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例

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例
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例

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例

1、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持有甲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股权超过了75%),价款为500万元。乙企业股权支付为500万元(即A单位将甲企业股权置换成乙企业股权),股权支付比例达100%(超过了85%)。那么,股权增值的300万元可以暂时不纳税。因为不纳税,所以A单位取得乙企业新股的计税基础仍是原计税基础200万元,不是500万元。乙企业取得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自己置换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的。

2、股权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85%,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如上例,假如乙企业收购A单位全部股权,股权支付额为45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为50万元。则其中与5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要视同销售,这部分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6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上例,乙企业支付股权为450万元,支付非股权为50万元。A单位转让全部100%股权,比例超过了75%。股权支付占全部支付额比例为90%(450/500×100%),超过了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450万元股权对应的增值不必纳税。但5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要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单位股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取得对价支付了500万元,增值300万元。其中,与50万元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部分为30万元(50/500×3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25%),而与450万元股权支付相对应的增值额为270万元(450/500×300),不需要缴税。同时,A单位取得乙企业新股权450万元的计税基础不是450万元,而是以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算确定,新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30=170(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支付的对价历史成本是500万元,因此,其对甲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

国美并购永乐是典型的换股并购案例。其收购方案为:每股永乐股份换0.3247股新国美股份及现金0.1736元,占永乐已发行股本约95.3%,永乐股份计税基础是47.94亿港元。涉及收购金额总值为52.68亿港元,其中现金为4.09亿港元。求其收购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首先,国美收购永乐股权比例为95.3%;

其次,国美股权支付占总价值比例为(52.68-4.09)/52.68=92.24%

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2.68-47.94)×(4.09÷52.68)=0.368亿港元。

3、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即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6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即5500+500—4000)万元。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x20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即4000-500+166.7)万元。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4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设立为B 公司,A公司存续经营且股东不变。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东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1800万元、21500万元和113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41500万元、21500万元和21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被分立企业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2)A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如果没有新的投资者加入,B公司建账时可按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也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B公司建账时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如有新的投资者加入,B公司建账时要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119号文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①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②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

价值)/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1000×900/21000=450(万元);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5、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企业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700-3200)×6%=150(万元)

5、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将持有的居民企业乙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100%直接控股香港丙公司,该股权计税基础1亿元,评估价11亿元,增值10亿元。如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进行税务处理,甲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该收益的纳税义务递延由丙公司股权再转让时承担。由于丙公司股权再转让时只按10%缴预提所得税,我国可征收税款为1亿元,而如由甲公司负担税款,则可征收税款2.5亿元。显然,这将导致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

6、由于中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双边协定,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实际税负有所不同。例如,某日本公司将持有的中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位于韩国的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根据中日双边税收协定,日本公司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所得,中国拥有征税权,即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中韩双边税收协定,韩国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仅在韩国征税。因此,该重组交易导致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实际税负的变化,不能适用特殊重组。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

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

高新企业的账务处理

高新企业的账务处理 凌明研发费用的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费用化的支出即当期发生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中,以后不再扣除;资本化支出计入形成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摊销在使用期内扣除。 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何记分录: (一)科目设置: 1、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发支出--“费用化” 2、管理费用下,增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 财务软件:辅助核算功能 如果软件没有辅助核算功能,需要自己设置辅助核算明细账。 加设三级明细(人工、材料、折旧等) 四级明细(按项目)

账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期末,费用化的 借:管理费用--工资、社保、折旧、摊销等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预计资本化的,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本情况,期末可能会形成余额挂账。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可能无形资产没有形成,没研发完,就要一直挂着,等研发完,再转到无形资产。 账务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财务软件中通常没有辅助明细核算模块,那么企业需要自己编制辅助明细帐。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它没有特定格式和规范。明细表包括: XX项目 XX项目的起始、终止日期 XX项目的参与人员 XX项目核算明细---工资、社保、直接投入、折旧、 摊销、其他费用 注:所有项目按月核算,项目的参与人员较多,或者一人参与多个项目,可根据立项时的投入比例进行分配或根据内部更合理的分配标准(由于行业不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收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缴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则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非医疗服务收入: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指医疗机构在原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如扩大门面,添置设备等情形),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免缴增值税,其余各项税收仍然按规定缴纳。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申报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减税照顾。申报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取得执业许可证前已有设备情况统计表; 4.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新添置设备情况表,并附购物发票; 5. 减免税审批表。

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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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标 签】自主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内部研发项目 ”新准则规定, 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会计上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 算,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准确归属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再判断将其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为技术开发费,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 该通知同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价一般远低于30万元,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开发的设备支出,如果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计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随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再扣除设备支出的50%.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增加前期折旧费用,进而增加前期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准确掌握、用好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因软件开发企业还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其他所得税类的优惠,享受流转税优惠时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享受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进行资格认证。 如果估计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开发

无形资产会计分录大全

五、无形资产业务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分期付款购买,实质具有融资性质 同固定资产。 3.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说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是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4.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按名义金额1元] 贷:递延收益 5.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一般企业 借:无形资产[购入后自用] 无形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款可以合理分配] 固定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款不能合理分配] 投资性房地产[购入用于出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 贷:银行存款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 借:无形资产[购入后自用] 无形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款可以合理分配] 固定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款不能合理分配] 投资性房地产[购入后用于出租] 存货[购入后准备增值后转让] 存货[购入时决定建造完成后对外出售]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用于开发建造办公楼,应该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建造期间无形资产摊销的金额计入该办公楼的建造成本中。建造完成之后,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6.内部硏究开发费用的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一费用化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研发支出一资本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期(月)末,应将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一费用化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

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无形资产主要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主要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处置账务 处理 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购买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用固定资产换购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自行研发出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

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出售无形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700 000 累计摊销50 000 贷:无形资产500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 000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 000 贷:银行存款35 000 以无形资产加入股东时: 借:无形资产1500 000

贷:实收资本1500 000 注: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则应按照公允价值作为投资者投资无形资产的成本。(本文来自#kjszjd#把#换成、即可)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 疗机构 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本周,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于200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2004年1月起从事证券、并购相关工作,从业时间已逾10年。赵律师近期在医疗健康领域,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泰康之家、鼎晖、中民国际、红杉资本、康桥、首都医疗集团等机构,以及为众多医院集团、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公司、基因检测公司、医疗器械耗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并购、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

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1)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国有企业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也有个别企业医院,没有独立的运营实体,仅为企业以自身名义领取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民营资本会选择开办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非营利性医院呢?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会详细介绍。2、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35、【风险指标】销售费用2 36、【风险指标】管理费用1 37、【风险指标】管理费用2 38、【风险指标】财务费用1 39、【风险指标】财务费用2 40、【风险指标】职工薪酬 41、【风险指标】工资薪金支出 42、【风险指标】职工教育经费 43、【风险指标】职工培训费用 44、【风险指标】补充养老保险 45、【风险指标】补充医疗保险 46、【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1 47、【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2 48、【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 49、【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 50、【风险指标】罚没支出 51、【风险指标】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52、【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1 53、【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 54、【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3 55、【风险指标】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 56、【风险指标】资产折旧、摊销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 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 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 0 0 0 ] 3 8 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

[2007]123 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处置无形资产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处置无形资产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先理解固定资处置,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无形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累计摊销(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按借方差额) 贷: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售价×营业税税率)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按贷方差额) 【解释】必须会计算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净损失。 【相关链接】固定资产的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的最终转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题·综合题】一项专利技术,售价25万元,款项存入银行,不考虑相关税费。该项专利技术实际成本50万元,累计摊销额38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11年综合题部分) 【答案】 借:银行存款25 累计摊销38 贷:无形资产50 营业外收入13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与此有关的资料如下: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50万元,已摊销2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取得转让价款28万元,应交营业税1.4

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应确认的转让无形资产净收益为()万元。(2008年考题) A.-2 B.1.6 C.3 D.8 【答案】B 【解析】转让无形资产净收益为:28-1.4-(50-20-5)=1.6(万元) 借:银行存款28 累计摊销2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 贷:无形资产50 应交税费 1.4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6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项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无形资产原购入价450万元,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为10年,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2年,转让时已使用4年。不考虑减值准备及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在转让该无形资产时确认的净收益为()万元。(2006年考题) A.32.5 B.50 C.62.5 D.80 【答案】C 【解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孰短确认。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额为450/10=45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50-45×4=27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为350-270-350×5%=62.5万元。 借:银行存款350 累计摊销180 贷:无形资产45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7.5 营业外收入62.5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 风险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2009-11-25 作者:邹苑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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