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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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得基本特征 14

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即法得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

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得关系 21

道德就是社会意识得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得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得关系,所以,道德也就是一种社会规范。法与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就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与相似之处。但就是,法与道德就是两种不同得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得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得产生与发展趋势不同。法就是阶级社会特有得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得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得道德。在未来得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得方式与表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得规范性文件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得、逐渐得形成得,它存在于人们得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得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得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得实现则就是依靠人们得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得范围不同。法调整得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得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得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道德调整得范围比法要广泛得多。它不但规范人们得行为,而且还对人们得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得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得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得道德,并形成各自得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得道德在本质上就是一致得。她们建立在共同得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得意志,完成着共同得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与被统治阶级得道德则就是相互对立得,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得道德就是一种异己得力量。

5、行政法规 32

行政法规就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与法律而制定得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得规范性文件。它就是我国重要得且数量很大得一种法得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与法律。

6、法得适用应遵循得原则 35、36

法得适用得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一项宪法原则,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得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她任何别得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得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得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得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得相互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与等级得规范性文件得相互关系。特别就是它们得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得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 36

这就是关于法律溯及力得问题。凡就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得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得,就就是不溯及既往。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得法律来规范自己得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就是法律适用得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 40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所调整得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它得发生、变更与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得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具体得法律关

系都有法律关系得主体、法律关系得内容与法律关系得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得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得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得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得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得权益,义务就是法律规定得,人们应履行得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得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与利用得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得非物质财富,行为(人得有意识得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与身体以及与此相关得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 41

法所调整得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但这不就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得一定情况得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情况,就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就是否与人得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就是指与人得意志无关得客观现象。行为就是最广泛最普遍得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按其就是否符合法律得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得必备条件 52

(1)维护法律得极大权威。法律得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就是人们普遍得对法律得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得情结即法律信仰。外在方面就是人们普遍得以其自觉得行为来实践法律。有了这两个方面得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得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法治就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得基本手段,而且法律得体系也必须就是完善得。这就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得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得法律得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得空白与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法治与民主就是密切关联得,没有民主就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

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得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

(5)保障公正司法。公正就是法治得生命线,司法就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得最后关口。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得权益进而对于国家得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搞好法律监督,特别就是人民群众得监督,对于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就是极为重要得。它就是实现法治得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 91

自治机关就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得、实行区域自治得地方,行使自治权得部门,也就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得部门,就是国家得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就是指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得制度 94

宪法规定,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得统一与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与武装力量、各政党与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一切违反宪法与法律得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这一系列规定就是确保宪法得根本法得地位,维护宪法得尊严与保证宪法实施得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得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4)规定了严密完整得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得不当决定

(5)对规范性文件得监督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得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得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得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得权利。

(1)-(6)来自百度百科

党得领导就是保证宪法实施得关键。中国共产党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为了人民得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得利益改正错误。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与法律得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与党员得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得宪法与法律相抵触。这就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得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与法律得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得方式 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与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得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得,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得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得,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得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得,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公民得依自己得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得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设定民事义务得能力,因而她不就是一切人都具有得,也并非始于出生。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得根据就是公民得意识能力,即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得能力。法律根据年龄与心智得因素,把公民得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 131

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得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她得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得支配性就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她任何人得行为。(2)对世性。物权得对世性就是指物权得权利主体就是特定得,而义务主体则就是不特定得。(3)排她性。物权得排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她人不法侵害得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得物权。(4)绝对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她人干涉得权利,属绝对权得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得区别 134 139

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财产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得表现。债权就是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得民法上权利。

(1)债得主体就是特定得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就是特定得;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就是除所有人以外得任何人,就是不特定得。

(2)债得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得权利与履行此项行为得义务。债权人得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得行为才能得到实现。而所有权人得权利得实现则无须以其她人一定得行为为条件,所有权人以外得其她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与不侵害所有人得所有权得义务。

(3)债得标得,即债权人得权利与债权人得义务得共同对象,可以就是物,也可以就是智力成果,还可以就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得标得只能就是物。

债权所反映得就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得流通、分配与交换方面得财产关系。所有权则反映对社会物质财富得占有、生产、消费方面得财产关系。

17、合同得担保形式 142

(1)保证。其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得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得法人、其她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

人。保证得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得,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

(2)抵押。其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得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得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得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法规定得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得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得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依法可以质押得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得质押方式。

(4)留置。其就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得其她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得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得,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得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143)。其就是指为担保合同得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得金额。定金得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得额得20%。

18、不当得利 144

没有合法根据(即合同与法律上得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她人损害得,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负向受损害一方返还这种得利得责任,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得构成有以下要件:①必有一方获得利益得事实(从而与侵权行为有区别);②必使她人蒙受损害;③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与法律上得依据。

19、知识产权 145

知识产权就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得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得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或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①专有性(或称独占性、排她性)。它只能由特定得主体享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得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与商标,以谋取利

益。②地域性。即在一国取得得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得保护则需按国际条约与该国国内法得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③时间性。即不得超过法律允许得保护期限。

20、法定继承人得范围 163

我国法定继承人得范围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得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得人,或者曾经扶养死者较多得人虽不列入继承顺序,但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以保证她们得生活需要。

21、诉讼时效 168

时效就是指时间在法律上得效力。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得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得制度成为诉讼时效。

它得特征就是:(1)必须已届满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得法定期限;(2)有时效期限届满以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得事实;(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以外,超过法定期限得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得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制度得作用,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与收集证据。

22、罪刑法定原则 222

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不得定罪处刑。"

23、犯罪构成 226

犯罪构成,就就是依照我国《刑法》得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得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得总与。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得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就是刑事责任得基础。

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得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得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般客体,就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得,它反映一切犯罪得共同本质。同类客体就是指某一类得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得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得共同本质。直接客体就是各个具体得犯罪行为所特有得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得特殊本质。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得叫简单客体,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得叫复杂客体。

犯罪得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得行为与由这种行为所引起得危害社会得结果。任何犯罪都必须就是人得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犯罪行为得表现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结果就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得客体造成得损害。在分析犯罪得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得内在得、合乎规律得联系。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得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得人。根据我国刑法得规定,犯罪得主体应就是:第一,实施犯罪行为得人;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得犯罪主体就就是一般主体。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得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得人才能构成得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犯罪得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得主体对自己实施得行为及其可能引起得危害社会得结果所具有得故意或者过失得心理状态。

24、故意/过失 228

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得,就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得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直接故意。另一种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得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就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两种:一种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疏忽大意得过失。另一种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

果,但就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过于自信得过失。

25、正当防卫 229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所采取得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得行为。

根据刑法得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就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二,必须就是对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三,必须就是对实施不法侵害得人才能实行防卫。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得限度。

26、自首/立功 241

自首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得行为。自首就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过自新得具体表现,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得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就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她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得,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得行为。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上述立功表现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62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得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得,被害人得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就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得,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得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得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8、不起诉 267

不起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得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得一项诉讼活动。

29、民事诉讼法得基本原则 275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得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得诉讼权利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得诉讼地位就是平等得,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享有比对方更多得诉讼权利。

(二)根据自愿与合法得原则进行调解。现行法明确规定,这种调解必须就是双方自愿得,协议得内容必须就是合法得,而且不能将调解理解为民事诉讼得必经程序,不应久调不决。

(三)当时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得原则。当事人根据自己得意志处分自己得民事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时,还须受到法律规定得限制,从而应受到法院得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这就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与国家与社会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得关系。

(五)社会支持起诉得原则。这种社会支持起诉得原则,就是国家干预原则得补充。这种社会干预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提起得诉讼。

(六)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就是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与组织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诉讼,同中国公民与法人有同等得诉讼权利义务;二就是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与法人得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得,我国法院对该国得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得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同样得限制。

(七)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仅具有法律上得意义,也具有道德层面得意义。

30、国际法得渊源 313

国际法得渊源就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与制度得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得渊源主要就是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就是国家间得明示协议,就是国际法得首要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得条约,主要就是那些含有一般性国际关系准则得多边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就是国际法得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就是国家间得默示协议,就是各国重复类似得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得结果。

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得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就是国际法得渊源之一,但就是一般法律原则不就是独立得国际法渊源,它只有经过所有主权国家得承认,才能构成国际法得渊源。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得根据相同。都就是基于行政争议得存在,用以解决争议得法律制度。

②目得与作用相同。都就是为了防止与纠正违法不当得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效益,保障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得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④产生得条件相同。都就是一种依申请启动得活动。两种程序得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得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就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与不当。

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就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得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得原则,都就是一种依申请得行为。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得原则与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得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得裁决种类与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区别主要体现为:

①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处理机关就是不同得,前者就是行政机关,后者就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②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得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就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得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就是一种行政救济得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得活动属于

司法活动,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得监督活动,就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得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就是一种诉讼救济得手段。

③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得,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得,未必属于行政诉讼得范围。

④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得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⑤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得行政处罚予以变更。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就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就是行政机关,就是两个不同系统得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得约束。

⑥审理方式与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内部得上级对下级得监督监督制度,就是高层级得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得监督,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就是说对复议机关得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得,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⑦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得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得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得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得裁判结果就就是有最终效力得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⑧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得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与发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得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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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最新《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精品文档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 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C、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同居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成立婚姻 16.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可以计算在诉讼时间内的()。 A、鉴定期间 B、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C、中止诉讼的时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17.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的目的是()。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1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B、合法性审理原则 C、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0.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B、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对条约缔结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C、国际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D、国际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 义务 2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种()。 A、政治行为 B、法律行为 C、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D、国家行为 2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 A、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B、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C、是两种不同的政策 D、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 精品文档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最新 法学概论 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 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 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 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 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 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 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 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 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 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 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 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 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 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 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 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 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 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 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 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 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 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 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 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 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 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 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 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 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 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 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 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 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 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 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 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 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 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 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 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 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 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 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 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 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 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 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 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 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 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 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 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 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 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 普遍约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 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 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 国家制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 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 详尽。 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 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 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 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 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和必趋势。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看P42-43) 宪法解释: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2017年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 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进行审查、整理和 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性法律文件。它是部 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 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 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性文件系 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往往 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由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在法学界。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的宪法。如法国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Is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1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2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 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 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法与经济基础: 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 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 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 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 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 ●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17)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P19)。 简答 3、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9) a.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意外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规章 f.国际条约 4、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 a.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b.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刑法(重要***) 名词解释 5、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P75) 6、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果于自信过失。(P76) 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P78) 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P78) 9、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P86) 简答 10、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a.起因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b.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c.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d.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 e.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11、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a.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威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 b.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c.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d.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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