医保合疗住院病 人在10——20 人的科室考核满分为90 分;医保合疗住院病人在20 人以上的科室按100 分考核。 3、对科室新开展的新业务,科室首先办理新业务备案手续,经院领导讨论同意后,按医 院开展新业务对待,并将相关资料从开展当月起,连续三个月,不统计超定额费用, 3 个月后按正常定额与科室进行核算。

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和社保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精神,重视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院的情况,进一步深入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保人员是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国家公务员、离休人员、荣军),而非购实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条例。 第二章医保基础管理 第一条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职人员,相关职能科室(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门诊部)参与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科明确计算机系统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维护人员。 每三条信息科要明确数据安全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数据变动或丢失。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准确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材料的匹配。 第四条医保科及时传达和落实新的政策。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

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每五条医保科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临床科室进行限制用药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特殊药品审批情况、大型仪器检查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六条财务科认真做好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结算工作,按时、完整、准确上报医疗费用有关报表,附件齐全。 第七条药剂科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的采购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匹配,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办,数据正确,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第三章医保服务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就诊必须“人、证、卡”相符。财务、医务相关人员应校验其相关证件做好相关记录,要求规范、清晰。参保病人就医时,应当查核其医疗保险卡,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时,应予扣留,并及时报告医保科,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 第二条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核查医保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 每四条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每日向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开支的明细清单。药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明码式标价。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医保管理及考核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行为,为城乡居民、单位职工等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正确、合理、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现结合实际拟定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医护人员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不断优化就医流程,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政策、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3、参保病人就诊时,首诊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层层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自杀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就医病人,管床医生要严格审查,并在病历上按规定如实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4、医务人员应严格管控诊疗行为,不得因完成考核指标拒收、推诿病人。 5、诊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须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和特殊材料等自费项目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使用贵重药品及高值耗材需经科主任审签后报医务部审批、备案(急诊、抢救48小时内补办)后留存备查。 6、门诊及住院病历,应按规定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7、一年医保考核年度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40%以内,自费药品占参保人员总药品费用的10%以内。 (二)用药管理 1、严格按《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临床用药应与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量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 3、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生素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品;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广告药,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必须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 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患者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并在病历中作好记载。治疗项目不属于出院带药范围。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便。 5、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使用蛋白类制品应达到规定生化指标,并经医务科审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天。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6、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医保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一、门诊就医管理 1、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就医者,一律在门诊部专设窗口挂号。 挂号员在挂号前要首先查验相关证件,确定在我院系患 者的定点医院,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类别,查验无误后 予以挂号。 2、生育保险:服务对象为本市女职工,分门诊生育保险及 住院生育保险,门诊按定额付费管理办法全额自费结算, 回单位报销,住院按限额付费管理办法,只缴纳个人费 用部分。 3、医疗保险人员到诊室就医时,接诊医生应认真阅览既往 门诊记录,重点查看既往诊断和最后一次开药时间及药 量。若患者所开药品与最后一次就诊所开药品相同,是 否继续开药,应以药品是否服完为准,严禁重叠开药。 需进行单价在100元(含)以上的检查项目时,应在病 程记录中记载检查依据,原则上无特殊病情变化或无药 物治疗观察需要者,短时间内不得对同一种疾病重复同 种检查。 4、门诊接诊医生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对首次就诊者,应 记录患者姓名、年龄、单位及是否在职或退休。每次就 诊都应记录就诊时间,必要时要记录到小时,同时应记 录主诉、阳性检查所见、辅诊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疾

病诊断、治疗项目(理疗、肌注、输液等)名称及疗程、 药品名称、剂量、开药天数及用量。 5、门诊药房药剂人员对超剂量用药和不合理用药等不符合 医保政策的门诊处方,有权询问或返还。门诊医师与药 剂人员应共同做好处方把关,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6、参保人员门诊处方统一使用标有我院标识的机打医疗保 险专用处方,双处方、双划价。应按要求逐项填写眉栏 项目,诊断中应写全本次就诊的疾病诊断名称,所开药 品要与疾病诊断相吻合。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我院不受限制)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 2、企业医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2万元。其中: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并配备2—3 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 ,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更新:2018-11-28 09:11:44 有关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您知道吗?不知道的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

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预算管理、总额预付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 第七条(重新确定定点资格的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发生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

医院医保办工作制度

医保办工作制度 一、医保病人管理制度 1.住院病人管理办法 (l)住院收费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让病人出示医保卡和就诊卡,核对收治医保病人情况、身份证及医保证(卡)是否相符,根据住院证上病人或家属填写的费用类别办理入院手续,对急诊住院,病人未带“医保卡”的病人,先做自费处理,再通知患者或家属第二天将医保证(卡)到住院收费处更改医保类别。(2)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违法、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职工工伤、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对明确以上原因的住院病人,请医生在住院证右上角写明“自费”两字。对不明确或病人不理解的可以与医院医保办联系。 (3)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合,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以备医保中心的检查。 (4)住院期间需自费项目,在电脑系统中都有是否是医保项目,医生在使用前请向病人或家属讲明,以签字为证,以免造成麻烦。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病人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6)不管何种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15天量(按药品说明书

上的常规量计算)。 (7)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医院应事先开具转院申请表,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2、各有关科室在执行医保管理制度时对医保患者按以下操作规定执行 各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发现用他人的医保证(卡)冒名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证(卡)转借他人使用等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骗保行为,立即报告医保办处理。 3.住院部人员办理医保患者出院时 (1)按医保规定结帐。 (2)医保患者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注:加盖专用收费章)。 (3)联网结算注意:取不到患者信息,无法结算,请与本院信息中心或与医保办联系,查询医保病人信息。 4、病房护士 (1).核对收治医保病人情况、身份证及医保证(卡)是否相符。 (2).检查患者费用是否输入完整,核对医疗费用,查看患者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 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 2 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 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 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 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 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 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 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 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 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 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 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 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 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 为了加强我院的医保管理,落实医保政策和相关协议,依据《济南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门诊规定病种质量考核标准》及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及原《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科室医保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院考核 根据我院医疗和护理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管理模式,医保考核也分为医疗组考核和护理组考核两类,按月度进行。考核方式采取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医疗组考核 医疗组考核分为定额控制、药品比例控制、上级部门检查扣款、综合考核四种方式。 1 ?定额控制 科室医保出院病人人均费用控制在科室定额的100%^内。定额低于12000元的 科室,超过规定定额12000元以内的部分,按1:1的比例扣罚医疗组奖金;超过12000 元的部分,按1: 3的比例扣罚医疗组奖金;定额高于12000元的科室,超定额部分 按1: 3的比例扣罚医疗组奖金。

定额控制指标按月度挂钩,季度平衡。 2.药品比例控制 科室医保出院病人内科系统药品比例控制52%以内,普外科、胸外科、乳腺外科、肛肠外科控制在42%以内,其他外科系统的科室控制在37%以内,康复科控制在46% 以内。超出上述规定比例5 个百分点以内,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200 元;超出5-10 个百分点,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500 元;超出10 个百分点以上,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1000 元。 药品比例控制指标按月度挂钩,季度平衡。 3.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扣款济南市医保办对我院进行医保审核发现问题,由于医疗方面的原因产生的住院扣款由相关医疗组100%承担。 4.综合考核 1)具体内容及考核办法: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各有关科室: 医疗保险事业关系社会长治久安,医院医保工作更是任重道远,我们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宗旨,进一步理顺医、保、患三者关系,维护其共同利益,使其和谐发展,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同时随着全民参保时代以及医保新年度的即将到来,在为医院带来新情况、新机遇时,如何保障参保者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效益,是目前摆在我们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结合我们医院住院病人中,医保病人占绝大多数,如何管理成为当前医院管理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只有管理好这类特殊群体,医院才能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才能让参保人员的“救命钱”花在“刀刃上”。加上医院应有的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制度,并以特色去吸引参保人,以服务留住参保人,以病人满意来回馈参保人,必将使两者能够得以统一。现将有关暂行办法下发各临床科室,供日常工作、学习、照办,对违反制度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和事,按照授权照章办事,予以严肃处理。(注:本办法随上级政策变更而变更) 一、建立组织机构是做好医保管理工作的保证 1.1建立管理机制。医院成立院领导小组,医保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医保办具体负责,各个部门人员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调。(建议由医务处、财务处、药剂科、审计处及信息人员组成) 1 1.2临床科室及医保相关科室建立医保专管员队伍,除科主任、护士长主管科室医保工作外,要求各临床科室选一名主治岗位医生,主管护士(建议副主任、副做为本科医保专管员,病案室抽一名医保专管员,医保工作遇到问题直接)护士长 与院医保办沟通联系。医保工作中遇到问题直接与医保办沟通联系,做到责任到位,渠道畅通,使医院医保工作得以协调运转。 二、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措施,强化院内监督管理是执行好医保政策的关键 2.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规定:为保证政策落实,方便临床一线操作,医院组织有关人员对录入院处,结算窗口,临床医生,护士等与医保有关岗位分别制度规定,使医院医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2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加强医保动态监控。 通过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医保办全程动态监控医保病人住院,治疗,检查及费用控制情况,每天查阅全院医保人在院费用明细,不合理费用及时下病区了解,对严重超定额病倒进行抽查。 2.3制定院内专家质控制度,加强医保出院病人终未质控。 制定医保病人病历质控标准,每月一次组织院内专家通过病历抽查,严格医保出院病人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费用较大,天数过长医保患者,对发现的问题,按实际情况分别按不同级别医疗缺陷处理,实行严格扣罚,并在每月医疗质量点评会上公布检查结果。 2 2.4开展合理用药,将每月合理用药情况结果在每月医疗质量点评会上由院长向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最新版】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一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二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考核管理制度

医保考核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每季度开展本院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工作。 二、制定考核标准,每季度由医院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 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门诊部进行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 三、考核具体标准内容: 考核总分数为100分,分优(90—100)、良(80—89)、中(70—79)、差(70分以下)四个档次,附考核评分表 门诊(30分) 1、处方书写问题(1分/张) (1)无诊断或诊断与用药不符; (2)未注明服法及用量; (3)超量用药; (4)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具目录外药品、非报销适应症用药及超医疗机构级别用药。 2、票据、清单问题(2分/张) (1)未提供药品费用清单

(2)药品费用清单未注明报销类别 (3)收据或检查、治疗清单不符合市医保管理中心文件有关规定。 3、收费问题,(10分/项) (1)检查、治疗多收费或违反物价规定; (2)实际应用项目与收费项目不符。 门诊特殊病、住院(20分) 1、费用结算问题(3分/次) (1)结算错误; (2)结算清单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如有缺项、无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等。 2、药品、检查、治疗问题,(2分/项) (1)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治疗、用药; (2)使用自费项目无自费协议; (3)出院带药超量。 3、收费问题,(10分/项): (1)多收费或违反物价规定(须附实例); (2)申报费用与实际应用项目不符。 4、拒付费用,每100元计1分。 举报(30) 1、被举报有违规行为并核实(须附调查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记10---20分/例;

2、同一年度内同类问题被再次举报并核实(须附调查报告),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记20---40分/例(即在“被举报有违规行为并核实”栏先记10—20分分,再在本项中记20---40分)。 其他(20分) 1、未及时上报或报表项目不全(3分/月);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阅病历审核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及时提供病历(2分/份); 3、遗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5分/次); 4、对日常检查未积极配合(5分/次) 四、考核结果处理 将医保考核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并按照医院奖惩办法要求进行处罚,根据情况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20%~50%,如情节严重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每季度定期召开医保考核工作会议,对该季度医保工作出现的问题、结果进行分析。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10-31 实施日期:2019-12-01 发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五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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