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土地的使用性质

城市规划与土地的使用性质
城市规划与土地的使用性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3)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控制 (4)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五章建筑间距 (6)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9)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12)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14)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17)

第十章绿地控制 (18)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控制 (19)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22)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24)

附录1:名词解释 (25)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26)

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

的性质进行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路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紫线控制

第十五条按上层次规划,本片区未涉及到城市蓝线、绿线、黄线和

紫线的控制。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六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八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九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进行日照阴影分析,采用的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日照阴影分析图纸需盖有建筑或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同时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1:表1: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

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3)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不小于10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条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2;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13米。

(三)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在满足消防、通风、安全的前提下,计算日照间距时,可扣除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非居住性用房层数和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层。

底层设置架空层为公共敞开空间或附属房的,其间距可扣除该部分高度。

第二十四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4米。如上述标准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应按消防或者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医院病房楼、老年公寓、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

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变配电房等附属用房除外),且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离地界、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电缆等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且不小于5米。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

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表2: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表3: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表示交叉口位置;

表列数值为最小值。

第三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表4基础上应适当加大,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因市容和环境景观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雨蓬、招牌、灯饰等可适当外挑。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且不小于5米。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主要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沿干道(街)(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保护建筑限制高度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点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应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D)加单侧建筑物后退距离(S)相加后的1.5倍,即: H≤1.5(D+S)(二)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及等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D+S)

式中D为规划道路宽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表4:建筑退线表

(三)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确定。

第三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应为2.9米以下;高层居住建筑的层

高应为3.3米以下;一般办公建筑层高应为3.9米以下,大空间办公层高应为4.8米以下;底层商业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8米。

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透空率应不小于70%,其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放置外露式空调器,确需放置时必须做隐蔽处理且不能影响建筑立面效果。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三十九条本片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各公共配套设施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3。

第四十条各街坊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的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四十二条教育设施应有独立用地,本片区内规划设置六班幼儿园2处,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 m2,;保留现状24班中山路小学1处,用地面积位1.08公顷。

第四十三条社区管理机构、社区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

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本片区内规划设置文化活动站1处,每处建筑面积150~300m2;老年人活动站1处,建筑面积150~170 m2;社区管理机构1处,建筑面积100~120m2。保留现状椒江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1处。另现状椒江电影城拆除后,安排在JS05-03地块裙楼里。

第四十四条 1、本片区内设公共厕所7处,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6的指标:

表5: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一览表

2、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置合建;

(5)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化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第四十五条本片区内规划设置超市式肉菜市场1处,中西药店2处,书刊亭2处;保留现状储蓄所4处、综合商场1处;现状邮政所搬迁安置在JS03-03地块。

第四十六条本片区内规划设置10KV开闭所4处,保留现状电信中心(电信端局)1处。

第四十七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四十八条规划道路等级及断面

本片区规划道路主要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40~50米)——主要承担对外交通功能,包括工人东路、轮渡路和解放北路,其中工人东路和轮渡路为一级城市主干路,解放北路为二级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24~36米)——主要承担区内综合性交通功能,主要为中山西路。

片区主路(道路红线15~20米)——以片区内部交通功能为主,主要为本片区内的商业一路、商业二路、商业三路和商业四路。

第四十九条停车场规划

本片区内设社会公共停车场2处。本片区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宜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其面积必须符合本规

划有关图纸所列表项的规定,同时满足《台州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条公共交通规划

本片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沿主要道路布设公交线路,保证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500米计算,覆盖本片区面积的100%。

第五十一条各种等级道路断面及交叉口形式按本规划控制,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处均设置人行横道,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具体设计按国家及地方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鼓励由所在单位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需按相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

第十章绿地控制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本片区规划公共绿地共1.44公顷。

第五十六条本片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五十七条新建居住区(住宅)绿地率应在30%以上,商业网点绿地率应在20%以上,商住楼、商办楼绿地率在25%以上,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用地绿地率在3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地率在20%以上,市区次干道及其它道路绿化率在15%以上,其它项目绿地率不少于30%。

第五十八条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划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控制

第五十九条从区域整体环境考虑,在建筑、空间与环境方面综合设计,体现现代化城市的实体环境。把握整体环境特征,特别是对本规划“L”字型的开敞空间的合理利用,突出本片区人文景观与周边山体等自然景观结合的特色。加强景观界面的设计,包括对建筑界面的精心处理和进行多层次的绿化布局。

第六十条本片区城市设计的要求

1、空间结构和视觉效果是影响城市意向的重要方面。城市设计应重点分析公共开敞空间的分布形态以及尺度、节奏、层次、韵律、天际线等的视觉要素和标高、朝向、间距、建筑后退线等的技术要素。

2、商业一路、商业二路和商业三路作为本片区最主要的景观轴,其两侧的用地应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和形态,强化绿色开敞空间和城市商业空间的有机结合。

3、无论在道路边或是建筑群里,均宜适当设有开敞通透的空间使视线得以延伸,以增加进入该区域的空间感知度。

4、居住区内应设计人们休闲活动的场地,创造良好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

第六十一条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保证建筑及商业空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的前提下,节点地段尽可能多地退让用地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保证建筑间的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3、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4、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5、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宜以墨绿、黑色为基调,不宜使用浅色围栏;

6、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最新】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一、单选题 县级和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 C )。 选择一项: A. 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 B. 制定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C. 属于管理性和实施性规划 D. 属于战略性规划 题目2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有( D )。 选择一项: A. 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手续和权限 B. 建立基本农田登记、损失补偿、地力保养、环境保护及监督检查制度 C. 确立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直到村委会 D. 以上三项都是 题目3 要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资源的特性决定的。首先是(A)。 选择一项: A.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B. 土地资源位置的固定性和区域的差异性 C. 土地资源有多用途性 D. 土地资源的社会性 E. 土地资源各组成要素有整体性 题目4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容的重点是(B)。 选择一项: A. 确定各区域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 B. 安排好耕地、生态环境用地及其它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 C. 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目标、方针 D. 综合研究提出各类用地的供需总量平衡指标 题目5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资料数据进行分析,核心是( D )。 选择一项: A. 经济分析 B. 环境分析 C. 社会分析

D. 土地评价 题目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法律措施 B. 行政措施 C. 经济与技术措施 D. 以上三项都是 题目7 土壤水分的总散失量比裸地( B )。 选择一项: A. 少 B. 多 C. 差不多 题目8 对于饮用水水质标准,应该是不含传染病菌和有毒物质或这些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至于致病,再就是水中溶解的化学元素不损害身体健康,最好是含对人体健康有利的( A )。 选择一项: A. 矿质元素 B. 维生素 C. 氧 D. 微量元素 题目9 地表和土地资源利用的一切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均由( A )来控制。 选择一项: A. 温度 B. 肥力 C. 风力 D. 湿度 二、判断题 题目10 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土地可塑性很大,生态平衡表现出很大的脆弱性,人类对土地资源的扰动很容易造成土地退化。错 题目11 土地的纬向地带性规律为由于距离海洋远近不同,降水或大气湿度造成的。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2

开题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及趋势分析与研究

开题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及趋势分析与研究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学号 1 专业班级土地资源管理3班 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单位农业大学 课题性质设计? 论文? 课题来源科研? 教学 ? 生产? 其它? 毕业设计(论文)省市丰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及趋势分析与研究题目 开题报告(阐述课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容、研究方案、进度安 排、预期结果、参考文献等) 一、研究目的、意义: 1.研究目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 对土地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结构与分布,以及土地利用现状与开发等方面的分析,以明确规划区域的土地资源的整体优势与劣势、优势土地资源在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制约优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因素,揭示土地利用中的成绩与问题,从而明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重点,提出改善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的对策和途径,可以既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强化区域土地系统功能,又强调人地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因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和起点,是制定土地利用方针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2.研究意义: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分析与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了解丰宁县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土地利用更加趋于合理,从而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强化整体功能,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整体优化的综合效益,进而促进丰宁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研究现状:

1.国外土地利用研究现状:国外土地利用研究可追踪到杜能。19世纪前期对德国南部地区的研究,他提出了土地利用的模式。从早期的强调功能、追求理想城市形态的城市规划理念,到近代在欧美城市中出现的新古典主义式的城市改建计划。从20世纪40年代起,土地利用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土地利用调查与研究在全球广泛开展。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更广泛的资源调查和遥感等技术手段在资源调查中的应用,以及土地利用规划需求的发展,从土地清查到土地评价的研究逐渐开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利用研究具有了新含义,不仅研究土地利用的数量、状态与利用方式,而且将其作为全球变化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起来,这时期研究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土地利用变化。 2.国土地利用研究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持续利用概念的出现和国际上研究的蓬勃展开,我国学者对土地持续利用也开展了大量研究。综观我国土地持续利用研究的专著和论文,主要研究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持续利用的理论研究;土地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方法;农业土地持续利用;城市及其边缘区土地持续利用;土地持续利用驱动力;基于景观生态学的土地持续利用研究;持续土地利用规划: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在土地持续利用研究中的应用;土地持续利用综合研究模型。结合丰宁县土地利用的数据,丰宁县一级土地类8个,二级地类38个,三级地类3个。土地总面积8738.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1082427.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2.58%;非农用地2282811.7亩,占总面积的17.42%。 三、研究容 1.引言 1.1丰宁县总体概况 1.2丰宁县土地资源要素概况 1.21地质要素 1.22地貌要素 1.23土壤要素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土地利用规划前期专题研究概要

1.实施评价研究工作方案 一、实施评价目的 全面检查《规划》的编制情况、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客观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是否有必要修编和修改及其理由,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对策建议,以促进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更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评价的主要工作程序 1、明确规划实施评价的基本思路; 2、收集上轮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资料; 3、实地查看用地布局情况,了解规划的社会影响; 4、分析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5、总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划修编理由并提出具体建议; 6、进行成果整理,撰写实施评价报告。 三、研究内容 1、分析当地人口、产业与区域政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明确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2、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包括规划目标及主要用地指标、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规划管理(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规划重点项目)情况; 3、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指出措施本身及其实施中的不足和问题; 4、规划实施的效益,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效益等; 5、规划的社会影响,包括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的意愿等; 6、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7、说明规划修编的理由,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分析,判断现行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是否协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规划修编的理由; 8、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对策建议。 四、实施评价的原则 1、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系统的设计,既要考虑有较强的科学性,又要考虑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这样才能对规划的实施进行准确、深入的评价。 2、系统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首先是考虑确定反映规划实施效果的各个方面,尽量考虑全面,然后对各个方面,用不同的具体指标来进行衡量,在此基础上,综合各个指标和各个方面的结果,确定实施评价结果。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划实施评价过程中,尽量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来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不能量化的则进行定性分析。 4、客观真实性原则。实施评价首先应该实事求是,对规划的评价要能够客观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尽量避免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实施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必须建立在真实、现势、准确、可靠的数据基础之上。 5、历史性原则。任何规划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做出的针对未来的一种安排,总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实施评价是一种事后评价,因此整个工作中,应该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 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意义资料讲解

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 性及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意义 作者:李亮指导老师:王保平摘要:土地资源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 在的源泉”。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地理位置固定性,数量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利用长久性等自然属性。特别是进入工业时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人类由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人类经过前几个世纪的开发利用,现在可供人类支配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正日益加剧。同时由于人类不当的开发利用,土地污染与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严重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人居环境。因此,做好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回顾,说明了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必要性作用意义 Land use planning,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Abstract: Land resource is the human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material carrier, is "all production and the fountainhead of all existence". However, as a kind of natural resources, land is not renewable, geographical position is fixed, a limited number, irreplaceable, use of permanent natural attribute. Especially in the industrial era, along with the population increase, economic development, human because of its development needs to consume the land resources is increasing, but due to human after centuries of exploitation, now available for human dominated land resource less

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土地资源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近些年来土地资源出现供需矛盾的现象。文章分析了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引言:在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土地闲置,另一方面存在对土地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从而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过度浪费,不利于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应该转变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划分土地结构,有效缓解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从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 1.1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我国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中缺乏完善的土地预审制度、监管制度以及有效的预警手段和措施,除此之外,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还面临执行不严、监管欠缺等问题。二是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各地强拆事件普遍存在。三是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给,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用地事件的发生。 1.2土地利用规划预见性不足

我国当前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是住宅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商业用地。当前我国对于土地的利用规划性不足,一部分集体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更为看重眼前利益,对于土地没有进行条理化的规划。一部分土地是因用而定,这就造成城市发展后期出现很多规划建设不合理之处。 1.3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对于土地的利用规划多是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进行预判,对土地的使用多以经验为基础,对于数据的考量则出现不足的情况,对于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难以实现国家的综合发展目的。同时,我国对于土地利用的灵活性不足,很多土地的使用已经脱离了实际的需要,给其发展带来了困难。 2土地利用规划的对策 2.1完善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 制定完善的土地使用制度,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调控,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在土地使用方式上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节约经营,改变以往的利用方式,实行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方式,避免出现工业用地的无序扩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的经营秩序。 2.2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管理 (1)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

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意义 摘要:土地资源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地理位置固定性,数量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利用长久性等自然属性。特别是进入工业时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人类由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人类经过前几个世纪的开发利用,现在可供人类支配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正日益加剧。同时由于人类不当的开发利用,土地污染与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严重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人居环境。因此,做好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回顾,说明了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必要性作用意义 1.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 1.1土地规划的含义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1.2土地规划利用的含义 土地规划利用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对土地加以利用。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 2.实施土地规划利用的必要性 2.1.严峻的土地资源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实行土地的规划利用。 我国国土面积的12.88%为可种植耕地,6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水源不足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也十分有限。具体问题如下: 2.1.1土地面积绝对数量大,相对数量少 我国土地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土地面积仅为12亩,人均耕地面积仅1·18亩,均不及世界平均数的1/3,仅相当于澳大利亚的1/34,加拿大的1/20,美国的1/8。若按世界各国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多少为序排列,居世界第67位。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规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 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战略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 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各种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法; 协调部门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区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要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级规划要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的各项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划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农业用地区等,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安排。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 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分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两者的目的和任务可以得出两者的内在联系: 1.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它是以城市建设和经 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两项规划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从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两规”都是在对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2.规划空间的从属性。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城市规划区并非整个行政辖区范围,只是其中 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范围大。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两者是点和面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所以,城市规划中有关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用地规模、用地选择、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为城镇的发展建设等创造较好的条件。 3.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从规划的内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建设与规划、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建设为中心,展开城市各项建设的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业健康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建设与规划、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而且,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讲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提要: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原理 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 居住用地的规划布局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 城市郊区规划 §1.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原理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职能与内容 ?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土地利用:包括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等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狭义土地利用:除上述设施外的土地,按城市活动类型主要分为:工业(产业)、商务·商业、居住、以及公园绿地四大部分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与以土地所有权为代表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运行模式密切相关。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职能 城市外部:通过城市规划区、规划建成区的划定,确定城市的空间发展方向,促进、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协调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 城市内部:为各种城市活动安排必要的空间(工作、居住、游憩、交通)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 各种城市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的空间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手段——项目审批,Zoning,城市重点地区开发 ?影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因素 土地利用规划通过规划师、以及当权者的价值判断的已确定,并通过对开发活动的限制和积极建设得以实施。其中影响土地利用决策的因素有: ?经济因素 市场经济环境下,最重要的因素。 土地利用的分布由土地市场中的供给——需求关系所决定(商务商业、工厂、居住)城市发展与具体项目布局预测的学说:土地经济学 从计划经济(并非不考虑经济因素)走向市场经济(切实的压力)的过程 ?社会因素 经济因素并非决定城市土地利用的唯一因素 城市生态学:社会学者将生态学的原理引入城市领域,集中与分散、向心与离心、入侵与迁移等(以多种族社会的美国为主) 社会组织论:构成城市社会的个人以及团体的价值观、行动、及其相互的影响——价值观对土地利用形成的影响(例:旧城改造) 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例:居民不愿迁出旧成区的原因) 规划中对社会集团价值观的关注 ?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制定者——政府的出发点 公共利益的要素:安全、健康、便利、宜人、经济(对公共而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 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 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 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 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 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 C23、C24、 C25、C26、 T23、S31 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 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 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 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 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R、C1、C3、 C4、C5、 C6、C7、 C8、T1(铁 路站场用 地)、S32、 D、U

土地利用规划论述题复习

论述题部分答案: 1 试论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2 如何认识和处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3 试论述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主要途径? 4 试分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关系? 5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包括一些什么内容? 6 说明平原干旱地区耕地规划设计的程序。 7 简要说明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哪几方面? 9 简要说明复垦规划的程序。 10 什么是土地利用规划?为什么要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11 说明果园用地的选择基本条件。 12 草地改良有哪些技术措施? 13 简要说明城市垃圾场的复垦技术。 14 如何进行防护林带设置? 15 简要说明建筑地基的复垦技术。 16 说明在地形复杂地区,为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地表径流,进行耕地规划的程序。 17 山地丘陵区的土地开发战略规划要考虑到哪几方面的问题? 1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哪几方面? 19 建设人工鱼塘在选择用地方面应如何考虑? 20 简要说明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 21 简要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 1 试论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答: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解决各种土地利用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措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利用处在无的盲目利用状态,以致造成一系列退化破坏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继续发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迫切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方向、结构、布局作出符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宏观规划,藉以指导各个局部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改良和保护,为改善土地利用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和人均耕地面及世界人均面积的1/3左右,而且农业后备土地资源不足。在人口持续增长、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势必进一步扩大的形势下,对数量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不做出统筹兼顾的长远安排,不加制,任其自由占用和随意扩展,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去土地利用宏控的后果,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因此,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地的通知》和 1991年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出了尽快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