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杨勤

【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文章对市民社会的与政治国家的主要缺陷做了阐述。从经济法的产生和调整内容方面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关键词】经济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利益

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事物,关于其属性,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界定,更能达到揭示之目的,尚无定论,本文拟从国家与市场的进路进行考察。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它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通过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阐述,揭示经济法是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之法。最后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

1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出现了如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垄断等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的提高的结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联系增强,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垄断等行为,不但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甚至危机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这些行为使得国家从解放生产力,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特别是市场机制的作用,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从而使得国家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以加强对市民社会的有效干预。国家的干预可以采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而经济手段,追求效益,却难兼顾公平,重私人利益但难保障社会利益;行政手段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却难保效益,且主观随意性大,不稳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立法,从而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仍是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国家本位的观念,可以说在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是全面的,甚至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的。面对如此强大的公权,过多的干预必然损害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必须对公权在私权领域的活动进行干预,使市场活动主体的私权观念,平等主体间的契约精神得到张扬,使得竞争这一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得以出现,成长,从而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本国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正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克服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需要。

可见,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过少使得市民社会的缺陷凸现,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过多,而使得政治国家的缺陷凸现,两种情况都使得经济法得以产生。

二、经济法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矛盾的协调法

(一)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的公域相对峙的,主要由私法体系维持其自由和秩序。市民社会的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利己主义者,在现代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活动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凸现,而传统的私法无法对市民社会进行拯救。从而导致市民社会的如下缺陷凸现。

1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

市民社会条件下,每个人都着眼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然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通过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如一个不具备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小型造纸厂,虽然其业主可以得到较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其造成的水污染将造成远远大于这种获利的社会利益损失。市民社会条件下,业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受到鼓励的,私法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这个问题。并且,这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虽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也存在,但这种矛盾在当代却更加尖锐。因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低,因此尽管那时也存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但是,由于社会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实现和增进通常不存在直接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这两种利益的矛盾没有可能扩展为一种社会矛盾。然而,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情况则大为不同了。特别是科技的发达和经济组织形态的变化,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其活动影响范围也得到巨大的扩展,有些行为的影响甚至是跨国界和跨代的。人们之间的生产活动密切程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特别是生产者与消费者身份固定的出现,人们的个人生产活动的社会性凸现,人们之间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很多在农业社会条件下是纯粹个体的行为已经转化为社会利益关联行为。故而,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进一步普遍化。

2 社会分配不公得不到解决

市民社会条件下,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私法也鼓励这种利益追求方式。然而市场条件下,每个人之间实质能力的差异,必然引起竞争的最终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分配悬殊。进入19世纪以后,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状态及其相应引起的社会动荡尖锐化,已经充分证明纯粹的市场机制无力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完全分离,国家不介入私人领域受到质疑,市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的介入,由国家运用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缓解市场机制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

3社会公共产品短缺无法解决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生活的相对独立性,对公共产品的需要相对较少。而随着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的经济生活中,公共产品的需求无论是种类还是量都空前增多。可以说社会公共产品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然而,社会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性,非排他性,再加上提供公共产品一般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这就决定了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不会主动提供公共产品,或者不能提供公共产品。这就导致了必须寻求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来弥补市民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产品的充分提供问题。于是需要国家的介入,由国家承担起公共产品提供的任务。

4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在市民社会中,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具有短视性,其活动的着眼点就是如何尽快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不可能以整个社会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其行动指南。这已经被历史上在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出现过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历史事实所佐证,若没有国家对社会主体活动在资源开采、能源利益、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控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特别是当前科技的发展使得经济个体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无论从地域到时间来看,都是前所未有的扩大了,其行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度也是史无前例的。这个问题市民社会自身无法解决,国家的介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成为必要。

(二)政治国家自身的缺陷

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主要是由公法调控的。政治国家的公共猛兽的性格,决定了它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存在如下缺陷。

1容易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

引入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私益。然而,

事实上政府组织由于是由经济人组成的,它有自身的利益目标,如政绩目标,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要维护,特别是政府官员作为自然人,也有其个人利益的取向。故当政府和其官员的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其所实施的政府行为就有可能受自身利益目标的驱使而偏离社会利益。因此,当政府干预经济后,这种深层次的原因,就会诱使政府干预偏离社会利益的机会明显增加。并且,随着政府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政府干预行为的左右,政府权力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利益。这就可能出现市场主体对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就可能出租权力,从而也容易造成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而私权无法竭制公权,国家这种公权的膨胀,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将是很大的。2国家干预行为可能效果不佳

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而要作到对这种规律的遵守,就需要政府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和真实的把握。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政府难保证其所获得信息的充分和真实性。加上政府自身的利益偏好,市场主体“寻租行为”的存在,更容易导致国家干预行为达不到良好的效果,政府决策失误不可避免。由于政府决策具有集中性和普遍性,从而使得国家干预失误的危害大于市场主体的决策失误。并且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具有垄断性,而垄断必然导致低效率,低效率的干预必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3国家权力强大导致干预的任意性

政府权力强大,在缺失健全监督的条件下,权力的膨胀很难避免。权力制约的不足必然会助长政府干预的任意性,从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和再分配关系中具有主导权,这种权力是强大的,若不对之进行法律限制,很难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且防止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

(三)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到“双赢”的法律途径

由于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的缺陷,导致了需要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但国家有它自身的缺陷,必须对国家的缺陷进行法律上的限制。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法,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协调法,它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来维护社会利益之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到“双赢”的法律途径。

三、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1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知,经济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之法,为了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它必然有其本位取向。市民社会是以个人权利本位为理念,正是这一深层次的原因造成了市民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社会分配不公得不到解决,社会公共产品的短缺,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而政治国家的国家本位观,造成了政治国家容易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效果不佳,国家权力的强大造成对市民社会干预的任意性等主要缺陷。要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的调和,经济法不应该是个体本位的,也不应该是国家本位的,而应该以社会本位作为立法导向。

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再《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由此,确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的法为“公法”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调和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它是站在维护社会利益的立场,不只是维护私人利益,也不是立足维护国家利益,因而不能将经济法划为私法,也不能将经济法划为公法。

2经济法是公私兼容的法,属于第三法域

“公、私法相结合的结果,使得一些法学家将公法和私法相结合部分的法律解释为出现了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①第三法域的出现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结果。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干预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并导致私人自治范围的缩小。”②实质是要

求国家从社会利益出发,干预,协调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以谋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经济法正是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缺陷的存在,要求国家对之进行干预,以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国家的干预源于其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对之进行限制,防止对私权的过多干预,这就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要求,即国家职能的扩大,国家直接作为私法主体的身份出现或者通过国家控制和企业按私法的原则来执行公共职能。为了协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矛盾,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共存共生,维护社会利益,这一不同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利益,经济法必然既要涉及私人领域又要涉及国家公领域,打破公私法的严格界限,是公私兼容的法,属于第三法域。

【注释】①【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②【美】梅利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大学,1983年编译

最优化方法——信赖域法

信赖域法 董文峰,03,R数学08-1班伊广旭,03,R数学08-1班李超,04,R数学08-1班 一、算法理论

信赖域方法与线搜索技术一样, 也是优化算法中的一种保证全局收敛的重要技术. 它们的功能都是在优化算法中求出每次迭代的位移, 从而确定新的迭代点.所不同的是: 线搜索技术是先产生位移方向(亦称为搜索方向), 然后确定位移的长度(亦称为搜索步长)。而信赖域技术则是直接确定位移, 产生新的迭代点。 信赖域方法的基本思想是:首先给定一个所谓的“信赖域半径”作为位移长度的上界,并以当前迭代点为中心以此“上界”为半径确定一个称之为“信赖域”的闭球区域。然后,通过求解这个区域内的“信赖域子问题”(目标函数的二次近似模型) 的最优点来确定“候选位移”。若候选位移能使目标函数值有充分的下降量, 则接受该候选位移作为新的位移,并保持或扩大信赖域半径, 继续新的迭代。否则, 说明二次模型与目标函数的近似度不够理想,需要缩小信赖域半径,再通过求解新的信赖域内的子问题得到新的候选位移。如此重复下去,直到满足迭代终止条件。 信赖域方法解决无约束线性规划 f(x)R x ∈min 的基本算法结构。设k x 是第k 次迭代点,记)f(x f k k =,)f(x g k k ?=,k B 是Hesse 阵)f(x k 2?的第k 次近似,则第k 次迭代步的信赖域子问题具有如下形式: ,2 1g (d)min T k d B d d q k T k += k d t s ?≤.. 其中k ?是信赖域半径,?是任一种向量范数,通常取2-范数或∞-范数。 定义k f ?为f 在第k 步的实际下降量: ),d f(x f Δf k k k k +=- 定义k q ?对应的预测下降量: ()().-0k k k k d q q q =? 定义他们的比值为: k k k q f r ??= 一般的,我们有0>?k q 。因此,若0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整理)《域管理》教程一些基础知识.

?域和工作组 域和工作组是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两种不同的网络资源管理模式。 在一个网络内,可能有成百上千台电脑,如果这些电脑不进行分组,都列在“网上邻居”内,可想而知会有多么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indows 9x/NT/2000就引用了“工作组”这个概念,将不同的电脑一般按功能分别列入不同的组中,如财务部的电脑都列入“财务部”工作组中,人事部的电脑都列入“人事部”工作组中。你要访问某个部门的资源,就在“网上邻居”里找到那个部门的工作组名,双击就可以看到那个部门的电脑了。 在对等网模式(PEER-TO-PEER)下,任何一台电脑只要接入网络,就可以访问共享资源,如共享打印机、文件、ISDN上网等。尽管对等网络上的共享文件可以加访问密码,但是非常容易被破解。在由Windows 9x构成的对等网中,数据是非常不安全的。一般来说,同一个工作组内部成员相互交换信息的频率最高,所以你一进入“网上邻居”,首先看到的是你所在工作组的成员。如果要访问其他工作组的成员,需要双击“整个网络”,就会看到网络上所有的工作组,双击工作组名称,就会看到里面的成员。 你也可以退出某个工作组,只要将工作组名称改动即可。不过这样在网上别人照样可以访问你的共享资源,只不过换了一个工作组而已。你可以随便加入同一网络上的任何工作组,也可以离开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就像一个自由加入和退出的俱乐部一样,它本身的作用仅仅是提供一个“房间”,以方便网络上计算机共享资源的浏览。 与工作组的“松散会员制”有所不同,“域”是一个相对严格的组织。“域”指的是服务器控制网络上的计算机能否加入的计算机组合。实行严格的管理对网络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在“域”模式下,至少有一台服务器负责每一台联入网络的电脑和用户的验证工作,相当于一个单位的门卫一样,称为“域控制器(Domain Controller,简写为DC)”。“域控制器”中包含了由这个域的账户、密码、属于这个域的计算机等信息构成的数据库。当电脑联入网络时,域控制器首先要鉴别这台电脑是否是属于这个域的,用户使用的登录账号是否存在、密码是否正确。如果以上信息不正确,域控制器就拒绝这个用户从这台电脑登录。不能登录,用户就不能访问服务器上有权限保护的资源,只能以对等网用户的方式访问Windows共享出来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AD域的概念

什么是windows ad是什么? 简单来说,活动目录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主要目标是客户端的安全管理,然后是客户端的标准化管理。再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下扩展: 安全管理:说的形象一些,举个例子。你的用户使用计算机是不是经常的乱装软件,乱拷东西,然后病毒一堆,而这些破事儿却要怪罪到你的头上? 标转化管理:也举个例子。你的老板是不是曾经让你把所有计算机的软件或者桌面都统一一下,不要在桌面上放超级女生快乐男孩的图片? 如果这两点完成了,那么再往高级了说,活动目录将成为企业基础架构的根本,所有的高级服务都会向活动目录整合,以利用其统一的身份验证、安全管理以及资源公用。 什么是域控制器 来源:本站整理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3日人气:本日:1 本周:1 本月:10 总 数:328 次 域”的真正含义指的是服务器控制网络上的计算机能否加入的计算机组合。一提到组合,势必需要严格的控制。所以实行严格的管理对网络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在对等网模式下,任何一台电脑只要接入网络,其他机器就都可以访问共享资源,如共享上网等。尽管对等网络上的共享文件可以加访问密码,但是非常容易被破解。在由Windows 9x构成的对等网中,数据的传输是非常不安全的。 不过在“域”模式下,至少有一台服务器负责每一台联入网络的电脑和用户的验证工作,相当于一个单位的门卫一样,称为“域控制器(Domain Controller,简写为DC)”。 域控制器中包含了由这个域的账户、密码、属于这个域的计算机等信息构成的数据库。当电脑联入网络时,域控制器首先要鉴别这台电脑是否是属于这个域的,用户使用的登录账号是否存在、密码是否正确。如果以上信息有一样不正确,那么域控制器就会拒绝这个用户从这台电脑登录。不能登录,用户就不能访问服务器上有权限保护的资源,他只能以对等网用户的方式访问Windows共享出来的资源,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络上的资源。 要把一台电脑加入域,仅仅使它和服务器在网上邻居中能够相互“看”到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由网络管理员进行相应的设置,把这台电脑加入到域中。这样才能实现文件的共享。 1.服务器端设置 以系统管理员身份在已经设置好Active Directory(活动目录)的Windows 2000 Server上登录,选择“开始”菜单中“程序”选项中的“管理工具”,然后再选择“Active Directory用户和计算机”,之后在程序界面中右击“Computers”,在弹出的菜单中单击“新建”,然后选择“计算机”,之后填入想要加入域的计算机名即可。要加入域的计算机名最好为英文,中文计算机名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 2.客户端设置 首先要确认计算机名称是否正确,然后在桌面“网上邻居”上右击鼠标,点击“属性”出现网络属性设置窗口,确认“主网络登录”为“Microsoft网络用户”。选中窗口上方的“Microsoft网络用户”(如果没有此项,说明没有安装,点击“添加”安装“Microsoft网络用户”选项)。点击“属性”按钮,出现“Microsoft网络用户属性”对话框,选中“登录到Windows NT域”复选框,在“Windows

略论经济法的定位(一)

略论经济法的定位(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关键词:经济法、定位、调整对象、宗旨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在中国已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在法学界以至在经济法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认识的存在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以及对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发挥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探讨经济法的定位,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确立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学界以及整个经济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都存在激烈的争论,而且这种分歧和争论至今仍未平息。综观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等学说。虽然这些学说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述和所包括的具体种类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也有一些共识,而且这些共识已逐渐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学者的认同。这些共识之处主要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因此,可以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不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很难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本质、体系、价值、原则、作用、地位、特征、制定与实施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使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成为一个和谐、有机、统一整体的保障。经济法的宗旨就像一条主线,体现着研究者的核心思想与基本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存在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了。综观各种观点的差异,究其实质在于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解上的差异,虽然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并没有相应论述其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但在每位论者的思想中,都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理解,并且是按照这种理解去构筑自己的观点与体系的。因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宗旨,是研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问题的指针,也是确定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和基本方式的前提。”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的标准,其实,法律的宗旨是划分法律部门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标准。因为,调整对象只回答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并没有回答如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因此,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决定因素。关于这一点,从中外学者给经济法下定义的方式中,就足可见经济法宗旨对于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作用,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也有许多是以经济法的宗旨来阐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如“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根据史际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由此,

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子公司: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 4.戳破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 务和责任。 5.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 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6.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 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7.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 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9.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 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10.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11.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12.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AD域常识

参见至维基百科:Activenbsp;Directory(AD)的结构是一种由对象构成的分级框架结构。其中的对象分为三大类——资源(如印表机)、服务(如电子邮件)、和人物(即帐户或用户,以及组)。 提供这些对象的信息,组织这些对象,控制访问,并且设置安全等级。每个对象代表一个单个实体——无论是一个用户、一台电脑、一台印表机、或者一个共享数据源——及该实体的各种属性。对象也可以是其它对象的容器。每个对象都由其名字唯一地标识,并拥有一个属性集(即该对象可包含的特徵和信息),它由该对象的类型定义并依赖於该类型。这些属性,即对象自身的基本结构,由一个对象模型(schema)来定义,该对象模型也确定了可存储於中的该对象的种类。 对象模型本身由两类对象构成:模型的类对象和模型的属性对象。一个单个的模型类对象定义了一个可被创建的对象类型(例如使一个用户对象被创建);一个模型的属性对象则定义了模型所定义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属性。每个属性对象都可用於多个不同的模型类对象中。这些对象一般被称作模型对象,或者元数据,它们的存在是为了在需要时对模型进行扩展或修改。然而,由於每个模型对象都是集成於对象的定义内部的,停用或改变这些对象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为这会从根基上改变自身的结构。一个模型对象在被改变后会自动通过来传播,且一旦被创建,就只能被停用——而不是删除。除非是有一定的计划,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对象模型进行修改。 [编辑]林、树和域可以从不同的层次上来「看」这个包含了各个对象

的框架。在机构的最顶端是林,它是AD中所有对象及其属性、以及规则(即属性的构造方式)的全集。林中含有一或多个相互联系并可传递信任关系的树。一个树又含有一或多个域和域树,它们也以一种可传递的信任等级相互联系。每个域由其在中的域名结构(即命名空间)来标识。一个域具有单一的域名。域中包含的对象可以被编组到成为「组织单位」(Organizationalnbsp;Unit,OU)的容器中。给域提供了一个便於管理的层次,也提供了一个对中的公司的逻辑组织结构和实际地理结构的较直观一些的表示。还可以再包含子(其实从这个角度说域就是一些容器),进而可以包含多层级嵌套的OU。 微软推荐在AD中尽量少建立域,而通过OU来建立结构关系及完善策略和管理的实施。OU是应用组策略(也称为组策略对象,GPO,本身也是AD对象)时常用的层次,尽管组策略也可应用在域或站点(见下)中。OU是可进行管理许可权委派的最低的层次。进一步细化,AD支持站点的创建,站点是由一或多个IP子网定义的一个更倾向於物理的(而非逻辑的)分组。站点可以分属於通过低速连接(如WAN、VPN[1])和高速连接(如LAN)相连的不同地点间。各个站点可包括一或多个域,各个域也可包括一或多个站点。这对於控制因复制产生的网路流量来说是个重要的概念。如何将公司的信息基础结构划实际地划分为一个有著一或多个域和顶级OU的层次结构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决定,通常可根据业务、地理位置、在信息管理结构中的角色等因素来建立不同的管理结构模型,很多情况下也会将这些模型组合起来应用。译注:这里,原文作者中将虚拟专用网路(VPN)和

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和原则

经济法概念 之我见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等各种不同措辞。然而,这些学派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制,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关系。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这就需要根据其特有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理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的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考虑到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任务上有某种共性,因而在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也可能存在着使用其他部门法术语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上述命题成立。因为不同法律部门对同术语可以作出符合本部门法本质要求的解释。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该部门法的本质特征,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确定,学者们对经济法原则的概括就可能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更多的应当着眼于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之上。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任何一类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本身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想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要先了解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视为规则的基础或是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2 0 6 中国电子商务._ 2011 .12原理和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独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把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效率公平原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顾此失彼的,任何一项政策

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2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执行 是指在调整的目的和手段方法,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重要性----现代性 经济法产生所对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而是现代市场的经济。(1)产生基础1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2社会基础,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运动的强化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以及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 (2)制度建构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制定的前提和基础2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经济法与程序法熔于一炉3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主要有法院以外的主体来实行 2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的方面 (1)总量均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2)结构优化。衡量经济结构优化与否的标志,主要是宏观经济的效率和公平 (3)就业充分“最低可持续失业率”的概念来描述可以长期持续的最高就业水平 (4)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在小范围内短期之内出现顺差逆差,若长期出现顺差逆差,则该经济体是有问题的。 3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等。 4市场规制权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是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5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问题定位的概念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事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7两个失灵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倍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的无形之手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注入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的,这些都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为此应引政府之手解决市场问题。8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9市场失灵与市场规制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10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

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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