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售给个人。

第四条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独用、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

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出售。

第五条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其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人参加住房保险。

无租赁关系的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按照“先售后租”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优先的原则,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个人。

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

第六条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购买自住公房,房屋产权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

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

第七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由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组成。

第八条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暂定双职工年收入合计超过3?6万元为高收入家庭。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1994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851元/平方米。

第九条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负担价按本市上一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购买新建砖混一等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住房计算,1994年的负担价为396元/平方米。抵交价按双职工合计工龄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贴现的80%计算,1994年的抵交价为251元/平方米,本市1994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为647元/平方米。

第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测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当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根据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水平确定。计算新房负担价的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步提高,1995年前为3倍,以后每年提高0.1倍,2000年达到3.5倍。随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增加,出售公有住房逐步由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第十一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给予以下房价折扣:

(一)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标准价购买旧住房,负担价以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为基数按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折扣率为2%,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抵交价折扣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前述两项折扣合计,1994年旧房的年折扣率为新房标准价的1.48%。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房屋按《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二)个人购买现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1995年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三)根据购房职工1992年以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一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1994年每年工龄折扣额为3.86元/平方米。职工工龄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四)根据购买房屋所处地域、房屋结构、层次、朝向、设施、装修标准以及使用方便程度等因素,给予折扣。

(五)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折扣,折扣率参照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确定,1994年的折扣率为实际售价的20%。

第十二条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先按以标准价出售的办法计算实际售价,再乘以当年成本价与标准价的比值。1994年成本价与标准价的比值为1.31.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一类区域不得低于150元,二类区域不得低于140元,三类区域不得低于135元,四类区域不得低于130元;五类区域不得低于125元,六类区域不得低于120元。

第十三条个人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限一次。购房面积按青岛市规定的住房标准控制,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

个人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所在单位同意给予调整分配住房时,可以按同期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所调整的新房。但同时应将原已购买的住房以同期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市直管公有住房须一次付清购房款。

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单位不得贴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人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第十五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和在本市工作的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支付或折抵购房款。职工购买住房后,仍享受目前的住房补贴和单位按规定资助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个人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房屋产权手续齐全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个人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其他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应按《青岛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售、出租、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规定的税费。

第十八条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分户门以内的维修由购房人自理。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付购房款的2%,作为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基金。以基金利息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按其面积比例另行分摊。

维修基金由产权人、居委会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

责管理,在未成立管委会之前,管委会职责由原房产经营单位代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管理维修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物业公司负责。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暂由售房单位负责,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的售房收入提取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后,国有住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财政和留归单位,全额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售房单位谎报所售房屋情况的(包括面积、售价等)对售房单位处以实际售房价款的5%至10%的罚款,并责成售房单位重新申报;

(二)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出售房屋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购公有住房的,取消当事人购房资格,收回房屋,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不足5年擅自出售和变相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市场价与原购房价的差额部分,并对出售人处以“差额”部分一至二倍的罚款。

依本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驻青部队所管住房,按军队房改方案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青岛市1994年新建住房单位面积标准价格表(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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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钢|钢|砖|砖|砖|砖|砖|砖|

|单位面积标准价|混|混|混|混|混|木|木|木|

||一|二|一|二|三|一|二|三|

|区域类别及增减率|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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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105)|1153|904|679|532|429|728|663|520|

|----------------|----|----|----|----|----|----|----|----|

|二类区域(100)|1098|861|647|507|409|693|631|495|

|----------------|----|----|----|----|----|----|----|----|

|三类区域(95)|1043|818|615|482|389|658|599|470|

|----------------|----|----|----|----|----|----|----|----|

|四类区域(90)|988|775|582|456|368|624|568|446|

|----------------|----|----|----|----|----|----|----|----|

|五类区域(85)|933|732|550|431|348|589|536|421|

|----------------|----|----|----|----|----|----|----|----|

|六类区域(80)|878|689|518|406|327|554|505|396|

|--------------------------------------------------------|

|1、区域类别按照青岛市售房区域分类表划分。|

|备注2、负担价=标准价-抵交价(251元/平方米)|

|3、各类房屋的成本价=标准价#2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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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公式(一)按标准价售房的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215;(1-年折扣率#215;已竣工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215;购房工龄)-(负担价#215;现住房折扣率)〕#215;(1-调剂系数之和)#215;该住房建筑面积+设备装饰费用》#215;(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按成本价售房的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的实际售价#215;当年成本价/当年标准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本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

“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 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扬公司团结互助、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理念,体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特在公司内部设立“爱心互助基金”。 “爱心互助基金”以帮助因遭遇灾害、重大病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需要援助的员工为目的,以企业为平台,全员参与为原则,以爱心资助为纽带,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爱心活动。 第一章定义及用途 1.爱心互助基金是天顺、天亨、天元(含旗下各分子公司)广大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正式员工)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机构,是企业内部帮扶基金。 2.基金以“企业倡导、员工参与,关爱员工、服务员工”为基本原则,建立员工与员工间、企业与员工间互帮互助的良好机制。 3.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对员工救助时,将与员工在职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 1.本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总经理担任(管委会成员另行任命)。 2.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及义务: ①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②负责基础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 ③负责受理困难员工救助的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④修改基金管理制度; ⑤决定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 3.基金管理委员会年末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会员 1.公司在职员工,凡自愿参加基金会,并按月缴纳会费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2.会员享受以下权力: ①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②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申请补助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②按月交纳会费,会费在工资中扣交,所缴纳的会费用于自助或互助; ③本基金所有员工退出本基金时,其原有享受本基金之各项权益自动消失,同时已 缴纳爱心基金、捐赠的资金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管理要求 1.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来源: ①公司依据上年盈利情况对基金会的专项配套资金; ②员工爱心捐款和其它客户、供应商及外部机构或公司以外其他社会人员爱心捐赠; ③基金会员每月工资中扣除10元作为基金会基金; ④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以及公司依制度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收入; ⑤公司组织的捐款活动。 2.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要求: ①本基金收到的各项款项均要存入本基金会专用账户; ②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③本基金会财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 用; ④本基金会收支项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互助基金帮扶范围

慈善协会章程

慈善协会章程

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1999年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69号令)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04-6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

慈善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慈善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和作用,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有效的投资方式,使慈善基金实现增值保值,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来源及性质 本慈善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用于开展安老、扶孤、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救灾等救助工作及促进大良慈善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三条基金投资的范围 (一)本慈善基金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进行投资,以保证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采取分散投资方式,可以在商业银行定期储存生息,可以购买国债生息,可以进行其他无风险性或低风险性的投资。 (三)不能用于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投资或经营性、生产性领域投资。 (四)单项投资金额不能超出???万元。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项目分析,对各种投资方式进行研究认证、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并形成投资建议报告。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基金管理投资的相关事宜,并初步审议通过投资项目;??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常务理事会会议直接审议决定。 (三)经常务理事会初步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投资项目的实施。 (四)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运营采用两种管理模式,本会内部管理层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本会基金的投资实施,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投资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一)投资增值收益的用途: 1. 资助慈善救助项目; 2. 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经费; 3.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慈善项目。 (二)慈善会专项核算基金投资盈亏,投资管理及运作严格遵循本办法,并每年定期将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大良慈善会监事会、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稽核。 第六条本办法经二O一一年月日第二届理事会 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XX市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X市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投身公益,创造一个处处充满 爱的生活环境,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协会口号: 第五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协会接受主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主要活动范围是XX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等国学礼仪的宣 传教育活动 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 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宣传推广环保知识,消防知识接受各种捐赠现金

和物资,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有特殊贡献的还将设立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服务项目并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 年满18 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4. 遵守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2. 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 授予会员资格 3. 进行志愿者入会仪式,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识等身份凭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培训 3. 要求协会提供活动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 上传

XX协会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XX基金”是在XX的指导下,由XX牵头,成立的一支慈善机构。接受来自社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款。协会对所捐款项负有运作与管理责任的基金。 第二章目的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基金。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基金使用目的在于帮助社会老、弱、病、残、偏远山区人民等弱势群体,履行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现金、实物等捐献来源 1、会员捐赠; 2、接受政府资助,可采取义卖,义工慈善捐助的活动形式筹集基金; 3、协会资助:协会每年从会费收入中提取5-15%注入基金; 4、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捐款; 5、员工自愿捐款; 6、不定向募集:(专项募集)以特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活动,该活动募集的捐赠在完成指定对象救助任务后,其剩余部分转入基

金,实行定向救助。 7、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基金管理 1、慈善基金是单独设立的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协会慈善事业的建设分为定向救助与不定向救助; 3.1 定向救助:定期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条件(两者满足其一即可):1、当慈善基金池内累积达到5万元; 2、每年组织一次慈善捐助活动。捐助方案由慈善基金管委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决定。 3.2 不定向救助:因特定救助起因、特定救助对象而进行发起的救助活动。不定期开展,视需捐助事由与协会发展情况而定。完成救助后的剩余基金转入定向救助。 4、慈善救助活动超出预算部分由慈善基金管委会成员共同承担; 5、本会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据或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对受赠捐赠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篇一:辽宁省慈善总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辽宁省慈善总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一、 办公室 主 任:赵是兵秘书长兼 1、负 责文件的收发、 印刷、传阅、归档等工作,负责保密工作,负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2、负 责总会大事记。 3、负 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4、负 责办理社团年检、代码证年检等工作。 5、负 责工资、保险、劳务、福利等日常开支。 6、负 责财务的日常工作,争取政府财力支持,起草年度请款报告和使用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资金使 用预算。 7、负 责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报刊订阅,公务接待,车辆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安全工 作。 二、 宣传部 主 任:马宏副秘书长兼 1、开 展赈灾、扶贫、济困、助医、助孤、助学等重大活动的社会动员工作。 2、负 责综合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起草总会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文字材料。 3、负 责慈善信息的收集、负责新闻宣传、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 4、负 责策划大型宣传活动。 、负责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6、负 责《辽宁慈善信息》,更新辽宁民政信息网慈善网页工作。 7、负 责联络各市、县(区)慈善组织。 三、 募捐部 主 任:孙延涛副秘书长兼

1、负 责接收慈善捐款、捐物,负责捐赠物资的存储、发运、拍卖、变现等工作。 2、统 计年度接收捐款、捐物的情况,负责公示。 3、依 据相关规定汇缴、拨付捐赠款物。 4、接 待捐赠者的来访。 5、策 划、组织各类募捐活动,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组织捐赠仪式。 6、规 范募捐工作流程,建立募捐工作规章制度,负责保管捐赠款物收据。 7、负 责联络省慈善总会理事。 四、 项目部 主 任:王世范 1、负 责策划慈善项目,起草慈善项目书。 2、负 责慈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负 责组织实施省内救助项目的定向捐赠款、物的发放。 4、根 据项目需求组织启动仪式、发放仪式。 、负责汇总慈善项目数据,负责项目效果评估。 6、负 责项目检查、公示、总结、存档等工作。 篇二:慈善总会工作报告 x x市慈善总会工作报告 2011年10月日) 位代表、各位理事、同志们、朋友们: 我市 慈善总会是2006年的4月18日正式启动的。过去的几年里,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 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和热心参与下,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 标,按照总会宗旨、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 救助。为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在我代表第二届 理事会向大家作工作报告。 一、 工作回顾 xx市 慈善总会成立六年多了,六年来,我市慈善事业从最初的起步阶段到初级发展阶段,我们通过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铁政策[1995]71号 发布日期:1995-5-17 执行日期:1995-5-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明确的铁路住房,除被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铁路职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职工出售:影响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规划的住房;危险房屋;违章建筑;临街宜改造为商业用房的住房;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有纪念意义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以自住为目的,符合本单位规定的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均可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职工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并逐步向成本价过渡。 第五条成本价的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房小我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经过大修和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 第六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自行定期安全排查,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排查治理工作。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所属居(村)委会应当依据区、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贯彻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好经常性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对危险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将每次排查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和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房屋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并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分工,协助

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洋河新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10万元千元或五万元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

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性会员。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1、新城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洋河新城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慈善总会章程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

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来源:作者:时间:2008/10/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样本

慈善合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原则 (-)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二)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合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会秘书长每季度将捐赠款情况向令长及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慈善资金的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捐款收入; 2、物业管理收入; 3、政府资助;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 2、物业收入总额的50%划入基本金; 3、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30%划入基本金。 (-)会员活动经费收入 1、按5%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专项活动赞助费; 4、政府资助; 5、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三、资金收入管理 (-)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3、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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