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发展与改革

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发展与改革
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发展与改革

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发展与改革(六十)年

回顾和建议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生态环境”的方针;更是保障各项经济建设用地的基础。据2008年统计资料反映当年的GDP超过30万亿元,全国农村建设用地2.7亿亩,城市建设用地5400万亩左右,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和城市建设用地达3.24亿亩,她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制止乱占乱用、浪费土地是实施耕地保护和防止土地资源流失的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发展与改革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49年—1978年);第二时期(1978年—1997年);第三时期(1998年——2009年)。

回顾近六十年建设用地管理的发展与改革,介绍我国向小康目标前进中,建设用地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作出的非凡贡献极为重要。

一、第一个时期(1949~1978年)土地征用管理变化

为适应新中国初期国家建设的需要,妥善处理“国家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全国性的建设事业用地,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地方性建设项目按用地面积大小和迁移居民户数多少分别由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经过两年的贯彻执行,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少用多征、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对农民的补偿、安臵政策得不到落实,引起农民的不满;还有征用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程序

批地、越权批地和违法批地等。为此,国务院于1956年1月24日又下发了“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着重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

1. 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审核和批准征用土地计划时,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的用地数量。根据当地建设发展的全面规划核定用地的位臵,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的,不得征用土地。

2. 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以前,必须认真地本着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详细拟订计划。

3. 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浪费土地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对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改变,不再使用或使用后尚有多余的土地,都应当无偿收回,另行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组织农民耕种。对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严重浪费土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4. 各建设单位对于已征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加审核,将多余的土地主动地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

自一九五八至一九六零年连续三年的“大跃进”在土地利用上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大炼钢铁、大办工业,牵动有关部门大上基本建设。基建、水利大量占用耕地,大面积的耕地改林改牧和撂荒,再加上三年内因灾损耕地100万公顷(1500万亩),使“大跃进”三年内耕地减少1453万公顷(合21800万亩)。尽管这三个内开荒补充耕地面积不少,共开荒743万公顷(合11144万亩),但耕地面积还是净减少710万公顷(合10656万亩),平均每年净减少236.8万公顷(合3552万亩)。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第一个耕地减少的高峰。

一九六一年基建审批权上收。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大型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九六二年五月又进一步规定:所有大中型项目都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列入国家计划、小型项目也要在国家批准的基建总额内,报国家计季备案,……。同年国务院又规定暂时将征地审批权不论用地

多少,全部收归省、市、自治区掌握。这样才把基建规模、连同基建用地压了下来。

一九六四年在经济形势全面好转,建设用地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国务院又把征用土地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市(州)和县(市)。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一次下放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加上计划工作的削弱,基建用地基本失去了控制。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六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700多万人,干部职工下放2000多万人,百万名大学生下部队学军锻炼,但由于城镇人口绝对数量还是逐年增加,故城镇建设用地仍有增加。国家的耕地显著减少,而且呈继续减少的趋势,1973年6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标的通知》。

一九七六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国民经济逐渐恢复。

二、第二个时间(1978年—1997年)建设用地管理

(一)为了节约用地,国家出台了《征地办法》

对此给予相当大的重视,增加了“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需要举办工程……必须精打细算,严格掌握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防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触及浪费土地的深层次的原因,征地中的浪费土地现象仍然屡屡发生。为此1982年5月14日经全国五届人大23次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地条例》第一次写进了节约土地是中国的国策。明确了国家、省和县三级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

(二)为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下发紧急通知

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我国广大农村开展了。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实行家庭经营,有人比喻为第二次“分田到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村面貌大为改观,解决了长期没有解决的农民的吃饭问题,而且很快地过上了温饱型生

活,并逐步向“小康”型方向迈进。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也带来了乡镇企业的大发展。面对全国各地出现的滥占耕地建房的严重问题,国务院及时下发了《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关于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紧急通知精神,国务院又于1982年2月13日发表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和省、地、县三级具体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并抓紧进行村镇规划。

为了切实抓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施,迅速制止乱占乱用土地,刹住买卖和租赁土地的歪风,1982年5月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臵土地管理局,作为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并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在农业部门内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求。

1984年12月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通知,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并出台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以发挥土地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快征地速度,妥善安臵被征地单位及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克服征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为辅以经济手段保护城市郊区菜地,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工作。

1985年4月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联合下发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采取许多加强土地管理的措施,但由于土地管理法制不健全,部门分管,职责不清,政出多门。故从全国来看,城市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更为突出。1985年耕地减少达100多万公顷(1500多万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用地高峰。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达32万公顷(480多万

亩),也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1、针对当时存在的土地问题,特别是1985年耕地的急剧减少,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3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精神和内容贯穿到以后的土地管理全过程,标志着政府将下大力气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强化耕地保护。

《通知》认为,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通知》要求:

(1)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

(2)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及时检查,作出处理。

(4)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通知提出要采取综合措施,①加强行政管理,②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③建设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强化土地管理。

2、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中央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

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立即根据中发[1986]7号文件要求,把全国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了一次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土地执法活动,据28个省(区、市)统计,全国参加清查的人员达550多万人,清查出违法占地案件960多万件,违法占地54万公顷(810万亩)。通过清查,基本刹住了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歪风,耕地急剧下降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同时,也为建立建设用地管理的新秩序打下了基础。

(四)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确定的第一部大法,标志着中国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的新阶段,它为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包括惩治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只有按国家的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用地。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也得到进一步完善。控制乡(镇)、村建设和农民建房合理规模,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该法对乡(镇)、村建设和农民建房使用土地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乡(镇)、村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指标;对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用地定额指标。

(五)建立计划管理制度

1984年国务院领导指出:“要控制建设用地,一是经济手段,二是控制指标”。中发[1986]7号文件也指出“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国情和土地管理现状,1987年3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达了1987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从此对全国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开始实行计划管理。其计划的编制、下达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非农业占用耕地的计划是指令性计划。

1987年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

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并着手对20个主要行业的用地有计划地组织编制用地定额指标,由于对建设占用耕地宏观上实行了计划管理,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同时又采取制定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措施,加强微观管理,有效的控制了耕地的大幅度下降,1985年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耕地32万公顷(480万亩),1986年下降为25.2万公顷(378万亩),到1987年下降到19.3万公顷(290万亩),以后几年非农业建设用地逐年下降。

(六)开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于1989年2月21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为了提高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积极性,国家从1989年1月1日起,将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百分之三十,地方百分之七十。中央让出的百分之三十留给县,省、地两级不作截留。

通知要求各地从严控制减免范围。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尽职责,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七)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为加强建设用地的行政管理,严格申请、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988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对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的条件、征(拨)用地程序、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图纸的具体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1992年7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针对一度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造成一些地区违法占地、越权批地、多头批地的现象,竞相压低地价,大片圈地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重申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提出加强成片土地开发和地价管理。

为认真贯彻199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非农业建设闲臵土地进行一次

全面清理。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清理闲臵土地情况的报告》。

为了正确贯彻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力度,严格限制划拨用地的范围,明确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更好地界定土地使用权市场配臵的范围,规范市场行为,保障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优先得到发展。从1995年初开始,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制定和发布了石油天然气、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目录》发布后,对凡未列入《目录》的用地都要逐步采取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的形式。

(八)关于外资企业用地和其他一些特殊用地的管理

1、外资企业用地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依照执行的法律法规

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规定了有关取得场地使用权的条款。

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1983年9月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还专列了“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一章,就有关问题特别是对土地使用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有了鼓励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原则规定。1990年5月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颁布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令),56号令对成片开发的涵义、成片开发的目的、成片开发项目的几个主要环节的工作以及施行的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配套法规。

(2)关于外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①有偿出让;

②行政划分;③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④租赁房屋及场地;⑤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依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2、关于煤矿用地

1990年7月,国务院针对矿区村庄压煤问题,下发了《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因采煤后塌陷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煤矿应给予适当补偿;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煤矿负责征购。尽量做到不因征用土地,降低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此,1993年1月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

3、关于水利用地

1991年2月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进行了征地移民方面的改革,变过去一次性补偿性移民为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4、交通用地管理

1990年9月以国家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5、军事用地管理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了《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对军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发经营、收益分配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6、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

1987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抓紧督促和帮助各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二是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四是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五是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六是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7、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

1995年7月21日出台了《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于1995年元旦起实行,这是一部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理顺地产和房产管理体制,规范政府和房地产权利人行为的重要法律,是继土地管理法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律。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行政审批制度,由国家规定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出让方式和回收办法,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应收归国家的土地收益。为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该法规定了划拨和出让的两种流动方式。

三、第三个时期(1998年-2009年)的建设用地管理改革

1998年召开的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合并,于1998年4月8日正式成立国土资源部。这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内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加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共分8章86条。其中与建设用地管理有关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3章共有49条,占该法总条数的57%。新《土地管理法》有以下显著特点:

1、首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三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是我国土地管理总纲,也是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

2、把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

3、《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章,以适应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

4、把耕地保护写进新《土地管理法》并独立为一章,把耕地保护放在突出位臵,这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显著特点。

5、将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与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合并为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五章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

1、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设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而普遍采用的手段。

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农用地能否转化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但是,有一些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由于选址有特殊要求,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很难确定其准确位臵,也就很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反映出来。因此,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

(2)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措施,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因建设大量占用农用地。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这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可以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

复建设。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起到调控作用。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区批准的

3、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

(三)为保障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经过8年3次不断修改和完善。

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7号令

为了强化土地管理,支持经济社会各项工程用地,保证土地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与国家计委(1998年国家计委)多次商议,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了国土资源部7号令,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当时发布比较简单共13条,其中预审应当遵循下列4条原则:(1)土地用途管理;(2)切实保护耕地;(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审查以下4个方面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2、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令

经过4年的实践,对原部7号令作了认真修订。于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27号令),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这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27号令共计16条。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预审原则,分级预审,提交预审材料,专家预审等主要内容等都作出较详细的要求。

(1)预审应当遵循以下4个原则(比以前有所改进)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③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3)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项目预审,应该提交必报的材料:

①预审申请表;②预审的申请报告,包括:情况、选址、用地规模、补充耕地初步方案;③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预审的主要内容

①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③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④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保障?⑤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42号令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7号令),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7号令)的基础上,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后(42号令),于2008年11月29日予以公布,第4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是根据经济形势,宏观调控及简化预审手续需要和实施7年多来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修订。全文16条。修改了一些原缺和不全面的内容。

(1)这次修订遵循“既优化审批程序、方便原地单位,又可以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的原则进行,主要围绕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用地预审自身的特点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

②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预审内容中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③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审阶段进行。为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对属于“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阶段提交。

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要求。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此次是第3次修订修改了。虽然修改幅度不大,但对于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理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关系。对于可以在预审阶段解决的问题,尽量在预审阶段进行,减轻建设用地审批的压力;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的效率。

第二、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针对用地预审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预审提交的材料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对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我们没有要求在预审阶段提供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为的是不增加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预审阶段要求提交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可以有效避免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不足的问题。

(3)修改后,其具体内容上有些变化,主要是:①第五条,对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作了明确那个部门负责;②对涉密、军事项目、国务院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③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④提交的材料,要求委托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先初审,要报相关的材料。⑤预审内容又作了进一步修正,更加完整、齐全。主要有以下七方面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第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第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

第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规定还强调: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特别提出严格各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要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对不符合节约用地规定要及时修订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四、对改进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

(一)对建设用地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都要体现与时俱进。要变换思路,用新思想、新办法;一定要跳出土地部门就土地管几亩土地的办法。要从经济、社会、土地资源保护等综合考虑。

(二)要思考改革30年来变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改革建设用地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科学建设用地管理实施一整套办法;规范秩序,分级管理,各负其职,严格监督。

(三)要结合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战略和“十二五”规划的总思路,制订5年至10年建设用地总规划。科学编制20余个行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规划。要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象,形成统一、协调的建设用地管理新秩序。从宏观上保障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深化改革建设用地制度和办法

一是要继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要搞招标、拍卖、挂牌。

二是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流转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尽快开展、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并规范有序地流转。要注意流转中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三是要重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为建设用地多储备一些耕地和基本农田。做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五)加快城市建设和房屋建筑的规范用地的标准出台;贯彻

建设用地节约的原则。

(六)落实国发[2008]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尽快出台20余个行业建设用的定额标准。要在1999年公布建设用地的标准定额基础上,在不影响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核减15%至25%用地量。真正起到在设计、施工方面的国家重点建设公路、铁路、机场、电厂、电站、水利工程等,节约集约用地的表率作用。

(七)尽快出台严控城市用地规模标准,出台新修订的城市和农村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

(八)建立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的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建设用地管理》复习要点

《建设用地管理》复习要点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概念对比题(或是判断题)第一章: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第一节:建设用地概述 一、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和物质建设提供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的特性:扩展性、非生态利用性、可逆性差、土地利用价值高、区域选择性强、空间利用性、再生性。 三、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一.建设用地管理的概念、对象: 1、概念:指国家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 2、对象:指已利用土地中除农业用地之外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即广义的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管理原则: 1、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强调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的原则。 3、节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 4、实行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原则。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 1、建设用地宏观调控管理。——编制规划、年度计划,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2、农用地转用管理。——转用审批、耕地补偿。 3、土地征收管理。——征收审批、补偿安置。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查、报批、供地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报批、管理实施。 5、建设用地的分配、协调。——组织土地使用权供给,监管转让、出租的、抵押行为。 四、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 1、通过建设用地科学管理,缓解当前我国存在的尖锐的人地矛盾。 2、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3、继续推行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在充分发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宏观调控作用的 同时,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把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 第一节:建设用地宏观调控的概念 一、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概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科技信息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3年第1期0引言 小城镇建设,是指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 盖,增加农村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环境等公共产品供给,开发农村 生产力,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城镇化背景下以统筹城乡经 济社会发展的思路,改变过去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加快城镇化进程的 观念,更加关注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更为综合和全面地谋划中国的 现代城乡结合化建设。[1] 目前,我国城市化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全国各 地小城镇建设方兴未艾。作为我国城镇体系中层次最低、数量最大的 群体,小城镇处于城市之尾、农村之首,起到连接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 桥梁的作用,不仅是乡村工业化的基地,也是城乡物资交流的场所,还 是调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腹地,更是乡村文化、生活服务的中心。 但是,中国现有的小城镇绝大多数都是历史上自发形成的,虽有 某种自然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不平衡性。又由于缺 乏科学规划和管理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小城镇的数量较多,规模 较小,多数小城镇发展水平较低,功能不够完善,许多地区小城镇的分 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等等,这些都制约着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加快小 城镇的建设,必须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管理,特别是必须处理好小城镇 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1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土地利用粗放,违法用地现象普遍 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由于缺少有效的节约用地和合理的调控、约 束手段,土地资源长期以来不能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来对待,不 合理占用和浪费土地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 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等现象,极大地浪费了土地资源。 另一方面,在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用非 耕地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的因未依法办事引起土地纠纷,损害了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一些农民进城镇经商,发展民营经济,申请修 建或购买了房产,但在农村还有一处宅基,这样就形成了新的一户占用 两处宅基地的情况,明显违背了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一 户一宅的规定。 1.2用地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一个地区的用地结构直接反映了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走向,而 据调查显示,在我国大多数小城镇的用地现状中,居住用地比例偏大, 居住建筑层数普遍偏低,容积率小,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比重较 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这样的用地结构根本无法承担小城镇 的功能和定位。此外,小城镇内部各项用地相互穿插、功能分区混乱、 土地利用无序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的 不利影响,也会造成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下、生态环 境差等后果。 1.3建设规划起点不高,随意性强 目前,相当一部分建制镇,尤其是国家级或省市级试点镇,都有档 次较高并具有超前性的城镇规划,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用地规 划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小城镇党政领导无 一不是把吸引外来投资当作任期内的首要任务,因此,经常出现外商 指到哪里就开发到哪里的现象,根本不顾及规划中的土地用途。二是, 小城镇规划一般都是某一任领导制定的,以后各任领导往往有自己的 工作思路。由于乡镇主要领导人频繁更换,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规 不依便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三是,小城镇建设规划是经过领导人批 准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领导人的想法经常变化,从而使规划变成了“纸 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东西,对小城镇建设没有约束效力。这种现象不 仅使小城镇建设失去了可以遵循的准则,也导致大批肥沃良田转变为 建设用地,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建设用地骤增耕地锐减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严格地将大量农民限制在农村,“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应运而生。所有制分割使得集体办的乡镇企业在发展中乡办乡有,村办村有,各自在其范围内布置企业,直接造成了乡镇企业过度分散。随着小城镇经济发展,招商引资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能力的标志。许多地区依靠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的使用权,纷纷引进外资。外资企业进驻,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不考虑其规划和建设水平的高低,土地任其粗放利用,不加节制,导致大量优质农田被蚕食,耕地大面积丧失。2加快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土地是发展小城镇建设的载体,小城镇未来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目标是集约用地,即通过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充分挖掘小城镇存量土地潜力,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这也是我国当前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2]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路在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规范起步,依法管理,在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存量、提高土地的承载力和利用率上,按照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1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总体思路: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不断缩小城乡各种差距,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2.2高起点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这是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的基础。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和依据,科学的规划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前提。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科学发展,要求规划对于各类建设用地有一个合理的结构比例。[3]城市建设的整体水平如何,取决于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平,小城镇建设也不例外。所以,小城镇规划要高起点,抓重点,着眼于长远,在建设规模、速度、标准等方面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有效地作到“三个集中”,即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工业企业向小区集中。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要做好县城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小城镇发展重点,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小城镇的发展并不是小城镇本身的问题,而应该把小城镇纳入发展一个区域的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总盘子中通盘考虑。二是,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和用地规划。人口规模的确定要与县域人口总量、区域人口的增长及中心村的合并小城镇聚集的可能性相结合,一定要考虑合理性与可能性。三是,高水平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的修编。规划修编的重点应要解决好小城镇的空间安排,确定好道路、绿地、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用地,划分好城镇功能区。功能分区的安排要根据各城镇发展的潜在优势、发展特色和发展方向来进行,不能千篇一律。四是,要发挥规划的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修订城镇建设规划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两个规划的双重制约作用;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2.3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解决小城建设用地紧张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通过乡镇、村落合并大量节约土地。目前,我国的小城镇普遍存在规模偏小的现象,这势必造成镇区经济容量小和对镇域经济的集聚能力小,起不到对镇域经济的拉动作用。城镇小且布局分散,不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因此,必须把乡镇合并作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节约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结合自然村庄的合并和新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改造,退宅还田,将是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一个重要途径。二是,与旧城改造相结合,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应该充分利用旧城,对现状用地进行挖潜、整治,首先使已经非农化的耕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然后再占用新耕地。在改建或新建过程中,还要重视对基础设施高效(下转第499页)浅论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焦龙喜 (明光市三界镇镇容和建设管理站,安徽明光239421) 【摘要】土地是发展小城镇建设的载体,小城镇建设目前面临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用地的问题,而是怎样有效地使用土地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当前小城镇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探寻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方法,处理好土地供需矛盾,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百家论剑○492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

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 一、建设用地审批的流程 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 第一步:初审 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步:专项审查 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 供地情况审查 压矿情况审查 地质灾害情况审查 违法用地的审查 信访情况审查 政策法规审查 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步:会审 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 第四步:报国务院 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 第五步:批复 国务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第一步:初审 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步:专项审查 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 供地情况审查 压矿情况审查 地质灾害情况审查 违法用地的审查

信访情况审查 政策法规审查 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步:会审 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 第四步:报国务院 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 第五步:通知缴费 国务院批复后,根据批准用地面积及缴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步:批复 收到符合要求的缴款回执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给申报单位。 二、建设用地审批申报材料目录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报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经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应尽快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项目区,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年底前报部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 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需要哪些资料准备呢 (一)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土地估价单位对拟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二)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出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5)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6)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7)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材料(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10)消防部门意见; (11)拟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定); (12)补充耕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 (1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14)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3)补充耕地位置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供); (三)审查报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该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1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 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的,必须履行交地确认手续。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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