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一、基本概念问题解答

316、什么是失业救济金?

答:失业救济金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深户籍失业员工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17、什么是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生活困难补助金是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失业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助。

318、什么是失业救济金期间?

答:失业救济金期间是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

二、失业保险办事业务问题解答

319、本市户籍员工,失业后怎样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

答:首先,去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员工证”, 领取《失业员工证》60日内,有需要申领失业救济金的,由本人携带《失业员工证》到社保机构失业保险业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320、失业救济金的申领程序?

答:失业救济金的申领程序是: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等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321、失业救济金怎样支付?

答:失业救济金是通过银行转帐全市统一发放,失业员工在申请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完成后,救济金于申请次月起开始发放,每月15日前到帐,失业救济金每月发放一次。

322、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领取程序是怎样的?

答: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领程序是: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失业保险部门经办人开具《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受理通知书》;

(4)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到银行帐户;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32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但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员工,需到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待遇,并由失业部门停止为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后,其工作单位方可为其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324、失业员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可直接为其参保吗?

答:不可以。失业员工找到工作后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劳动保障卡、现工作单位的“用工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来办理停止领失业救济金的手续,办理停止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后新单位应及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325、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在失业,生活困难怎么办?

答: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或者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如生活出现困难,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326、怎样更改领取失业救济金银行帐号?

答:失业员工因银行存折遗失或其他原因需更改帐号的,应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帐号变更手续。

327、失业员工怎样办理深圳市社会保障卡?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深圳市社会保障卡》,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回执,在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制证单后制卡。如已办理过,则不用重新办理。

328、怎样为社保卡加密?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需要为《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密,在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29、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停止领失业救济金吗?

答:办理停止领失业救济金的时间是每月的20日至下月5日。

330、办理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具体时间?是否需本人办理?

答:每月20日至下月5日办理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手续。办理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本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险证、及个人书面申请。

331、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骗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除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外,应当处以其违法所得20%的罚款。

332、本市哪里能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答:深圳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办事机构窗口地址

市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4楼失业保险处;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3楼失业保险科;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失业保险科;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失业保险科;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22区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龙岗分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失业保险科;

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13楼失业保险科;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三、失业保险问题解答

333、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市执行何法规?

答: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各省市制定的地方失业保险条例,如广东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我市执行的是1997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334、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人数×40%。

335、失业保险费由谁来承担?

答: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336、失业保险设立个人账户吗?

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全部进入国家共济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33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338、失业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救济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补偿和职业介绍的补贴;

5.市政府批准确支付的其他费用。

339、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40、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怎样计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341、失业员工在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否一次性申领失业救济金?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34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又重新就业,失业救济金怎么办?

答:首先要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停领手续,方可重新参保。如果重新就业参保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缴交保险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并和前次失业救济金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4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领取救济金的时间?

答:失业救济金领完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344、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失业员工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需缴费,也不用再另办手续。

345、失业员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346、失业员工如何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员工由本人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0%计发。

347、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看门诊可以用医疗卡吗?

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员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还有余额的可在非结算医院继续使用。

348、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发失业救济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349、我公司参加了失业保险,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缴费了,为什么非深圳户籍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员工总人数40%的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以总人数40%的比例参保,立法意图是深圳户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大概取40%的比例,意味着公司只是为非深户参保缴费。同时第三条规定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员工。由此可见,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只将非深圳户籍员工纳入,还未将非深圳户籍员工纳入。同时目前我局正在着手进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调研修改工作,待以后调整政策后拟扩大参保范围。

350、我市的失业保险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制度?

答:我市作为经济特区,在立法上先行先试,于 1997年以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并沿用至今。国务院于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

条例》,广东省于2002年也出台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因早些年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还是适应我市的实际情况的,后来渐渐不太适应情势的发展。市政府已将我市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列为调研立法计划,我局也正在积极着手开展失业保险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尽快修改完善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063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Unemployment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s in 2020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有多少? 我们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五险一金的其中一项,那么,失业保险金是如何领取的,领取程序是怎样的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第一,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方是公司,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5天道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局办理。 第二,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公司为志愿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失业的原因不是个人造成的,在这之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要有再就业要求,最后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愿意接受关于再就业的培训。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几项材料,方可办理失业报备: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4联)、失业登记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统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办理了失业登记之后,是社保局对失业的审查时间。审查合格之后,失业人员要前去参加在就业培训,领取失业金,办理下岗证。领取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交一年可领取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领取两个月。关于失业

期间的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可以报销六成到八成的医药费。 第五,失业人员个人还有一些后续手续还要办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办理手续之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与之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连续缴费时间在一年到两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月;缴费两年到三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缴费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领取九个月...缴费5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长领取时限为24个月。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表 的缴费工资为2000元,那么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为2000X8%=160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2030元,最高不能高于15654元 最低缴费额 2.非户员工参保额分三种a:818(综合医疗)b:598(住院医疗)c:574(农民工医疗)

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和农民工医疗的区别: 一.综合医疗 1. 个人就医在社康中心和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 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可以报销30% 2.住院和大病所用药物和检查报销项目要比住院和农民工范围广 3.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 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4.参加综合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医疗 1. 住院医疗保险现在基本上把它视为大病医疗保险,因为大病很难界定,一般把需要住院的定为“大 病”。目前我市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参保人疾病住院、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2.可看门诊,但需要到绑定的社康看,而且其报销的范围十分有限,一年门诊费用上限为800,所以认为可以忽略。 3. 参加住院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农民工医疗 1.可看做“合作医疗”病人看病均需要到绑定的社康去看,需要住院的也需要先到社康,然后再有社康转到指定的医院,其报销的范围和可报销的医院范围均十分有限,而且是没有生育险的。

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养老保险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最新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最新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一)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1、加强协调,建立扩面联动机制。 为拓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我所分别从县工商局、县统计局提取了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信息资料。归类排查,建立了应参保单位台帐、切实掌握了我县各类型单位详实资料,并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台帐。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与工商、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工商、地税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行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内部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宣讲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了解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要求其限期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申报缴费。 我所同时结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扩面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活动和市处下发的《信用优良企业参保情况调查》活动,我所联合县劳动监察部门、县地税局征缴办公室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发放失业保险宣传材料,努力使各类企事业单位了解失业保险,认识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

性,掀起了扩面参保的新高潮。XX年我所扩面14家,新增参保人数124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65.7%。XX年16月份扩面11家,新增参保人数755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8.1%。个人发展观心得体会 (二)、把握重点,强化稽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1、我所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专门稽核小组,以规模大、参保人数多及缴费不正常企事业单位作为稽核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申报缴费情况,有无虚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强化稽核手段,严防失业保险费跑、冒、滴、漏,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在稽核过程中,稽核小组严格执行稽核程序,据实提取各单位的财务账簿、凭证、工资发放表、失业保险申报表等资料,掌握第一手材料。稽核过程中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稽核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基数不实等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及时通报县地税征缴办公室催缴。对各被稽核单位,我所及时下达稽核意见书,撰写稽核报告,并建档备案。XX年共查处漏报单位5家,漏报失业保险费5.34万元,已催收补缴1家,补缴金额2.74万元。XX年16月份共稽核单位25家,稽核参保人数4234人,完成全年目标6800人的62.3%,没有发现有漏报瞒报的行为。 (三)、着力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科学有效的开展我所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

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视同缴费年限)申请表(空表)

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视同缴费年限)申请表

须知事项 一、提供材料: 1. 《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视同缴费年限)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扫描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代办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扫描件); 3、认定本人原干部、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原始材料(原干部或固定工的人事档案)(验原件,后台扫描审核后退回); 4、退役军人认定本人部队服役视同缴费期限的,须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伍证明(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二、办理时效: 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核定的,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重要提示 1、原基本医疗参保形式为二档、三档的失业人员,对应绑定医疗机构将继续沿用原有绑定社康;原基本医疗参保形式无对应绑定社康的,请失业人员自行绑定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 绑定途径:医保定点社康窗口、社保机构窗口、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机、深圳社会保险网站个人网页。社保咨询电话:12333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再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存在第2、3、4类情形或第5类情形导致失业登记失效的,社保机构主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社保机构主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将通过社保局官网公告送达(https://www.360docs.net/doc/d712081160.html,/);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养老保险不能补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法合并同一时间段转移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四、办理结果 社保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或《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 16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核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与之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回标牌。 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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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表(样表)

深圳市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须知事项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为经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受影响企业; 2.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还需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条件。 二、提供材料: 1.《深圳市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表》(原件,盖单位公章);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验原件收扫描件); 3.企业正常缴交社保费用银行账号(企业有多个单位扣款账号时提供)(验原件收扫描件,盖单位公章); 4.企业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扫描件); 5.企业授权经办委托书; 6.《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承诺书》(原件,盖单位公章); 7.申请企业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稳岗返还协议承诺书》、《稳岗返还协议签订明细表》(原件,盖单位公章)。 注:企业经办人需在申请返还的企业参保,参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不受参保及时间限制。 三、重要提示 1、本业务以统一信用代码为申报主体,判断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企业裁员情况,一个统一信用代码只能申请一次失业保险费用返还。 2、申请条件中,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规定,其中符合本市产业结构,以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深发改【2016】1154号)规定为准; 3、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和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企业稳岗补贴和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发放失业保险费返还费用时,企业稳岗补贴金额尚未发放的,企业稳岗补贴将不予发放; (2)在发放失业保险费返还费用时,企业稳岗补贴金额已发放的,失业保险费返还费用将抵扣企业稳岗补贴金额后再发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1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

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10号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津人发[2001]1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

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深圳社保知识问答

深圳社保知识问答 常见的参保人员所关心的及遇到的和将要遇到的的问题做一个知识">总结.一.关于医疗保险,二关于养老保险 问: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措施?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研究后会制订专门的办法,届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问:参保人户籍为农村户口,深圳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接续? 答:①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凭证;②员工跨省流动重新就业参保时,在新参保地申请转移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③参保人为农村户籍回家务农的,当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转入当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④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在本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确认参保权益,在任何地区重新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确认退休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问: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问: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现在已经与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合并,其之前的年限是否也可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 答:暂时不可以。按照现行我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之前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2020-2020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0-2020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2016年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2015年深圳失业保险领取金额也会跟着提高!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仍然为2030元。 2016年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深圳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领取标准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2016年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2016年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为: 2030×80%=1624元/月 2016年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16年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深圳户籍参保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非深圳户籍参保人符合以下新增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异地务工人员也可领取。(非深户籍员工) 2、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3、非“自愿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 注意:符合以上新增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修订)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修订)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3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3日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6年3丹31日福建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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