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有哪些情形

按份共有有哪些情形
按份共有有哪些情形

按份共有的几种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可知,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这里的按份共有一般理解为按房产价值的份额共有,但本文认为如果可以明确部位,也可以按部位份额共有。

按份共有按是否为法定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按法定份额共有。继承房产就属于此种类型。例如,张氏和李氏夫妻生前有一套房屋,现张氏亡,则其妻李氏、张氏子女、张氏父母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其中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剩余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二是按约定份额共有。现在最常见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形成按份共有。这是由于作为父母,一方面担心未来征收遗产税加重房屋转让的成本,因此要将子女作为购买人之一;另一方面考虑到购买后很长一段时间自己仍要居住,为避免因仅办成子女的产权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就要与子女共有。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按份共有,是几个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和自然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由于房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购房用于投资的比例不断提升;但是房产的价值量很大,特别是体量大的非住宅(不宜分割出售)更使单个个体难以承受,于是形成合作购房的势头。

约定按份共有按份额的不同种类可分为按房产价值份额共有和按部位共有。

通常情况下,按份共有人以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按部位共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自建私房中比较多见。兄弟姐妹较多的家庭,为了在房屋拆迁补偿中都能获得一定的份额,父母都愿意将部分房产赠与给众子女,尽管他们内部可以划定相应的部位归属,甚至可以无限分割,但从产权登记角度来分析,最小的权属单元应具备完整使

用功能并且前后有包檐,四周有围护结构,否则住房将失去居住的意义。因此,拥有多个共有人的私房往往无法根据他们内部的分割部位进行分别发证。又如夫妻离婚中对财产的分割可能是对部位的分割,有些离婚夫妻仅有一处房产,仍然只能共处一室,但分属不同房间;由于成套住宅无法分割登记,因此,只能将原来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变更为按部位共有(即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按份共有是指什么 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不同。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房产权利,一般基于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如夫妻共有房产、家庭共有房产等。 按份共有,则是指各共有人按特定份额享有共有房产权利,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确定了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或者共同购房时各共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当前,我们在处理共有关系业务过程中,经常为遇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区别到底是什么呢?现作以下分析:第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1、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合伙财产等。 共同共有的特征: (1)、没有共同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2)、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按份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额,就要对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3)、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第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乙方:,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1.1、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2.1、各方一致推举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2.3、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2.4、关于房屋共同事项需要经全体产权人讨论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并负责书面记录。 2.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产权人讨论,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是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

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金绍达: 一、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房产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以,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至于是否可以约定一方占99%,另一方占1%,或是让一方占更小的比例,我国大陆立法至今还没有对占有的比例进行限制。所以,只要当事人自己协商一致,应当是可以的。 二、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共有性质变更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没有直接规定这种变更是否是指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对此有了解释:“在实践中,共有房屋的共有性质变更主要是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51页)。但在释义中并没有明确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因为存在着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是不等额按份共有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共同共有就是各个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一般可以视为是等分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而在共有状态由等分变更为不等分时,存在着一个实体权利转移的过程。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则不存在这种实体权利转移。 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作了规定:2008年8月5日颁布的《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17条明确规定“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不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进行解释时,也明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变更共有份额的行为,实质是共有人之间应有部分的权利转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则在第11条第2款第4项中仅把“房地产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列为变更登记。 因此,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办理转移登记。 三、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不属于析产。现在,分家析产应是民间用语了,分家析产也叫“析产”,析产一般是指家财(包括房地产)的分割。在建国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词而不是用“分割”。在法律上则习惯于使用“分割”一词,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区分。也就是将共有的财产通过分割变为各自所有。而本例中是共有性质的变化,变化后仍然是共有房产,所以不属于分割。 四、是否属于应征契税的范围由契税征管机构确定为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承受并不一定要承受全部。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时,登记机构办理的是转移登记。依此,属于不等额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但登记机构并不是契税征管机构,按依法行政的原则,应当由契税征管机构解释为好,登记机构应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受理登记。

共有—习题

第十三章共有 一、名词解释 1、共有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4、准共有 二、单选题 1、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考点:转让共有份额 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项表述正确?(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2题)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则无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则无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则无

考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考点:共有 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按份共有 5、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考点:继承、共有、添附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23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种使用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管理权。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种管理分为两种:一是专属管理,即共有人约定其物的管理专属于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二是共同管理,即由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各共有人对子物的全体管理有参与权。专属管理应当由共有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就认定为共同管理。专属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共有人约定。共同管理,分为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及超过改良行为的重大行为(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三种。实施上述管理所支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分担。其中共有人之一人支付管理费用的,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偿还。专属管理的费用超出自己份额的,也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共有物所应交纳的税金,也应按份额由各共有人分担。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共有。为了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应允许共有人自己转让其共有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是合伙行使的,则共有人退出共有和转让份额,都要受合伙合同的约束。在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 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 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占有。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 ——应当选择D项。《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从法理上看,共有人是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基于债权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共有人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承租人,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0-4(2000.卷2.单7) 乙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乙方:,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各方一致推举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就本案而言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章可诉邮局等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共同赔偿章可的损失,有理有据,是公正的。 首先,邮局有责任。不论是什么邮件,邮局都应当送到收件人的手中。这一点,可以从邮局与村委会所签的"代收报刊协议",以及付过村委会一年费用的事实得到证明。1996年以后再没有签过这种协议,也没有付过费用,邮局就没有权利主张将邮件交给村委会就算履行完了合同义务。既然如此,邮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村委会和收发员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习惯上,村委会指定的收发员应当为本村的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从道义上说,收发员收到了村民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也应该及时给村民送去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将这样的邮件压下半年多,实在是有悖于情理,确实存在过错。如果严格地从法理上说,收发员的责任首先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因为收发员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在村委会承担以后,再由村委会向收发员追偿。因为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转承责任"。 第四章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意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某女和某男所生之子,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在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拒不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理由不能成立。 B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 第五章 A该法院判决碧泉饭店股东对碧泉饭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的是200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避免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而从西方最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因海安日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和南通日出公司的中方股东虚假出资,导致两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故两公司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应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本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之间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合伙人对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六章 A银行的8万元贷款应用许甲和吴乙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吴乙虽然是个体经营者,许甲不参与经营,但吴乙的经营显然是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区分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区分 我国《物权法》专章对共有进行了详细规定,作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确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制度,共有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种基本类型,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同上述划分。然也有学者对共有的“两分法”提出质疑,否认共同共有的独立性,认为“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共同共有具有独立性,共同共有虽与按份共有存在共性,但却与按份共有存在本质区别。 本文主要以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的探讨为中心。第一部分是对共有的基本分类进行分析。分别从对所有权制度从单独所有到共同所有的形态进行分析,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早期形态上考察,再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当今大陆法国家的体现进行探讨,从我国物权法中共有的基本类型进行分析,提出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认定的演变进行探讨。《物权法》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描述,分别突出了份额与平等;《物权法》第103条共有的推定规则修正了《民通意见》第88条的推定规则,均是其进步之处;并在如何认定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基础上,提出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一点建议,即不宜将“等”字放入上述条文。第三部分是着重分析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异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共同共有的独立性。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共同点,认识这些共同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把握共同共有的独立性。共同关系这个前提与核心是共同共有区分按份共有的根本,共同关系以及以此为中心延伸的区别共同构筑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分水岭,并分别从两种共有类型的前提与核心、内在价值、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什么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你对共同共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共同共有的相关法律知识。 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相关阅读: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享有的权利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

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特殊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那么,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合伙企业财产共有的性质如下: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合伙财产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果您对合伙财产共有形式还有相关疑惑,可以咨询律伴网的专业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向律师寻求帮助。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 ⑴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 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额,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必定为连带债权债务。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综上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物权法;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很多民法学者看来,最终的法律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与带着缺陷的法律“共舞”,本来就是法律人的宿命,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突显出法律人存在的必要。无论如何,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部已经开始施行,并且实际地调整中国社会民事生活的法律。因此,在我看来,当前迫切需要做的,是“认真对待《物权法》”(套用一个已经成为习惯用语的说法),以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这一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解释的技术,消除该法律由于立法原因而存在的“先天不足”。为此,笔者在下文试图围绕《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会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分析,期望对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 一、《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体例结构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以综合的方式规定在一起,并且设立了一些对二者共通的规则。这种做法在立法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瑞士民法典》都采用这种做法。但总的来说,在物权法部分一并规定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立法体例并不常见。这主要是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二者的共性并不多。这一点也可以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看出来。 第八章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是在第96条关于共有物的管理,第100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区分共有的不同形态而做出共通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都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不仅如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绝大多数都非常笼统、抽象。例如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共同负担;第102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内关系上,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这些规定只限于指出“共同”而已,它们要得到具体的适用,在很大程度

共有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其适用解析大全(上篇)

共有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其适用解析大全(上篇) 2015-12-22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 共有制度是《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物权生活中普遍存在。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共有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民事案由,并在其下设有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三个第四级案由。本文依托现行法律规定,吸纳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相关裁判指导意见,系统梳理出22条共有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希望能够为您全面快速检索参考案例及裁判依据提供便利。 作者:徐忠兴 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 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裁判规则】1: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当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 【适用解析】《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对此,法律实际上是授权当事人自由确定的。《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管理共有财产,需要由各共有人达成协议,同样,如何利用共有财产,也必须要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定共有物的财产利用。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全体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对此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资料讲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应为按份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应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填补了该物权在立法上的空白,亦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守。《物权法》用专章对这一制度加以规定,但仍有部分问题没有解决。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所属性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这一问题有何现实意义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作解答。 某栋高层建筑住宅楼外墙因失修而脱落一块墙砖,致人损伤。假设在无管理人的情况下,该栋楼全体业主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内区分共有人之间的责任应作何种划分?是按份承担还是共同承担?自然需要在区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后方能作答。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是何种共有呢?这就应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上加以分析。 首先,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依具体份额享有所有权,并按该份额比例承担管理费等义务;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在同等权利下享有所有权,共同承担义务。 其次,在处分共有物上,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共同共有时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最后,分割请求权的行使上不同。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必须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方得以请求分割。更进一步区分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无否决权,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时不得转让共有权。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本身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在两个尤为重要的方面反映的都是按份共有性质。第一,虽然《物权法》未规定区分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怎样具体享有份额,但对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义务承担方面、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方面,作出了按相应份额比例确定的规定。《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又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在承担共有部分维修基金时,是根据各首次购房合同价款2%比例缴纳,而决定价款的主要因素就是专有部分面积。另外,从区分所有人对该物业享有的产权登记面积上,也很直接的反映了分摊建筑面积是根据套内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而计算出的,尽管分摊面积不等于共有部分,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第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决策方面,直接体现了专有部分面积多少所代表的表决权。《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整个物业进行管理服务,是业主共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业主享有管理权的同时,管理费用也是根据业主各自房产面积大小来决定物业管理费的多少。 当然,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存在特殊性。特殊性在使用权方面,共有权人对共用部分平等地享有使用权;在处分权方面,共有权人不能对共有部分要求分割,也不存优先购买权问题。但主要性质与特殊性两相比较,按份共有的性质是主要的。这一点,从学理上把区分所有之共有权亦称为“共同部分持分权”或“持分共有权部分”,也得到反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在性质上应定性为按份共有,是基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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