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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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纲要

一、绪论

1.法学定义: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问。

2.法学的分类中:

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人类学、法文化学。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要部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

二、法理学

1.法的分类中: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于不成文法一类。

上位法和下位法

2.法系中: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思考题:法律原则具有评价、裁判、预测、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部分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开始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继承或转让财产,为自己的作品署名等。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犯公私财产、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等。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分为以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p26、27)

5.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实践证明,法治优于人治。依法治国这一方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内涵和价值体现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三、宪法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与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p54、55)

3.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p65)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单一制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5.人权的概念:

一般来说,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固定性与可变性、不受侵犯性与制约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等属性和特点。

人基于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现的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力:财产权(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p72-76)

7.p84案例分析

四、行政法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权责法定、依法律授权活动、权责统一

行政合理原则:公平正当性、客观性、比例性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p86、87)

2.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3.国家公务员中:

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人数最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职务划分:领导职务:选举任命、任期制

非领导职务:主体、考试录用或调任

公务员录用和奖惩制度:

录用(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考核、奖励、惩戒

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对于相互间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时所做的限制,这种回避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实行回避的制度。

地域回避:对特定公务员在任职时所作的地域限制。(p91-94)

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基本特征:基于法律的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无偿性、主体的被动性(p94、95)

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试试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裁决(p95、96)

6.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范围、管辖、程序(p108、109)

五、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独立的人格,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公平等价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等价原则(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映形式。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要求当事人应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公平等价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守信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公平: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者第三者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完成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不能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得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公序良俗原则)(p114-116)

3.民事主体中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p116、117)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5.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在于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事实状态。占有通常是行使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使用:就是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不占有财产就无法使用。

收益:就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处分: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最重要的权能,所有权的核心。事实上的处分:消费、加工、改造、毁损

法律上的处分:转让、租借(p123、124)

6.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所生之债(最重要、最普遍)、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管理人不能要求给予报酬)(p126、127)

7.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指所有权是合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

无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拾得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p137、138)

8.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要件:

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要有损害事实,并且损害后果确系因上述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

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发生、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p147、148)

六、婚姻法和继承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内容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有重大影响,而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劳动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每个家庭都实行计划生育才能实现我国人口的有计划增长。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这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客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封建意识。(p167、168)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即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p169)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该财产时,有上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继承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为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晚辈直系血亲、法定代理(p180)

4.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特点是: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继承的方式,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5.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定义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定义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p182)

6.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时,遗产的所有权由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p183)

七、社会法

1.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的领域

古罗马乌比利安: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祭仪等的规范,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规范。

一般认为,私法是以保护公民私人利益和主体地位平等为特征的法,公法是以规定国家利益和公权力行使为特征的法。

社会法将平等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p206)

2.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p208)

3.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p209)

4.社会保险的内容

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失业劳动者。

劳动者领取失业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种情形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承担保险责任。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p215、216)

八、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p219、220)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基本特征)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前提基础。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客观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三条件)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结果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说是危害行为给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时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

单罚制:对单位不予处罚而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双罚制: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对单位判处罚金。

犯罪主观: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要件,不能构成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p227-228)

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p230)

九、诉讼法

1.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福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推理和虚假的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关联性:它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与该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合法性: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当事人与公证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集和保存的制度。

条件:(1)需要保全的事实材料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该证据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3)保全措施必须在法院调查开始之前采取。

4.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p2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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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_复习资料课程代码0040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 (2010-03-03 17:09:44)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法学概论

(1/10)、甲委托乙前往丙服装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便以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4分) ?A、构成表见代理 ?B、丙有催告权 ?C、甲有追认权 ?D、丙有撤销权 (2/10)、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4分) ?A、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B、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智力成果 (3/10)、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4分) ?A、需为模式 ?B、应为模式 ?C、可为模式 ?D、勿为模式 (4/10)、下列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4分) ?A、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B、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性质 ?C、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产生 ?D、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内容

(5/10)、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4分) ?A、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 ?B、法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 ?C、公民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 ?D、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 (6/10)、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分) ?A、国家 ?B、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C、中国公民 ?D、法人 (7/10)、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4分) ?A、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D、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10)、法的效力包括()(4分) ?A、域外效力 ?B、时间效力 ?C、对象效力 ?D、空间效力 (9/10)、以下属于法的规范作用有()(4分)

?A、教育作用 ?B、评价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10/10)、抵押权的性质为( )(4分) ?A、从权利 ?B、请求权 ?C、支配权 ?D、绝对权 (1/10)、在我国,专利主要包括以下()(4分) ?A、外观设计专利 ?B、发明专利 ?C、实用新型专利 ?D、技术专利 (2/10)、下列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4分) ?A、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 ?B、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C、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D、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3/10)、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 )(4分)

最新 法学概论 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 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 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 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 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 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 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 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 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 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 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 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 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 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 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 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 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 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 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 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 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 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 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 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 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 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 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 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 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 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 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 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 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 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 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 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 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 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 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 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 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 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 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 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 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 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 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 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 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 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 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 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 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 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 普遍约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 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 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 国家制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 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 详尽。 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 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 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 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 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和必趋势。

法学概论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法的定义与特征 答:定义:法是指由专门机关抽空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具有普遍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特征:(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行为规范;(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简述法的作用 答:概念: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的各种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答:法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同属社会上层建筑。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法与道德的联系:(1)法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3)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互有优势,互相推进。法与道德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法律的产生同道德相比较需要有特殊的条件。(2)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并没有特别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3)两者的内容与调整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法的内容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道德则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义务。法通过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而道德则不仅调整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而且还调整行为人的内心动机。(4)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一般而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调整氏族 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 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法律是社会经济发 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 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 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 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 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八、法律可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 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表现形式在法学上称之为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于法律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但并非本质相同的法律形式必然相同。由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不同,本质一致的法律,其形式却不尽相同。 十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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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0040)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经济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在一国出现,始于 [ ] A.19世纪中期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末20世纪初 D.20世纪中期 2.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3.企业国有资产,是指 [ ] A.国家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B.国家对企业的货币出资 C.国有银行向企业的借款 D.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有权依法奖惩职工的是 [ ] A.职工代表大会 B.工会委员会 C.管理委员会 D.厂长 5.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的机构是 [ ] A.财政部 B.国务院 C.中国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 6.下列项目中,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是 [ ] A.服装 B.洗面奶 C.香烟 D.白酒 7.下列()既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一项义务。 [ ] A.消费者安全权 B.消费者知情权 C.消费者受教育权 D.消费者受尊重权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 ] A.1000 元 B.2000 元 C.5000 元 D.10000元 9.我国的中央银行是 [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建设银行 10.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11.根据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 [ ] A.1 倍 B.2 倍 C.3 倍 D.10倍 12.下列所得中,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赵先生的年终奖金 B.钱先生出售本人绘画的收入 C.孙先生的个人保险所得的赔款 D.李先生的储蓄收入 1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 工故意说:“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属于 [ ] A.侵犯乙公司名誉权 B.侵犯乙公司荣誉权 C.虚假宣传 D.商业诋毁 14.当前我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 [ ] A.工信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发改委 15.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原则编制。 [ ] A.单式预算 B.复式预算 C.绩效预算 D.增量预算 16.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 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仝聚德”的行为属于 [ ] A.商誉诋毁 B.低价倾销 C.市场混淆 D.虚假宣传 17.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是产业政策法的哪类保障措施? [ ] A.间接诱导手段 B.行政、信息指导手段 C.间接管制手段 D.直接管制手段 18.根据《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 ] A.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B.保护价制度 C.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D.价格监测制度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看P42-43) 宪法解释:

法学概论复习提纲

法学概论复习提纲 1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为 2、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的选举产生办法 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定义为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产生的时间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教育是属于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 6、行政处分的规定与范围是怎样的 7、违反法律行为的具体指向 8、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定义及范围 9、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可以依据什么条件,撤销婚姻,及宣判该婚姻无效。 10、法律的准确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1、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哪些原则 12、对于刑事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状况 13、一般识别是如何依据划分的 14.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时间,及所属哪个国家 15、我国的现行信货管理主要分为几个部分 16、诉主要包含几个要素 17、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类型 18、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情况 19、构成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哪些 20、上市公司的基本定义 2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概念 2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23、大致了解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24、大致定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5、如何深刻、正确地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6、怎样区分法律历史类型 27. 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哪些方面 28.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29、基本了解国际法的起源 30.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31、关于法律的实施的大致定义 32、简单了解申诉权 31.有哪些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主要共同特征。 32、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33、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34、重点掌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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