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2020年(金融保险)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2020年(金融保险)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金融保险)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邹光伟壹、立法上的缺陷

主要体当下以下六个方面:

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确有错误”这壹规定不科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这虽然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且节约诉讼成本,但这壹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壹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且无错误,则必然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壹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和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况且对于必须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且不知晓,所以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且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俩审终审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必须重审和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壹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如果也必须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且不高。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主要表当下这么俩方面:第壹,提起申诉和重新审理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首先,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时间限制,壹些重要证据有可能经过壹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如果经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其次,没有次数限制,容易造成人民法院重复检查、审理案件甚至作出反复多次裁判。这就使法院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少“确有错误”的案件翻来覆去审理多次,最后仍是维持最初的决定,不仅影响了法院裁判效力的稳定性,损坏了法院的形象,而且破坏了对法院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白白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大量的成本,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的实现,这无疑和公正和效率原则是相悖的。而且从目前法院的机构人员设置情况见,壹个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基本上只有组成壹个合议庭的人员,如果多次重新审理,法院也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每次都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刑事案件的重新审理未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原生效裁判存有错误的举证时效。对当事人的举证时效进行限定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途径之壹,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而且这也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重新审理的壹种条件限制,即在规定期限内举不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原生效裁判存有错误,则不能立案重审。从而避免了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盲目性,也消除了当事人将诉讼的重心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心理,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3、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前提是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所以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也就必须予以纠正。这实际上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了壹种业务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监督和被监督之关系。况且上级人民法院这种行为是壹种典型的提前介入、定调再审的行为,从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权。

4、应当重新审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四种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上述列举性规定中能够见出,法律仅将实体错误作为重新审理的范围,将程序错误排除在外了。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院长“发当下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亦是指实体问题。中国有句古语叫“无规无矩,难成方圆”,而司法中所依据的程序就是壹种规和矩,从中我们不难见出程序在司法中的重要性。司法壹词的英文表述是administrationofjustice,其词面意思即为“公正地实施”,而这个“公正地实施”的依据就是程序。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基本区别,程序违法,必须造成法官的恣意擅断,实体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因为“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壹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审范围只局限于实体违法,本身就是壹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基于此,2001年9月21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审监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提出将违反法定程序纳入了再审的范围。

5、重新审理的方式规定不科学。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如果原来是第壹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壹审程序进行审判。我们知道,第壹审程序能够适用合议制,也能够适用独任制,而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同时又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即只能适用合议制。所以第206条的规定在此就形成了相互矛盾的情形。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又规定,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二审程序能够开庭审理,也能够进行

书面审理。既然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正义的最后壹道屏障,那么在审理时就应更加慎重、仔细,况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首先必须是确有错误的,重审时必须纠错。如果进行书面审理的话,不仅剥夺了当事人辩论、陈述、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增加了审判工作暗箱操作之嫌,而且也是壹种过于草率的行为,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这无疑和我国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相悖。此外,审判监督案件的重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很多情况下也不宜照搬壹、二审程序审理。如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范围只能是申诉理由和抗诉理由,而不能按原审程序审理起诉或上诉理由;对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称呼就不能反映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下;刑事审判监督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不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等等。

6、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发回重审的归口问题没有明确。如按壹审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是上诉到上壹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仍是对口业务庭?上壹级人民法院若发回重审,是由下壹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仍是相关业务庭审理?按二审程序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若发回重审,又该归口哪壹部门处理?这些问题在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都没有予以明确,各地法院也是根据各地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审判监督庭按壹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上壹级人民法院是归口审判监督庭,而有的地方则是归口到刑事庭。按二审程序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依壹审程序审理后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如果发回重审,有些地方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有些地方则是归刑事庭审理,有些地方甚至将有的案件让刑事庭审理,有的案件则让审判监督庭审理。由于对这些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没有相关的解释,所以实践中易使业务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分工产生混乱,丧失了法律的统壹性。

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1、立案渠道不规范。实践中,有相当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再审是由于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人大、政协、政法委等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再向人民法院发出建议或建议书,建议重新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对这些部门的建议往往都很重视,壹般都会予以立案重新审理。诚然,这些部门能够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特别是人大的监督权,宪法已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4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第7条中也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且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但且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明确了这些部门在审判监督案件立案方面的权限。所以,这此立案渠道不仅有失规范,而且缺乏法律依据,容易造成刑事案件立案重审的盲目性。

2、开庭审理十分困难。这是目前刑事案件重审中最突出的壹个问题,主要表当下俩方面:第壹,被告人到庭困难。壹般而言,开庭地点都是在法院所在地,这就涉及到壹个被告人到庭的问题。被告人如果刑满释放了,即使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往往也不愿出庭,有的甚至远走高飞,杳无音讯。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因已刑满释放成了自由公民,法院开庭如果采取强制拘传到庭,又于法无据,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到庭,又无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如果尚在服刑,法院要让其到庭则需要通过壹系列繁琐的手续且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除须征得劳改局的批准外,仍要经过监狱的同意,同时由于被告人壹般都是在异地服刑,押解回来变更羁押场所仍须由公安机关配合执行,开完庭后,把被告人押解回去,自然又要经过这样壹系列的程序。多被告的案件因各被告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服刑,其工作量无疑更大。把这些被告人长途押解到庭,不仅手续复杂,开支巨大,而且安全难以保证。当地公安机关因

怕发生被告人脱逃事件,往往也不愿意接纳这些临时羁押在本地的人员。第二,检察机关出庭问题。对于非抗诉案件,因法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往往不愿派人出庭,从而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开庭。而有些重审的刑事案件发现了新的证据,又必须开庭进行质证。对于抗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按撤诉处理,法律亦缺乏相应规定。

3、审判监督案件重新审理和审判委员会关系不明确,实际操作不规范。首先,立案是否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规定不完善。根据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明确了对本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立案重审,而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重审是否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则未予明确。实践中有的法院是由立案庭直接立案,有的是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立案,有的则是由合议庭或合议庭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地做法不壹。其次,审判监督案件是否必须由审判委会讨论决定不明确。现实中很多地方已形成了凡审判监督案件壹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习惯做法,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再次,本院的生效裁判若原已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重审时是否仍需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明确。依惯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重新审理改判和否不能由合议庭决定,但若再由同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则又牵涉到审判委员会是否应执行回避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案件重新审理的合议庭回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对审判委员会是否必须回避没有加以明确。所以,原已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重新审理时要不要经过审判委员会都存在着矛盾,这是同级重审中的壹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4、多被告共同犯罪案件和死刑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首先,对于多被告共同犯罪的案件,牵涉到壹个部分被告提出申诉的,是否必须全案审理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壹且处理。而

对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法律却缺乏相应规定。如果仅对部分提出申诉理由的被告犯罪事实和量刑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则势必造成整个案件被告人之间量刑的失衡。如果考虑到量刑的平衡而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则违背了那息诉服判的被告人的意愿,即被告人未提出申诉却被法院私自剥夺了其服从原判决的权利。而且有的被告人已刑满释放,如果通过全案审理平衡了量刑而给这些被告人减轻处罚,势必又涉及到国家司法赔偿的问题。实践中目前对此尚无壹个俩全之策。其次,对于死刑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亦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1、3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重审期间是不停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即使是死刑案件也不例外。这也是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区别之壹。根据这壹规定可知,当该死刑案件的重新审判仍未结束时,该死刑犯已经被执行死刑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和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左的。有的死刑案件是在死刑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之后,其他被告人才提出申诉的,如果这些申诉确实有理,法院就应该立案重审。而此时由于原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已被执行,势必造成有些关键的事实死无对证,难以查清,或即使查清了,原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应减轻处罚而无法补救的局面。

5、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重审的刑事自诉审判监督案件,侵犯了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可知,在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性质和种类上,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壹定程序上是相似的,如法律赋予了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相似的案件处分权,即允许当事人提起或撤回诉讼或反诉,自愿和解或自愿庭审调解等。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已生效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侵害了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申请重审自然在理。但如果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重审请求权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能够依职权提起重审。这虽然对

有效地惩罚犯罪是有益的,然而却是和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自诉案件的处分权相矛盾的,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对受损害当事人处分自己利益权利的侵害,是壹种典型的国家公权对当事人私权的侵犯。而且因此给爱损害的当事人增加的诉讼成本大于因案件重审而获得的利益时,该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如果由该当事人承担,则又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给受错误裁判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目的不相符。

▲铸钢件缺陷原因分析

铸钢件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铸钢阀门由于其成本的经济性和设计的灵活性,因而得到广泛的运用。由于阀门铸件的基本结构属于中空结构,形状比较复杂,铸造工艺受到铸件尺寸、壁厚、气候、原材料和施工操作的种种制约,因此,铸钢件常常会出现砂眼、气孔、裂纹、缩松、缩孔和夹杂物等各种铸造缺陷, 生产控制有一定难度,尤以砂型铸造的合金钢铸件为多。因为钢中合金元素越多钢液的流动性越差,铸造缺陷就更容易产生。 一、铸钢的铸造工艺特点 铸钢的熔点较高,钢液易氧化、钢水的流动性差、收缩性大,其体收缩率为10~14%,线收缩为1.8~2.5%。为防止铸钢件产生浇不足、冷隔、缩孔和缩松、裂纹及粘砂等缺陷,必须采取较为复杂的工艺措施: 1、由于钢液的流动性差,为防止铸钢件产生冷隔和浇不足,铸钢件的壁厚不能小于8mm;浇注系统的结构力求简单;采用干铸型或热铸型;适当提高浇注温度,一般为1520°~1600℃,因为浇注温度高,钢水的过热度大、保持液态的时间长,流动性可得到改善。但是浇温过高,会引起晶粒粗大、热裂、气孔和粘砂等缺陷。因此一般小型、薄壁及形状复杂的铸件,其浇注温度约为钢的熔点温度+150℃;大型、厚壁铸件的浇注温度比其熔点高出100℃左右。 2、由于铸钢的收缩量较大,为防止铸件出现缩孔、缩松缺陷,在铸造工艺上大都采用冒口、冷铁和补贴等措施,以实现顺序凝固。

3、为防止铸钢件产生缩孔、缩松、气孔和裂纹缺陷,应使其壁厚均匀、避免尖角和直角结构、在铸型用型砂中加锯末、在型芯中加焦炭、以及采用空心型芯和油砂芯等来改善砂型或型芯的退让性和透气性。 4、铸钢的熔点高,相应的其浇注温度也高。高温下钢水与铸型材料相互作用,极易产生粘砂缺陷。因此,应采用耐火度较高的人造石英砂做铸型,并在铸型表面刷由石英粉或锆砂粉制得的涂料。为减少气体来源、提高钢水流动性及铸型强度,大多铸钢件用干型或快干型来铸造,如采用CO2硬化的水玻璃石英砂型。 二、铸钢件常见的铸造缺陷 铸钢件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的铸造缺陷,常见的缺陷形式有:砂眼、粘砂、气孔、缩孔、缩松、夹砂、结疤、裂纹等。 A )砂眼缺陷 砂眼是由于金属液从砂型型腔表面冲下来的砂粒(块),或者在造型、合箱操作中落入型腔中的砂粒(块)来不及浮入浇冒系统,留在铸件内部或表面而造成的。砂眼缺陷处内部或表面有充塞着型(芯)砂的小孔,是一种常见的铸造缺陷。 B)粘砂缺陷 在铸件表面上,全部或部分覆盖着一层金属(或金属氧化物)与砂(或涂料)的混(化)合物或一层烧结构的型砂,致使铸件表面粗糙,难于清理。粘砂多发生在型、芯表面受热作用强烈的部位,分机械粘砂和化学粘砂两种。机械粘砂是由金属液渗入铸型表面的微孔中形成的,当渗入深度小于砂粒半径时,铸件不形成粘砂,只是表面粗糙,当渗入深度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 一、决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特征是:首先,这种方式只能发生在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作出的再审决定。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加以纠正。但不同的法院提起的方式不尽相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采用的是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采用由院长提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在实践中,尽管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时通常均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再审本身不是提起的方式,提起的方式是决定采用提审还是采用指令再审,这与各级法院纠正自己错误裁判的决定再审方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次,这种决定再审是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不能直接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是否

测试缺陷分析

测试缺陷分析 摘要: 测试活动作为IT项目和产品开发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发现产品或组件的缺陷,并反馈给开发组修复验证这些缺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外发产品的质量。对这些测试活动发现的缺陷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有助于我们进行质量预测、进行过程改进、量化的衡量产品质量。 关键词: 测试分析、过程改进、质量预测、过程能力、缺陷 正文: 项目研发过程中,我们通过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发现了大量的缺陷。我们把这些Bug输入到Excel或者其他测试管理系统中,跟踪其解决。一旦 Bug fix完成后,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就把这份bug list束之高阁,偶尔能想到的用途就是拿出来衡量测试组的绩效,或者用来评估开发组的质量表现。 一般来说质量分析有以下集中情况 利用缺陷引入-发现矩阵分析 缺陷有发现阶段和引入阶段两个重要指标,发现阶段和引入阶段可以是软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根据这两个阶段可以绘制出一个矩阵,从而分析出软件开发各个环节的开展质量,找到最需要改进的环节。 开始例子分析之前先解释一下缺陷引入-发现矩阵的一些概念。 矩阵的每行表示该阶段或活动发现的各阶段产生的缺陷数;矩阵的每列表示该阶段或活动引入的缺陷泄露到后续各环节的缺陷数。 缺陷移除率定义为:缺陷移除率=(本阶段发现的缺陷数/本阶段引入的缺陷数)*100%。如需求阶段一共引入了15个缺陷,需求评审时候只发现了2个,设计过程中发现了10个,编码和单元测试阶段发现了两个,还有一个直到系统测试阶段才被发现。这样,需求阶段的缺陷移除率=2/15*100%=13%。它反映的是该活动阶段的缺陷清除能力。 反过来还有一个概念,缺陷泄露率,就是有多少本阶段引入的缺陷没有在本阶段发现而是被泄露到后阶段环节才被发现。其计算公式为:缺陷泄漏率=(下游发现的本阶段的缺陷数/本阶段注入的缺陷总数)*100%。显然,它等于[1-缺陷移除率]。它反映的是本阶段质量控制措施落实的成效。 下面是一个分析例子:

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1.下述各项中,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哪一个?()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某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此时,应如何处理? () A.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 B.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 C.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D.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 3.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钱某有权提起申诉 B.路某有权提起申诉 C.杨某享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 D.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后,生效的裁判应暂缓执行 2.甲,男,15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若人民法院重审,甲的申诉需具备哪些条件? ( )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 B.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D.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有( ) A.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B.被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 C.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D.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三、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2.【答案】C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3.【答案】C 【解析】审判监督程序中,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A、B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同级法院提出,注意:二审抗诉是由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203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且提起申诉不具有阻却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 2.【答案】ABD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种缺陷分析与产生原因

锻造成形过程中的缺陷及其防止方法 一、钢锭的缺陷 钢锭有下列主要的缺陷: (1)缩孔和疏松 钢锭中缩孔和疏松是不可避免的缺陷,但它们出现的部位可以控制。钢锭中顶端的保温冒口,造成钢液缓慢冷却和最后凝固的条件,一方面使锭身可以得到冒口中钢液的补缩,另一方面使缩孔和疏松集中于此处,以便锻造时切除。 (2)偏析钢锭中各部分化学成分的不均匀性称为偏析。偏析分为枝晶偏析和区域偏析两种,前者可以通过锻造以及锻后热处理得到消除,后者只能通过锻造来减轻其影响,使杂质分散,使显微孔隙和疏松焊和。 (3)夹杂不溶于金属基体的非金属化合物称为夹杂。常见的夹杂如硫化物、氧化物、硅酸盐等。夹杂使钢锭锻造性能变化,例如当晶界处低熔点夹杂过多时,钢锭锻造时会因热脆而锻裂。夹杂无法消除,但可以通过适当的锻造工艺加以破碎,或使密集的夹杂分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夹杂对锻件质量的影响。 (4)气体 钢液中溶解有大量气体,但在凝固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析出,以不同形式残存在钢锭内部。例如氧与氮以氧化物、氮化物存在,成为钢锭中夹杂。氢是钢中危害最大的气体,它会引起“氢脆” ,使钢的塑性显著下降;或在大型锻件中造成“白点” ,使锻件报废。 (5)穿晶 当钢液浇注温度较高,钢锭冷却速度较大时,钢锭中柱状晶会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整个截面都形成柱状晶粒,这种组织称为穿晶。在柱状晶交界处(如方钢锭横截面对角线上),常聚集有易熔夹杂,形成“弱面” ,锻造时易于沿这些面破裂。在高合金钢锭中容易遇到这种缺陷。 (6)裂纹 由于浇注工艺或钢锭模具设计不当,钢锭表面会产生裂纹。锻造前应将裂纹消除,否则锻造时由于裂纹的发展导致锻件报废。 (7)溅疤 当钢锭用上注法浇注时,钢液冲击钢锭模底而飞溅到钢锭模壁上,这些附着的溅沫最后不能和钢锭凝固成一体,便成溅疤。溅疤锻造前必须铲除,否则会形成表面夹层。 二、轧制或锻制的钢材中的缺陷 轧制或锻制的钢材中往往存在如下缺陷: (1)裂纹和发裂 裂纹是由于钢锭缺陷未清除,经过轧制或锻造使之进一步发展造成的。由于轧制或锻造的工艺规范不当,在钢材内引起很大的内应力,也会造成裂纹。断面大、合金元素多的钢材容易产生裂纹。 发裂是深度为0.50~1.50mm 的发状裂纹,它是轧制或锻造时由于钢锭皮下气泡沿变形方向被拉长或夹杂物沿变形方向伸长而形成。发裂一般需经酸洗后才能发现。 (2)伤痕和折叠 伤痕是钢材表面上深约0.2~0.30mm 的擦伤、划伤细痕。折叠一般由于轧制或锻造工艺不当造成。 (3)非金属夹杂和疏松

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

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 [摘要]如何规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立法,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明确执法机构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过度包装;生产者责任制;循环经济;绿色包装;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包装通用术语》中的定义,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等的总体名称。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分别采用相应的材料与技术,使包装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质的要求。包装容器大小与内装商品相宜,包装费用,应与内装商品相吻合。过度包装是相对正常包装而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很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过度包装(excessive package)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

商品过度包装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消费者抛弃大量包装废弃物,加重对环境的污染。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第二,浪费大量资源。包装工业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钢铁、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紧缺资源。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这2800亿元相等于筹备7年来直接跟北京奥运相关的总投资额。第三,同时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过度包装在市场上泛滥,迫使消费者支付额外的巨额包装费;而经营者利用夸大包装装饰功能的方法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润,在短期内,企业营利可能会有明显上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商品包装愈演愈烈之势,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刺激了商品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商品过度包装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等不正之风,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宗旨相悖。 从环境法哲学的意义上讲,过度包装行为违背了环境伦理。环境伦理是指人对自然的伦理。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传统的伦理道德是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环境伦理将伦理道德的视野扩展到了自然。它从本质上就是要建设一

对考察干部的不足或缺点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的分析

对考察干部的不足或缺点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的分析 党的十七报告提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切实把干部考实、考准,是准确识别干部、公正评价干部、科学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素质的关键所在。在干部考察中对干部的缺点、不足方面的考察,存在着事实不清楚、评价不准确,深层次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和发现,这是干部考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这些难点问题不重视,不予很好地解决,就可能导致用人失误。为此,笔者结合日前政法系统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根据自身多年在干部考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难点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形成的及原因 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对干部往往是正面的评价比较充分,收集的量大,也比较容易掌握,在考察材料中也体现的突出,所占篇幅也较大。而对缺点、不足,乃至问题了解的则比较少,难以搞透彻,在考察材料中往往就是一小段,甚至就是一句话,而且比较笼统、无关痛痒:诸如“有时有急躁情绪”、“批评人比较严厉,不注意场合方法”、“抓工作有时过急”等等,正所谓“优点一大篇,缺点一句话”,缺乏对干部的整体把握和深层次的了解和评价,“千人一面”,优点、成绩,详实具体;缺点、不足,原则抽象。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考察方式方法方面看。一是考察时间较为仓促,有时是突击式的考察。实施考察有时只是半天或一两天的时间,由于准备不充分,难以全面、深入,触及

不到深层次的问题。即使了解到一些问题的苗头,也由于受时间限制,无法查实。二是考察方法比较简单陈旧。目前,对干部的考察主要以集中性的常规性考察为主,一般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形式,听得多,看得少,了解干部的静态状况多,掌握动态情况少,缺乏对现场和实地的考察、考核,更缺乏现代的科技手段。三是群众参与度不够。参与考察的范围窄,层次比较单一,往往是在干部圈内考察干部,注重向上级和同级了解情况,有时仅局限在班子成员和正职中层干部,限制了谈话者的职务,忽略了基层的反映,缺乏全面性和代表性。四是对干部的考察视野存在局限性。往往局限在工作范围内,对业余活动及家庭情况调查了解得不够或者根本不考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了解和掌握得不够。 (二)从考察客体及环境方面看:一是普遍存在思想顾虑或心理上的障碍。怕自己所说的话泄露出去遭打击报复,对考察对象的问题不敢讲、不愿讲;或是得了好处昧着良心讲假话;或认为自己是“白丁”说了实话也不起作用,是走形式,提了意见也白提。二是少数被考察单位和个人人为设置假象。存在“往出推”的现象,有的干部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业绩也不突出,按资历应该提,论工作能力不能提。对这样的干部,有的领导的对策是:我不用让别的单位用。由于出于这种心理,有的甚至把缺点说成优点。当组织上使用时,往往就露了“馅”。难怪有人说:“谁有好孩子往庙上送”,弦外之音让考察人去想。还有的事先设定谈话范围,谈些什么内容按领导意图行事,这种“一边倒”的谈话形式,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有的班子成员之间本来不团结,闹矛盾,甚至工作上互相拆台,老死不相往来。可是在考察时,却变得异常“团结”,心齐如一。盖子捂得死死的,掩盖彼此之间的矛盾。三是干部的问题具有蒙蔽性、隐蔽性、保护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上难以发现。大量的事实表明,有重大问题的干部中有许多都是比较有能力的干部,是位高权重的

我国产品缺陷问题分析

对我国产品缺陷问题的探讨 摘要: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产品存在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一个必备要件。产品缺陷的相关问题,不仅是诉讼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官关注的焦点,更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安全闸”。从产品缺陷的概念、分类以及认定的法理依据着手,我们可以逐步分析产品缺陷问题,这对解决我国产品责任法存在的问题大有帮助。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不合理危险 一、产品缺陷的含义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1.国外相关立法中的“产品缺陷” 有关产品责任诉讼的第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从此以后,西方社会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有关产品责任的完整法律。如1979年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也比较典型,其他西方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 2.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了双重标准。第一,考虑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第二,生产标准。但在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却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因此认定产品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存在着冲突。关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仍因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得并不明确。 二、缺陷产品的认定 (一)产品责任认定的一般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依其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也理所当然成为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二)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把“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缺陷的判断标准。考虑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即考虑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其投入市场;(2)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果某一种危险是一般消费者意识到,但仍愿意承担者,这不属于“不合理危险”;(3)如果由于认识和技术水准所限,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之下,将其制作的更安全或其他之替代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危险。(4)若产品的各项性能与标准都符合强制性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认定缺陷的另一个标准——生产标准,如果产品不符合保

压铸件常见缺陷和处理

铸件常见缺陷和处理 一、飞边: 飞边就是铸件在分型面上(或活动部位处)突出过多的金属薄片。产生的原因有: 1.压射前机器的调整、操作不合适。 2.模具及滑块损坏,闭锁原件损坏 3.模具镶块及滑块磨损 4.模具强度不够造成变形 5.分型面上杂物未清理干净 6.投影面积计算不正确,超过锁模力 二、气泡 铸件表面下,聚齐气体因热胀将表面鼓起的泡,称为气泡。产生的原因: 1.模具温度过高 2.金属液卷入气体过多 3.涂料过多,浇入前未燃净,使挥发气体被包在铸件表面。 4.排气不畅 5.开模过早 三、孔穴 孔穴包括气孔和缩孔 气孔,气孔有两种:一种是金属液卷入气体形成内表面光亮和光滑、形状较为规则的孔洞,另一种是合金熔炼不正

确或精炼不够,气体溶解于合金中。压铸时,激冷甚剧,凝固很快,溶于金属中的气体来不及析出,使金属内的气体留在铸件内形成孔洞。产生的原因有: 1.浇口位置选择和导流不当,导致金属液进入型腔产生正面撞击及漩涡。 2.流道形状设计不良, 3.压室充满度不够 4.内浇口速度太高,形成端流。 5.排气不畅 6.模具型腔位置太深 7.机械加工于量太大 8.涂料过多,在填充前未燃尽 9.炉料不干净,精炼不良 缩孔,铸件在凝固过程中,由于金属补充不足形成的暗色、形状不规则的孔洞。产生的原因有: 1.合金规范不合适,浇入温度过高 2.金属液过热时间太长 3.比压太低 4.余料柄太薄,最终补压不到作用 5.内浇口截面积过小(主要是厚度不够) 6.溢流槽位置不对或容量不够

7.铸件结构不合理,有热节部位,并且该处无法用溢流槽解决 8.铸件的壁厚变化太大 四、夹杂 夹杂又称为夹物、砂眼、夹渣。在铸件表面或内部形成不规则的孔穴部分或全部充塞着杂物,产生的原因有: 1.炉料不干净 2.合金精炼不够,熔渣未除净 3.舀取金属液时带入熔渣及金属氧化物 4.模具未清里干净 5.涂料中石墨太多 五、冷豆 冷豆也称铁豆,其表现是嵌在铸件表面,未和铸件完全融合的金属颗粒,产生的原因有: 1.浇注系统设置不当 2.填充速度过快 3.金属过早进入型腔 六、麻面 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填充时,金属液分散成密集液滴,高速撞击型壁,结果形成具有强烈流向的细小、密集的麻点区域。 七、印痕

缺陷分析总结报告

软件缺陷A software bug occurs whe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five rules is true: 1. The software doesn't do something that 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says it should do. 2. The software does something that 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says it shouldn't do. 3. The software does something that 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doesn't mention. 4. The software doesn't do something that 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doesn't mention but should. 5. The software is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hard to use, slow, or in the software tester's eyes will be viewed by the end user as just plain not right. 如果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或多种情况,即说明软件中出现了缺陷: 1软件没有实现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应该实现的功能 2软件实现了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不应该实现的功能,即超出了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范围 3软件实现了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提及的功能 4软件没有实现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提到但是他应该实现的功能 5软件测试人员认为软件难于理解,不易使用,运行速度缓慢,或者最终用户认为软件不符合行业操作流程和规范,是明显不管理缺陷的第一步是定义缺陷。 缺陷不可避免1软件是人类编写的,人难免会犯错误,这必然给软件留下不良的痕迹。2相比其他类型的项目,软件项目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软件产品与传统产品有很多不同的特征,如不可见性、灵活性高度的复杂性。 软件错误:指在软件生命周期内的不希望或者不可接受的人为错误,将导致软件缺陷的的产生 软件故障:指在软件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希望或者不可接受的内部状态 软件失效:软件运行时产生的一种不希望或者不可接受的外部行为结果,是系统对用户要求的偏离,是一种面向用户的概念。 需求规格说明书是软件缺陷最多的地方(1)主要是因为用户一般是非计算机专业人员,软件开发人员和用户的沟通本身就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对要开发的产品功能理解不一致(2)由于软件产品还没有设计、开发、完全靠想象力去描述系统的实现结果,所以有很多特性还不够清晰3用户的需求总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这些变化如果没有在产品规格说明书中得到正确的描述,就容易引起前后文、上下文的矛盾(4)部分开发人员对规格说明书不够重视,在规格说明书的设计和写作上投入的时间和人力不足(5)有时整个开发队伍的沟通也不够充分,可能只有设计师或者项目经理得到更多的信息较多 每个阶段注入的缺陷在本阶段就被发现和清除是最佳选择:1因为前期阶段注入的缺陷在后面阶段被发现和消除的代价高得多2软件缺陷发现或解决的越晚,修复软件缺陷的代价就越高3修正错误的代价不是随着时间线性增长,而是几乎呈指数级增长的。 软件缺陷报告记录哪些缺陷信息:缺陷类型(系统、数据、数据库、接口、功能、安全性、兼容性、性能、界面)、内容说明、备注 用哪些状态来标识和跟踪软件缺陷:提交、打开、拒绝、修复、关闭、推迟、重新打开 为什么缺陷的严重性和优先级不是一一对应的吗:因为修正软件缺陷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有事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发布和质量风险等风险 解决缺陷就一定是指修复缺陷吗?为什么?解决不一定是修正,也可能是其他处理方式,比如在下一个版本中修正或干脆不修正。总是,对每个被发现的缺陷处理的处理方式必须能够在开发组织中达成一致。 1.你所了解的软件缺陷管理工具中,你比较喜欢哪个?简单说明原因。 软件缺陷生命周期,说明其间可能出现的软件状态及状态间的转换、涉及到开发还是测试人员1,新建一个软件缺陷,是打开状态(open):审查缺陷,不是代码问题,就是设计需要修改2新建一个软件缺陷,是打开状态:审查缺陷,确定以后再修改,就是延期状态(later)3新建一个软件缺陷,是打开状态:审查缺陷,确认实际上没有这个缺陷或不是缺陷,可以将其关闭4新建一个软件缺陷,是打开状态:若不能清楚的重视,即认为缺少信息。需要返回到打开状态;否则修正缺陷后将其关闭,进行回归测试。 12、书写优良的缺陷报告应该遵循的“5C”原则是什么? (1)内容正确(correct):每个组成部分的描述正确,不会引起误解; (2)内容清晰(clear):每个组成部分的描述清晰,易于理解; (3)步骤简洁(concise):只包含必不可少的信息,不包括任何多于的内容; (4)结构完整(complete):包含复现该缺陷的完整步骤和其他本质信息;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d54557663.html,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正文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检刑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X X X法院X X 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成型缺陷原因分析

成型缺陷原因分析 2:加料量不够 3:注塑压力太低 4 :料温太低使塑料容体不好 5:注射速度太低 6 :注塑机喷嘴有异物 毛边 1:注塑压力太低 2:锁模力太低 3:加料量过大 4 :料温过高 5:保压时间太长 缩水 1:注塑压力太低 2:保压时间太短 3:注塑时间太短 4:加料量不够 5:料温偏高 1 :充填不足原因 2:毛边 A :模具分型面配合不良 3 :喷痕 制品缺陷 注塑机及成型条件 填充不足(缺胶) 1:注塑机注塑能力不够 模具(原料)问题 1:浇口不平衡(一模多腔) 2 :模具温度太低 3:排气不良 4:流道浇口太小 5 :流道,浇口有异物阻塞 6 :塑料原料的流动性不好 1 :模具配合面不严 2 :成型期间塑胶原料黏度太低 A :计量不足 B 止逆阀故障 1 :模具温度偏高或不均 2:浇口偏小 3 :浇道过窄小,产生较大阻力 4 :制品壁过厚或不均 5:塑料原料收缩率太大 成型常见缺陷解答 C 漏胶 D 射嘴堵塞 B :射出速度太快,压力过大 C 机台锁模力不足 C 模具进胶口设计不当

A模具表面温度太低 4结合线 A模具表面温度太低B射出速度太慢C模具排气不良 5料花 A材料含水量过高B料桶内原料结块单边下料C原料在料管滞留时间过长产生热分解 6烧焦原因 A射速太快B模具排气不良C模具进胶口设计不当 7剥离 A两种原料物性不一样,混合在一起造成。 8应力痕 A模具进胶口设计不当B射出速度慢,压力大 9黑点 A料管内塑胶之炭化物B非塑胶之杂质 10色纹 A不同色号之原料B原料滞留料管时间过久C模腔油污 11拉丝 A模具进胶口直径过大B射嘴温度太高C背压过高,松退太短 12顶白 A局部射出压力过大B肋骨处侧壁粗糙C脱模斜度不足 13粘模 A顶针分布不均B肋骨处侧壁粗糙C脱模斜度不足 14变形 A公模与母模温差过大B成品表面压力分布不均C模具进胶口设计不当D压力积中,分布不均产生应力残留 15气泡 A射出压力不足B模具进胶口设计不当C保持压力时间不足 16段差 A模具分型面配合不良B滑块分型面配合不良 常用塑料原料识别方法 名称英文燃烧情况燃烧火焰状态离火后情况气味 聚丙烯PP容易熔融滴落,上黄下蓝 烟少 继续燃烧 石油味 聚乙烯PE容易熔融滴落,上黄下蓝继续燃烧石蜡燃烧气味 聚氯乙烯PVC 难 软化 上黄下绿有烟离火熄灭刺激性酸味B射出速度太快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产品责任存在的问题

姓名:王莹班级:经济0902 学号:2009011881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产品责任存在的问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损害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赔偿是指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在范围上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还应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主要通过惩罚那些对于产品造成的损害具有主观恶性的责任人的行为,来威慑侵权者和他人的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性。 我国主张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因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越来越突出,惩罚性赔偿作为对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生产者进行惩罚的一种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实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进行判处的,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同时警示其他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就会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其在恶意生产行为中无利可图,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这样,经营者就会取消那种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人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有利可图的思想,改变对消费者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从而会更加重视自己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产品的安全性。因此,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威胁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同时,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生产出缺陷产品者施以重罚,也是抚平受害人所受创伤、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在问题奶粉事件中,生产者之所以甘愿冒险在奶粉里做文章,主要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即便被发现,往往赔偿的数额远不及其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这种有利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doc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

锌合金压铸件缺陷及原因

压铸件常见缺陷分析 一、锌合金压铸件表面有花纹,并有金属流痕迹产生原因: 1、通往铸件进口处流道太浅。 2、压射比压太大,致使金属流速过高,引起金属液的飞溅。 调整方法:1、加深浇口流道。2、减少压射比压。 二、锌合金压铸件表面有细小的凸瘤产生原因: 1、表面粗糙。 2、型腔内表面有划痕或凹坑、裂纹产生。 调整方法:1、抛光型腔。2、更换型腔或修补。 三、铸件表面有推杆印痕,表面不光洁,粗糙产生原因: 1、推件杆(顶杆)太长; 2、型腔表面粗糙,或有杂物。 调整方法:1、调整推件杆长度。2、抛光型腔,清除杂物及油污。 四、锌合金压铸件表面有裂纹或局部变形产生原因: 1、顶料杆分布不均或数量不够,受力不均: 2、推料杆固定板在工作时偏斜,致使一面受力大,一面受力小,使产品变形及产生裂纹。 3、铸件壁太薄,收缩后变形。 调整方法: 1、增加顶料杆数量,调整其分布位置,使铸件顶出受力均衡。 2、调整及重新安装推杆固定板。 五、锌合金压铸件表面有气孔产生原因: 1、润滑剂太多。 2、排气孔被堵死,气孔排不出来。 调整方法:1、合理使用润滑剂。2、增设及修复排气孔,使其排气通畅。 六、铸件表面有缩孔产生原因: 压铸件工艺性不合理,壁厚薄变化太大。金属液温度太高。 调整方法:1、在壁厚的地方,增加工艺孔,使之薄厚均匀。2、降低金属液温度。 七、铸件外轮廓不清晰,成不了形,局部欠料产生原因: 1、压铸机压力不够,压射比压太低。 2、进料口厚度太大; 3、浇口位置不正确,使金属发生正面冲击。 调整方法: 1、更换压铸比压大的压铸机; 2、减小进料口流道厚度; 3、改变浇口位置,防止对铸件正面冲击。 八、铸件部分未成形,型腔充不满产生原因: 1、压铸模温度太低; 2、金属液温度低; 3、压机压力太小, 4、金属液不足,压射速度太高; 5、空气排不出来。 调整方法:1、提高压铸模,金属液温度;2、更换大压力压铸机。3、加足够的金属液,减小压射速度,加大进料口厚度。 九、压铸件锐角处充填不满产生原因: 1、内浇口进口太大; 2、压铸机压力过小; 3、锐角处通气不好,有空气排不出来。 调整方法:1、减小内浇口。2、改换压力大的压铸机。3、改善排气系统 十、铸件结构疏松,强度不高产生原因: 1、压铸机压力不够; 2、内浇口太小; 3、排气孔堵塞。

产品责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产品责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合同法与侵权法在民法中分别占有着独立的领域。合同法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着重保护合同关系中相对人的履行 利益,侵权法则对权利人因固有利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进行保护。在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出现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融,再加上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则使该类案件更显得扑朔迷离。在审判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经常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合同)交织在一起,由于对两类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把两类案件的不同规则混在一起使用,使得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解决的是产品本身质量存在瑕疵导致产品需要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的问题。这类案件本质上是合同违约问题。合同法中,出卖人对合同标的承担的明示担保或者默示担保,解决的都是产品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合同利益受损问题。而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了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属于固有利益的损失,标的物瑕疵担保理论对此类问题解决已无能为力,这即属于产品责任要解决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两类规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产品缺陷的认定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债权人或者第三 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的认

定是产品责任的核心。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其一是法定标准,其二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在适用两个标准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有个层次问题,应当先看法定标准,如果不符合法定标准,则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而不用再关注不合理危险标准。如果符合法定标准,再判断是否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审判实践中关键是不合理危险的认定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英国产品责任法主要运用三种判断标准,即消费者预期标准、风险——收益标准以及贝克两分法标准。消费者预期标准对不合理危险的定义为:“被销售的产品的危险程度超出了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预期,且该消费者必须具有为社会所共知的有关产品性能的通常知识”。消费者预期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法院所考虑的是假设的“合同的消费者”会怎样预期,而并不考虑案件中实际消费者如何预期的;风险——效益分析法是通过对损害发生的风险和产品对社会的效益进行对比,如果前者超过了后者,则认定构成缺陷;贝克两分法是将消费者预期标准与风险——效益标准相结合作为判断标准,只有两个条件都满足时产品才没有缺陷。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考虑运用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