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

(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业务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

(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

(五)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七)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

和支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现金管理工作;

(二)负责支行的现金缴调款业务;

(三)负责对支行的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四)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管理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开户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备案工作;核定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单位现金使用计划;监督开户单位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现金的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负责本机构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应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在综合考虑各开户单位的地理位置、现金收支规律等实际情况、确保正常开支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占用量。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可保留3—5天的现金使用量,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的现金使用量。各分支机构每年应根据开户单位情况对其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其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离、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开户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对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必须经开户机构相关责任人分级审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一) 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取由柜员直接办理;

(二) 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