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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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

一、五大国有银行客户协议中有关条款

(一)工商银行:《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时可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银行

《农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领第二款:“乙方(贷记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

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三)中国银行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申请人)向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

2.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必要,与承担保密义务之

第三方开展服务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2、《长城信用卡申领和使用协议》

第一条申领第一款第2项:“甲方(信用卡申请人)同意,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与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3项:“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四)建设银行

1、《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客户确认部分:“本人……愿意接受贵行通过本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等联系方式以手机短信、电话外呼、信函等方式向本人传递业务通

知及金融信息。”

2、《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申领部分:

甲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包含甲方不良信息在内的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所查得的征信信息仅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乙方应对甲方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乙方认为为甲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所必需的第三方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建设银行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和代理人。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五)交通银行

1、《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第三款“甲方(交通银行分行授权支行(所))应对乙方(主卡申领人)和丙方(附属卡申请人)领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

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第6.2款:“甲方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卡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与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有关(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自助银行业务服务等);

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条款

(一)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部分第一款:“乙方(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民生银行

《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个人版)》客户申明部分:“一、本人保证向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及填写内

容完全属实。二、本人已经在贵行官方网站详细阅读《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协议手册》(2013版)项下的协议、须知、规则、说明等,本人同意按照相应法律文本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协议手册》中《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第十二条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第一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该手册中其他产品协议的表述与此基本相同。

(三)中信银行

1、《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第1款: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且甲方有权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提供乙方及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资料。”

第2款: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及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

银行卡组织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统一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需需求:(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航空里程入账;

(4)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第3款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产品。”

2、《中信银行信用卡柜台确认申请表》中“声明签署”部分:“本人同意接受在符合贵行保险赠送条件下有贵行免费提供并办理以本人、配偶及子女为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及或本人为被保险人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并同意所公示的上述两个保险的条款及细则(具体保险条款以每年度中信信用卡官方完整公示内容为准)。”

(四)光大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第一款:“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及

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

卡人提供与存贷合一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

2、《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第一款:“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

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准贷记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准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

(五)浦发银行

《个人开户申请书》后附《轻松理财卡领用协议》第九条信息披露和通知:“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甲方同意其对轻松理财卡申请书的签署构成甲方对上述任何披露或其他任何法律所规定的披露的书面许可。”

二、保险金融集团

(一)中国平安

1、《平安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及确认”部分:“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

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之日时生效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2、《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3、《陆金所服务协议(个人会员版)》

第十章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

第三十八条陆金所对于个人会员提供的、陆金所自行收集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陆金所无需个人会员同意即可向陆金所关联实体转让与陆金所平台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未经陆金所事先书面同意,个人会员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陆金所可能自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个人会员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个人会员情况,并为个人会员度身订造陆金所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陆金所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第四十条陆金所按照个人会员在陆金所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个人会员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个人会员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陆金所有权对整个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第四十三条陆金所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个人会员的资料。个人会员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陆金所的信息,陆金所不会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陆金所的关联实体;

4、经平台使用方或平台使用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第四十四条本人授权陆金所和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4001 6666 18)】取消或变更授权。

(二)中国太保

《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本人授权中国太保(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从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本人同意中国太保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将本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用于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推荐产品。中国太保及第三方对本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中国人寿

经查国寿股份和国寿财险有关投保资料,目前暂无类似条款。

(四)台湾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资料使用授权同意书》约定:“一、本人了解贵公司为共同行销之目的,在营业目的或法令许可范围内,得搜集、计算机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本人于要保书上所载个人基本资料,并同意提供本人‘往来交易资料或其它相关资料’(包括:投保险种、年期、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方式等保险相关资料)予下列对象1,及其委外之行销单位、人员作为行销建档、揭露、转介或交互运用。二、本人得随时以书面传真至贵公司或以电子邮件或致电贵公司客户服务专线等方式通知停止上述资料之交互使用,贵公司于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上述对象及其委外之行销单位、人员相互使用本

1《个人资料使用授权同意书》将富邦金控所属子公司逐一列明,在此不再引述。

人资料。三、本人与贵公司终止契约时,□同意/ □不同意贵公司继续使用本人基本资料、往来交易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作为行销使用。”

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剖析

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 一、五大国有银行客户协议中有关条款 (一)工商银行:《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时可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银行 《农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领第二款:“乙方(贷记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

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三)中国银行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申请人)向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 2.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必要,与承担保密义务之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金融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营口沿海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四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信息科技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本帖最后由 infosec123 于 2009-9-23 17:16 编辑 背景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能力,09年3月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出台有关《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的监管文件之后,银监会发布的又一重要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它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样,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现阶段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完成了信息化建设,在金融管制放松、业务全球化、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有增大的趋势,国际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都日益重视信息科技与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目前,国际上宣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都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而信息科技风险是操作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求分析合规性需求: 近年来,国家各部门不断推出了各种监管要求,对IT管控领域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与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监管指引有: 2002年,美国国会发布了SOX《萨班斯[url=; 2004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url=; 2006年,银监会发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url=;

金融押运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金融押运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简介 1、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包括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和银行人员管理两块。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包括调度人员管理和押运人员管理,银行人员管理包括金库人员管理和网点人员管理。 1.1安邦公司人员管理 安邦公司人员管理包括调度人员管理和押运人员管理。 安邦公司调度人员管理主要实现调度人员具有输入押运任务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库区、网点、线路、车辆、押运人员信息的功能和调度押运任务、监控押运任务的功能。系统需要给每个调度人员发管理卡,调度人员凭自己的卡登陆系统,调度任务。 调度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等。 押运人员管理主要实现押运人员具有执行押运任务的功能。 押运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类别(驾驶员、交接员、押运员)、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以及人员当前状况(待命、执行任务、休假等)等。押运人员的当前状况应该根据任务的执行情况自动进行修改。也可以由系统授权的用户进行手动修改。 其中系统会给交接员发交接卡,交接员在执行任务时,从调度室领含有任务信息交接卡,并凭卡到金库和银行各个网点执行任务。 1.2银行人员管理 银行人员管理包括金库人员管理和网点人员管理。 金库人员管理主要实现金库人员具有复核任务、核销任务、向安邦公司发送任务请求、监控任务执行的功能。系统会给金库人员发管理卡,金库人员凭卡登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金库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家庭住址、性别、

年龄、照片、联系等。 银行网点人员管理主要实现押运车队到底网点后,和押运人员进行正常交接的功能,银行网点也可以通过本系统向所属金库发送任务请求的功能。 金库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人员姓名、工号、身份证、所属网点、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照片、联系等。 2、基础信息管理 基础信息管理包括银行管理、库区管理、线路管理、网点管理、车辆管理、车队管理、枪支管理。 2.1银行管理 安邦公司同时和多家银行合作执行押运任务,所以系统要对各个银行进行设置,基于银行设置库区、线路、网点信息。 银行的基本要素包括:银行编号、银行名称。 2.2库区管理 库区管理是指在现有模式下,根据一定的片区,一个银行在地区可能存在多个金库,所以我们要设立库区,对每个金库进行管理,基于每个库区组织网点和线路。 库区的基本要素包括:库区编号、库区名称,所属银行。 2.3线路管理 安邦公司每组押运人员执行固定的早送晚收任务,都是到指定的几个固定网点执行任务的,可以根据这几个固定的网点,组织一条线路,便调度。 线路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线路编号、线路名称、所属库区,以及线路所包含的各个网点。

金融机构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金融机构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在如今金融服务市场逐步健全并不断繁荣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服务的质量对 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无时不刻的与金融有着 直接的或是间接地关系. 随着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的多元化,客户对金融服务需求的高层次化,技术革命以及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和银行内部盈利机制的驱动,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艰巨的挑战。我决定于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进行一次调研。本文参考了如下资料进项行调查:《1》刘方《支撑经济增长—中国消费、储蓄、投资研究》华文出版社 2010;《2》龙志和《中国居民消费-储蓄模式研究与实证分析》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1;《3》王振中《中国转型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物价出版社 2010;《4》李振明《经济转型与居民消费结构的演进》经济出版社 2010; 本次调查采取街头抽样调查,主要调查年龄在18-70岁之间,性别随机抽取。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2份,其中男性占49人,女性为43人,被调查者大部分为城镇居民。 以下为回收调查问卷的统计情况, 一、银行服务基本调查 (一)在目前所选择的银行服务机构 结果统计中可以看出,被最多人选用的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有38人,占到了26%。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37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排在三、四位。有8%的人选择其他银行,目前在咸阳市设有分行的有,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等,根据口头的调查,交通银行有较大的客户群。 (二)消费者对其所选择的银行满意度

从结果统计图表可以看出,市民对银行所提供的服务满意度不高,大部分的人表示只能勉强认可银行的服务,34%的人明确表示不满意银行的服务,在被调查的人中大部分的表明其所选择地为四大国有银行,因此也可以看出,四大银行的服务确实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从反应的情况来看,人们对国有银行的服务态度意见较大,银行员工的敬业度不高。 (三)选择商业银行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营业点 安全性推荐 从雷达图的分布来看,较多的人会就近选择,服务和营业网点的数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的选择,有就少部分的人会从知名度、安全性等方面考虑。 (四)是否考虑过选择其他的商业储蓄银行 否 33 36%是 59 64%

人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附件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

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怀化市银行业为例

FINANCE ECONOMY 金融经济 □黎有波 (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湖南怀化418000)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作为识别客户的重要内容,是提前识别洗钱风险的重要依据,也是有效分析可疑交易的基础。近年来,由于人民银行总行推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强调防范风险,因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集中优势资源对洗钱活动进行有效地防范,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怀化市银行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现状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或账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目前,我们在怀化市银行业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发现,虽 然各银行都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对其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但由于缺乏相应具体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统一标准,使得各机构自行划定风险等级存在标准不一、分类杂乱、不具代表性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需要。 二、怀化市银行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一)银行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形势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由于怀化市地处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一方面,银行机构普遍不能正确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性及必要性,存在“重经营,轻洗钱风险”的思想,始终认为洗钱犯罪离我们还很远,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的检查,所划分的客户风险等级结果也只停留在查询、检索这些简单的功能使用上,而未从本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角度考虑,根据分类结果提示客户风险状况,进一步评估客户既有或潜在洗钱风险,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缺乏主动性,开展的相关培训也只是 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企业;积极探索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以及文化产业项目未来收益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拓宽利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方式和空间,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渠道。 二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集聚国际知名和有潜力的文化企业,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范围,提供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公平机会,积极集聚民营文化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 (三)完善配套机制,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除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外,对于文化产业项目中的具体知识产权、项目等价值问题完善评估制度,为银行或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投资评价依据。在信用担保方面,由于信用担保具有公正的外部性,因而需要政府引导建立信用担保主体,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以降低金融机构服务文化产业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中小文化产业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健全配套服务体系。政府要完善中小企业金融 服务体系,特别是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支持中小型文化企业发展。另外,应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多层次、适合不同发展阶段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产品,除“量身定做”外,还提供专业化和金融化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文化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基础性保障。参考文献: [1]吴盛光.金融支持湖南文化产业:现状透视与对策分析 [J].农村金融研究,2012.1 [2]孙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面临问题及建议[J].金融 经济,2012 [3]刘文华.湖南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研 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4]张笑言.湖南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研究[J].湖南大众传媒 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5]陈小刚.金融支持湖南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研究[M].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怀化市银行业为例 148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第七章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金融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连接各金融业务子系统,对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和传递,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备、全面的信息及各种信息分析工具的核心系统。它主要包括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两大部分,它的建设和完善,对全面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 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一般包含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评估系统、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企业理财的智能化服务系统工程以及金融监控与预警系统等内容,是一个建立于庞大业务信息系统与金融基础交易数据上的复杂管理信息系统。一、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金融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是所有金融电子系统的信息和数据来源,其规范的业务处理流程是建立金融信息分析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金融监控系统等的基础。有效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系统要把信息采集渠道直接延伸到每一个金融业务系统中去,使金融信息分析处理系统能采集到准确、完整、实时的数据,并及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为金融宏观决策和金融信息服务提供高价值的信息。因此,完善金融业务处理系统是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系统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以我国的现代商业银行为例,它的综合业务系统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有效减少业务处理的沟通成本。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该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银行通用的会计方法,如多币种记账,多支行核算等。系统将自动按银行的行政结构,按统一的业务品种、业务类别的会计核算科目及其币种,汇总产生综合核算数据和报表。 (2)建立与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新一代劳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应通过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一方面右以提供更好、更多的客户服务品种;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客户的账户和资金管理,综合反映客户在银行各项结算业务的信息,为银行建立客户风险管理体系,避免或降低银行的信贷和信用风险,使银行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3)建立新型的业务架构,合理划分应用系统。现代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是按业务种类和业务特性划分应用子系统、统一本外币的处理,不再区分公司存款和对私储蓄系统,不再区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系统,提供多种多样的本外币业务系统的计息方法,支持各

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分析报告

**分行2012年四季度经营分析报告 2012年,**分行面临复杂的经营局面,在负债业务增长遭遇瓶颈的情况下,努力调整发展策略,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分行全体员工在分行党委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克难关,使各项业务平稳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四季度末,分行总资产达到265.03亿元,各项存款达到142.49亿元,各项贷款达到141.94亿元,实现帐面利润30521万元,占用风险资产153.40亿元,保持了不良率为0的良好纪录。 一、总体经营情况 1、规模类指标 ----资产总额276.36亿元,比年初增加了91.99亿元,较年初增长了49.89%。 ----加权风险资产154.22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2.99亿元,增长了17.52%,其中表内风险资产146.53亿元,较年初增加了22.47亿元,增长了18.11%,表外风险资产7.69亿元,较年初减少了0.08亿元,减少了1.03%。 ----一般性存款145.68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2.47亿元,增长了9.36%。其中对公存款121.33亿元,比年初增加了8.14亿元,增长了7.19%;储蓄存款24.34亿元,比年初增加了4.33亿元,增加了21.66%。同业存款124.35亿元,比年初增加了79.29亿元,减幅为175.97%。

----各项贷款142.36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1.83亿元,增长了18.12%。按业务品种分类,对公贷款114.14亿元,比年初增加了8.31亿元,增加了7.85%;个人贷款21.2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6.6亿元,增长了44.92%;票据业务6.93亿元,较年初增加了6.93亿元。按业务期限分类,中长期贷款75.48亿元,较年初增加了0.18亿元,增加了0.24%;短期贷款59.69亿元,较年初增加了14.46亿元,增长了31.97%;票据业务9.32亿元,较年初增加了9.32亿元。 2、效益成本类指标 ----帐面利润实现40730万元,较同期多增6164万元,增长了17.83%。 ----中间业务收入帐面实现7546万元,较同期减少319万元,减少了4.06%。 3、资产质量及风险集中度类指标 ----分行不良贷款2600万元,不良率0.18%。 ----最大十家贷款客户余额61.91亿元,较年初上升了16.2亿元,最大十家贷款占比为43.49%,低于银监50%监管标准6.51个百分点;最大一家贷款客户余额23.94亿元,较年初上升了8.99亿元,最大一家贷款占比为16.82%,高于银监15% 监管标准1.82个百分点。 4、网点机构建设与人员变化情况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 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 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 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 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

金融专业金融机构调研报告

金融机构调研分析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雷蕾 调研时间:2016年7月10日---- 8月10日

一、调研单位概况 我在暑假招商银行黄石港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调研,黄石港支行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内。 招商银行1987年成立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蛇口,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国家从体制外推动银行业改革的第一家试点银行。 成立29年来,招商银行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理念,从一家只有1亿元资本金、1家营业网点、30余名员工的小银行起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的国内第六大商业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5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中位列第28位,在《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榜单中列第235位。截至2015年末,招行分支机构逾1700家,在中国大陆的120余个城市设立了服务网点,拥有5家海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处,员工超过7万人。此外,招行还在境内全资拥有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控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招联消费金融公司50%股权;在香港全资控股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和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 招商银行诞生以来,开创了中国银行业的数十个第一:创新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境内第一个基于客户号管理的借记卡——“一卡通”,首个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一网通”,第一张国际标准双币信用卡,首个面向高端客户的理财产品——“金葵花理财”,并在境内银行业率先推出了离岸业务、买方信贷、国内信用证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现金管理业务、银关通业务、公司理财与网上承兑汇票业务等等。近年来,招行又确立了“内建平台、外接流量、流量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率先推出闪电贷、刷脸取款、“一闪通”支付等创新服务,按照“手机优先”战略,迭代创新手机银行和掌上生活App,抢占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高地。多年来,招商银行品牌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相当一部分业务领域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标杆,连续多年获得境内外权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零售银行”“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等殊荣。 近年来,顺应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形势,招商银行依托自身优势和经营特色,确立了以“轻型银行”为目标、以“一体两翼”为定位的战略体系,经营特色更加鲜明。2015年,招商银行以位居国内银行业第六的规模,实现了许多“轻资本”的战略新兴业务与国有大行比肩的业绩,包括零售利润占比、信用卡、私人银行客户和规模、资产管理规模、资产托管规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海外业务收入占比等等,走出了一条轻型银行的差异化发展之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2015年招行的经营表现得到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全年A股股价累计涨幅、市净率均排名上市银行第一,获评“中国最受投资者尊重的百家上市公司”第一名。 未来几年,招商银行将坚持“一体两翼”战略定位,专注聚焦,走轻型银行发展道路,努力布局互联网金融,实现数字化思维与能力全面领先,努力把我行打造成为“创新驱动、零售领先、特色鲜明的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二、调研的目的

金融机构基本介绍

金融机构的基本介绍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4、村镇银行 5、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融资性担保公司 8、小额贷款公司 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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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五年规划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引言 (3) 第二章全省农合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现状 (5) 第一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主要成效 (5) 一、信息科技治理取得一定成效 (5) 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构建取得一定成效 (6) 三、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取得初步成效 (7) 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取得初步进展 (7) 五、业务连续性管理初上轨道 (8) 第二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8) 一、信息科技治理不够健全 (8) 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不完善 (9) 三、风险控制层面的“三重控制”机制未有效构建 (10) 四、数据大集中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偏低 (11) 五、业务连续性管理还比较薄弱 (11) 六、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绩效体系尚未建立 (12)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五年规划目标和实施路线 (12) 第一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五年规划总体目标 (13) 第二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五年规划实施路线 (14) 一、持续完善信息科技治理 (14) 二、逐步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17) 三、构建信息科技风险控制层面的“三重控制” (20) 四、全面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21) 五、持续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22) 六、加强分中心和法人联社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24) 七、探索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绩效体系 (24) 第四章 2012年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25)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科技治理 (26) 二、初步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27) 三、初步构建风险控制层面“三重控制” (29) 四、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30) 五、初步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30) 六、落实信息科技风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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