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八章 物权概述

民法 -- 第八章物权概述

主讲教师:李显冬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①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⑤第三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物权................................... ⑦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下面我们就开始切入主题,复习物权。第一个重点当然是要注意物权的概念了。物权的概念一定得背熟!

(一)概念

所谓物权的概念,其实只有一句话,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个概念一定要背熟,知道什么叫物权,而且一定要理解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当然说得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可以对抗一般人的权能为其构成要素的。

(二)物权的意义和本质

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是什么呢?用最简单的话表述,即所谓“定份止争”。何谓“定份止争”呢?我们就简单地从头讲起。话说当年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于是他就给大家讲了一个寓言。他说,如果有一只兔子现在跑到了大家的面前,会发生什么现象呢?那样的话,肯定是一只兔子在前面跑,100个人在后面跟着追。商鞅又问,为什么只有一只兔子,而会有100个人都去追那只兔子呢?是因为一只小小的兔子能够满足100个人的需要吗?非也,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未定也,也就是说,谁先抓住了兔子,谁就是兔子的所有人。用今天的话来说,这就是邓小平同志的政策,“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抓到兔子的人,就是先富起来的人!但商鞅又问,你如果到了集贸市场去看看,情况就不同了,“积兔满市,行者不顾”。就是说,到处都摆着兔子,为什么大家不会去抢呢?他说这是因为那些兔子的“名分”已定也。其原文在《吕氏春秋·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所以说穿了,物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就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存空间而言,客观物质是有限的,起码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来讲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相对于人们无限需求的那些有限的物质财富,在人和人之间在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要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法律就不得不把直接支配物并且享受物的特定利益规定为了一种权利。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我们讲的物权,也就是所有权制度。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存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任何社会关系其实都是一种利益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会通过其自身固有的规范功能,来认可和调节种种社会关系。物权无非是确认那些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些问题,就容易理解物权的法律特征了。

(一)核心性

物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所表现出来的核心性。所有权作

为对物的完全圆满的支配权,是创设其他物权的原动力。在物权中所有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心。故所谓核心性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物权的核心性,要求我们注意,物权是为解决人和人之间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的利益的归属而产生的这么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它是一切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制度的基础。讲到这里,你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在考试中,民法要占那么大的比例,你把民法学好了,宪法中的经济制度这块也就理解得差不多了,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也就清楚了。学经济法时我们反复讲过了,凡是横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些纵向的部分就是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所谓国际私法的内容其实就是外国民法。国际公法的源渊也是民法,是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所以要了解任何国家的财产制度,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最核心的内容。因此我们把这个特点称之为物权的核心性。

(二)直接性

物权的第二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直接性,它是物权的最突出的特征。所谓直接性强调物权的权利人对物的处分或者强调物权是以所有权的绝对处分利益为中心的,也就是说物权是一种不需要别人的行为的介入就可以使其发生作用的权利。而我们后面所研究的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只有义务人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的时候,权利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人家不履行,你只能请求法院去强制其履行。物权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即依权利人的意思,管领和处置其标的物,当然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三)独立性

物权的第三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独立性,也称排他性。它是说,物权的客体必须是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独立之物。即物权以特定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为标的。正因为如此,物权人才可以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物权无疑是人与人之间,因物的直接占有和支配而发生的权利,故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非法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也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讲到物权的独立性时特别要注意,在后面的担保物权这些制度中就体现得更为突出。除了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可以例外,凡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物权上,就只能有一个权利。比如对于同一项不动产来讲,你可以设立几个抵押权,但是它上面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排他性是物权的独立性的具体的体现。

(四)弹力性

物权的第四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利益性或者叫做物权的弹力性。物权以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特别是所有权以享有物的一切利益为内容。因此,物的所有人享有全面富有弹性的单一的支配权。非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一定的方面,享有物的一定的利益。所以说,这是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一经除去,所有权随时又自动回复到绝对的全面的支配状态。这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之一,体现了人们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具有的灵活性。我们后面研究的两权分离就是其最重要的表现。我们当然还要对其进一步详细研究。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不但可以与所有权进行分离,而且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现象不但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就是通过这种不断分离与不断回归来发挥其物权效用的。但是注意,即使我们现在讲的典当法律制度中,当一个物权的所有人把他的所有的物典当给别人的时候,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转移给别人了,此时他仍然保留着一种空虚的、抽象的所有权叫做回赎权。也就是说,这时候只要他一行使回赎的权利,就像弹簧没有了拉力一样,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回归到他这儿来了。这就是我们讲的物权的弹力性。

(五)绝对性

我们把物权看做是一种绝对权,就是说,所有人可以绝对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实现自己

的权利。可见,绝对性是说,只有物权的主体才对该物享有支配权,而权利人以外的社会上的一切第三人都不得干扰人家行使权利。由于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物权也被称为对世权。而且要注意,所有权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它是一种静态的东西,那么到交换时就变成动态的了,交换完了对方的当事人取得了所有权的时候,它又进入到一种静态的权利中。对物权的这些特点我们即介绍到这儿。其实老师出题的时候往往就根据这些抽象的理论来找一些具体的案例考你。

我们下面介绍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书上都有,大家都了解,主要是通过案例来告诉你怎么考。

(一)物权的优先的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的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为此,我们再考察一个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案例。某甲有一栋房子,准备卖给某乙,某乙说这个房子我很满意,但是我们买卖要有手续,咱们空口无凭,立字为证。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一个房屋产买卖合同,把某甲位于某地某号的房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某乙。某乙把20万元人民币的现款交给了某甲,某甲当时就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了某乙,某乙就搬进去住下了。这时候又来了个某丙,他听说某甲有房子要卖,表示愿意出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来购买。所以某甲又和某丙签订了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当某丙把25万元人民币交给某甲的时候,某甲就把该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某丙。某丙拿着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甲欺骗某丙说,我现在把房子借给某乙使用了,你就到他那儿去要就行了,我给你开个条子:“请你把房子交给某丙”。然后他带着45 万元人民币去了美国。那么这时候某丙拿着某甲写的条子去找某乙要房子,某乙说你要什么房子呀,我这儿有合同。于是就拿出合同给某丙看,说你看我的合同签订在前,你的在后。现在就问你:我们的法律是保护前一个合同呢?还是保护后一个合同呢?前一个合同为什么就不保护呢?不能说我们的法律只保护前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后一个合同,应当说两个合同都受法律保护。但是后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某丙,由于他进行了物权登记行为,所以他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前一个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其没有进行物权登记,他即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他享有债权即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注意,这就是物权行为里最经典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调查过,上海曾有一个开发商把一套房子就用这样的技巧卖了七次。如果你要是说那前六个合同由于没有进行物权登记的话就都没有效,注意啊,我们国家目前没有房地产买卖的预登记制度,所以在房子没有盖好以前就不能进行房地产过户登记,就不发房产证。那么现在很多开发商就利用这个房屋买卖中登记上的漏洞欺骗当事人。七个人找上门来,那其他六个人怎么办?赔钱吧。你说他违约了,他说合同无效,我哪儿来的违约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你不能说合同无效,应当说合同有效。有效才有违约责任,才有损害赔偿。当然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分开以后可以承担一部分的缔约责任,但是那也没有违约责任大。所以大家注意,在同一个物上面,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的效力,在物权与债权并存的情况下,除了“一物二卖”这种情况外,担保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中的“别除权”,出卖人发货、卖受人未收到前破产、所有人有权取回的“取回权”,均是其具体体现。

在担保法中,对同一个标的物来讲,因为所有权是以占有、处分为基本内容的,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但是对担保物权来讲,特别是抵押权来讲,一个房子上可能有两个抵押权。一物之上有几个权利,一间房子之上有两个抵押权的时候,这时候优先的效力如何来体现呢?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的时候,先成立的物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此种效力。比如,经常会考这样的题:某甲有一座房子,价值20万,他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找某乙借钱,某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某甲说,我有房子呢!某甲和某乙签订了第一个

借款合同,某乙就借给他10万元钱;后来钱还不够用,他又向某丙借钱,某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呢?他说我可以用房子作抵押。于是他们就又签订了第二个借款合同,某丙又借给他了8万元钱,但约定以房子作抵押。最后某甲资不抵债,破产了,房子卖了15万元。这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然某丙优先受偿。但如果老师改一下题,先借10万有抵押;后借5万也有抵押;最后还有第三个借款合同借3万也有抵押。某甲破产后,拍卖房子了,原价20万的房子,现在只卖了15万,房子上有三个抵押权,第一个是10万,第二个是5万,第三个是3万,但现在他只有15万元的变价,先来偿付谁的债权呢?此时,先成立的物权即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了。现在还没有物权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先登记的就视为先成立的。这些规定,就属于我们讲的物权的优先效力中的第二种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第三种表现是当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并存的时候,所有权要受到限制物权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多很多的案例中,都是农民和生产队签订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后来由于某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又要去变更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司法解释,除了在全体农民的2/3的绝对多数同意的情况之下,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变更联产承包责任合同的。此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本来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现在受到了这个承包经营权的限制。这无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和农民的限制物权并存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受到了农民的限制物权的限制。

从以上这三种效力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物权的优先的效力。我们大家知道,在承包或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房屋优先购买权,我们后面复习共有的时候也要讲到,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出卖房子的时候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哪一个权利优先呢?当然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了。因为共同共有人的优先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才产生的,物权性的优先购买权当然要优先于债权性的优先权购买权。这就是我们讲的物权的第一个效力。这里面可以找出很多很多的案例来。

(二)物权的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第二个效力叫做物权的追及的效力。

物权成立以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流传到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及其所在,主张其所有权。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使,没有时效的限制。这就是说,除了善意取得动产以外,都不能对抗所有权。所以这个时候要注意追及的效力是物权的效力的又一体现。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去做生意,一走就是3年。某乙见这个棚子坏了,又邻着自己的墙,于是就修了修,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以后见了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了,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某乙说,你的诉讼时效已过了,民法上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你3年都没吭气,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我执行啦!现在问,诉讼时效过了没有?没有。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所有权。

(三)物上请求权

最后,我们介绍第三个概念,即什么叫做物上请求权?为了保护权利人也就是物权人行使权利,法律赋予了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这就叫做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的特殊的法律保护方法。由于物权不仅存在于自己所有的物上面,而且还可以存在于他人所有之物上面,故他物权人同样可以享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既可以直接行使,自我进行保护;亦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实现自己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我们复习的物权的效力中的第三种效力。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复习了物权的概念,还有物权的法律特征和物权的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下面我们讲物权的分类。在介绍物权的分类的时候,你一定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叫做“物权法定主义”。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是指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社会的经济秩序,任何国家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必须采取法定主义。反过来讲,除了民法和其他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能创设物权的种类,对既有的物权也不能创设其他的内容。这就叫做物权法定。讲到这儿的时候,大家肯定会问,民法中不是一直说“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吗?现在怎么又说物权要法定呢?注意,我们讲“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那是在法律行为中,是行为法的重要原则,是合同法的原则,不包括物权法。在物权法中,必须强调物权法定。所以“物权”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这种权利。其首先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类。物权的第一个大分类就是将其分为了“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

什么叫做“自物权”呢?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我们叫做自物权。自物权就是平常我们所讲的“所有权”。一定要注意,因为所有权是对物权的标的物的一种全面的支配性的权利,所以我们把自物权,也就是所有权看做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也就是说你可以完全地享有那些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他物权

什么叫做“他物权”呢?所谓“他物权”就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而对别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要注意,他物权为什么叫做“限制物权”呢?这是因为,他物权意味着它是对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所以我们将其叫做“限制物权”。农村的土地本来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但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民就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范围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其所有权。在他物权中,我们又将其分为两大类。

1.用益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使用”的“用”中抽出了一个“用”字,在“收益”的“益”中把“益”抽了出来,合到一起就叫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很多种。传统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永佃权”,“地上权”和“地役权”。

(1)永佃权。什么叫做“永佃权”呢?

所谓“永佃权”,实际上就是指以支付佃租为条件而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一种没有期限的耕种和放牧的权利。现在我们的民法中没有“永佃权”的规定。但为什么我们还要研究“永佃权”呢?因为它是我国传统的一种用益物权,可以为我们研究农村土地制度作一个参考。这样一个制度对我们有什么启发呢?那就是由于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是在债权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侵犯农民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故有的法学家就提出,能否将“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变成一种像“永佃权”那样的他物权,只要农民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永远是自己的了。这也就是给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找到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使其更加物权化。

(2)地上权。用益物权中的第二大类叫做地上权,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种植林木的权利。其具体的规定,可以到《森林法》以及有关宅地基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去找,同学们在复习中记住一点就可以了。这就是,在我国所有城市中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而农村中除了归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归国家所有的。特别是城市房屋现在已逐渐实现了商品化,你对房子享有所有权,但是你对房子下的土地并没有所有权,这是一种什么权利呢?这就是地上权,是以支付一定的利益为代价,对别人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3)地役权。什么叫做地役权呢?地役权就是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为了大家好理解,我们探讨一个特殊的例子。为什么在香港回归的时候,英国人会乖乖地把香港的主权交还给我们中国人呢?当然是因为我们有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有的同志就不一定注意了。香港这个地方什么都好,就是没水。20世纪60年代,为了解决香港用水问题,当时的港府和中央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个协定,把广东江里面的水引到深圳,再供给香港,从而解决了香港的用水问题。当然也才有了以后香港经济的腾飞。为什么英国统治者作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的领土上修一条水渠,把中国的水拿去使用呢?他们和中国有协定。这在法律上就叫做国际地役权。按传统民法中的观念,为了实现香港这个需役地的利用价值,通过一个协定的约定,来支配我们中国人享有主权的中国土地的此种权利,就是一个国际地役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同的仅仅是主体的变化。我们讲的地役权不是两个国际法上的主体,而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要注意,其实国际法中的很多概念,直接就是从传统的罗马法的万民法引入的。所以我们大家要注意,用益物权的各种具体形式,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在本质上,他们都是一种对别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土地等不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用益物权”的观念、特征;“共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等一般性的东西我们已在很多地方都复习到了。至于“三基”的内容,书上已写得很清楚,把基本“点”记住即可以了。我就不再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2.担保物权。

下面我来讲“他物权”的第二个分类,即“担保物权”。担保法》中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定金和保证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债权的担保”,在考试大纲中归在了债权部分,而我们讲的抵押、质押和留置则是物权。但它们都是我国《担保法》的具体内容,故我们放到一起来复习更容易掌握一些。所以,我们在此处只讲一个担保物权的观念,其他的详细内容放到后面再集中复习。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为债权人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他们并不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他们对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有着一种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当然这尤其表现在了当主债务人的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即可以对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来讲,他们是那些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他们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担保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担保物权设定以后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担保物权就被认为是他物权,而且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复习中要注意,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和佃权都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均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分意义在于,其取得方法和成立要件不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一)主物权

凡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叫做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都是主物权。

(二)从物权

凡须从属于别的权利而存在的是从物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均为从物权。从物权的变动以其所依附主物权为转移。

(三)准物权

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准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利质押、矿业权、捕鱼权等;也有将知识产权上设定的权利称为准物权的。特别要注意,我们一定要把这些民法的基本概念搞清楚,还是“特殊优于一般”的问题。凡是特别法上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上的专门规定。比如在《民法通则》中抵押和质押是不分的。但是在《担保法》中我们却把转移

占有的叫做质押,而把不转移占有的叫做“抵押”。所以这个时候,依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法律的时候就要适用特别法了。最后谈一下“本权”与“占有”的问题。除了《日本民法典》将“占有”看做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外,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管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占有均可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从此意义上说,占有当然应是物权的内容。而所谓“本权”,是指那些与占有相对而言的权利。凡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本权;另外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也被认为是本权。

第三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物权

最后我们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物权。我们国家的物权制度是很不完善的,我们仅仅在《民法通则》第五章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我国把担保物权规定到债权中了。我们既没有用“物权”这个概念,而且我们的物权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是很完整,所以造成了我们国家目前民法特别是有关物权的立法和司法中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通过以后,已经明确其就是民法中的债编。为了适应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为了我们民事立法的系统化,当然更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定要争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在我们已经有了158条的《民法通则》,有了428条的《合同法》,所以其标志就是等《物权法》的通过了。物权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很大的比例,难就难在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无非就是考那些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了。关于“物权的变动”,我们放到所有权中去讲,似乎更顺畅一些,也便于同学们理解和记忆,故将其拿到后面与所有权的内容一起复习。这里就不复习了。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2006 一、名词解释:(4分×5) 合格东道国的条件 保障措施航次租船合同(V oyage Charter) 税收饶让 二、问答题:(10分×5) 1、MIGA所担保的违约险是否商业风险?你的理由? 2、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相比,TRIPS 协议有何新特点? 3、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4、国际逃避税的形式?如何从国内国际立法上加以解决? 5、海运保函有几种形式?效力分别如何?与一般担保函的区别? 三、中文案例:(15)(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三种起诉情况。要求给出法律意见。) 四、英文案例:(15)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求就双方当事人地位等加以说明。)面试部分 1、什么是预期违约?如何补救?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有化的态度有何区别?我国采哪种? 3、简述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2007 问答题80分 1.Trips的特点。(15) 2.国际并购的含义,特点,法律效力。(15) 3.中国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定是否违反入世承诺?该规定是否符合WTO 精神?20 4.试论述国际税收饶让抵免。在当今是否有保留必要?(15) 5.欧共体和欧盟的关系,谁是WTO等国际协议的签约主体?(15) 中文案例40分 1.国际货物买卖,CISG。 2.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相关。 英文案例30分 面试题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2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定价方式 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4欧盟和欧共体的区别 5中国对自由贸易区的安排 6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股票上市那一块) 7海陆空承运人责任比较 8税收公平原则 9 INCOTERMS的变体 10班轮运输与航次运输的区别 11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目前国内三大法律英语考试证书的简介与区分

目前国内三大法律英语考试证书的简介与区分 严重声明:本站所有文章由上海优尔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完整著作权,禁止非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基于经营性目的,对文章进行任意更改或转载;另外,用于非经营性目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否则本公司保留对上述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三大法律英语考试的简介 ◆TOLES: TOLES(律思),全称“TestofLegalEnglishSkills”,也就是TOLES法律英语水平考试。TOLES考试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法律英语水平考试,是由世界知名的英语培训专家(TheLondonschoolofEnglish&Communicaid)和法律领域资深的专家(CambridgeLawStudio)共同合作开发的,并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机构定期进行磋商,对TOLES考试进行修订,使其适应当前法律行业的变化。该考试的目的是以法律英语这门技术语言为媒介,来核查考生对英美法民商事部门法知识的掌握,从而满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机构、律师和法律系学生测评个人法律英语水平的需要。TOLES作为国际权威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自2001年起至今,以其法律英语语言运用能力测试的精准度多年来赢得众多顶级世界知名律所的信赖和认可。2008年TOLES被首次引入中国,从而受到众多法律英语爱好者和法律工作求职者的关注。TOLES考试包括三个等级:TOLESAdvanced(固定日期费用2000RMB/人,任意日期费用2800RMB/人);TOLESHigher(费用1700RMB/人);TOLESFoundation(费用1400RMB/人)。考生应该根据自身的英语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选择相应的考试,而不一定要三个等级考试全都参加。TOLES考试每年3月、6月、和11月举行3次,其中,报考TOLESAdvanced的考生可以在增加费用的前提下指定任意日期考试。TOLES考试指定教材5本,推荐参考教材12本,不指定培训机构和教材购买地点。 ◆ILEC: ILEC全称InternationalLegalEnglishCertificate,也就是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于2006年5月作为又一项崭新的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正式向全球推广。2008年5月ILEC也在中国进行了首场考试。ILEC是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 (EnglishforSpeakersofOtherLanguages)考试部与欧洲主要的律师语言学家协会(Translegal)共同研发的一种职业英语证书。据最新消息,ILEC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组织一次考试,这也意味着ILEC的考生每月都有机会参加考试。目前,在中国境内,ESOL仅委托北外网院作为报名代理机构。ILEC作为ESOL于2008年推出的又一项崭新的职业认证证书目前已被欧洲公司律师公会、欧洲法律专业学生协会、国际青年律师公会及欧洲青年律师公会认可。ILEC考察证书申请人在法律领域运用英语的能力,分为听力(40分钟)、阅读(75分钟)、写作(75分钟)和口语(16分钟)四个部分。语言等级相当于雅思(IELTS)5.0-7.0分。成绩分为三个及格等级和两个不及格等级。考试报名费用为1200RMB/每人。ILEC考试指定教材2本,推荐参考教材5本,不指定培训机构和教材购买地点。 ◆LEC: LEC全称LegalEnglishCertificate,也就是法律英语证书。于2008年5月作为国内相关领域的全国统一考试正式推出。LEC 又可被称之为中国的法律英语证书考试。LEC是由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主考点,法律英语证书(LEC)由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组考工作。考试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地区、学历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费用为880元/每人。LEC考试指定教材6本,不指定培训机构和教材购买地点。 二、三大法律英语考试的区分 ◆历经时间:TOLES(2001年---至今) ILEC(2006年---至今)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指导与分 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7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01:企业法律制度。导师是徐晓松。 研究方向02:破产法律制度。导师是李曙光。 研究方向03:竞争法律制度。导师是时建中。 研究方向04:金融法律制度。导师是刘少军。 研究方向05:财税法律制度。导师是施正文。 考试的科目: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1经济法学(100%)。 (3)3311公司法、证券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最新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英语口语试题及答案整理

1. To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1 law system. (P4 ) 2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3 system. 4 Ⅰ The original places are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5 in ancient Rome,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England. 6 起源地不同,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 7 Ⅱ The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ommon law is cases, while the 8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ivil law is legislation. Thus there are 9 many codes in civil law countries instead of unwritten laws in common law 10 system. 11 普通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案例法,民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成文法。因此民法国12 家用许多成文法典取代普通法国家的不成文法 13 Ⅲ The civil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substantive law; the 14 common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rocedural rules. 15 民法法系更多关注实体法,普通法更关注程序规则 16 Ⅳ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is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is separated 17 into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common law is separated into common 18 law and equity. 19 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20 Ⅴ The role of judges and professors is another difference. Since theory 21 and doctrines is important in legal education of civil law system, 22 professor plays the important role to expose laws to students. In the 23 contrary, case-law is the main source of common law, thus the judges has 24 the discretion to make laws while trialing cases. 25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 博指导与分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研究方向01:环境法学与国际环境法。导师是王灿发。 研究方向02:生态法学。导师是曹明德。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2环境法学(100%)。 (3)3312国际环境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四、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统考博士生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d31564202.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在职研究生作业1(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在职研究生作业1 一、如何理解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贯穿并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各个方面。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犯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简述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部门法。 国际公法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目前学界依然存在争议。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个人要成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在国际社会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 四、诉讼调解应当掌握哪些原则? 调解是除了审判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就是法院调解,即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予以禁止。民事诉讼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保密原则、灵活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商事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有先弄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清是非责任,才可依法处理案件。 3、调解保密原则: 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会涉及到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些后顾之忧,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期末-经济法2013年6月期末真题(有答案)(AB卷)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总论》(302030033)期末考试试题(A 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10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查3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 A.德国 B.法国 C.中国 D.美国 2.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不包括()。 A.反悔权 B.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D.监督权 3.在我国,契税属于()。 A.所得税 B.财产税 C.增值税 D.流转税 4.甲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来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甲某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试用性能作明确说明,概不负责。”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B、甲某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C、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甲某不能要求退换

D、甲某可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给予退换 5.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B.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六千元 C.在影视剧中融入“植入式广告” D.在招投标中陪伴他人投标 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简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市场规制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三、案例分析(共15分) 高先生是香格里拉酒店集团贵宾金环会钻石级会员。今年1月30日,他入住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并预订住店至2月18日。入住次日早晨,他用完早餐后走出餐厅发现餐饮部副经理一直跟随在后,于是就问她有什么事,副经理突然说:“我送别你”。高先生认为对方用词不够规范,“送别”二字有告别逝者的特殊含义,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有辱骂的嫌疑。因为时近农历新年,高先生感觉非常不快,于是就当场劝诫这位工作人员对客人不要使用这样不敬的词语。 第二天,高先生遇见餐饮部副总监沈某,向其反映餐饮部副经理用语不敬,希望酒店日后能够加强言语规范。沈某回复到:“送别”就是再见的意思没有其他特殊含义,是高先生自己想多了,自己属下没有错误可改。情急之下高先生回应到“如果送别二字只是再见的意思那你就回去大年初一也跟你妈说一声‘送别’,这也是再见的意思。”沈某听后推搡起高先生,最终双方动起手来,后经劝解才分开。当天下午酒店总经理来到客房要求高先生立即退房离开酒店。2月23日,高先生收到香格里拉酒店总部的英文函件,声称取消他贵宾金环会会员资格,不再允许他入住任何香格里拉大酒店,并单方面取消其此前入住酒店累积的剩余72828奖励积分。高先生认为,作为香格里拉酒店的钻石级会员,他本应享受贵宾金环会员的专享礼遇,可沈某不但不听取其投诉反而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并以此事为由“驱赶”客人、单方消除会员积分,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为此向福建消委会投诉。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在给省消委会的回函中辩称,当天下午酒店是“请”高先生离开酒店,酒店并没有威胁或伤害高先生。酒店方与高先生虽存在消费服务关系,但由于出现了高先生与酒店员工的争执,为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酒店决定要求高先生离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 (考前冲刺) 招生简章 法律英语证书(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考试是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面向全国推出的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的高水平专业资格考试。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英语证书的普及,帮助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复习和考试准备,中国政法大学精心打造了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考前冲刺班。 一、学习模式: ◆所有讲授课程共计81课时 二、授课方式:网络教学与线下自学、教师辅导相结合(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564202.html,) 三、课程特色: 1.个性化学习:学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课程学习,教师在线实时非实时答疑解惑; 2.海量资料提供:配套专门的练习题、模拟题及真题,法律英语词库,阅读资料,美国法律视频,复习推荐书目。 3.专业教师评测:专业的法律英语水平测评,并针对翻译、法务写作,专家级教师定量批阅测评学员作业。 四、费用支持: 冲刺班课程总费用1000元(不含教材资料费)。 为鼓励广大在校学生提升法律英语专业水平,凡属在校学生报名学习本课程班的,持有效证件享受优惠费用。 五、报名缴费方式: 1.报名:网上报名,汇款缴费,获取网络课程账号。 2.汇款方式: 收款人:中国政法大学 汇款账号:801114995608094001 (请注明用途为:继续教育学院法律英语考试网培学费)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六、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法苑楼206 咨询电话:(010)58908484 联系人:梁老师王老师张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11月

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真题之翻译

一、问:老师,请帮我评一下这篇翻译!谢谢! The field of torts embraces a group of civil wrongs,other than breach of contact,that interfere with person,property,reputation,or commercial or social advantage.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人身、财产、名誉、商业或社会利益等领域权利的一系列民事侵权行为,它并不是合同法的一个分枝。While such an act,such as an assult,may sometimes be both a crime punishable by the state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also a tort actionable by the victim in a suit for damages,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the damage action are quite separate and unrelated proceedings.但像突袭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既涉及到刑事惩罚,又涉及侵权诉讼,前者主要是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完诚,后者主要是由受害人通过损害赔偿诉讼来完成,这是两个完全分开且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诉讼过程。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the law of torts is compensatory and,though punitive damages may occasionally be awarded,its function is distinct from that of criminal law.and injured party is not awarded compensa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侵权法的功能和刑法的功能是不相同,侵权法的主要目是补偿,偶尔也支持罚金,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受害方是不能通过刑事诉讼得到赔偿的。 答:同学你好,翻译的三个标准是:信达雅。所谓的信使忠实于原文,而所谓的忠实于原文说白了就是能不增减就不增减,能不动语序就不动语序,。联系我们扣扣:四九三三七一六二六。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你给的这个文章整体而言翻译的还可以,但是你的翻译偶尔会触动:信字。尤其是在语序方面。我们看一下你翻译的最后一部分:The essential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考博英语试题及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题 考试日期:三月二十七日上午 (Time Limit: 180 minutes) Part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Part II Vocabulary and Grammatical Structure Part III Reading Comprehension Part IV Translation Part V Writing 考试注意事项 一、本考试的试卷一律在考场当场启封。 二、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上和试卷 二的答题纸密封线内。 三、试卷一上 Part I、 Part II 和 Part III 的答案一律用铅笔填涂在答 题卡上,并在相应的字母上涂黑,如[A] [B] [C] [D]。试卷二上的Part IV 和Part V 的答案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写在试卷二的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册上作答或在答题纸上用铅笔作答一律无效。 四、本试卷全部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生须等监考人员将试题册及答题卡和答题纸收点无误并宣布本考试结 束后,方可离开考场。

试卷一T E S T P A P E R O N E Part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15 points) Section A (5 points) Directions:In this section you will hear 10 short conversations between two speakers. At the end of each conversation, there will be a question about what was said. You will hear the question only once. When you have heard the question, you will have a period of 15-20 seconds to read the four possible answers marked [A], [B], [C] and [D] and decide which is the best answer. Then mark your answer on the Answer Sheet by drawing with a pencil a single line through the center in the brackets. Example: You will hear: Man: Hello, Mary. This is John Smith at the office. Is Bill feeling any better today? Woman: Oh, yes, John. He’s feeling much better now. But t he doctor says he’ll have to stay in bed until Monday. Third voice: Where is Bill now? You will read: [A] At the office. [B] On his way to work. [C] Home in bed. [D] Away on vacation. From the conversation, we know that Bill is sick and will have to remain in bed until Monday. The best answer, then, is [C], “Home in bed.” Therefore you should choose answer [C]. Sample Answer [A] [B] [C] [D] 1. [A] She thought it was long. [B] She liked it very much. [C] She didn’t like it because it was violent. [D] She thought it was too boring. 2. [A] Five and a half years. [B] Six years and six months. [C] Four and six months. [D] Seven and a half years. 3. [A] An old gentleman. [B] A constable.

中国政法大学北大法宝中文及中英文对照文

“北大法宝”中文在线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d31564202.html, 一、北大法律信息网简介 建站时间:1995年 特点:国内成立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法律综合站点; 内容:以“北大法宝”在线数据库为主要内容,辅以天问咨询、法律网校、法学文献、法律网站导航等众多法律信息服务 北大法律信息网是由北大法学院创建和主管的全国最早的法律网站,现由北大英华公司运营、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协办,以法律信息、法律教育、法律技术为主营业务。其主要产品和服务为: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京大学法学远程教育,英华司法考试培训。这些产品和服务已在行业内取得了领先优势。 北大法宝目前已成为全国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法律信息服务产品,拥有众多的法律机构用户。2004年10月“北大法宝”为基础,为人民法院系统研制的《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荣获了国家电子出版物奖,并已在全国大多数法院投入使用。 二、“北大法宝”中文在线数据库内容 “北大法宝”在线收录了1949年至今24万多篇法律文件(数据不断更新中),详细分为15个子数据库,涵盖了法律和法学文献资源的各个方面,是目前收录内容最全面的法律专业数据库之一,并且推出了免费“最新立法简介”邮件订阅服务,可以随时了解立法动态。并且进一步的内容扩充和新产品计划包括:收录更多法学期刊的内容,丰富法学论文库。

三、“北大法宝”的资料来源 在规范性文件收录方面,尽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规定认可的政府出版物(公报、政报)所登载的法规文本,同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大力支持,保证法规收录渠道具有权威性。在数据信息化处理过程中参照正式出版物的质量要求进行录入、校对和编辑,力求数据准确,保持法规文本的严肃性和检索结果的准确性。 四、“北大法宝”功能(详见《用户指南》) “北大法宝”除包括跨库检索,复合检索以及二次检索等功能外,还可以实现下载,打印,转发,浏览字体大小调整等多种功能。最重要的,也是北大法宝最大的特点和功能是: 1.法条联想功能 法条联想功能是由北大英华公司首创,经法律专业人员长期编辑、整理而形成的智能型检索功能。是在具体法条和与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裁判文书、立法资料、法学教程、法学文献之间建立链接,不仅能直接印证法规案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其条款,更能进一步帮助用户理解、研究、利用法条,创造了全新的信息呈现体系。有助于师生对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对于广大师生进行学术研究起到了较强的辅助作用。目前网络搜索引擎和大多数法律数据库,免费资源均未实现此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考研复习之名词解释30题

名词解释 1、民法 2、民事法律关系 3、监护 4、民事权利能力 5、民事法律事实 6、诉讼时效 7、法定代理 8、复代理 9、表见代理 10、种类物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14、用益物权 15、抵押权 16、动产质押 17、财产所有权18、相邻权 19、共同共有 20、要约 21、合同 22、缔约过失责任 23、不当得利 24、无因管理 25、留置权 26、提存 27、人身权 28、名誉权 29、合伙 30、代位继承答案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mpirenews.page--]20、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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